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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美國的墮胎權之爭

作者:8288  於 2022-6-28 08:22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網路文摘-新間與政治|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4評論

2022624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道布斯  傑克森女性健康機構」(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一案做出終審判決①②,推翻了49年前(197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 「柔  韋德」(Roe v. Wade)一案的里程碑判決③④,不再承認墮胎權是一項受美國聯邦憲法保護的權利。此判決一出,立即在美國引起軒然大波;同時也引發了很多國內人士的關注和辯論。但是因為多數人對這件事的歷史淵源和所牽涉的法律問題不甚了解,所以很多人被個別境外媒體帶節奏,跟風譴責此項判決為「開歷史倒車」。作為在美國生活了多年並對此事關注了很多年的人,我覺得有必要寫一下我對這件事的看法,主要是幫助大家釐清這裡面的事實和法律脈絡。
首先回顧一下歷史。美國的墮胎權之爭源於上世紀60年代的美國民權運動。在這之前,美國所有州都制訂了法律禁止墮胎,除非是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比如醫生證明懷孕女性有生命危險必須墮胎。但是這個時期,非法的地下診所一直在為女性進行墮胎手術,只是這樣的手術風險很高,經常造成對懷孕者身體的嚴重傷害甚至導致死亡。從1966年開始,墮胎合法化運動開始在各州取得成果,加州率先放寬了對於墮胎的限制。接下來,阿拉斯加州、夏威夷州、紐約州和華盛頓州徹底廢除了禁止墮胎的法律。同時,另外十三個州通過了法案放寬了對於墮胎的限制
截止到這個時候,一切都還在法律的框架下有序進行著。當時間來到了1973年,這種情況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柔  韋德」一案中,正式把墮胎權確認為一個受聯邦憲法保護的權利,從而終結了各州民選立法機構對於墮胎權的立法管轄權。此後,無條件的墮胎在全國範圍內成為合法權利。但是爭論並未就此停止,甚至是愈演愈烈。這才有了今天的這個判決以及這場大辯論。

 

問題一:此次判決是否意味著以後在美國墮胎是非法的了?

答案:NO

此次的判決僅僅只是不再承認墮胎權是受聯邦憲法保護的一種權利而已,因為聯邦憲法的「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 也就是憲法的第一至第十修正案)裡面並未列出墮胎權。也就是說,從法理上來說,墮胎權並不能跟言論自由、擁槍權等這些由憲法明確列出的權利並列成為一項憲法權利。這只是說,聯邦憲法既未賦予亦未禁止這項權利。在美國聯邦製法律體系的語境下,這意味著,墮胎權應該是由美國聯邦各州來決定的一件事。這次的判決只是簡單地承認了原來的「柔  韋德」一案將墮胎權確認為受聯邦憲法保護的權利是違反憲法精神的,同時是一種越權行為(聯邦政府奪走了原本屬於州政府的權利)。

 

問題二:墮胎權應該由誰來決定?

答案:墮胎權應該由各州的民眾通過他們的民選代表來決定,也就是這件事的決定權在各個州的立法機構那裡。

美國是個三權分立的國家,無論是在聯邦層面還是在各個州政府層面。原來的判決(「柔  韋德」案)不僅僅是聯邦政府越權決定了本該由各個州政府決定的事情,同時也是司法機構(法院)越權做了立法機構(議會)應該做的事情,這種做法侵害的三權分立的基本原則,屬於「以判決代替立法」(Legislating from the Bench)的違憲行為。

 

問題三:美國的墮胎權之爭到底在爭什麼?

