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听闻郭先生发布的录音内容,不禁疑云满腹,言语之间只听出了中共想说服其回国“伏法”的意图,却不明白郭先生所谓的“骗子”意欲何指?亦或是单纯的为自己捞上一笔政治资本?带着这份疑惑,我仔细查阅了郭先生的生平,果然跌宕起伏,可谓新时代的“十罪记”。那么,作为郭先生目前潜逃境外、惶惶不可终日的起因,我将该篇放在“十罪记”的第一篇,供诸位一观。
2015年1月,原国安部副部长马某因涉嫌受贿罪而“双规”后,坦白称郭先生在2009年到2014年5年间送给其共计6000余万元的款物,而其一家外出游玩、旅行购物时的开销更是不在话下,郭先生甚至还曾包下一套公寓供马某女儿在纽约求学时居住,如此种种,不一一而言。
当读及此处时,或许诸位有这样的疑惑:为何郭先生要对马某行贿且数额如此庞大?其实答案很简单,众所周知,郭先生作为“商人”起家,“重利”是其行为的第一要素,而郭既然能“赠送”6000余万元于马某,只能表明其可以从马某身上获得远大于6000余万元的收益。
以一段马某被“双规”期间所录制的视频为例,马某声称其以国家安全部的名义,为郭先生解决了郭与合作伙伴曲龙的“纠纷”---暨要求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为由查处曲龙。这也导致法庭最终裁定曲龙触犯职务侵占罪,侵占公私财产8.55亿元,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事后曲龙一直上诉,称自己是因天津华泰股权之争与郭先生不和,因此被郭先生和马某合谋陷害,后于2017年经河北省高院再审才改判无罪。
在视频中,马某称在郭先生要求下,他多次出面安排国家安全部的相关部门删除了至少10次关于郭先生的网上负面报道。而郭先生在收购民族证券股份即将完成的关键时刻,郭又以某记者经常发表关于其负面报道意图敲诈为由,再次找到马某“帮忙”,在马某派人持公函约谈记者后,记者和有关报社才被迫“消声”。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郭先生仅向马某就行贿了6000余万元,如果再加上媒体公开报道的郭先生向孟会青等人进行贿赂的数额,仅行贿一项罪名,就足够让郭先生在监狱中度过余生。
事实上,在米国联邦法律中,对政府官员行贿亦是一种重罪,不仅面临着长期监禁,还会伴随着强制性罚款和民事罚金。在广为人知的United States Vs. Sun Diamond Govers一案中,农产品公司曾向联邦农业种植会会长赠送了6000美元的“贵重礼品”,结果根据陪审团判决,行贿者被判处了150万美元罚款。试想,行贿6000美元即被判罚150万美元,那行贿6000余万元的郭先生如果让米国陪审团裁判,估计155亿的身家都将分文不剩。
事与愿违的是,视频中所报道只是郭先生钱权交易的冰山一角,而如今,马某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郭先生却仍在米国逍遥法外。这不禁要让人们提出三点质问:一、米国所谓的司法公正,莫非只是为有钱人服务?二、所谓的政治庇护更是一场笑话,郭先生出境时所涉及的全是实打实的罪名,并不涉及政治问题,莫非只要任何一个罪犯逃亡国外,编造几句毫无证据可言的谣言便可摇身一变成为“政治犯”?三、既然郭先生不涉及政治问题,那么依据中国刑法中属地管辖原则,郭先生的案件应当由中国进行管辖,米国干涉案件的行为是否已触犯国际公法中“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