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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过周永康、令计划、孙政才的他们,又将审大案!

京港台:2019-5-10 19:12| 来源:政知道 | 我来说几句


审过周永康、令计划、孙政才的他们,又将审大案!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从最高检方面获悉,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中国海警局原局长孟宏伟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近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孟宏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孟宏伟,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

  孟宏伟利用担任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中国海警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孟宏伟,男,汉族,1953年11月生,黑龙江哈尔滨人,197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12月参加工作,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法学学士学位,副总警监警衔。曾任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

  公开资料显示,他在公安部工作多年,历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公安部部长助理、交通管理局局长,2004年4月, 孟宏伟任公安部副部长,2004年8月兼任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局长。

  检方指控,孟宏伟在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中国海警局局长等职务上敛财,孟宏伟担任中国海警局局长是在2013年3月。

  2019年3月,孟宏伟被双开,通报称他:

  毫无党性原则,毫无组织观念,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抗组织,拒不执行党中央决定

  特权思想极其严重,公权私用,滥权妄为,肆意挥霍国家资财满足家庭奢靡生活

  家风败坏,利用职务影响为其妻谋取职务,纵容其妻利用其职权搞特殊、谋私利

  权力观扭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孟宏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知敬畏、不收敛、不收手,严重玷污党的形象,严重损害国家利益,造成恶劣影响,应予严肃处理。”

  这是官方首次披露孟宏伟将要受审的法院。

  政知道注意到,十八大后,不少大老虎在天津市一中院过堂,包括周永康令计划孙政才、潘逸阳、冀文林等。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一中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一中院对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冀文林因受贿罪被判12年。

  法院审理查明,冀文林在担任四川省委常委办公室副主任、秘书,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秘书,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秘书,海口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期间,敛财2046万余元。

  2016年7月4日,天津市一中院依法对中央统战部原部长令计划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认定令计划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7年4月18日,天津市一中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受贿、行贿案,潘逸阳被判20年。

  当时法院查明,2000年至2013年,潘逸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给予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令计划财物,折合人民币(专题)共计761万余元。

  一个细节是,潘逸阳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2018年5月8日,天津市一中院对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孙政才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对被告人孙政才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孙政才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

  孙政才在宣判后当庭表示,自己真诚地认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决,不上诉,将认真接受改造。

  在天津市受审的还有其他老虎,其中还有一位公安部副部长。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杨崇勇,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都是在天津市二中院获刑的。

  2016年1月12日,天津市二中院公开宣判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受贿案,认定李东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6年至2013年,李东生在担任中央电视台副台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公安部党委委员、副书记、公安部副部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海洲等人在调动工作、代理广告、迁移户口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赵力夫等人在重大责任事故处理、电视节目录制播出、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

  2008年至2013年,李东生直接索取、非法收受或通过其弟李福升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98万余元,其中李东生收受482万余元,李福升收受17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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