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中國人的恥辱、遼寧人的悲哀、大石橋人的災難(尾篇)

[複製鏈接]

2

主題

2

帖子

4

積分

註冊會員

Rank: 1

積分
4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ab2345 發表於 2013-6-20 16: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接首篇......
公安、檢察機關認定李福濤有罪的五項證據明顯不確實、更談不上充分,以下如實展現和逐一證明:
第(一)所謂證據;被告李福濤的供述:
公安機關證據卷宗第55頁南樓公安分局民警陳磊、鞏維於2011年11月28日詢問李福濤的筆錄:
李福濤答:「到那就見一穿黑色上衣(關俊勇)和穿棕色上衣(董清爽)兩個人與我哥正在打,其中穿棕色上衣拿一根鐵管,我過去搶這根鐵管,搶下來后與穿黑色上衣那人互相拽互相打。」
公安機關證據卷宗第61-62頁南樓公安分局民警鐘久勝、喬永剛於2013年1月11日訊問李福濤的筆錄:
李福濤答:「我到那后,就看見一個穿棕色上衣的人(董清爽)和穿黑色上衣的人(關俊勇)正在打我哥李福龍,我就過去拽穿黑色上衣的人(關俊勇),那個穿棕色上衣的人(董清爽)拿一根鐵棒打我哥,我又過去搶那人的鐵棒,那個穿黑色上衣的人(關俊勇)過來從後面打我頭頂幾拳,我就回身掄他(關俊勇)一下,把他掄開,然後我又繼續搶鐵棒,剛把鐵棒從那人手裡搶下來,警察就來了,把我們拉開。」
李福濤答:「就是對方穿黑色上衣的人(關俊勇)在後面打我時,我回身用拳頭掄他一下,掄在他身上哪了,我也叫不準了,應該是掄在他左邊前胸上了,我再沒動手打誰。」
公安機關證據卷宗第65頁南樓公安分局民警鐘久勝、曹軍於2013年1月12日訊問李福濤的筆錄:
民警問:你過去拉仗時是否和對方那兩人發生廝打?
李福濤答:「當時我過去后看見那兩人(關俊勇、董清爽)正在打我哥,穿棕色上衣的人(董清爽)手裡拿個鐵棒打我哥,我就去搶這個人手裡的鐵棒,這時穿黑色上衣的人(關俊勇)從旁邊用拳頭打我腦袋,我就轉身用拳頭掄這個穿黑色上衣的人(關俊勇)一下,掄在肩膀頭還是前胸上我記不準了,當時把他掄開后,我又去搶穿棕色上衣那人(董清爽)手裡的鐵棒,剛搶下來,警察就來了,把我們拉開了。」
民警問:你和穿黑色上衣的人(關俊勇)是否發生互相撕打?
李福濤答:『就是我去搶穿棕色上衣那人(董清爽)手裡的鐵棒時,穿黑色上衣的人(關俊勇)過來打我,我轉身用拳頭掄他(關俊勇)一下,把他掄開了,然後我又去搶另外那人手裡的鐵棒了。」
    上述我弟李福濤的筆錄只能證明與關俊勇有肢體接觸行為並沒有用拳頭打關俊勇頭部之情節,而這種肢體接觸行為也是在其哥李福龍被關俊勇、董清爽二次歐打的危急時刻,二次歐打的現場共四位當事人,除關俊勇自己捏造的事實外沒有任何人能證明李福濤用拳頭打其頭部之情節的存在,而在李福濤到現場前,關俊勇參與歐打李福龍的事實,由旁觀者陳素娥和當事人董清爽、宋海峰、李福濤的筆錄中以及被害人李福龍的指認已充分證明。造成李福龍面部骨折、頭部、額部等多處創傷致輕傷害的後果也足以證明關俊勇等三人打我時的瘋狂狀態,既然關俊勇毆打李福龍的事實和致李福龍頭破血流輕傷害的後果是確鑿存在的,打人時必然是用手去打的,又怎麼能證明關俊勇的一節手指骨折不是瘋狂打李福龍時造成的呢?
