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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雲力主不殺江青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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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鳥后飛 發表於 2012-7-19 19:1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毛澤東逝世以後,以江青為首的「四人幫」加緊了奪取黨和國家最高領導權的步伐。他們的種種倒行逆施,在全國廣大幹部和群眾中激起了越來越強烈的憤慨。大家都覺得這種狀況再也不能繼續下去了,1976年10 月,在華國鋒、葉劍英、李先念、陳雲等人的努力下,中央採取斷然措施,一舉粉碎了「四人幫」。然而,在審判「四人幫」的問題上,卻頗費周折。

    適用這次審判密切相關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在1980年就已生效。早在開庭后的審理期間,一些官員就向法庭轉告了他們的意見。

    有的人提出:「黃永勝、吳法憲應判17年有期徒刑,邱會作、李作鵬應判15年有期徒刑。判輕了說服不了人。江騰蛟謀害毛澤東主席,這條罪行嚴重。但未遂,認罪態度較好,有自首情節。」

    接著,中央、國務院直屬各機關,海、空軍等單位分別提出判刑意見:江青、張春橋應判處死刑或死緩;黃、吳、李、邱、江在歷史上還做了一點貢獻,他們是革命出身的,且認罪態度較好,因此最高刑應比江青案量刑低…… 這些意見從各個渠道送到特別法庭。

    特別審判庭第一審判庭和第二審判庭在開庭審理期間曾組織全國6萬多代表旁聽,他們均發表了量刑意見。

    1980年12月,全中國幾百萬官兵的代表在京西賓館對10名主犯量刑進行過投票,並提出一張「單子」:

投票人數88人。

    江 青:死刑並立即執行/33人,死緩/48人;

  張春橋:死刑並立即執行/36人;死緩/46人;

  姚文元:無期徒刑/65人;20年/11人;

  王洪文:無期徒刑/17人;20年/49人;

  陳伯達:無期徒刑/32人;20年/27人;死緩/15人;

    這時,民革副主席屈武還轉給鄧小平一封信:

    小平同志並轉中央:

    江青罪大惡極,死有餘辜,如不處以死刑,則:1、不能為死者申冤;2、不能平民憤;3、使其餘黨存死灰復燃的幻想;4、使心有餘悸的人擔心將來變天。以上幾點都不是從法律角度考慮,如按刑律,罪不至死當然可不判死刑;如依法應判死刑而不判死刑,則將鑄成大錯。

    陳雲雖然贊成對「四人幫」採取斷然措施,但卻堅決反對對他們用死刑。為了清算「四人幫」,1980年11月至198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特別法庭,對他們進行立案審理。

    在「國人皆曰可殺」的氣氛中,中央政治局開會討論對主犯江青量刑。許多人主張判處死刑,陳雲卻力主「不能殺」,認為同「四人幫」的鬥爭終究是一次黨內鬥爭。有人提出黨內鬥爭也可以殺,陳雲依然堅持說「黨內鬥爭不能開殺戒,否則後代不好辦」。

    陳雲甚至最後說,你們堅決要殺,請在會議記錄里寫上「陳雲同志不同意」。

1981年1月25日,由特別法庭開庭對四人幫的10名主犯做了宣判,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江青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處被告人張春橋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處被告人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被告人王洪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處被告人陳伯達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被告人黃永勝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被告人吳法憲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被告人李作鵬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被告人邱會作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被告人江騰蛟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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