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龙珠律师法律评论:如果刘鑫反锁门,涉嫌故意杀人罪,可判死刑!
文/刘龙珠律师
时隔一年,留日女学生江歌在东京中野区被杀一案因为即将对凶手进行宣判而再次为大众所热烈讨论。当事人之一,江歌所要保护的闺蜜刘鑫,终于在江歌遇害后第294天和江歌母亲见面,痛哭道歉——但江歌妈妈最终也没有原谅她,而是说“我请你现在离开”。
一、 事实回顾
2016年11月3日凌晨,25岁的留日中国籍女学生江歌在自己的公寓门口被杀——被发现时她倒在门口,头部遭利刃砍伤,全身多达10多处刀伤,伤口达10厘米长,最终因失血过多在送往医院途中不治身亡。
凶手是江歌同居闺蜜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刘鑫于2016年9月假期时搬到江歌家中与她同住,目的是为了躲避前男友的骚扰。而事发时的那天晚上,江歌和妈妈一边打电话一边在车站等刘鑫一起回家。江歌妈妈在电话里听到两个女孩子汇合后就挂了电话,心想是让孩子们早点回家休息——可是十几分钟后,唯一的女儿便遇害了。
案发时究竟发生了什么,目前日本警方还没有透露。江歌被刺期间大声呼救,隔壁的日本邻居听到了二楼的撞击声和呼救声而慌忙报警;刘鑫说自己因为生理期弄脏了裤子,先进屋换裤子,听到了门外的争吵声,但是打不开门,猫眼里也看不到任何东西,她没有办法只能报警,警察来了以后她才知道推不开门是因为江歌的尸体倒在了门口。
事发后江歌的母亲反复询问刘鑫事件经过,刘鑫没有回复她,在后期的采访中她说是当时配合警方录口供,警方不让她和外界联系——可是录完口供以后,她依旧没有主动联系江歌的妈妈,微信一直没有回复。
江歌母亲迫切想要了解事实真相,从而使用了偏激的手法——把刘鑫一家人的信息公布在了网络上。此时,刘鑫回复了江歌妈妈的微信,但无关江歌被害,而是刘鑫勒令其停止曝光,否则将“停止协助警察”。刘鑫的母亲在和江歌母亲通话时,态度也及其恶劣,甚至说江歌被杀害是“她命短了!她不是为了俺闺女!”
最终在江歌死后294天,《局面》促成了刘鑫和江歌妈妈的见面。交谈过程伴随着不断的啜泣、质问甚至咆哮——最后刘鑫拿出了自己私藏和江歌的合照,江歌妈妈一瞬情绪失控,哭喊到“痛死妈妈了”,最后和刘鑫说“我请你现在离开”。此后,刘鑫又“消失”了,把来访记者微信拉黑,不再回复电话和短信,不再更新微博。
12月11日,陈世峰的审判就要到了。由于日本的废除死刑制度已经很成熟,日本法学界认为陈世峰被判死刑的概率很小——如今江歌妈妈正在筹集签名,尽最大的努力要求法院判处凶手判死刑。
二、 没有法律义务开门,但有法律义务不锁门!
刘鑫在案发时没有给江歌开门,跟多报道指责她是为了自保把闺蜜“反锁在门外”,但刘鑫自己一直否认锁门——刘鑫是否反锁了门只有她自己知道,但是江歌一定没有锁——江歌在自己的公寓门口碰见陈世峰,这显然是临时的,没有“长时间交涉”的准备;同时江歌的家门从外面反锁必须用钥匙,刘鑫已经进屋,江歌也没有理由用钥匙反锁门,自己再在门外和陈世峰长时间僵持。从江歌的角度来说,受到伤害的第一反应除了呼救,一定是伸手开门躲避陈世峰的利刃;而她也相信,听到自己的呼喊声,刘鑫一定会开门救她——然而,闺蜜说“打不开门”,她最后被活活捅死在了家门口——如果刘鑫因为害怕而反锁门,则涉嫌间接故意杀人!
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类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没有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有效地阻止,既无所谓希望,也无所谓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它发生与否,对结果的发生在行为上持一种消极的态度,但在心理上是肯定的,不与其意志冲突。
比如说,A要拿枪杀死B,B立刻抓来C作为人肉盾牌,A开枪杀死了C,B安然无恙——此时B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在江歌案中,邻居表示听到了二楼,即江歌的公寓所在楼层,有说汉语的男女争吵声,后来又发出撞击声和尖叫声——其他楼层的住户都听到了动静,一门之隔的刘鑫不可能听不见声音,况且其他住户都是日本人,听不懂汉语,可是刘鑫一定知道门外究竟在争吵什么——刘鑫很可能是听出了门外是自己前男友的声音,担心是冲着自己来,因此躲在屋内不出门,甚至可能为求自保而反锁门。
当江歌发出第一声呼救时,刘鑫就应当知道门外有危险且江歌已经受伤——即使江歌当时真的倒在了门口,刘鑫多用些力依旧是可以推开门的,可是她一直闭门在房间里,等到警察来了以后才开门——刘鑫显然是明知陈世峰发狂,江歌受伤有危险,却担心前男友会伤害自己而没有主动开门去营救,阻止陈世峰继续捅刀江歌。从法律的层面来说,刘鑫没有义务一定要开门去营救江歌,但是她有义务“不锁门”——因为一旦锁门,等同于堵死了江歌的逃生之路。因为江歌并非当场死亡,出于求生本能,她很可能尝试过开门,可惜同住的“好闺蜜”为了不让前男友有机会进入,没有主动给她开门,放任凶杀案发生,最终使得江歌失血过多死亡——如果最后有证据证明刘鑫真的反锁房门,她不应该被列为“受害者”,她也是另一个凶手!
根据中国刑法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刘鑫主观上并没有想要让江歌被捅死,可是放任保护自己的闺蜜死在门口,甚至存在反锁房门的嫌疑,刘鑫的罪责不可逃脱!
另外,刘鑫曾经因为不满江歌妈妈公布自己和家人的信息而威胁说“停止协助警察”——证人出庭作证本就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无论是中国法律还是日本法律,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都可能受到处罚甚至构成犯罪。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宣誓或者拒绝提供证言时,可以裁定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锾,并可以命令赔偿由于拒绝所产生的费用。第161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宣誓,或者拒绝提供证言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拘留。犯前款罪的,可以根据情节并处罚金和拘留。
而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除非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因此,刘鑫有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这是她恕罪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