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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介石在大陆“白色恐怖”的真相

作者:闲云野鹤一忽悠  于 2013-8-26 20:55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热点杂谈|已有3评论

                                                     蒋介石在大陆“白色恐怖”的真相
 

由于政治、历史教科书的灌输,中国大陆人对“蒋介石在大陆搞白色恐怖”的定论已成公理,毋庸置疑;而“蒋介石在大陆搞白色恐怖”最形象的标志性口号,就是蒋介石的“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走一人”。但是,随着历史迷雾的逐渐拨开,人们似已看到了真相。

首先来看看“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走一人”这句话。大陆的政治教科书和历史教科书都明确告诉学生,这句话是蒋介石说的。但教科书上却从来没有告诉学生:蒋介石说这句话的确定时间、场所和证人,或者出自蒋介石的哪一篇文章、批示、文稿之类。总之,不给学生以真实的能够证明蒋介石说过这话的原始证据。比如团结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陈立夫大传》有这样一段文字:“蒋介石在1927年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对于逮捕的共产党员和进步人士采取‘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走一人’的残暴政策,大肆屠杀。”作者不是在写历史,而是在当政治法官,且将没有历史根据的虚假说法,以写史评的方式给蒋介石定了案。

但是,“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走一人”在历史上的确有人说过。但这既不是蒋介石说的,也不是国民党的政策,据《胡宗锋、陶钧在湖北的统治与崩溃》作者考证,“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走一人”是1927年11月桂系新编18军军长兼督办公署会办陶钧之嘴。

当时第18军占领武汉三镇,武汉红旗不倒,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种游行示威和武装暴动此起彼伏:11月中旬,人力车工人领袖马得胜率领群众几千人攻打友益街,试图夺回被国民党改组的总工会;下旬震寰纱厂闹工潮,几千名工人和学生在集会上当场处决5名“工贼”,这是在以红色恐怖争夺对武汉的统治权力。陶钧的雷嘴,就是对这个暴乱的激愤之词。据程汝怀的副官长郭亚屏说,武汉卫戌司令部军法处长余良才拿着一张案情轻重不等的犯人名单向陶钧请示,陶钧接过来信笔一圈,批上“一律枪决,以免麻烦”8个字。1928年1月,由于其大开杀戒,引起一片非议,陶钧在“总理纪念周”上拍案:“有人说我陶钧乱杀人,我姓陶的,宁可错杀三千,不可错放一人!”陶钧,由此被叫做陶屠户。

史料作证,说“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走一人”的是陶钧。而这么多年人们却坚信不疑这句话是蒋介石说的,一直认为这是国民党的清党政策。在知道这句话是陶钧说的之后,依然还说是蒋介石说的人,那就由无知转为无耻了,除非从史料中找出在陶钧之前蒋介石说这句话或下文的确凿证据。然而历史资料能见到的,却只有诸如蒋介石1927年4月15日发布的清党布告中的“看管监视”、“和平待遇”之类语词。

那么,“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走一人”是否就是国民党当时的政策?历史的真实资料显示:国民党1927年5月成立的中央清党委员会的清党六大原则,主要内容为:清党时期停止入党;所有党员经审查再发党证;投机分子、反动分子及一切腐化、恶化分子一律清除;3个月不向党部报告工作者,取销党员资格等,全篇无“杀”字。可见,“白色恐怖”在当时国民党政策中,也没有任何根据。

教科书不跟学生说真话,但总有真相毕露之时。即使真相被揭露后,政治宣传也只会改进撒谎,以图自圆其说。比如1993年大陆出版的《蒋介石详传》就高明些了,写道:蒋介石对杨虎、陈群说:“凡是可以杀的,一律杀,宁可错杀,不可错放。”这里明确了是口说,两个人听到,杀人数字不见了,却可以为以往的鬼话狡辩。而杨虎、陈群也没有证明材料,证实蒋介石说过上述内容,拿给法庭和史书显然不行。

