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了希望

作者:fanlaifuqu  于 2016-3-16 02:07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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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形势左转的做法激起海外同声谴责,国内居然死水一潭?不!请看:
                         网管新规违宪,不呼喊我们将窒息而死
2016-03-15 颜雪明 大雪冷饮

对《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提请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本人认为,《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信息化部5号令)违反宪法和法律,损害公民出版自由,妨害互联网新媒体的发展,依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九条,特向贵办提出审查建议。

 一、非法限制宪法保障的出版自由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首先强调要符合宪法。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出版作为宪法保护的自由,不受非法限制。要限制宪法赋予的权利,只能制定法律。臭名昭著的“收审”、“劳教”、“收容遣送”等法规,就是因为抵触宪法,非法限制公民权利,没有法律依据,遭到社会正义之士的强烈批判,终于先后废止。

出版自由的重要性,丝毫不逊于人身自由,这是由人民主权原则决定的基本政治权利,关系到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与社会管理,绝非一个部门规章可以随意限制甚至剥夺的。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网规》)第1条列明的制定依据,是《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两者均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行政法规为依据的部门规章,限制宪法保障的政治权利,如同一个未成年人要管束自己的父母,在法理上荒诞不经。

这个规章其实提到了宪法,第3条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这就是说,老百姓的行为要遵守宪法,而行政机关制定限制出版自由的规章,可以无视宪法,这是什么逻辑?这就是将宪法当成工具,只约束老百姓,而自己则可以超然法外,这就完全背离了法治精神。

《网规》的关键有三点:一是谁有出版的权利,政府说了算(设定出版资格许可);二是出版物说什么,也要符合政府的意思(“坚持XX方向,弘扬XX价值观”);三是政府随时有权禁止出版行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这三点,都没有宪法与法律的依据。出版权利是宪法保障的,政府设立许可,实际上就是限制、排除一部分人的出版权利。出版物的内容有益还是有害,应当由读者去判断,而不能由一个行政机关去把关,否则,就会出现钳制思想、限制言论的行为。

至于出版物中涉及违法甚至犯罪,这就如同食品涉及违法犯罪一样,依法追究责任即可,刑法早有明文规定。因此,《网规》的制定,没有积极意义,对“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不会起什么推动作用。

这样的制度,不仅与现代社会的政治文明格格不入,就是在古代专制社会,稍开明一点的政府,也都没有这样做。孔子、屈原、司马迁、李白、苏轼、罗贯中、曹雪芹,这些文化巨人,对当时的社会现实,都有深刻的批判。他们能在人类文明史上享有一席之地,就是因为他们的创作与发表的权利没有被完全禁锢。按照今天出版当局的观念,他们的作品都不能出版。我们不能想象失去这些作家的中国,还是不是中国。同样的道理,今天对言论与出版的禁锢,对中国的损害,在一百年、一千年之后看,无异于秦的焚书坑儒、清的文字狱。

二、违法设立行政许可

《网规》的管理手段就是审批。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经过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虽然从形式上,《网规》设立行政许可有上位法《出版管理条例》的授权,但从法治的基本原则上看,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来看,这个行政许可是不正当的

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由此可见,尽量减少行政许可,是立法的原则




新一届中央政府一直在简化行政管理、清理行政许可。数以万计的行政许可被废止。最近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医药法草案》,连举办中医诊所,都无须行政机关审批,无须医生护士数量资质,无须检查诊疗场地设备,只须“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医疗是关系生命健康安全的,尚且可以不审批,互联网出版服务就更没有审批的必要。

《网规》的管理范围大得惊人:“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谁提供?没有说,那就包含了一切个人与单位。而它说的“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包括“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这就把一切网络参与者和所有的网络信息一网打尽,包括经营性的与非经营性的,专业出版机构与个人的博客、微博、微信、QQ,这么大的范围,都要管起来,难道它是一个神仙,能把五湖四海统统收入它的葫芦?

网络是全新的信息途径,打破了时间与空间,推动了人类历史上又一次产业革命。互联网产生20多年来,对中国的进步产生了巨大的推动。网络上奔流的,是海量的信息、知识,这样一个汪洋大海,怎么可能私设一个闸门来约束?