答案:墮胎權之爭實則是信仰之爭和生命權之爭。

在美國墮胎權之爭中大致分為兩個陣營,一個陣營叫作「支持生命權」(Pro-Life),另一個陣營叫作「支持選擇權」(Pro-Choice)。生命權陣營說,未出生的生命也是人,而且因為自己沒有發聲的能力,理應且更應該受到保護。選擇權陣營說,女性的身體自己應該做主,自己有選擇把孩子生下來或者是流產掉的權利。生命權陣營的觀點源於基督教信仰,認為生命是上帝賦予的,在受孕的那一刻這個生命就已經存在了,墮胎是對未出生的嬰兒的生命權的最嚴重的侵害。選擇權陣營的觀點很簡單,不承認未出生的嬰兒具有人格意義上的生命權,而把他當作是母親身體的一個附件,母親享有絕對的處置權。經過這麼多年的拉鋸戰,生命權陣營已經降低了自己的訴求,雖然從理論上仍然堅定地認為生命起始於受孕那一刻,但是同時也承認在受孕初期母親是有選擇權的。但是選擇權陣營卻不願妥協,他們堅持母親的選擇權(也就是墮胎權)在孩子出生之前都是絕對的。而事實上,美國民眾並不支持這種「絕對墮胎權」的看法。主流民意對於墮胎的看法基本上都屬於中間狀態:多數民眾支持有限度的墮胎權,換句話說,多數民眾支持對於墮胎權的適度限制。從立法的具體操作層面來看,生命權陣營先是提出了一個「心跳法案」(Heartbeat Bill),依據是,當一個胎兒的心跳可以被監測到的時候,就必須把他當作一個完全的人來保護了。這個法案規定的期限是懷孕6周,因為大多數胎兒的心跳在這時就可以被監測到了。選擇權陣營反駁說,這個提法是完全錯誤的,因為很多懷孕的女性在6周的時候可能都沒意識到自己懷孕了;或是,即使意識到自己懷孕了,也來不及做出一個是否墮胎的決定,比如那些被強姦而懷孕的女性。其實我個人認為這個反駁在邏輯上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它並未針對對方提出的生命權原則來反駁,而是站在懷孕者的知情權上來反駁生命權,有點驢唇不對馬嘴的味道。但是無論如何,生命權陣營繼續妥協,進而提出了懷孕15周后禁止墮胎的法案,依據大致是基於懷孕的分期來做的。醫學上把懷孕的整個周期分為三段,每段稱作一個Trimester。第一個Trimester一般來講是從懷孕的第一周到第十三周。第一個Trimester中間的第6周,心跳已經可以明顯被監測到;第一個Trimester結束后,嬰兒的所有骨骼、肌肉和器官都已形成,並已可以看出是一個人形了。甚至嬰兒這時在母體內都已經開始練習吞咽的動作了。從醫學角度來講,在15周之前墮胎是最安全的。從實踐角度來講,在目前美國的所有墮胎案例中,超過95%的墮胎都發生在15周之前。從母親的決策角度來講,15周的時間也是非常寬裕的了。所以生命權陣營認為提出這個法案是完全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選擇權陣營卻不認同這個說法。大多數選擇權陣營的人公開表示,女性的選擇權是絕對的,也就是說,她們可以在嬰兒離開母體前的任何時刻無條件地決定是否終止懷孕並進行墮胎。這顯然是一個非常荒謬的觀點。另有一小部分選擇權陣營的人做出了妥協,提出了一個「胎兒可生存性」原則(Fetal Viability),意思是說,當一個胎兒離開母體能生存時,這個胎兒才應該享受作為人的完全的保障。也就是說,在這之前,胎兒都是母親身體的附件,母親有完全的無條件的處置權。這個時間點一般來講是懷孕的第23或者24周的時候。但是這個說法顯然是站不住腳的,因為隨著醫學的發展,原本離開母體(比如早產)就無法生存的胎兒,在現代科技下面是可以生存的。在50年前,懷孕28周的胎兒如果離開母體是根本活不下來的。但是今天,2324周的胎兒是完全可以活下來的,甚至21周的胎兒也有活下來的例子。如果按照這個原則來制訂墮胎期限的話,那麼顯然很多原本離開母體也能活下來的胎兒就被人為地放棄(「殺害掉」)了。這次最高法院藉以推翻「柔  韋德」案的判決所針對的 「道布斯  傑克森女性健康機構」一案,就是有關密西西比州的15周墮胎禁止法案的。有關這個案子的前因後果,請參考這裡:https://en.wikipedia.org/wiki/Dobbs_v._Jackson_Women%27s_Health_Organization

 

問題四:墮胎權之爭此後會怎麼演化?

答案:會在各個州一級的立法機構(州議會)展開激烈博弈。

生命權和選擇權兩派今後會在各州議會的選舉中加大自己的遊說力度,大力扶持支持自己理念陣營的候選人進入各州的立法機構,並通過州一級立法的形式讓自己的理念在本州加以落實。我個人認為這是非常好的一件事,因為這正是墮胎權之爭應該採取的道路,也是所有不同理念之爭應該採取的道路,那就是,把原本就屬於民眾的決定權還給民眾,並通過選舉讓民眾的合法代表通過立法的形式來做出符合大多數人理念的決定。而這也正是為什麼1973年的「柔  韋德」案判決備受詬病的根本原因所在,因為它從法律程序上剝奪了民眾自己的決策權,所以那個判決本身就是違憲的。

 

問題五:墮胎權目前在各州是怎樣的情況?

