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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蹤】警方公布章子欣死因!該如何防範拐騙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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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國民 發表於 2019-7-16 08: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仲國民 於 2019-7-16 08:54 編輯

2019-07-15 16:53
(來源:廣州普法)

7月14日晚,浙江省公安廳官方微博通報淳安失蹤女童案件調查情況。

2019年7月8日,浙江淳安9歲女童章子欣失蹤案件發生后,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現就該案調查情況通報如下:



淳安失蹤女童案專案組負責人接受了《平安時報》記者的專訪,就社會關注的一些問題作了解答。


警方連夜解剖遺體調查死因

7月13日12時30分,疑似杭州失聯女童的遺體在浙江象山石浦海域發現,隨後被打撈出水,並送至象山縣殯儀館。13日21時30分,象山縣公安局通報稱,經刑偵技術鑒定,被發現女孩遺體,確認系杭州市淳安縣失聯女孩章子欣。


當天22時許,章子欣父親章軍坐車到達象山縣殯儀館的屍體檢測中心,約十幾分鐘后被人攙扶出門,坐車離開。

7月14日,象山縣殯儀館一名工作人員稱,13日晚上,當地警方及相關專業人士已對女孩遺體進行連夜解剖,調查女童死因。「目前遺體還在冷藏安置在殯儀館。後續如何處理遺體等問題還需聯繫其直系親屬。」

7月14日14時,女童姑父王先生表示,章父目前心情稍微平復,孩子爺爺奶奶等親戚都在老家,不在寧波現場。對於章子欣的身後事,王先生表示,各地的風俗不一樣,「具體到時看一家人商量的意見,感謝大家的關注和關心。」


看完本案,在唏噓憤慨的同時,似乎還有其他「有所為」的地方。至少,為避免更多的無辜者蒙難,不妨追問一句:

防範拐騙悲劇

我們可以做什麼?

圍繞「杭州女童松蘭山失聯事件」,出現了各種各樣的觀點、看法,甚至猜測:關於女童父母親的個人情況、關於男女租客的個人情況、關於某些宗教或者地方民俗的情況,甚至女童祖父母接受採訪時的一些言談舉止,都被全國讀者拿著放大鏡觀察,大家都想知道:「究竟為什麼」。

然而在筆者看來,悲劇已然發生,回顧「發生了什麼」,最重要的或許不是探求「究竟為什麼」,而是反思「做錯了什麼」,也就是說:

當時倘若在哪些環節發生變化,悲劇其實有可能避免(或小朋友生還的可能性更大)?
循著這一思路,本文以案涉人員主體身份為單元,逐一進行分析:

❶ 祖父祖母——失之於輕信。

女童章某某父母感情不和,母親離家,父親常年在外地工作,日常生活起居由祖父祖母照顧。帶著感情因素來看,祖父祖母作為和孫女相處時間最長、最親近的人,在孫女遇害之後痛苦不已,我們本不應該對二老的行為過多苛責。

然而理性的說,在此事件中,祖父祖母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正是他們對於「去上海做花童」的輕信,讓並不知根知底的男女租客成功將孫女帶到外地,最終失聯,並導致悲劇發生。

❷ 父親——失之於遲鈍。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女童父親章某外出工作,讓女兒成為「留守兒童」,是非對錯旁人不好評說。但這一行為本身並不必然導致悲劇發生,章某真正錯過的是及時求助。

在知道女兒被陌生的男女租客帶走之後的近三天時間內,章某仍寄希望於租客主動將孩子送回,而不是積極尋求公安機關幫助。

其在一次接受採訪時突然感到很後悔,後悔最後一次同女兒通電話之後,男租客將電話交給網約車司機與其通話,其當時沒有留下網約車司機的聯繫方式,也沒有囑咐司機將女兒送回。

甚至其在與租客失去聯繫后都未及時報警,而是等次日(7月8日)10時許才由女童祖母向公安機關報案。不僅當時女兒應該已經死亡,連男女「惡魔」都早已自殺。

❸ 母親——失之於缺位。

據報道,女童母親曾某1992年出生,2008年(16歲)外出打工,2010年(18歲)未婚生下女童章某某,2013年與女童父親章某領證結婚,2015年離開女童父親章某以後就再也沒見過女兒。

即使是7月8日回杭州同女童父親辦理離婚手續,女童母親曾某聽說「孩子被人帶出去了還沒有回來」,也沒有強烈要求見到女兒。直到7月10日看到媒體報道,其才知道女兒失聯。

可以說,這位「母親」在女兒成長、教育、遇險、搜救的全過程中,長期處於缺位狀態,並沒能發揮哪怕一點點積極作用。

❹ 網約車司機——失之於麻木。

據報道,網約車司機在事後接受採訪時表示,他「留意到女童從未向兩人叫過『爸爸』『媽媽』」「詢問男乘客時其笑著回答說是自己的親戚」「聽到有人在微信上和男乘客交流,他從語音中得知,這對男女並非是女童的親戚,只是租客。但考慮到三人之間看起來很熟悉,女童也沒有任何異常,他沒有多想……」

即使聽到女童父親說再不送回孩子就要報警后,由於男乘客普通話不標準,這名網約車司機還應男乘客要求幫忙把位置說給孩子父親。

至少從上述這些事後的復盤來看,面對種種「異象」,這名網約車司機是有多麼的大意——倘若他聽到女童父親說要「報警」能夠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或者是悄悄留下女童父親的聯繫方式,小朋友生還的幾率是不是也能增多一點點?

