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幫窮不幫富,助善不助惡

作者:諧和。  於 2011-8-19 08:09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活在他鄉|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69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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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69 個評論)

回復 人權是非 2011-8-20 08:28
諧和。: 呵呵,原來是「國會議員」 啦!要討好皇親國戚,你自己去把,甭把別人拉去墊背。

恕不奉陪。
結個國會議員的親家也是來之不易.
1.該議員的老婆和我老婆都已過更年期.所以他和我都要到外頭去找小三帶孕.好消息是,他和我的小三基本上都有著落了.
2.是他小三生男還是我小三生男,還正在協商.
所以你也幫忙可出個主意,誰生男,誰生女.
周末愉快!
回復 柳葉兒青青 2011-8-20 11:45
"我也是作母親的人。記得在孩子幼小時,因為工作關係,我不得不離開他幾個月。我把他的小照片放在床前,天天和照片里的他講話;半夜裡常被惡夢驚醒:他出了車禍或是其它意外。那時我很堅定地想:如果孩子走了,我也不活了。我想,許多母親都有過同樣的想法。"

是的,這確實是我也經歷過的,孩子是我的命,不會給別人。
回復 隔岸觀火 2011-8-20 21:05
五十仙: 賀梅一案,早已有美國最高法院的定案,也有賀梅法案出台,不過最近因賀母羅秦帶兒子去美國治病,又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拿出來炒作,沉渣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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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秦帶兒子去美國治病?改成羅秦委託在美國的貝克照顧三姐弟,才比較符合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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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未必是美國羅素的願望,她應該全程陪護三個孩子到美國,估計是美國大使館不給孩子的父母發籤證所致。其實三個孩子都是美國人,等他們長大成人回到美國,他們可以申請父母,美國大使館再要刁難也難。
回復 隔岸觀火 2011-8-20 21:50
五十仙: 不是因為她的父母不要她,而是貝克搶佔了她八年不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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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切的說,其中兩次,分別在三個月時,和官司打到一半(大約四歲 ...
又去看了一下案子的經過。這案子跟那個「性騷擾」案有關。雖然賀紹強通過法律洗刷了罪名,但學校不認可,不恢復他的獎學金,賀梅正好是在他們夫婦沒有收入的情況下出生的,他們要維持生計,就得出去打工,熬過拿到文憑的那一天,因為已經有公司願意給和紹強提供OFFER,所以他們把孩子暫時托給貝克夫婦,這是教會常做的事,早就程序化了,而且貝克夫婦之前就幫人臨時帶過孩子。
三個月以後,本來已經沒事的那個「性騷擾」案又被學校提起訴訟,賀紹強更是被警察抓走,花錢報釋放出來,雖然最後因為查電話記錄,證明賀一直跟老婆在一起,沒有騷擾那個女人的空間,反訴對方賠償,對方嚇跑了,案子撤了,但賀梅案起了變化。貝克夫婦確實按合同還回孩子,但賀氏夫婦也完全陷入司法和財務的困境了,無法領會孩子。加之為賀梅申請醫保也沒申請下來,貝克夫婦就要求籤署一個Temporary Custody,是在牧師、律師作為第三方見證的情況下,確定可以隨時拿回來的情況下籤署的。這樣的文件應該是合法的,我雖然沒送孩子在親戚的好學區就讀,但也聽說,如果要送的話,也要簽署這樣一個合同的。
這本來就是臨時監護權,應該是可以隨時收回,但貝克一家後來就因為這個合同,拒絕歸還賀梅。而一些人因此指責賀紹強「遺棄」孩子。如果這個罪名成立,那麼,現在那麼多中國家庭送小留學生到美國,都要簽這樣一份合同,是不是都是遺棄罪呀?
回復 五十仙 2011-8-20 22:07
隔岸觀火: 又去看了一下案子的經過。這案子跟那個「性騷擾」案有關。雖然賀紹強通過法律洗刷了罪名,但學校不認可,不恢復他的獎學金,賀梅正好是在他們夫婦沒有收入的情況 ...
隔岸觀火,不管是你,還是樓主,都沒有就樓主的那句話是否謠言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解釋。

「貝克搶佔了她八年不歸還」是一句顯而易見的謠言,賀的律師正是因為賀梅四歲時,有機會回到賀家,而賀家卻因為某些動機拒絕而辭職。有機會領回賀梅,卻放棄這些機會,反過來指控貝克家庭「搶佔」,道理說不通。

去解釋賀家在賀梅出生時棄養賀梅的原因和理由,並不能證明貝克撫養小賀梅卑劣。而羅秦在探視賀梅時,對貝克家造成的騷擾,卻似乎理所應當,有些華人的道德水準,確實和賀紹強,桑蘭黃健在一個水品。

看最近黃健支付海明官司費用時,種種的搪塞拒付理由,十足一個無賴。賀紹強當年請人免費帶小孩,後來的做為,和今天的黃健桑蘭,有極大的相似之處。

海明再惡劣,官司產生的雜費,黃健桑蘭也不能賴賬啊。
回復 afreebear 2011-8-21 06:11
洋奴才覺得主子受了傷害,進行贖罪的募捐
回復 隔岸觀火 2011-8-21 06:51
五十仙: 隔岸觀火,不管是你,還是樓主,都沒有就樓主的那句話是否謠言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解釋。

「貝克搶佔了她八年不歸還」是一句顯而易見的謠言,賀的律師正是因為賀梅 ...
關於四歲領回家那一節,我們看到有關報道,我所看到的報道說,賀家現託了三個月的孩子,肯定是免費的,而且是雙方自願並有牧師律師作為第三方證人的情況下籤署的協議,是合法,這跟把孩子入托沒什麼兩樣,只不過這是一個全天候為時三個月的托兒方式罷了。
三個月以後,賀家因為舊案被再次升級並被送入司法審理無法接回賀梅,所以才有了那個Temporary Custody。當時賀氏夫婦也是牧師律師作為第三方證人的情況下,在肯定可以隨時取回賀梅的情況下籤了字。但貝克夫婦卻把這個文件當初賀氏放棄賀梅監護權,到法院告賀氏遺棄孩子,並得到了法院判給他們的「父母權」。
這個臨時監護權移交才是問題的關鍵,按照我的理解,Temporary Custody意味著臨時托兒,親生父母是隨時隨地可以去回的,根本不存在4歲或5歲取回的問題。而是隨時隨地可以取回。賀氏夫婦並不是不想取回,但貝克有法院ISSUE的文書,你上面他就叫警察趕你走。這當然就是樓主說的搶佔了賀梅八年。
至於桑蘭和海明的官司,不牽涉的骨肉分離,只是雇傭關係,這完全可以依據他們當初簽署的雇傭協議為依據。如果當時雇傭關係里寫明是免費的,海明又簽了字的,海明當然無權後悔,再去問人家口頭要律師費。海明「律師」不按法律辦事的作風可見一斑。
回復 海上花 2011-8-21 12:44
隔岸觀火: 我都跟他們說了,人家貝克夫婦不稀罕錢,稀罕孩子,讓他們把自己的孩子捐出去才最幫貝克夫婦。
你的這個說法非常經典。
回復 閑雲野鶴一忽悠 2012-4-14 16:52
那叫幫急不幫窮,街上,高速公路口掛牌滴,都是窮。您真打算擔負起已經付了稅的社會福利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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