如我前面所說,這次的判決只是否定了聯邦憲法對於墮胎權的承認,但是並未禁止這項權利在州一級得到確認(或者禁止)。這個完全留給各州人民自主決定。目前來看,50個州裡面,有22個州已經或者比較確定會對墮胎權進行立法限制;有8個州局勢不明朗;剩下的20個州會繼續允許完全不受限制的墮胎權。具體請參考下圖。


 

問題六:為什麼我認為這次的判決絕對不是所謂的「開歷史倒車」?

很簡單,如上所述,這次的判決只是糾正了最高法院在1973年所犯的一個重大錯誤。那次的判決本身就在多個層面違反了憲法:其一,把一個憲法並未明文列入的東西硬生生地給確定成了「憲法權利」;其二,違背三權分立原則,以司法代替立法;其三,以聯邦層面的判決,剝奪了原本屬於州政府的權利。這次的判決是實實在在的糾錯。那些聲稱此次判決為「開歷史倒車」的人,其實表現出的是對美國民主和法制體系的無知或者是誤解。

 

問題七:為什麼我認為選擇權陣營的觀點和做法是完全錯誤的?

首先強調一件事,對於因為懷孕危及到孕婦的生命這種情況,已經形成了廣泛的共識,大家都認為女性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墮胎的,因為這屬於明顯的醫學例外(Medical Exception)。然而,選擇權陣營強調女性對自己身體的絕對支配權,並把胎兒自始至終都看作是母親身體的一個附件,這種觀點是完全沒有道理的。尤其是選擇權陣營的極端派人士,他們認為直到胎兒離開母體的前一刻都可以被流產掉,這就是赤裸裸的反人性了。有人會質問,如果一個女性是因為被強姦等極端情況而違背自己的意願而懷孕的,難道不能選擇墮胎么?我的回答是,可以,但是15周的時間來做出選擇已經足夠了,為什麼一定要等到胎兒已經長大以後才去選擇呢?況且,這種極端的例子畢竟是少數,而且很多限制墮胎的法案裡面都對這一情況做出了例外處理。比如,美國在2020年全年大約做了93萬例流產手術,而據研究顯示,美國每年因強姦案造成的懷孕數量在25000-32000之間,只是流產數量的三十分之一。可見,這種說法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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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總結一下。墮胎權是一個牽扯到信仰、道德、倫理、醫學等各方面的複雜問題,理應在民主法制的程序框架下,通過充分的辯論、協商、妥協,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確認和實施。選擇權一方試圖通過法律訴訟,讓認同他們理念的法官們通過判決的形式來實現他們在立法機構裡面無法實現的目的,這種做法是極其有害的。而這次的判決糾正了歷史上的一個嚴重的錯誤,實實在在是歷史的進步,而絕對不是所謂的「開歷史倒車」。(全文完)

①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597/19-1392/

②https://en.wikipedia.org/wiki/Dobbs_v._Jackson_Women's_Health_Organization

③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410/113/

④https://en.wikipedia.org/wiki/Roe_v._Wade

https://www.plannedparenthoodaction.org/issues/abortion/abortion-central-history-reproductive-health-care-america/historical-abortion-law-timeline-1850-today

⑥https://www.pewresearch.org/fact-tank/2022/06/24/what-the-data-says-about-abortion-in-the-u-s-2/

⑦https://en.wikipedia.org/wiki/Pregnancy_from_rape#cite_note-AJOG-11


註:作者王崢,中國科學技術大學864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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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4 個評論)

回復 jchip 2022-6-28 13:13
爭論是不是倒車根本就無意義。那麼多反墮胎的州的法律自動生效,女人的權力立即被剝奪是實情,是歧視。再說,把強姦犯的孩子生出來可能是對母親一輩子的凌辱。
回復 wcat 2022-6-28 21:22
問題二:墮胎權應該由誰來決定?

答案:墮胎權應該由各州的民眾通過他們的民選代表來決定,也就是這件事的決定權在各個州的立法機構那裡。

錯!應該由婦女自己來決定,而不是別人。不是講自由嗎?婦女就不能自由,自己做主?
回復 BANGZI 2022-6-29 00:41
看來米國的所謂法制到最後還是取決於最高法那九個人咋投票,隨著法官派別的構成而轉向。前面這些年自由派鬧得歡,結果讓川大娘和共和黨一通騷操作把最高法的平衡打破了,結果立竿見影。基督教激進派和穆斯林激進派一個德行,喜歡強加於人。據說下一步要廢了同志婚合法性。
回復 longislander 2022-6-29 02:03
民主黨的爛事:開放邊境,福利泛濫,社會治安混亂。。。
共和黨的爛事:墮胎問題,控槍問題,。。。
無奈啊!不論誰上台,都他娘的不幹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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