而即使是这种精心制作、以图自圆其说的史料,原始出处却是1949年出版的《蒋党真相》。这种三人之间的话语,《蒋党真相》的作者翊勋(真姓名恽逸群)是怎么知道,他却并没有告诉人们。恽逸群在维基百科和百度百科中有介绍,是1926年加入中共的记者,1927年“四•一二”清党中在武进县被捕入狱,但因证据不足而被释放。事实上,恽逸群“因证据不足而被释放”,恰恰证明蒋介石没有下过“宁可错杀三千,不可错放一人”的命令,国民政府没有所谓的“白色恐怖”。

其实细想一下,国民党在大陆实行白色恐怖还真的很难。国民党推行三民主义,讲的是民族独立、民权自由、民生幸福,没有白色恐怖的思想基础。再看蒋介石下清党令要求“和平待遇”的文字后面,更有“如有借端扰动,有碍治安者”,才“定当执法以绳其后也”的明确规定。通常说“国民党专制”,跟说白色恐怖一样,都先是对国民党盖政治印章。国民党的政府有法制程序,党内相当一部份元老、文官、武将都公开反蒋介石,逼蒋介石几次下野,反蒋介石名人基本没事。反观毛泽东统治时期,不用说反毛要坚决镇压(文革公安六条中明文规定对反对毛主席者实行专政),就是对毛泽东的所为稍有不满或微词,无不下场悲惨,连堂堂国家主席刘少奇都不例外。而民国时期,北洋军阀都没能建立起法西斯专制,政治意识比北洋军阀进步的国民党更不可能。中华民国在大陆一直是多党制,没有花瓶党;北伐将领大都是读私塾长大,相互之间称兄道弟人情味比血还浓;而国民党清党,更像分家。

例如,白崇禧力主清共,是“4.12”事件的主持人,但指令主旨是:缴械。凡没抗拒缴械的中共党员都没有死,冒充上海大学学生的王一飞轻松就脱身了。白崇禧还专门致电蒋介石,批评在上海“任意逮捕杀人”的具体清党军人。毛泽东所说矫枉过正,在国民党清党之初局部地区确实有,但国民党高层是理性的。很快各级清党审判委员会成立,开始通过司法程序规范清党活动。比如6月15日,南京清党审判委员会开庭受审11人,3人“实无共产证据可寻”,宣告无罪;5人“均系无知愚民”,交保释放;另3人“系过路受累,无证可指”,即予开释。此例只能证明错抓多,并无血流成河的白色恐怖。

《蒋介石党真相》中所述“狼虎成群”的杨虎、陈群,在宁波对刊发新闻《蒋介石尤效军阀故智耶》的《民国日报》思想左倾的社长庄禹梅的确实行过逼供,被接连打了七次。因为庄禹梅的确不是中共党员,曾写过一部《中山演义》,他以此作为信仰三民主义的根据,陈群就停止审问并放了。开庭审理后,有的释放,有的交保。被杀的王鲲、杨眉山、甘汉光、胡焦琴、陈良义、吴德元都是1927年4月12日手拿棍棒上街游行、招供了的或交保的中共党员。所以说,中华民国并没有所谓屠杀政策制造的白色恐怖,没有。但苏维埃红区确有整肃异己的反AB团的红色恐怖。红色恐怖,不仅有反AB团、延安整风、土改、镇反、反右、四清、文革等运动为证。而毛泽东实行的“以阶级斗争为纲”政策,使红色恐怖行为具有合法性与正义感。谁一旦被挂名剥削阶级,小孩子都可以拿镰刀夺其命。比如文革中的电影《闪闪的红星》,就塑造了一个蓄意杀地主的红孩子“潘冬子”,还让他此后专职杀人。

