最近村裡賀梅一案討論得很熱烈, 我也禁不住抽空古狗了一下, 主要是看了維基對賀梅案的介紹, 相信是比較中立的。我非常同意父母對於小孩具有最高, 最優先的撫養權利, 不論父母的家境如何, 品行高低。看過維基介紹之後,有一個問題不太明白。那就是賀梅父母為什麼自己要把小孩的撫養權轉讓給貝克家? 而且不只一次, 還是兩次?
第一次是在賀梅出生26天之後, 把孩子通過教會交給貝家看照。並有了一個將賀梅的撫養權臨時交給貝克一家三個月的協議。理由是賀邵強面臨牢獄之災, 又欠醫院一萬多美元。母親羅秦以餐館女服務員的收入無力照看小孩。對於這個我是有點不太理解的。我不知道在田州怎樣, 至少我們以前在加州念書的時候, 見過本校的留學生夫婦生小孩的。爸爸拿助學金念書, 媽媽陪讀沒有收入, 一個月只有一千四百美元左右。但是小孩生下來之後, 醫療保險, 防疫針, 奶粉等等都可以免費享受, 甚至還有配額的尿布。留學生的孩子都是在身邊自己帶大的。當然也有孩子長大一點之後,帶回國給祖父母養的。想想剛出生26天的嬰兒還非常孱弱, 完全交給生人真能放心嗎? 是什麼能讓一位母親作出這樣的決定?也許羅秦是擔心白天打工, 無暇分身照看嬰孩? 或者她不了解轉讓撫養權的意思, 以為貝克家是免費的Baby Sitter? 這樣她可以在每天打工回家之後, 還可以去貝家看襁褓之中的女兒?
90天以後, 當這個臨時撫養許可權到期的時候, 賀梅並沒有被接回去。還是繼續留在貝家。我認為這時候要回小孩應該不會有任何法律上的困難, 如果想要的話。但是當時兩家達成協議,由貝家繼續撫養。
如果說第一次的撫養權轉讓是為了讓貝克夫婦可以在短期內合法地照看別人的小孩,教會為了負責起見需要這樣的文件,那麼第二次的轉讓則是匪夷所思的了。那是在1999年6月初賀梅五個月的時候, 在田州的少年法庭上籤署將賀梅的撫養權無限期轉讓給貝家的協議,將賀梅的監護撫養權移交給貝家。這次轉讓搞得很正式,不僅是在法庭,而且還有翻譯,證人等等。羅秦通過翻譯解釋了文件的意義,並簽了字。但她一再表示以後還是要把女兒要回來的。法庭上有人作證她當時表達了這個要求。看到這裡, 一方面確實有些同情羅秦, 畢竟她還是想確定以後是可以要回小孩的, 只可惜她口頭上的表述不如白底黑字那麼給力。不過另一方面也覺得十分不可思議。因為這次轉讓的理由居然還是為了健康保險, 說如果是由貝克家撫養, 可以享受比較高級的醫療保險,會比父母家的保險好。這個我確實想不通。賀梅又沒有生什麼特殊的疑難疾病, 為什麼要去搞這個高級的醫療保險? 以自己小孩的撫養權去換一個高級醫療保險, 豈不是撿了芝麻,丟了西瓜? 明明知道貝克家有意收養賀梅,如果自己不同意,及早抱回來就是,有什麼必要非要讓貝克家繼續撫養呢?
當然, 我也看到了羅秦作為母親簽署這些撫養權轉移文件的時候, 心裡還是十分不舍的, 在簽字的時候還是保留和申明了立場的。這也多少改變了我對她以前的猜想。
最後最高法院的判決, 主要是依據羅秦和賀邵強簽字時候並不完全了解這個協議的法律後果而判的。也就是說, 你簽字的時候並不了解它的法律意義, 因此你簽的法律文件不生效。這樣才把賀梅的撫養權歸還給賀家.
讀完維基介紹,我認為羅秦還是惦念著自己的孩子的(這裡不想評論賀邵強)。 不過當初實在不應該轉讓小孩的撫養權給貝克一家,特別是第二次。如果你還想要孩子的話,這個轉讓至少是很糊塗的舉動。畢竟是你們自己把小孩的監護撫養權以法律形式轉讓給別人的。可想而知羅秦也為此付出了代價,到底是母親啊。
當然貝克一家也有不對的地方。他們在賀家後來表示要回孩子的時候,按理說那個無限期的撫養權應該服從父母的最高撫養權,但他們沒有把孩子交回。
這麼多年過去了,當年曾經對薄公堂的兩家,現在開始冰釋前嫌。至少賀梅是得到了兩個家庭的愛。祝福賀梅長大以後能夠明了這一點。
題外話。我們這些局外人,在當事人都已經不互相吵罵的時候,應該是沒有必要為這件事互戴高帽,生閑氣的。如果有感於老貝一家多年的付出,以及對賀梅至今未有改變的愛,向貝家捐錢捐款,那也完全是個人的自由,和「漢奸」,「洋奴」,「反華」之類的搭不上界,還是省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