 有名言说,“让人家说话,天塌不下来”。40年前的中国,最大的弊端就是不让人说话。遇罗克、张志新、王申酉就是因言论而牺牲的。如今看当年的政府对他们言论自由的钳制,何等残酷与反动。吸取历史教训,我们必须警惕用国家力量控制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

《网规》设立网络出版许可,其本质就是用行政权力限制宪法权利,是逆改革潮流而动,事实上也不可能达到目的。

 三、无边的公权力与无助的公民权利

我国的立法活动,基本上被行政机关主导。立法的出发点,多数是为了强化行政管理,立法的过程,也就变成主管机关为扩张权力,而与相关部门展开的讨价还价。为了约束主管行政机关,保护在立法过程中根本无法参与的社会公众,国务院制定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这部“管立法的法”确立了一个很好的原则:“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第4条)也就是说,你在要求公民履行义务的时候,先要保障他的权利。

然而《网规》是如何落实的?

(一)《网规》对网络出版服务的主体,设定了大量义务

 1.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须提出申请,经地方审核,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2.要具备确定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有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有符合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其中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职业资格。

 4.有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5.有内容审校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7.不准擅自与涉外企业及境外组织与个人合作。

 8.《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应于60日前重新申请。

 9.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按初审程序审批。

 10.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

 11.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12.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的,不准擅自出版。

(二)相比具体义务,对权利的保障极为抽象

 形式上,专设了一章《保障与奖励》,虽然有五个条文,但全是诸如“对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国家保护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网络出版物出版的行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等空洞条文,并无具体措施。对现实中极为普遍、民愤极大、严重损害言论出版自由的封号、删贴、五毛骚扰等违法行为,究竟如何制裁?受侵害的公民、组织如何寻求救济?一个字都没有提。

(三)行政主管机关的铁爪钢牙与公民的纸铠甲

《网规》对行政主管机关的权力规定得非常具体而明确。有许可证的审批权;检查权与扣押权;审读权与考核权;年度核验权;奖励权;制止权;警示通报、责令公开检讨、责令删除违法内容权;取缔与关闭权;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权;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权;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权。

而如何监督行政主管机关,如何制裁违规违法的政府工作人员,《网规》竟然付之阙如。两相比较,可以明显看出,《网规》对公民、组织的要求严苛,可以做到说谁违法谁就违法,想罚谁就罚谁的程度,而对行政机关,没有任何有效的约束。它给行政机关装备了一副钢牙,而公民的宪法权利,在这里成了画在纸上的铠甲。

 四、其它错误

《网规》除上述错误外,还存在许多逻辑上、文字上、法理上的明显错误。

(一)滥用“国家”概念,违反同一律

《网规》共61个条文,其中“国家”出现了20处(不含主管机关名称中的国家),而这20个“国家”的概念,意义并不相同

 1.“危害国家统一、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第24条)。这里所称的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地理国家。

 2.“国家鼓励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国家鼓励组建网络出版服务行业协会”(第6条),这里所说的国家,代表统治者意志,是政治国家。

 3.“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第9条)、“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第12条)、“国家对网络出版物实行标识管理”(第29);“网络出版物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第30条),“国家关于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第44条),这些场合出现的“国家”,其实就是各种主管行政机关,甚至就是发布机关自己

在一部规章中出现的“国家”,含义各不相同,这就违反了形式逻辑最基本的规律“同一律”。

国家是法律概念,有确定的、特指的、庄严的含义,不可随意张冠李戴。有点行政权力,就以“国家”自居,这是“朕即国家”思想的遗毒。立法是庄严、神圣的活动,法规应有严谨的逻辑,不能允许滥用“国家”名义。

(二)行政规章岂能规定民事责任

第28条规定,“网络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停止侵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网络言论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我国民法早有规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应由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判决,根本不应由部门规章来规定,规定了也没用。《网规》的这个条文,犯了低级错误。

