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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註釋羅馬書(97)第四章2.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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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2-15 03: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
註釋:

  2.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 這是不完全的辯論,應當補充以下的話:"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他就能以自己的功德誇口,但他卻沒有理由在神面前誇口。所以他還不是因行為稱義。"如此說來,"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這句話乃是辨證家所謂三段論法的小前提,也就是議論的第二部分;此後應該加上我所提的結論,雖然保羅在此並未提及。他所說的"誇口",就是我們以為自己在神的法庭前該受報酬的那些事。亞伯拉罕都不能因行為稱義,我們有誰還能為自己的功德有所要求呢?


[本話題由 追求永生 於 2010-02-15 03:15:25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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