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黃之鋒周永康3人罪名成立

[複製鏈接]

1509

主題

2572

帖子

1萬

積分

六級貝殼核心

Rank: 5Rank: 5

積分
10100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貝貝love 發表於 2016-7-21 16: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香港東區法院就「重奪公民廣場案」7月21日作出裁決,學運領袖黃之鋒和周永康的「參與非法集會」罪成立,羅冠聰被判「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人權組織對此發出批評。

前學民思潮召集人兼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和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於2014年9月發起重奪「公民廣場」行動,共被控「參與非法集會」及「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等四項罪名。

香港東區法院周四(7月21日)裁決,黃之鋒及周永康的「參與非法集會」罪名成立;羅冠聰的「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名成立。裁判官表示,需要索取被告的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三人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押后至8月15日宣判刑期。

「令人生畏的警告」

法新社指出,黃之鋒一直都將針對其和抗議有關的多項起訴看作政治迫害。人權組織「大赦國際」周四將針對和平抗議者的起訴稱作「威懾」。該通訊社預計,「參與非法集會」罪名成立將可能使黃之鋒面臨最長達5年的監禁。

黃之鋒在裁決后告訴法新社:「無論受到什麼樣的刑罰,我們都會繼續反抗政府的鎮壓。我們知道面對世界上最大的共產黨政權爭取民主對我們而言是一場礦日持久的抗爭。」

大赦國際在一份聲明中表示,針對學生領袖的「模糊的指控」有一些「政治報復」的意味。」香港當局起訴三名泛民學生領袖,對自由言論和和平集會的行為發出令人生畏的警告。」該組織還稱,香港公共秩序法未能達到國際標準,實際被用作「威脅人們不要行使其和平集會權」。

法庭解釋罪名成立理由

香港電台報道稱,裁判官張天雁裁決時表示,黃之鋒、周永康及其他市民以爬欄和推閘進入東翼前地的行為,是擾亂秩序及帶有威嚇性,亦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此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因此裁定兩人「參與非法集會」罪名成立。

法庭還解釋說,羅冠聰在台上的說話是煽惑行為,有意圖煽惑在場人士照他的說話行事,若在場人士按照其說話行事,那些人的行為會構成擾亂秩序及帶有威嚇性。

據香港商業電台的消息,羅冠聰在法院外表示尊重裁決,他和黃之鋒都表示不會後悔,周永康就表示,對案件終於有結果感到高興。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4-4-23 20:47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