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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敏斯德信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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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理不倦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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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1-3 02:2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第十八章  論蒙恩得救的確信   

   一.凡假冒為善和其他未重生的人,雖然可能憑虛假的希望和屬肉體的自負,自己欺騙自己,以為已經得蒙上帝恩寵,處於得救的狀態(伯8:13-14;彌3:11;申29:19;約8:41);其實他們的這種希望必要落空(太7:22-23);但那真信主耶穌,誠心愛祂,努力用無虧的良心行在祂面前的人,在今生便可以確知自己已處於恩典之中(約壹2:3;3:14,18,19,21,24;5:13),並且可以歡歡喜喜地盼望上帝的榮耀,這盼望永不會使他們羞愧(羅5:2,5)

二.這種確信不是一種空幻的臆測與或然的信念,基於可能有錯誤的希望(來6:11,19),而是一種由信所生的無謬的確信,基於上帝拯救人的可靠應許(來6:17-18),基於心中存有得到這些應許所必有的諸般美德的明證(彼后1:4,5,10,11;約壹2:3,3:14;林后1:12),又基於賜人兒子名分的聖靈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上帝的兒女(羅8:15-16)。這聖靈是我們得基業的憑據,我們受了祂的印記,等候得贖的日子來到(弗1:13,14;4:30;林后1:21-22)

  三.此無謬的確信並不是信心的本質,一個真信徒在獲得這種確信以前,他也許要長久等待,並與許多困難奮鬥(約壹5:13;賽50:10;可9:24;詩88;77:1-12);可是,因為聖靈使他能夠知道上帝所白白賜給他的事,所以他可由於善用普通的蒙恩之道,毋須特別的啟示,就獲得這種確信(林前2:12;約壹4:13;來6:11,12;弗3:17-19)。因此人人都當更加殷勤,使自己更加確知是真正蒙召和被選的(彼后1:10);如此,在自己心中便可以加增聖靈里的平安與喜樂,對上帝的愛慕與感謝,並在順服的本分上力上加力,在順服中甘心樂意,這些都是此種確信當生的果子(羅5:1,2,5;14:17;15:13;弗1:3-4;詩4:6-7;119:32)。但這確信絕不會使人趨於懈怠放蕩(約壹2:1-2;羅6:1-2;多2:11-12,14;林后7:1;羅8:1,12;約壹3:2-3 ;詩130:4;約壹1:6-7)。  

  四.雖然真信徒得救的確信可能因各種緣故而被動搖、減弱或間斷,如因忽略保守它,或因墜入某種損害良心、叫聖靈擔憂的罪,或因遇著某種猝然和猛烈的試探,或因上帝收回祂面上的光,甚至讓敬畏祂的人也行在黑暗中,而無光照(歌5:2,3,6;詩51:8,12,14;弗4:30-31;詩77:1-10 ;太26:69-72;詩31:22;88篇;賽50:10);但他們絕不會完全缺乏上帝所賜的生命的種子與信心的生命,也絕不會完全缺乏對基督和弟兄的愛,以及誠實之心和盡本分的良心。藉著這一切,聖靈可以在適當的時候恢復這種確信(約壹3:9;路22:32;伯13:15;詩73:15;51:8,12;賽50:10)。同時,藉著這一切,他們可以獲得幫助,而不至於絕望(彌7:7-9;耶32:40;賽54:7-10;詩22:1;88篇)

第十九章  論上帝的律法  

    一.上帝賜給亞當一個律法,作為行為之約,用來約束他與他的後裔親自、完全、嚴格、持續地順服;上帝應許他遵守得生,警告他違背受死;並賜給他守此律法的能力(創1:26同2:17;羅2:14-15;10:5;5:12,19;加3:10,12;傳7:29;伯28:28)