第(二)所謂證據;原告關俊勇的陳述:
公安機關證據卷宗第16-17頁南樓公安分局民警陳磊、鍾久勝於2011年11月29日詢問關俊勇的筆錄:
民警問:你左手手指的傷是什麼時候受傷的?怎麼造成的?
關俊勇答:「是地磅老闆叫來的那個穿迷彩服樣式衣服的男人(李福濤)打的,當時他騎摩托車回來,地磅老闆先給我一石頭,然後他(李福濤)就和我打,他左手拿石頭打我,被我用右手拽住,他就用右手握拳打我頭部,我就用左手捂住頭部,他就一勁打我的頭部,都打在我的左手上了,左手手指的傷就是這時受傷的。」
關俊勇答:「穿迷彩服樣衣服的人(李福濤)就沖我來了,左手裡拿著石頭打我,我就用右手拽著他的左手搶石頭,他(李福濤)用右手猛打我(關俊勇)的頭部,我就用左手捂住頭部,我抱著頭,他就一勁打,我也沒有還手的餘地。」
    上述關俊勇的陳述明顯不現實,不現實的理由如下:
    1、從作案時間上,李福濤與警車是同時從陳富貴家門口起步趕往案發現場,從陳富貴家門口到案發現場衚衕口最多140米的距離,到衚衕口就可以一目了然現場的情況,關俊勇描述的是李福濤一勁打他的頭部,打得他無還手之力,都打在他護頭的左手上了,根據關俊勇描述的此等打法,那麼肯定就不是一下兩下,既然不是一下兩下就需要時間,僅140米摩托車和警車的時間差,李福濤能有一勁打關俊勇的時間嗎?
    2、根據關俊勇描述的是李福濤一勁打他的頭部,都打在他護頭的左手上了,那麼就不是一下兩下,既然不是一下兩下,怎麼只打到一節手指,其餘手指完好無損,難道是挑著打的嗎?
    3、關俊勇描述的是李福濤左手拿著石頭打他,他用右手搶石頭,李福濤用右手握拳打他頭部,李福濤又不是左撇子,如果李福濤真的拿石頭打他的話,正常不是左撇子的話,都會本能的去用右手拿石頭,怎麼會用左手拿石頭呢?明顯關俊勇撒謊。
    通過上述三點不現實的理由,足可說明關俊勇的陳述不真實,是在撒謊。另外關俊勇本人在他所有的陳述中對撞桿逃離及參與行兇的事實避而不談、故意隱瞞,足以證明關俊勇非常的不誠實,如此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人,他的指控怎能是事實。
第(三)所謂證據,證人董清爽、李福龍、宋海峰、陳素娥、白民偉的證言;
1、董清爽、宋海峰的筆錄不能證實關俊勇左手指骨折是被李福濤打的證據:
公安機關證據卷宗第24頁南樓公安分局民警鞏維、鍾久勝於2011年11月28日詢問董清爽的筆錄:
警察問:你們雙方的傷是怎樣造成的?
董清爽答:我和關俊勇的頭部傷是被地磅男子打的,關俊勇手指處傷,我不知是誰造成的,地磅男子的頭部傷是被我打的,怎麼打的,我也不清楚。
公安機關證據卷宗第27頁南樓公安分局民警鞏維、鍾久勝於2011年12月14日詢問董清爽的筆錄:
警察問:你是否看見關俊勇和其他人在一起廝打?
董清爽答:我和地磅老闆第二次廝打在一起時,我只看見騎摩托穿迷彩服的人去打我姐夫關俊勇了,他倆怎麼打的,我沒顧上看,不一會,警察來了,就把我們拉開了。
公安機關證據卷宗第72頁南樓公安分局民警鞏維、鍾久勝於2012年5月28日訊問董清爽的筆錄:
董清爽答:「同時我看見關俊勇與穿迷彩服的男子(李福濤)打到一起,他倆怎麼打的,我沒注意看,正打著呢,警察就來了。」
公安機關證據卷宗第76頁南樓公安分局民警鞏維、鍾久勝於2012年5月29日訊問董清爽的筆錄:
警察問:你和李福龍第二次廝打在一起時,關俊勇在幹什麼?
董清爽答:我和李福龍互相廝打時,我只看到穿迷彩服的人(李福濤)和關俊勇打在一起,也沒工夫看他們是怎麼打的。
公安機關證據卷宗第36頁南樓公安分局民警陳磊、鍾久勝於2012年3月21日詢問宋海峰的筆錄:
宋海峰答:「我就上跟前把姓董和姓李的拔了開了,等我去接警車后他們怎麼打的,我就不知道了。」
    上述董清爽的四段筆錄足以證明關俊勇手指骨折傷,董清爽是不清楚怎麼弄的,卻怎麼能證實關俊勇手指骨折是被李福濤打的呢?宋海峰的筆錄也沒有看見關俊勇左手指的傷是被告人李福濤所為,尤其董清爽與關俊勇、宋海峰是一夥的,是共同歐打李福龍的行兇者,而且關俊勇是董清爽的姐夫,所以關俊勇、宋海峰、董清爽相互之間是存在利害關係的,更何況董清爽、宋海峰的筆錄並沒有能證明李福濤用拳頭打關俊勇頭部之情節,怎麼能當做認定李福濤有罪的證據呢?
2、李福龍、陳素娥、白民偉的筆錄根本沒有能證明李福濤犯有輕傷害罪的事實和理由:
公安機關證據卷宗第50頁南樓公安分局民警陳磊、鞏維於2011年11月28日詢問李福龍的筆錄;
李福龍答:「我看見的是李福濤將司機拽開了,他倆互相拽著,不一會,警察來了,就拉開了。」
公安機關證據卷宗第40頁南樓公安分局民警陳磊、鍾久勝於2012年4月16日詢問陳素娥的筆錄:
陳素娥答:「我往那邊走時,看見第一個到廠子來拉貨的大貨車司機(宋海峰)從北邊跑過來,奔李福龍他們去了,這時我還是看不見他們,等我走到能看見他們的時候,我只看見他們四個人(關俊勇、宋海峰、董清爽、李福龍)撕搏在一起,我看打起來,我就害怕打仗,也沒細看,就往回走,緊接著,李福龍就跑回來,我讓他進屋洗臉,他沒理我,就在那站著,我就去幹活了。」
公安機關證據卷宗第44頁南樓公安分局民警鞏維、鍾久勝於2011年11月28日詢問白民偉的筆錄:
白民偉答:「警察就讓那個人(宋海峰)上車了,我也跟著上車了,一起去找李福龍,在陳其營家雷蒙旁邊的一個衚衕里,找到李福龍,在車上我就看見有兩個人在打李福龍,其中一個人手裡還拿著一根半米長的鐵棍打李福龍,到跟前後,警察下車把他們拉開,叫的救護車把他們三個人拉走了,我知道就這些。」
    上述李福龍的筆錄無法證明李福濤有打關俊勇的行為,白民偉的筆錄中也沒有看見關俊勇與被告人李福濤有撕打的經過,陳素娥的筆錄中根本就不知道被告人李福濤騎摩托車來到打仗現場,卻怎麼能證實關俊勇的左手指骨折是被告人李福濤所為呢?又怎麼能證明李福濤有犯罪行為呢?公安、檢察機關明顯欲蓋彌彰。
第(四)所謂證據,書證:公安機關的《出警情況說明》;該份說明上說的:「在車上我們看到李福龍與董清爽、李福濤與關俊勇雙方正在互相廝打。」該份證明是不真實的,是不可採信的,其不真實的事實和理由如下:
(1)、該《出警情況說明》不是原始的出警記錄,在全部卷宗里也沒有原始出警記錄。
(2)、該《出警情況說明》是民警陳磊、鞏維於2013年1月12日案發後一年多出具的,而不是出警時間2011年11月28日之後近期內出具的。
(3)、在全案的前一部分,審理行兇者關俊勇小舅子董清爽的案卷里沒有任何出警記錄和出警情況說明的。
    上述三點事實以及在前文列舉的公安機關諸多程序違法重重貓膩的證據足以證明該份《出警情況說明》是弄虛作假的說明,明顯是為陷害李福濤而後補的,如此明顯作假的《出警情況說明》怎麼能當作認定李福濤有罪的證據來使用呢?
