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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註釋羅馬書(48)第二章13. 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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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2-4 00: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13. 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註釋:

  13.不是聽律法的稱義 這是猶太人所預先提出的抗議。因為他們已經聽過律法乃是義行的準則(申四1),他們只以律法的知識誇口。保羅為破滅此種錯誤的空想,他聲稱聽聞律法或持有律法的知識是無益的,不能因此在神面前稱義,乃是在行為上有所表顯,就是經上所記:"要聽從遵行,好叫你們存活。"本節經文的意義如下:"如果按照律法來稱義,那麼就必得履行律法的要求;因為律法的義,乃在乎行為的完全。"那些想樹立因行為稱義而濫用此節經文的人,當受三尺孩童所恥笑。所以此題無須於此討論。保羅僅僅就他以前所提過的勸勉猶太人,那就是說到律法的決定--他們不能因律法而稱義,除非他們守全律法,如果他們違犯了律法,也必因律法所宣布的受咒詛。雖然如此,我們也不能否認律法中所規定的完全之義。但是眾人都犯了罪,所以我們必須尋求另外的義。再者,我們能從本節經文證明無人能因行為稱義;因為如果人要單靠律法稱義,他就得守全律法,這樣沒有一人得稱為義;因為無一人能找到因守全律法而自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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