二.在他墮落之後,此律法仍是公義的完美標準,並由上帝在西乃山頒佈於十條誡命之中,刻在兩塊石版上(雅1:25;2:8,10-12;羅13:8-9;申5:32;10:4;出34:1);前面四誡包含我們對上帝當盡的本分,其餘六誡包含我們對人當盡的本分(太22:37-40;出20:3-18)

三.除這通稱為道德律的十誡以外,上帝按自己的美意,把禮儀律賜給以色列人這未成年的教會,其中有若干預表性的律例,一部分是為崇拜之用,以預表基督和祂的美德、作為、苦難和惠益(來9,10:1;加4:1-3;西2:17);一部分揭示關乎道德責任的各種教訓(林前5:7;林后6:17;猶23)。這些禮儀律在新約時代都被廢止了(西2:14,16,17;但9:27;弗2:15,16)

四.上帝把以色列人視為一個國家,也賜給他們各種司法性的律例。這些司法律已與那百姓的國家一同期滿終止了,除了為著一般衡平法所要求的以外,現在不再有任何的約束力(出21,22:1-29;創49:10同彼前2:13-14;太5:17,38,39;林前9:8-10)

五.道德律永遠對所有人都有約束力,不管是已經稱義的人,還是其他人,都當順服(羅13:8-10;弗6:2;約壹2:3,4,7-8);這不僅僅是因其所含的內容,也是因其頒布者造物主上帝的權威(雅2:10,11)。這種責任,基督在福音中,不僅絲毫沒有廢掉,反而更加強了(太 5:17-19;雅2:8;羅3:31)

  六.雖然真信徒不在作為行為之約的律法之下,藉此稱義或被定罪(羅6:14;加2:16;3:13;4:4-5;徒13:39;羅8:1),可是這律法對於他們以及別人都大有用處,因它作為人生的標準,既將上帝的旨意和人生的責任指示他們,便指導並約束他們照著去行(羅7:12,22,25;詩119:4-6;林前7:19;加5:14,16,18-23);並且他們藉此既發現他們的本性、心思和生活的罪污(羅7:7;3:20),就因自省而對自己的罪更加認識、差愧、恨惡(雅1:23-25;羅7:9,14,24),並更清楚地知道他們對基督及其完美順服的需要(加3:24;羅7:24,25;8:3,4)。同樣,律法對重生者也有用處,因它禁止犯罪,抑制他們的敗壞(雅2:11;詩119:101,104,128);而它的警戒表明他們雖然免於律法所警戒的咒詛,但他們當知,自己因所犯的罪也應受什麼懲罰,為罪今生要受什麼痛苦(拉9:13,14;詩89:30-34)。照樣,律法的應許向他們表明上帝是嘉許順服的,雖然律法不被看作行為之約,可用來使人配得祝福(加2:16;路17:10),但他們若遵守律法就可以期望得到什麼樣的祝福(利26:1-14;林后6:16;弗6:2,3;詩37:11同太5:5;詩19:11);所以人因律法鼓勵行善、脅止作惡而揚善棄惡,並不表明他是在律法之下,而不在恩典之下(羅6:12 ,14;彼前3:8-12;詩34:12-16;來12:28-29)

  七.以上所述律法的用處與福音的恩典不僅不相矛盾,反而是密切契合(加3:21);基督的靈降服人的意志,並使人的意志能夠自由自在、甘心樂意地去行上帝要人去行的事,也就是上帝在律法中所顯明的旨意(結36:27;來8:10;耶31:33)

