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话题,去年就想说几句了,一忙就忘了,主要还是没有把这个话题当做什么太大的事。
侵权转载和剽窃之间是什么关系呢,说到底,都是未经原文字产权人的首肯而帮助传播推广,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不合理的助人行为。而剽窃,其实是抄袭一词的加重了语气、感情的用语。
在知识就是力量的今天,侵权转载与剽窃,显然就是一种“偷盗”行为。这就是为什么一些文字产权人屡屡在文字发表前再三声明要求自己的精神作品得到应该的、永久的保护。
事实上,文字产权人的合理要求往往能够得到大家的理解,但是,却得不到文字产权所发表的載体,即新闻、出版社、或网络管理方的有效的协助。
有原因吗?
是的,当然有。
首先,在中国,有一个特殊的大环境,大凡文字产权人无权完全自主地、有酬地发表文字。发表文字,非得经过经国家管理部门注冊的出版法人事前向其主管上级申告文字选题内容,经审核通过后,再由出版方选择专业编辑人员担任文字的责任编辑把关,经文字、政治倾向内容的编辑加工后,文字产权人的文字作品此时方进入到可交付由有国家正式许可营业的印刷商承印的阶段。
这个阶段时,文字产权人的文字作品尚未进行到完全可以不受侵权的阶段。因为其后还必需有相当关键的作品发行、销售过程加以完善、体现。
此后的过程不加描绘,相信大家对文字产权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已经产生了怀疑。
因为,至此,人们看见了这个“文字产权”早已被各个代理和管理部门等的环节给层层削弱了。
由此加以综合的是,文字产权,在世界上统括为“知识产权”,而在我们中国,希望你承诺“版权”比较符合国情。
进一歩诠释,文字产权在中国发生的首要前提是必需得以发表,否则无疑于无米之炊。
再进一歩诠释,文字产权在中国的代名因为是“版权”,那么,文字产权的行使人,即合法代理人就是谁呢?文字的出版人了。这些在中国是勿需授权就已经被转移了。
由此延伸,文字产权倒底是什么呢?出版权?发行权?文字审核权?都不是?又都是,因为缺一就形不成文字产权了。
所以,咬文嚼字地说,版权,方是文字产权人的最終权益。
中国的正规新闻通讯社、出版社及商业网络就是代理行使版权的部门。
那么,上述部门是如何负起保护文字产权人权益的责任的呢?这些部门是否就没有其(出)版权也受到侵害的苦惱呢?
是的,有的,而且很多、很无奈、很无能为力。
去年十月去上海,我去了原卢湾区绍兴路七号的上海文艺出版总社。
从文艺社了解到,现在尽管所有文字的出版、印刷管理非常严格、也已经相当成熟,但是,图书的版权受侵现象越来越严重。
首先,侵权形式早已突破了侵权转载、剽窃等原始的、非效益的手段,从而进入了另起炉灶自行照相制版、自行找印刷商的、不求人的“抢饭碗”的做法。出版社的多种畅销书投入市场伊始,必然就立刻有相对多种的“孪生读物”被投进市场、送到图书消费者的手边。
不是说在中国只有正规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新闻通讯社、出版社及商业网络才能代理行使出版、印刷、发行、版权的吗,怎么“野鶏”部门也能够如此如入无人之境呢?
哦,做假呦!
唉,再严格、再成熟的非市场经济的管理必然也经不起受利益驱动的造假行为的浸蚀。
如此猖獗的侵权行为被称为“盗版”。
自然,各出版机关纷纷寻找对策。
如上海文艺社的一冊余秋雨作者的书,预订前投石问路活跃,估计能够畅销已经相当有把握。于是,出版社以“暂定书名”报审、以不张揚的手法向系统书店征求发行印数、同時更謹慎的防盗版手法是: 上海文艺将这本余秋雨作者的书的正文、插页、封面等三个组成部门以三处分別印制的方法、然后秘密移地第四处总装成书。
乍一看,这一次出版行为应该万无一失了吧?
哼,结果,三处分別印制的作战法被人各个击破,呐,当上海文艺兴奋地举办该图书的首发签名售书形式时,另外几本同内容的余秋雨作者的书也在不讲究形式地、谦卑地顺利发行中。
嗯,这次成功的行为被痛恨地谓之“盗印”。名符其实的盗印。
对这种影响很大的文字产权侵权行为,政府主管部门没有反应吗?
不,有的,但是,依法行事的道路是必然从一开始的,漫长的、困難的。
鉴于这次事件,上海文艺社于是更加神経紧张地对处了其他的、可能的畅销书品种。
如作家易中天的一个写作设想,即选题计划,上海文艺社为了确保这个作品不被他人、他社约走,毅然以25万人民币拍板买断了易中天的这个远未成形、更未成书的写作构思。
今后的路还很长很长,上海文艺社任重而道远则是毫无疑问的。
那么,那些政府主管部门若想保护下属部门的合法经济权益难道很有难度吗?
据说,这个问题是没有人回答的。只是,有一个现象从侧面说明了若干问题。
那年,当作家莫言首获“文学诺奖”的消息传来,上海文艺社于是即刻决定将莫言在该社先后已出版的16则作品结冊紧急再版印刷。因为莫言这些作品的“版权”归上海文艺社代理么。
结果,上级主管部门的一个通知下达了: 作家莫言的所有作品的版权归中国国家文化部管理,即日起,各出版社立即停印作家莫言的所有作品。
这个通知是下达了,全国各出版社确也立即停印了作家莫言的所有作品,但是,作家莫言的版权作品果真得到了正常的保护了吗?
答案,我不知道。但是,没有人说肯定的结果。
事实上,莫言的版权作品一時遍地浩荡。
不合时宜的,此时我忆起了鲁迅先生的名作《孔乙己》里,主人公孔乙己在咸亨酒店面对别人责其偷书的质问时喃喃地道曰: “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