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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和信託有什麼不同? 生前信託該如何規劃?

作者:8288  於 2015-11-17 15:02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網路文摘-移民生活|通用分類:移民生活|已有1評論

關鍵詞:如何

轉自鄭博仁律師事務所

問:鄭律師您好,我的年紀大了,朋友告訴我一定要立一份生前信託,請問遺囑和信託有什麼不同? 生前信託該如何規劃呢?(Raymond, Pasadena)

答: 許多人對於遺囑與生前信託並不了解,也不知道如果沒有設立遺囑或是信託會有什麼壞處!在介紹遺囑與信託前,首先您可能比較關心的是,如果不設立遺囑或是信託,有什麼壞處?首先,假如不幸遇到需要財產分配時,民眾可能會面臨到極為繁瑣的法庭認證程序以及龐大的聲請費用,各類有關費用甚為龐大甚至超過總遺產的3分之1以上,而且日後也無法享受遺產稅免稅額。另外,財產分配處置程序漫長,凍結時間平均1年至3年左右,甚至有超過5年丶10年的例子,如果又面臨到家族紛爭,與遺產有關數額人際關係資料皆成為公共記錄,可能招引外界干擾;倘若沒有合法繼承人,所有遺產就會被「強迫充公」(Escheat)。
假如有遺囑但是沒設信託,好處是設立容易,費用不高,而且可以指定繼承人;但缺點是假如遺產總值超出10萬美金($100,000)必須經由法庭遺產認證的手續(PROBATE),遺囑依其意只是在過逝後有效,在設立人生理或意識失去法定能力時,他(她)便可能失去財產的控制力,認證法庭在此涉入。除此之外,認證程序費用昂貴,一般須花4~10%以上的總遺產額,這筆費用付清之後才輪到遺產的分配,認證期間遺產凍結平均六個月到二年,甚至有超出三丶五年的例子,認證及遺產有關資料全部成為公共記錄,也會招引家族間,生意競爭者,及雜人之干擾,除外,認證程依法律而辦,家族無控制遺產能力也難以享受到遺產稅抵減免除額(TAX EXEMPTION)。
那麼如果在遺囑內加設遺囑信託(TESTAMENTARY TRUST)的好處又是什麼呢?除了上述提及的所有優點之外,死者經由遺囑信託在過逝后仍可繼續控制遺產的分配。缺點是,還是會先經過遺囑認證之程序,花費,及時間等。
置於您提到的生前信託(LIVING TRUST),優點是可避免法庭認證之手續,昂貴花費及防止遺產長期凍結之不便,可迅速分配遺產;而且生前信託具有有隱密性,遺產資料不會像遺囑一樣成為公共記錄,設立人可以充分利用減免稅額之利,只繳納最低的聯邦稅和州稅,並可有最大幅度的控制支配能力,即使在設立人失去法定生理及意志判斷能力時,也不須經由認證法庭指派資產護理者(CONSERVATOR)的介入,即可支配其遺產。
除此之外,生前信託極具伸縮性,設立人可依需要隨時修改,設立「附屬信託」(SUBTRUST),及「持久授權書」(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指定某人在自己不能管理事務時代為處理,和「醫療預先指示」等,甚至可以廢止舊信託,重新設立新信託,並在各州皆享有法定效力,不易反駁爭辯,促進家族安定和諧。
至於生前信託的壞處,即是設立時須經過謹慎考慮所有個人家族財務計劃丶稅法及心理期望等,而且資產移轉入信託的手續比較繁複,設立費用也比前二者高。
最後,生前信託的規劃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A) 角色:牽涉生前信託契約關係共有三種角色,即信託人(SETTLOR, TRUSTOR 或 GRANTOR),受託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Y)。信託人負責將財產權轉到信託內(TRUST),轉換成法定頭銜(LEGAL TITLE),由受託人來管理丶投資並依照信託契約的規定將?息(INCOME)和本金(PRINCIPLE)交給受益人。
(B)類別:生前信託分成可撤銷(REVOCABLE)及不可撤銷(IRREVOCABLE)兩大類。應與專業人士,如經濟規劃師(FINANCIAL ADVISOR),稅務顧問(TAX ADVISOR),會計師,及律師諮詢后,謹慎策劃。
(C)文件:可撤銷信託的規劃通常包括下列文件
1.可撤銷的生前信託(REVOCABLE LIVING TRUST)
2.生前信託證明書(CERTIFICATION OF TRUST)
3.倒入遺囑(POUR-OVER WILL)
4.信託資產(TRUST ASSETS)
5.持久授權書(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授權管理財務(FINACE),切身需要(PERSONAL MATTER)及謢健指示(HEATH CARE DIRECTIVE)
(D)做法:可撤銷信託通常包括下列三種做法
1.基本的生前信託(只適於單身及夫妻個別設立信託用)
2.A-B信託(只適於夫妻共設信託用)
3.A-B-C信託(只適於夫妻共設信託用)
在設立A-B信託時夫妻通常可當信託及共同受託人(CO-TRUSTEE),當其中一人過逝后原來的信託必須分成兩個信託,一個是存活配偶(SURVIVING SPOUSE)的信託(SURVIVOR』S TRUST),即A信託(TRUST A),另一個是去逝配偶(DECEASED SPOUSE)的免稅信託(CREDIT-SHELTER TRUST, EXEMPTION TRUST, 或BYPASS TRUST)此即B信託。
A信託包括存活配偶的一半共同財產(COMMUNITY PROPERTY)及個別財產(SEPARATE PROPERTY),此個別財產是配偶在婚前擁有的資產,一生中所收到的禮物,及配偶個人來自繼承的遺產。存活配偶可依個人意願來處置A信託內的財產,但亦須以存活配偶的社會安全卡號碼來報稅。
B信託內包括去逝配偶的財產(也是一半的共同財產及所有的個別財產)。依去逝那年的遺產總值,參閱表一后,如果財產價值不超過免稅額,則可全納入B信託。如果超出免稅額,則可替存活配偶設立一個C信託。
C信託又稱婚姻信託(MARITAL TRUST),因為雖然去逝配偶可指示未來的繼承人,存活配偶仍然享用其利益。此C信託通常使用Q-TIP信託(QUALIFIED TERMINABLE INTEREST PROPERTY TRUST)。
存活配偶可以享用B信託及C信託的孳息及使用權,可以在確知標準之內使用本金在教育,醫療,基本生活費上(ASCERTAINABLE STANDARD),也可以在每年領取$5,000或5%的本金(取較大者)作其它之用(5 與 5 權益)。等到存活配偶過逝后,C信託所剩的財產,就會併入存活配偶的遺產內,以充分利用存活配偶的免稅額,之後便給予去逝配偶指定的受益人。
由於每個人或家庭有不同的情況與需求,信託的設立也?對不能同出一軌。生前信託在設立時雖然要花費較多的精神,但它確能帶給贈與人及收益人最大的益處,是資產規劃中不可或缺的策略。已經設有信託的人也須每2~3年根據新頒授的法律條款,家庭,經濟的變化,及個人的期望作適當的修正。
希望我今天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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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 個評論)

回復 ChineseInvest88 2015-11-17 23:34
長知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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