第二十章  論基督徒的自由與良心的自由  

    一.基督為在福音之下的信徒所買贖的自由包括:免除罪債的自由,脫離上帝定罪之震怒的自由,和脫離道德律的咒詛的自由(多2:14;帖前1:10;加3:13);又把他們從現今這邪惡的世界、撒但的捆綁、罪惡的轄制(加1:4;西1:13;徒26:18;羅6:14)、苦難的煎熬、死亡的毒鉤、墳墓得勝的權勢和永遠的定罪中,救拔出來(羅8:28;詩119:71;林前15:54-57;羅8:1);也使他們得以自由地進到上帝面前(羅5:1-2),順服祂,不是由於奴僕的恐懼,而是由於孩子一般的愛和樂意的心(羅8:14-15;約壹4:18)。這一切也屬於在律法之下的信徒(加3:9,14);但在新約之下,基督徒的自由更加擴大,他們從猶太人教會所服從的禮儀律的軛下得了自由(加4:1-3,6,7;5:1;徒15:10-11),並且能更加坦然無懼地進到施恩寶座前(來4:14,16;10:19-22),與上帝自由之靈有交通,這交通比在律法之下的信徒通常所享有的更豐盛(約7:38-39;林后3:13,17,18)

二.惟有上帝是良心的主宰(雅4:12;羅14:4),並使良心在信仰或崇拜上,不受那些違背聖經或在聖經之外的屬人的各種主義與命令的束縛(徒4:19;5:29;林前7:23;太23:8-10;林后1:24;太15:9)。所以人若本乎良心相信此類主義,或遵守此類命令,乃是背叛良心的真自由(西2:20-23;加1:10;5:1;2:4-5);若要求人毫無保留地相信,絕對地、盲目地服從,這乃是毀滅人良心和理性的自由(羅10:17;14:23;賽8:20;徒17:11;約4:22;何5:11;啟13:12,16,17;耶8:9)

  三.凡假借基督徒自由之名犯罪縱慾的,乃是破壞基督徒自由的真諦;因為主叫我們從仇敵手中被救出來,是為要叫我們終身在祂面前坦然無懼地用聖潔公義事奉祂(加5:13;彼前2:16;彼后2:19;約8:34;路1:74-75)

  四.並且因為上帝的意思不是要叫祂所設立的權柄與基督為我們所買贖的自由互相毀壞,而是使二者互相維持,彼此保守;所以,凡假借基督徒自由之名反對國家或教會的任何合乎律法的權柄,或其行使的人,都是抗拒上帝的命令(太12:25;彼前2:13-15;羅13:1-8;來13:17)。凡人所發表的意見,或支持的行為,若違背自然之光,或違反基督教關於信仰、崇拜或品行的已知原則,或違反敬虔的實意,以及凡在其本身性質上,或在其發表和提倡的方式上,有損基督在教會中所設立的和平與秩序的荒謬意見和行為,都可以根據教會的審查和國家官員的權柄(申13:6-12;羅13:3,4;約貳10,11節;拉7:23-28;啟17:12,16,17;尼13:15,17,21,22,25,30;王下23:5,6,9,20,21;代下34 :33;15:12,13,16;但3:29;提前2:2;賽49:23;亞13:2,3),予以傳喚,令其做出解釋,受到合法的制裁( 羅1:32;林前5:1,5,11,13;約貳10,11節;帖后3:14;提前6:3-5,又多1:10,11,13又3:10;太18:15-17;提前1:19,20;啟2:2,14-15,20,3:9