第(五)所謂證據,法醫鑒定書:法醫鑒定書只能證明關俊勇傷情的存在,不能證明該傷是怎樣造成的,在本案中我弟李福濤趕到案發現場前、關俊勇參與歐打李福龍的事實證據是確實、充分的,不論是從有肢體接觸的程度、還是我被關俊勇、董清爽、宋海峰三人打的滿臉是血致輕傷害的後果來看,其左手指一節骨折,打我時自傷的可能性顯然要大於我弟李福濤與關俊勇的肢體接觸。
    上述公安、檢察機關認定李福濤有罪的五項證據的如實展現和詳細說明,足以證明認定李福濤有罪證據是不確實的、更談不上充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訴法》的解釋第64條明確規定:「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對被告人從重處罰應當適用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可大石橋市人民法院卻無視該條法規,在不能明確證明關俊勇的一節手指骨折傷是被李福濤造成的,明知李福濤與關俊勇的肢體接觸是在關俊勇和董清爽毆打其哥李福龍的危急時刻,明知李福濤是沒有時間一勁打關俊勇頭部的,明知關俊勇在本案中是負有主要責任的行兇者,明知關俊勇的一節手指骨折傷是極有可能在毆打李福龍時自傷的,判處李福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相信懂點法律常識的人都會明白這是極不公正的,是糊塗法官還是另有黑幕?
    綜合上述所有的證據和事實,足以證明公安、檢察機關失職瀆職、違法辦案的犯罪行為,對行兇主犯關俊勇有罪的人證物證俱在,並且還有被害人的指認,公安、檢察機關卻不予追究。而對無罪之人李福濤既沒有本人的供認,更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僅憑關俊勇本人捏造的一面之詞,就強行認定為犯罪,兩者鮮明的對比,更是公安、檢察機關徇私枉法瀆職犯罪的鐵證。而公安、檢察機關如此明顯的瀆職犯罪行為卻進行的堂而皇之,人民法院又沒有給予公正的審判,難道中央真的不知道地方如此的黑暗,難道只有群體的事件與災難、死幾條人命才能得以重視,其餘的都無所謂嗎?可不查不問又怎知這只是個案,總是說讓人民群眾依靠法律來解決問題,可如此腐敗不公不正的法律、人民群眾又怎麼來依靠。現象說明本質,這些腐敗分子的工資薪酬都不夠他們日常抽的高檔煙錢,卻還坐著轎車、住著好房、穿著明牌...,這等明顯收支不符,在大石橋公職人員中卻已不足為奇的現象足以說明一切,難道都是祖宗留下的遺產?為何投訴舉報石沉大海,為何上訪告狀比登天難,古時候還有八府巡按到地方進行巡查,可現如今人民群眾主動上告都無人理會,難道是全國各地均以腐敗不堪、中共中央已無力顧及,還是勤政愛民、人民利益高於一切....的口號全是謊言?人民的前途在哪裡?百姓的希望在何方?真是國之羞恥、民之災難。但願人人都不再沉默,為自己的不平、為天下的不公發出吶喊,呼喚公平公正、呼喚光明希望。
悲憤自訴人:李福龍
手機:13464397841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7-18 21:47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