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輿論總歸是輿論,但能不能立案卻另當別論。桑蘭是中國公民。你可以替一個中國公民在美國狀告美國人,但你不能在美國狀告一個中國人。這是起碼的常識。因為作為一個中國人,她沒有上法庭必須的信息,比如社安號碼,綠卡號碼,駕照號碼等等一系列證明身份的號碼?也沒有永久性的住址,更沒有工作單位,銀行戶頭等等。當然,她有名字,大家都知道。在美國,名字是最不可靠的,且不說美國人入籍的時候都要更名,就是那當地居民,由於來自五湖四海,那名字你根本找不到規律。比如,我公司有個人叫「胡塞」(也許是「何塞」或「侯塞因」什麼的,反正你發差不多的音,他都ANSWER),本來以為這名字應該H打頭,結果卻是以J打頭,寫作「JOSE」。另外,美國人喜歡扎堆起名,這一點小布希家最有說服力,他爸叫布希,他也叫布希,感覺他爸面對幾個兒子,實在江郎才盡,沒法子,只好讓兒子跟自己合用一個名字。所以,名字在美國是最不可靠的,這才需要有社安號。
所以,迄今為止,桑蘭在美國沒有任何有信用的東西可以讓去填寫被告人欄目的,除了一個隨時可以更改的中國人的英語拼音名。
當然,海律師不是一般人,看他的博文,你會覺得美國的法律是他制定的,美國法院是他開的,他想怎麼捏把就怎麼捏把。比如,上次你認為的他沒法啟動告網友案,因為法院根本不可能受理只有一個虛擬網名的案子,但人家最後不是還拿到CASE NUMBER了嗎?雖然最後他的起訴書還是被退回來了,但人家不是繞開法院為桑蘭爭取來一個「庭外和解」了嗎?所有,人不可貌相,海水不可斗量。由於海明通過輿論,已經製造了太多司法驚訝,我不得不懷疑美國的司法可能見了海明確實可以拐個彎,說不定法院什麼也不要就把告桑蘭的案子接了,而且按缺席審判把桑蘭判了,判決書也寄到桑蘭在中國的府上,問題來了:桑蘭可以不執行。要知道,美國法院的文書跟中國過去皇帝的詔書差不多,那是絕對權威的,只是不需要接書的時候,沐浴更衣,三扣九拜,口中高喊「萬歲萬歲萬萬歲」之類的頂禮膜拜而已。但卻是要不折不扣執行的,如果不執行,那麼,就會吃不了兜著走,以藐視司法罪論處。但是桑蘭可以藐視美國的司法,你拿她不著。美國法院會為了替海明出氣,而冒司法權威受到藐視的風險嗎?絕對不會。所以,海明想告桑蘭,只會碰一鼻子灰。此其一也。
其二就是房東告狀的事。
有了前面的陳述,大家應該知道,桑蘭在美國沒有任何CRDEIT,她不能去租房(按遊客身份住酒店應該可以)。房東只會跟海明簽租房合約,用海明的社安號,姓名,住址、電話以及商號。所以,如果出現房租糾紛,房東只能拿海明試問,告不著桑蘭。
從篇文章的結尾不難看出,海明提到要桑蘭解僱他,顯得他急切想跟桑蘭桑脫離關係,可能也是為了怕「桑蘭的房東」告他。但因為「紐約的法律,海明不能自己解僱自己」,所以,一時半會兒他還無法脫身。
海明當然不能自己解僱解僱自己,因為他本來就沒被他自己雇傭。至於是不是僱主不解僱他,他就不能離開,咱也不懂紐約法律,不得而知。一般來講,既然是雇傭關係,就不同於人身依附關係。僱主非但可以炒僱員,僱員當然也可以退出不幹。最多就是,如果被老闆炒,可以去領失業金,而自己QUIT,當然無失業金可領。海明有他自己的「海明律師事務所」,就是桑蘭炒了他,他也不能算失業,沒有失業金好拿。既然被解僱沒錢,自己走也沒有錢,那海明幹嘛不一走了之?
因為海明不想凈身出局。他需要一筆錢平了他和桑蘭之間的一筆賬。不是「律師費」,而是我前面提到的「庭外和解」 。
大家可能都記得,就在桑蘭啟程來美國的時候,海明的第N次修改後的起訴書又被法院退回。當然,人家沒說你修改好了人家不收,但按照一般的司法程序,從法院正式收到起訴書,到安排出庭日,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桑蘭怕是要白跑了。我正替海明擔心「僱主來了怎麼交代」的時候,黃、桑就從飛機上下來,一落地,就收到海明的一份大禮——保險公司派人來秘密庭外和解了。我當時滿腹疑慮:庭外和解,一般都是在司法進到膠著階段,雙方受不起漫長的司法煎熬,才簽一個庭外和解協議了事。現在你的起訴書都被退回,人家連被告都當不成了,誰會上趕著跟你簽庭外和解協議?聽起來對方不象是保險公司,倒象一個慈善機構。全天下的保險公司,都是只希望你買保險,不想理賠的。也根本沒聽說致殘后,可以管到你一輩子的保險計劃?所有的保險計劃都只有一年的壽命,一年以後就要續簽。一筆龐大的賠償金,肯定是需要通過艱苦的訴訟,才能取得。因為按照美國的法律,一個案子不能告兩次,如果保險公司秘密與桑蘭等簽訂一個不為外界所知的「秘密協議」,沒有法庭的案件記錄,那麼,海明以後還是可以告保險公司的,在他需要錢的時候。人家保險公司不會那麼傻。
但在海明嘴裡,當然沒有製造不出來的奇迹。何況還有央視記者做證。我聽他接受鳳凰台電視採訪時,就讓人家找央視記者求證。說央視記者確實看到,除了網上他們三個人(黃、桑、海),還有兩個「外國人」,桌上還有一份英文文件。
天那!在美國找兩個「外國人?還不容易嗎?拿出一份你看不懂的英文法律文件還不容易嗎?我一聽就知道是個騙局,而且是一個技術含量非常不高的騙局。但當時坊間似乎都信了。可能是因為央視記者的公信力比較強吧。
我當時雖然堅信這是一個騙局,但也拿不出什麼證據。畢竟,這「賠償金」雖然沒有之前的21億豐厚,卻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如果真是海明一手導演的騙局,那麼這筆賠償金將要由他自己出。他已經不收桑蘭的律師費了,難道還要倒貼?海明給人的感覺好像他除了當不收錢的律師以外,還有很多來錢的「副業」,以維持正常生計。直到他突然變臉向桑蘭索要律師費,我才知道,他其實沒什麼「副業」,他需要用桑蘭付給他的「律師費」來支付他那個杜撰出來的「保險公司賠償金」。
我們不排除當他得到桑蘭的「律師費」以後,會不會見錢眼開,乾脆不給桑蘭那所謂「保險公司賠償金」了。但至少現在,對「律師費」的索求,應該與那個詭秘的「保險公司秘密協議」事件有因果關係。這是一個推測。但不如此推測,我看不出桑、海一系列鬧劇的邏輯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