第二十一章  論崇拜和安息日

    一.自然之光顯明有一位上帝,祂是萬有的主宰,對萬物有至高的主權;祂本為善,並善待萬物;所以人當盡心、盡性、儘力地敬畏、愛慕、讚美、求告、信賴、服事祂(羅1 :20;徒17:24;詩119:68;耶10:7;詩31:23;18:3;羅10:12;詩62:8;書24:14;可12:33)。但敬拜真上帝惟一蒙悅納的方法乃是由祂自己設立的,並限於祂自己所啟示的旨意,因此我們不可按照人的想象和設計,或撒但的建議,使用任何有形的代表物或聖經所未吩咐的其他任何方法(申12:32;太15:9; 徒17:25;太4:9-10;申4:15-20;出20:4-6;西2:23),去敬拜祂。
        二.崇拜應歸於上帝父、子、聖靈;並且惟獨歸於祂(太4:10;約5:23;林后13:14),而不可歸給天使、聖徒或其他任何受造之物(西2:18;啟19:10;羅1:25);並且自從人墮落以來,只可藉著一位中保敬拜上帝;基督之外,別無中保(約14:6;提前2:5;弗2:18;西3:17)
三.感恩的祈禱是崇拜的一個特別部分(腓4:6),是上帝向萬人所吩咐的(詩65:2);為要祈禱蒙悅納,必須奉聖子的名(約14:13,14;彼前2:5),藉聖靈的幫助(羅8:26),照上帝的旨意(約壹5:14),用悟性、敬畏、謙卑、熱忱、信心、愛心和恆心去求(詩47:7;傳5:1-2;來12:28;創18:27;雅5:16;1:6-7;可11:24;太6:12,14-15;西4:2;弗6:18);若出聲祈禱,當用人明白的言語(林前14:14)
四.我們祈求,是為合乎聖經之事(約壹5:14),是為現在和將來活在世上的人(提前2:1-2;約17:20;撒下7:29;得4:12);但不可為死人祈禱(撒下12:21 -23;路16:25-26;啟14:13),也不可為那些明明犯了至於死的罪的人祈禱(約壹5:16)
五.存虔誠敬畏之心誦讀聖經(徒15:21;啟1:3),講道純正(提后4:2),用悟性、信心和敬畏順服上帝而認真聽道(雅1:22;徒10:33;太13:19;來4:2;賽66:2),心被恩感歌唱詩篇(西3:16;弗5:19;雅5:13),以及正當舉行和按理領受基督所設立的聖禮,都是宗教崇拜正常的一部分( 太28:19;林前11:23-29;徒2:42)。此外,宗教的宣誓(申6:13;尼10:29),許願(賽19:21;傳5:4-5),在特殊時節下嚴肅的禁食(珥2:12;斯4:16;太9:15;林前7:5),和感恩,(詩107;斯9:22),都要各按其時,以聖潔敬虔的方式舉行(來12:28)
六.如今在福音時代,無論是祈禱,或是崇拜的其他部分,既不限於任何地方和任何方向,也不因舉行的地方或面對的方向而更蒙悅納(約4:21);但要用心靈和誠實(約4:23-24),隨處敬拜上帝(瑪1:11;提前2:8);每日(太6:11)在個人家庭中(耶10:25;申6:6-7;伯1:5;撒下6:18,20;彼前3:7;徒10 :2),獨自在隱密處,都要如此行(太6:6;弗6:18);照樣在公共集會中更要嚴肅地敬拜上帝;當上帝藉著祂的聖言或護理招聚公共聚會時,不可漠不關心,或故意忽略,或停止聚會(賽56:6-7;來10:25;箴1:20-21,24;8:34;徒13:42;路4:16;徒2:42)。   
七.一般而言,把適當的時間分別出來敬拜上帝,乃是自然之理;同樣,上帝在聖經中用一種積極的、道德的、永久的誡命,特別指定七日的一日為安息日,要萬世萬代的人都向祂遵守此日為聖日(出20:8,10,11;賽56:2-4,6,7)。這聖日從世界的起頭到基督的復活都是一周的末一日;從基督的復活起,改為一周的第一日(創2:2,3;林前16:1-2;徒20:7),在聖經中稱為主日(啟1:10),而且要持守它作為基督徒的安息日,直到世界的末了(出20:8,10;太5:17-18)
  八.人人都當向主遵守這安息日為聖,要適當預備自己的心靈,提前調整日常事務,然後不僅要整日停止自己的工作及有關屬世職務和娛樂的言談與思想,守聖安息日(出20:8,16:23,25,26,29,30;31:15-17;賽58:13;尼13:15-19,21-22),而且要用全部時間,或同眾人,或在私下,舉行禮拜,並盡本分行必要和慈善的事(賽58:13;太12:1-13)