❺ 酒店前台——失之於簡單。

梳理「時間軸」的時候,一個信息讓筆者不由得倒吸一口涼氣:「7月6日晚,三人入住寧波火車站附近某酒店……」筆者單位就在寧波火車站附近,還曾在這家酒店隔壁小區租住過一段時間,「惡魔」一度出現在身邊這麼熟悉的環境,不免更加唏噓。

在浙江,說起住酒店,第一反應是「實名登記」。是的,從杭州舉辦G20峰會開始,所有的賓館酒店都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反恐怖主義法》和《旅館業身份管理辦法》的規定,查驗旅客身份證件並進行實名登記。

考慮到《反恐怖主義法》對違反住宿實名登記的行政處罰「起步」就是十萬元以上罰款,相信酒店當晚一定對女童章某某和二名租客都進行了身份信息登記。

女童章某某是浙江杭州人,而帶走她的男女租客都是廣東化州人。那麼,酒店前台是怎樣為這天南海北的「一家三口」辦理入住登記手續的呢?

不知道當時有沒有多問小朋友幾句:你們從哪裡來?你們到哪裡去?他們是你什麼人?

❻ 女童——失之於愛。

9歲的女童章某某,本案的遇難者,也是最不應該被責怪的人。9歲是花骨朵般的年紀,小朋友就讀於淳安縣千島湖鎮青溪小學,成績優良,上學期剛被學校評為「青溪之星」。

小朋友在與男女租客出行出遊時表現得十分乖巧,甚至有些開心活潑。可能也正因如此,這樣的「一家三口」一路輾轉浙閩粵都沒有引起網約車司機、酒店前台或者其他路人的注意,小朋友也就最終錯過了被救或者自救的機會。


按理說,小朋友與認識不久的「外人」出遊多少會有些不自在。那麼,是什麼讓女童章某某如此配合男女租客的安排?
從媒體報道來看,其母親近四五年「沒有再見過女兒一面」,其父親也是長年在外工作,小朋友是不折不扣的「留守兒童」。雖然有祖父母的照料。但是筆者不帶任何惡意的揣測,是不是正是這種父愛母愛的缺失,才讓小朋友在與「惡魔」同行同游的時候,錯把利用當成了疼愛?

追問:可以做什麼

那麼,防範拐騙悲劇,我們究竟可以做些什麼?除了常說的通過宣傳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護意識。筆者看來,或許還能在以下三個方面「有所作為」:

❶ 技術防範——讓實名制發揮實效。

近年來,辦理有關手續時出示有效身份證明的「實名制」在生產生活的各個領域得到有效推廣:從電話、上網實名制,到飛機、火車、長途汽車實名制,再到購買管制物品、寄送快遞、使用無人機實名制……

實名制的推行雖然伴隨著個人隱私方面的一定爭議,但對預防犯罪確實起到了積極作用。

結合本案,筆者設想能否在防範未成年人被侵害時,將實名制的成熟做法和移動通信工具相結合,即:

使用未成年人身份證件購買車票機票、乘車乘機出行、入住賓館酒店或出入主要景點時,以簡訊形式通知其監護人,便於監護人知曉其實際位置,盡量減少本案這樣南轅北轍的拐騙情形。
❷ 機制防範——企業社會責任和見義勇為精神的弘揚。

論及責任認定,美國的漢德法官曾提出過一個經典的公式:B<P×L。即:避免意外的成本(B),小於產生意外的概率(P)乘以發生意外的嚴重程度(L)。當滿足這一公式時,相關主體應當承擔責任。

如果將這一公式引入本案的研究,我們不難發現:網約車乘客間產生類似本案這樣拐騙關係的概率(P)極低,但絕對不等於0;同時,一旦發生意外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其他不利後果,嚴重程度(L)極高。

那麼,當網約車司機、酒店前台發現客人異常情況后介入或報警(避免意外)的成本(B)較低的情況下,其所在公司應當承擔起及時避免意外的社會責任。而事實上,網約車司機或酒店前台「避免意外」的成本,可能只是一通撥給警方的免費電話。

從另一個角度看,在火車、公交車、計程車等其他交通工具上,早就存在著「紅旗班組」「學雷鋒車隊」等正向激勵活動。且不論鐵路乘警通過「女子用涼水沖奶粉給寶寶喝」這一細節破獲販嬰案的「職業敏感」,公交車司機制止扒竊、計程車司機救死扶傷等見弘揚義勇為精神的行為也是屢見不鮮。

因此,提倡、鼓勵和表彰相關企業「該出手時就出手」,不失為防範拐騙的一項積極措施。

❸ 責任防範——為人父母不需要考試,但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日本推理作家伊坂幸太郎在小說《一首小夜曲》中寫道「一想到為人父母居然不用經過考試,就覺得真是太可怕了」。這句話經過網際網路的傳播,得到廣泛流傳。

本案中,女童母親在18歲那年未婚生子,后因夫妻感情問題離家,四五年沒有見到女兒,更不談對女兒的照料。女童父親也是長年在外工作,女童日常生活由祖父祖母照顧。

可以說,二人「沒有正確履行」(母親甚至「沒有履行」)為人父母的監護職責。

按理說,「失職瀆職」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等規定,在我國的監護人制度中,雖然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的規定。

但是很可惜,法律制裁的聚焦點長期關注於該條文後半句「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部分,對於前半句「不履行監護職責」(女童母親)或者本案這樣「不正確履行監護職責」(女童父親)的情形,並無具體的刑事、行政或民事罰則予以法律制裁。

因此,面對「為人父母」這一既「不需要考試」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身份,除了感嘆「太可怕了!」,是否也能通過完善法律責任體系,盡量做到「疏而不漏」?



等待警方調查出更多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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