(三)概念模糊,有利于行政机关任意解释

 1.“倡导网络文明,传播健康有益内容,抵制不良有害内容”(第6条),这些都不是法律语言。何为健康有益,何为不良有害,以何为标准?从言论出版自由的角度,只要法无禁止,就是合法的,不应允许任何机构或个人,以法律之外的任何标准来评价有益有害,限制出版自由。

 2.“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重大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内容,不得出版。”(第26条)何为“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的内容”?只能由主管机关来任意解释。这条规定意味着,主管机关可以任意划定选题禁区,限制出版自由。

 3.“网络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第28条),什么叫“不真实或不公正”?《西游记》真实吗?《三国演义》公正吗?拿新闻报道的标准要求所有的网络出版物,拿司法或者行政文书的标准要求网络作品,这本身就很不公正,甚至很滑稽。

以上说明,《网规》不仅在法理上难以成立,在逻辑上、文字上也相当粗糙,经不起推敲。以这样的规章去管理生机勃勃、日新月异的网络出版活动,必然造成极大的混乱,对社会发展造成阻碍。

综上,《网规》违法限制公民宪法权利,自我扩张行政职权,违反法治基本原则,背离改革大方向,不符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建议贵办依法审查,予以纠正。

       致最崇高的敬意。

公民   颜雪明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也看得出,还是在你的框架下说话,否则就更犀利,更符合普世价值--中共一贯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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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0 个评论)

3 回复 8288 2016-3-16 02:25
国内政治气氛越来超差
1 回复 xqw63 2016-3-16 02:25
法大还是党大?
1 回复 dwqdaniel 2016-3-16 02:28
妄议,感觉套子收的越来越紧,没人敢说真话了,党国就强大了?集中力量办大事儿,也能集中力量办坏事儿。那么多不公平的事情他们不去解决,倒让说三道四的人闭嘴,胸怀还不如大辫子的清朝,人家还有御史言官呢
1 回复 穿鞋的蜻蜓 2016-3-16 02:29
越捂压力越大
2 回复 亦云 2016-3-16 03:20
也许是最后的疯狂
2 回复 fanlaifuqu 2016-3-16 03:24
亦云: 也许是最后的疯狂
也有这感觉!
1 回复 ryu 2016-3-16 04:12
自信的否定❗
0 回复 图森破 2016-3-16 04:44
最好笑的是中医的自由和言论的对比
1 回复 法道济 2016-3-16 04:46
原来号称钢铁般的习大,地位是如此脆弱,中宣部几篇文章,一封呼吁辞职书,就把习近平打回原形,自扇嘴巴,左右不是,尴尬异常,威望大损;而对方只是动了动嘴,还没有使用什么强力手段。
3 回复 徐福男儿 2016-3-16 04:49
想起了崇禎。
3 回复 fanlaifuqu 2016-3-16 04:51
徐福男儿: 想起了崇禎。
还有煤山吗?
2 回复 Monalisa 2016-3-16 04:56
不明白为啥权利就那么你死我活?文明世界发展到如今,怎么就不能协商甚至是竞争呢?
川普当不上总统也是好样的,能为观点政建发声过。
2 回复 北京的大平 2016-3-16 05:39
法就是党哄着老百姓玩的幌子。
1 回复 舌尖上的世界 2016-3-16 07:30
翻老大大的乐观主义者啊!您看见瓶子里有一滴水,就觉得那离满不远了?哈哈哈。

恕罪恕罪!不是调侃您的意思啊。只是我是个悲观主义者。中国那里这样的终归是形影单只,成不了气候的。咱们不必为他们瞎操心,操心都是瞎操。远离才是正道。
0 回复 总裁判 2016-3-16 08:26
与虎谋皮,就这点希望。
0 回复 看得开 2016-3-16 09:06
搞个人崇拜和压抑言论就是没有自信的表演。
2 回复 海外思华 2016-3-16 09:43
    
1 回复 兰黛 2016-3-16 09:57
文明进步的国家,应该开放、包容、接纳、有选择性地学习其中好的地方。
1 回复 foxxfam 2016-3-16 13:22
宪法顶了个球。
1 回复 ryu 2016-3-16 21:14
再次逐段阅读,依旧捏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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