第二十二章  論合乎律法的宣誓和許願    

     一.合乎律法的宣誓是崇拜的一部分(申10:20),即在必要的時候,宣誓者嚴肅地呼籲上帝,為他所講述或承諾的事作見證,並按照他宣誓的真偽對他施行審判(出20:7;利19:12;林后1:23;代下6:22-23)
二.惟有上帝的名才是人應當用來宣誓的,應用時當存完全聖潔的敬畏之心(申6:13);所以,人若用那榮耀和可畏的名虛空地或輕率地宣誓,或用別的名宣誓,都是有罪的,可憎惡的(出20:7;耶5:7;太5:34,37;雅5:12)。然而,不論是在舊約聖經還是在新約聖經中,在嚴肅的場合和重要的事件上,宣誓都是上帝的聖言所認可的(來6:16;林后1:23;賽65:16);這樣,在這類事件上,合乎聖經的權威所規定的合乎聖經的宣誓也應當予以遵行(王上8:31;尼13:25;拉10:5)
三.凡宣誓者,都要正當地考慮此嚴肅行為的莊重性,並且只宣述他完全相信真實無疑的事(出20:7;耶4:2)。任何人不應起誓把自己束縛於任何事上,除非那事是善良和公義的,是他如此相信的,並且是他能夠而且決心實行的(創24:2,3,5,6,8,9)。然而在關於善良和公義的事上,若拒絕合乎聖經之權威所命令的宣誓,那便是罪(民5:19,21;尼5:12;出22:7-11)
四.宣誓應照簡明普通的字義,不可用模稜兩可的雙關語,或內心有所保留意思的字句(耶4:2;詩24:4)。宣誓不能迫人犯罪;但在非屬犯罪之事上所作的宣誓,雖有損於己 ,也得遵守實踐(撒上25:22,32-34;詩15:4);縱使向異端者或不信者所作的宣誓,也不可背棄(結17:16,18-19;書9:18-19;撒下21:1)
五.許願與帶承諾的宣誓性質相同,當用同樣的敬虔之心許願,並用同樣的真誠去遵守(賽19:21;傳5:4-6;詩61:8;66:13-14)
六.人不可向任何受造者許願,只可向上帝許願(詩76:11;耶44:25-26)。若要所許的願蒙悅納,就當甘心樂意,出於信心,並明白所包含的本份,為求對已經領受的慈愛表示感謝,或為求獲得我們所要的而許願;由此,我們對須盡的本分,或對與這些本分有關的事,應當更加嚴格地約束自己(申23:21-23;詩50:14;創28:20-22;撒上1:11;詩66:13,14;132:2-5)
七.人不可許願去行聖經所禁戒的,或阻止聖經所命令的本分,或行他力量所不及的,以及那未從上帝應許得著能力去實行的(徒23:12,14;可6:26;民30:5,8,12,13)。這樣看來,羅馬天主教修道者終生獨身,自甘貧窮,和服從教規的許願,決非更高的完全程度,而是迷信和犯罪的羅網,凡是基督徒,不可自陷於其中(太19:11,12;林前7:2,9;弗4:28;彼前4:2;林前7:23)