那么,1927年为什么会发生国民党与蒋介石清党历史事件?事实是被逼无奈。毛泽东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即使是从正面肯定那时期湖南农民运动的,也能看到这种无奈。虽然收入《毛泽东选集》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经过多次修改,仍能看到这份“考察报告”如此的评论:“的确的,农民在乡里颇有一点子‘乱来’。农民权力无上,不许地主说话,把地主的威风扫光。这等于将地主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把你入另册!’向土豪劣绅罚款捐款,打轿子。反对农会的土豪劣绅的家里,一群人涌进去,杀猪出谷。土豪劣绅的小姐少奶奶的牙床上,也可以踏上去滚一滚。动不动捉人戴高帽子游乡,‘劣绅!今天认得人们!’为所欲为,一切反常,竟在乡里造成一种恐怖现象。这就是一些人的所谓‘过分’,所谓‘矫枉过正’,所谓‘未免太不成话’。”

“报告”既然一心为农民运动申辩,当然就不可能把农民运动的“过分”之处说得很充分,但人们仍能感到其时湖南的农民运动是如何斗争、打击、掠夺“土豪劣绅”的,当时湖南农民运动中流行着“有土皆豪,无绅不劣”的口号,有点田产的都是“土豪”,穿长袍马褂者即为“劣绅”,都在斗、打、掠之列。毛的“报告”中说到“杀猪出谷”,意思就是冲进“土豪劣绅”家中,将猪呀鸡呀杀了吃掉,将粮食都抢走。而农民不但杀猪,还要杀人。毛泽东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并没有讳言这一点:“宁乡的刘昭,是农民直接打死的。醴陵的彭志蕃,益阳的周天爵、曹云,则正待‘审判土豪劣绅特别法庭’判罪处决……”。

这些行为,不可能不让任何一个走上正轨的政府焦头烂额,而现在,这些行为明显地被规定为违法犯罪。而当时,国民党正在进行北伐,这些行为正动摇着北伐的根基。中共党史专家杨奎松在《国民党的“联共”与“反共”》中说得明白:“不仅蒋介石,这时不少国民党地方军政大员都对工人运动深感头痛。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军政当局既须要按照孙中山遗嘱,坚持扶助工人的政策,但它同时又必须确保社会安定以及经济生产的正常运行,因为只有如此,才能得到足够的税费收入,维持战费和地方军政的各项开支。而工人运动一旦兴起,往往无法控制其要求,以致商人、厂主不仅利益受损失,就连人身及财产安全都难保证,社会安定和生产经营自然难以维系。”

北伐军在那里拼杀,后援却成大问题,当时令蒋介石十分烦心。

农村的乱局,也给税收带来冲击。中共元老李维汉在《回忆与研究》中说到了这方面的情形:“土豪劣绅”是农村重要的纳税人。农民的杀猪出谷、分田分地、逮捕残杀,就使得他们失去了纳税的能力,也失去了纳税的“权利”。农民擅自宣布的一些法令,严重影响着农村正常的经济运行。湖南农民禁止粮食输出,就使得乡村的粮食贸易无法进行,众多操贩粮之业者,本来也是要按章纳税的,现在生意做不成了,自然也就不再纳税。这样,各级政府都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

而影响北伐军军心的,不仅是后援问题。李宗仁北伐时任第七军军长,他后来在回忆录中说,工农运动中的“过激的作风,早已引起军中官兵的疑虑。到1927年夏季,两湖军队愤懑的心情,已到无可压抑的境地。因当时中、下级军官多为中、小地主出身。其父母或亲戚在故乡都横遭工会、农会的凌辱,积愤已久。纵使是革命军第35军军长何键的父亲,也被绑游街示众”。(《李宗仁回忆录》,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第349页)自己在前方与北洋军阀浴血奋战,父母亲友却在家中遭受凌辱、迫害,心中当然不可能没有强烈的“愤懑”。这严重影响着国民党和蒋介石的北伐大业。

