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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應對教育腐敗的治理舉措有哪些?起到了什麼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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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發表於 2023-1-25 18:01 |閱讀模式
其一,放寬科舉應試者的資格。與元朝相比較,《初設科舉條格詔》廢除了四等人制的民族等級制度和科舉取士的「左右榜」制度,規定各民族士子均可參加科舉考試。其二,放寬保舉條件,取消了應試士子的年齡限制。與宋朝、元朝的制度相比,放寬應試士子的保舉條件和保舉者的責任。<br />
其三,規定應試士子的條件。具體而言,防範罷閑官吏、倡優之家及匿喪之人參加科舉考試,防止一些不符合條件的士子應試。保結制度使人才選拔的範圍更廣,利於篩選優質人才為國家服務;管理上更加完善公平,最大程度上杜絕冒籍應試者參與考試,也防範了仕宦子弟在其父任職地冒籍應試。同時,對教育腐敗的懲罰措施也更加嚴格,對違反《初設科舉條格詔》的應試者和保人都處以嚴厲的處罰,在懲罰措施的基礎上還增設了監察御史監督複查的監督機制。<br />
洪武十七年頒行的《科舉成式》規定,為了防止考試作弊,試卷送達閱卷官手中之前必須得先後經過受卷、彌封、謄錄、對讀等四個環節。並且對負責考場紀律、提供保障服務的外簾官的選用和職責也有十分明確的規定。<br />
另外,在答卷、謄卷和閱卷等不同環節實行異色筆制,即:「舉人試卷用墨筆,謄錄、對讀、受卷皆用紅筆,考試官用青筆,其用墨筆處不許用紅,用紅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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