第二十三章  論國家官員

        一.上帝是至高的主和全世界的王,祂在自己之下設立國家官員治理人民,是為了祂自己的榮耀和公眾的利益,因此賦與他們佩劍的權柄,用以保護並鼓勵行善的,處罰作惡的(羅13:1-4;彼前2:13-14)
         二.基督徒若被委任接受並執行國家官員的公職,乃是合乎聖經的(箴8:15-16;羅13:1,2,4);他們在按照各個國家健全的法律執行公職時,應當特別維持虔敬、公正與和平(詩2:10-12;提前2:2;詩82:3-4;撒下23:3;彼前2:13),同樣,為此目的,如今在新約之下,他們可以合乎律法地從事公義和必須的戰爭(路3:14;羅13:4;太8:9-10;徒10:1-2;啟17:14,16)
  三.國家官員不可僭取講道,施行聖禮,或執掌天國鑰匙之權(代下26:18;太16:19;18:17;林前12:28-29;弗4:11-12;林前4:1-2;羅10:15;來5:4);然而他卻有權,也是他的本分,維持教會的合一與和平,保守上帝真理的純潔和完整,壓制一切褻瀆和異端,阻止或改革崇拜和法規的一切弊端,並正當地確立、執行並遵守上帝的典章(賽49:23;詩122:9;拉7:23-28;利24:16;申13:5,6,12;王下18:4;代上13:1-9;王下23:1-26;代下34:33;15:12-13)。為求促進這些目的,他有權召集教會會議,列席其間,並使所規定的合乎上帝的意旨(代下19:8-11;29;30;太2:4-5)。[6]
       四.人民當為國家官員祈禱(提前2:1-2),尊敬他們的人格(彼前2:17),給他們納稅(羅13:6-7 ),服從他們合乎律法的命令,為良心的緣故服從他們的權威(羅13:5;多3:1)。不信宗教或宗教差異,並不廢止國家官員正當和合乎聖經的權威,也不解除人民對他們的順服 (彼前2:13,14,16);這種順服,教會人員也是不能免的(羅13:1;王上2:35;徒25:9-11;彼后2:1,10,11;猶8-11)。教皇在他們領土之內對他們或他們的任何人民都沒有任何統治權或管轄權,尤其不能因著把他們判為異端者,或假託任何名義而剝奪他們的土地或生命(帖后2:4;啟13:15-17)

第二十四章  論結婚與離婚   

     一.婚姻只存在於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若同一時期一個男人有一個以上的妻子,或一個女人有一個以上的丈夫,都是不符合聖經的(創2:24;太19:5,6 ;箴2:17)
     二.婚姻制度的設立是為著夫妻之間彼此幫助(創2:18),以合法的方式生養眾多,增加教會的聖潔後裔(瑪2:15),並防止淫亂不潔之事(林前7:2,9)
三.凡能按自己的判斷表示同意的各種人都可結婚(來13:4;提前4:3;林前7:36-38;創24:57-58)。但基督徒的本分是只當在主裡面結婚(林前7:39)。所以,凡信奉真正改革派宗教的不應與不信的、天主教的、或其他敬拜偶像的結婚;敬虔者也不可與罪惡昭彰的或持守可詛異端的人同負婚姻之軛(創34:14;出34:16;申7 :3,4;王上11:4;尼13:25-27;瑪2:11-12 ;林后6:14)
四.不可在聖經所禁止的血族或姻族的親屬等內結婚(利18;林前5:1;摩2:7);此等亂倫的婚姻,決不能因人為的法律,或雙方同意,就變為合乎聖經,而作為夫妻同居(可6:18;利18:24-28)。男人不可娶妻子之至近的親屬;女人亦不可嫁丈夫至近的親屬,正如男女不可嫁娶自己至近的親屬一樣(利20:19-21)
五.人在訂立婚約之後犯姦淫,若在結婚之前被發覺,無辜者一方解除婚約,乃是正當的(太1:18-20)。人在結婚之後犯姦淫,無辜者一方可提出離婚(太5:31-32),並於離婚之後另外嫁娶,把犯罪者看為如同死了一般,乃是合乎聖經的(太19:9;羅7:2,3)
  六.雖然人的敗壞老是尋找理由,不正當地將上帝在婚姻中所配合的分開,但是只有當人犯了姦淫,或是故意離棄而無法由教會或國家官員挽救時,才有充分理由解除婚約(太19:8-9;林前7:15;太19:6)。離婚應當遵照程序公開進行,而不可任憑當事人隨己意自斷其事(申24:1-4)



[本話題由 追求永生 於 2010-01-03 02:28:57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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