设身处地从当时北伐军军官角度想想,你加入国民党在前线作战,亲人在后方被杀或游斗,你老爸被杀,老妈被奸,粮仓被搬空,毛泽东高叫“痞子运动好得很”……,这时候来了“清党”令,你就可能利用清党滥捕乱杀。但也只是可能,如果蒋介石军令“看管监视”、“和平待遇”,也就未必敢如此。

导致国共“合作”破裂、国民党捕杀共产党人的原因是复杂的,任何简单化的理解都会偏离真相。但北伐期间,中共在各地城乡策动、主导的工农运动,无疑是促使蒋介石下定“清党”决心的重要原因,至少,给了蒋介石一个“清党”的坚实理由。

国民党开始“清党”后,中共便转入地下。一定意义上,陈立夫的“中统”就是为对付中共地下党而产生并壮大的。1927年后,国民党已是执政党。一个执政党,老是胡乱杀人,首先是不成熟的表现。为对付共产党人,国民党决定采用怀柔政策,于是有了《共产党人自首法》的出台。安徽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南京国民政府纪事》,说1928年10月20日,国民政府公布《共产党人自首法》,凡九条。中国华侨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国民党大事典》,则说1928年10月12日国民党中政会通过《共产党自首法》。杨奎松的《国民党的“联共”与“反共”》,依据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馆所藏档案,说《共产党人自首法》是1928年10月24日公布,1930年4月26日修正。总之1928年10月出台了《共产党人自首法》。与此同时,国民政府又公布了“反省院条例”,决定在各地设立反省院,专供犯有“反革命罪”者反省、悔改。《共产党人自首法》与“反省院条例”,相辅而行。这个《共产党人自首法》规定:凡是犯有“反革命罪”而在被查获前主动自首者,从宽处理,减去应处刑罚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如检举其他共产党人,而被检举者亦被查证捕获,则可免除检举者刑罚;虽加入了共产党但却并无现实的“反革命行为”,自首后亦得免除刑罚。同时规定:凡属自首的“反革命犯”,刑期过半而表现良好,确有悔悟之心者,可得保释出狱。这些历史资料都证明,“蒋介石在大陆搞白色恐怖”和蒋介石的“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走一人”,纯属编造。

如果当时没有桂系新编18军军长兼督办公署会办陶钧的雷嘴,就不会有栽赃给蒋介石的“白色恐怖”名言,当时国民党武进县政府就有陶钧那么一位政治屠夫而杀了恽逸群,也就没有《蒋党真相》这本书了。但是,历史终究是历史,造假者本身就能戳破历史谎言。

批阅民国往事,很容易就发现:民国军警再坏,都有人情味,无法把坏事做绝,没有“我爸是李刚”之类的儿子。也很容易发现:国民政府统治并不严厉,马列主义的著作在特务监控最严的上海都可以公开买到,抗战时期中共在陪都重庆可以公开办报,就是内战全面开始之后地下党还能组织学生疯狂游行。即使北洋军阀粗野却也基本依法行政。……

把“人民公敌”、“独夫民贼”、“背叛革命”、“反动独裁”等帽子给蒋介石一顶顶戴上,不仅不符合历史真实,也违背人的良知。

而在学校、影视、报纸中将红色恐怖美化为“爱国爱民”,也终会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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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3 个评论)

2 回复 tsueict 2013-8-26 22:09
Pertinent!   
1 回复 Lawler 2013-8-26 22:20
中国近代史的教科书,一家之言。基本上是事件有发生、时间大体对,其它的不是30%有误,就是只写有利于执政党的事实。
0 回复 闲云野鹤一忽悠 2013-8-27 00:19
Lawler: 中国近代史的教科书,一家之言。基本上是事件有发生、时间大体对,其它的不是30%有误,就是只写有利于执政党的事实。 ...
当今的执政集团是一个最机会,唯利是图,毫无道德准绳尺码的政党。慢说历史,就是现实从那里出来都面目皆非,遮遮掩掩,不堪入目。是历史真实对他们太奢侈了,若评选史上世上最不入流的政党集团,他们当仁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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