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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無罪,罪在金融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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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豬快跑 發表於 2011-9-4 20:5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浙江女富豪吳英的命運註定多舛。2007年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刑拘,又因集資詐騙罪被一審判處死刑。到現在,「吳英案」二審已開庭四個月,早過了判決期限,卻遲遲沒有結果。吳英真的罪已至死嗎?

吳英沒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沒有集資詐騙

吳英的行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

中國刑法第176條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該罪有三個特點:一、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或以變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二、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三、擾亂國家金融秩序,比如發放貸款等。

關於高利率,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對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以上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所以吳英雖然存在提高利率的行為,但這種行為還構不成犯罪。

對於向公眾吸收資金,所謂「公眾」,即意指不特定的、社會上的大多數人。而據目前已調查出來的結果顯示,吳英從林衛平、楊志昂、楊衛陵、楊衛江、龔益峰等人處借貸款項,均為一對一的定向借款,雙方以契約為依據約定借還款的細則。專門從事民間拆借的林衛平等人或許存在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但吳英顯然不是。

關於第三點,不同於林衛平等吸收存款後放貸,從中賺取息差的行為,吳英的借款多用來發展實業。吳英2006年籌得款項后,購買房產(多為沿街商鋪)、創辦連鎖酒店,打造「本色」一條街,並沒有用借來的錢發放貸款,談不上擾亂金融秩序。

吳英同樣也沒有進行所謂的「集資詐騙」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的三個特點:其一、必須是非法集資;其二、必須是詐騙的目的;其三、向公眾集資。

關於第一點,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並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就構成了集資詐騙。可見,「集資詐騙罪」是「非法吸引公眾存款罪」的「嚴重版」。

關於第二點,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然而吳英是將集資款用于歸還本色集團經營所欠債務,並沒有虛構集資用途,也沒有編造虛假證明文件,並不構成詐騙。關於第三點,吳英也沒有向公眾集資,這一點與上文所說其不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理由一致。

如果吳英有罪,那麼我國大量的民間融資都有罪

中國現行的金融壟斷已經不適應經濟的發展

上世紀五十年代中國禁止所有的民間借貸,由國家全面壟斷金融借貸。而改革開放至今,民間借貸一直遊走在灰色地帶。2008年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算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民間借貸,但同時也「鋸了小額信貸的一條腿」:該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只能貸款,不能吸收存款,這讓小額貸款公司在發展中面臨嚴重的資金不足。

然而擁有合法地位的國有銀行,出於金融機構的自利本性和對風險的控制,主要為大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服務,中小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和個人,很難從銀行貸到款。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張承惠根據自己的調研結果表示,2009年中國中小企業貸款佔全部金融機構貸款比重只有10%左右,而且幾乎都是一年以內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

國有金融機構「歧視」民營企業,而民間借貸的發展又受到政策限制,中小企業長期深陷融資難題,中國現行的金融壟斷已經嚴重阻礙的經濟的發展。

中國的民間高利貸是「存在即有其合理性」

在民營企業強烈的資金需求驅動之下,江浙地區誕生了蓬勃的民間借貸市場,並已經擁有了比較成熟的信用評估和風險管理制。像吳英這樣的,建立在古老的熟人社會基礎上的民間借貸,在江浙一帶相當普遍。

而在全國範圍內,據央行研究局局長張健華披露,當前我國民間借貸資金存量超過2.4萬億元,占借貸市場的比重達到5.6%。同時,隨著央行不斷凍結資金,縮減信貸規模,民營企業的融資渠道進一步被擠壓,致使更多的人轉而投向了「地下錢莊」。因為需求旺盛,民間融資利率水漲船高。以鄂爾多斯為例,其民間借貸貸出資金利率月息可達3.5%至7%不等。

「地下融資」在缺乏合法身份、承擔政策風險的前提下,仍然能發展至如此規模,並且有關部門屢禁不絕,洽洽印證了「存在即有其合理性」:民營企業對於資金的強烈需求,和當前金融壟斷的不合理。因此,不該讓民間合理的融資需求始終處於灰色地帶,遊走於罪與非罪的邊緣。

放開民間融資,讓吳英們別再成為金融管制的犧牲品

放開民間融資,未必會擾亂金融秩序

刑法第176條把「擾亂金融秩序」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就國家利益而言,金融秩序固然重要,但是我們要建立和維護的金融秩序,應當符合現代市場經濟制度。況且民間融資古已有之,發展至今已經形成了一套較為合理、成熟的信用評估和風險管理制度,未必會擾亂金融秩序。

經濟學家許小年(微博)曾說,大銀行決定在給企業放貸的時候要看三張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和損益表。而對於眾多沒有「三張表」的中小民企,民間借貸機構在實踐中總結出用「電錶、水表和出口海關的報關表」來衡量企業狀況的「土辦法」。

同時,因為不少民間融資是建立在熟人社會,民間借貸機構可以擁有更多的信息渠道,更仔細的了解到貸款人的真實情況,也可以控制金融借貸中因信息不對稱而帶來的貸款風險。

保障吳英的權利就是保障我們自己的權利

嚴格來說,吳英既不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不存在「集資詐騙」,她只是從事了「民間借貸」而已。而她之所以深陷囹圄,並被一審判處死刑,就是因為「民間借貸」的灰色身份,徘徊於合法與不合法的邊緣,令吳英的融資行為得不到法律保護。既然得不到法律保護,便是「說黑即是黑」。

浙江東陽市法院認為,「被告人向親戚、朋友、同事等吸納資金,同時對朋友介紹的人的資金也不排斥」,「且公眾也包括親友、同事等,足以認定各被告人主觀上具有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故意」。

見微知著,如果民間融資合法化再不啟動,不排除會有其它的民營企業家「被非法融資」,而「吳英案」對民間借貸邊界的界定,也將關係到民間融資的未來。可以說,保障吳英的權利就是保障我們每一個人自己的權利。


結語:吳英無罪,罪在金融管制。保障吳英的權利就是保障我們每一個人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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