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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網易致敬】網易率先與紅十字會叫板!真是好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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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021 發表於 2008-5-21 19: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通過網易在線捐贈系統,網易在方便網友捐贈的同時,也可對網友捐款總數有明確記錄,起到全程監控作用。而網易合作方「中國紅十字總會」則不願意接受此方式。
  經協調,網易於2008年5月14日22時整停止與「中國紅十字總會」通過網易在線捐贈平台的合作,同時啟動與XXX人文基金管委會合作。截至 2008年5月14日22時,網易捐贈平台所接受網友捐贈資金將全額轉入「中國紅十字總會」。2008年5月14日22時起,網易所接受捐贈資金將全額轉入XXX人文基金管委會。
  
  網易的理由很簡單,就是無法對捐款有效監控。事實上,泡網裡面有文章已經明確寫出:「有30%的款項作為其他用途列支」(本人無法對該內容進行核對,不排除是假消息),所謂其他用途,我的經驗就是包括給地方民政部門建設辦公樓甚至其他。但是網易的動作,讓我個人堅定我的想法。一個中國網際網路代表公司願意在這個時候冒天下之大不韙,提出中止同紅十字會的合作,絕對不是商業炒作。
  
  現在已經是60億左右巨額款項(不含政府機構自己的救援款項),汶川全部人口10萬,加上其他地區,擴大3倍吧,全部受災假定為30萬,那麼平均每個人有20000元,一家4口,那麼等於每個家庭有8萬元救災款。就算中間有消耗50%(如果消耗這麼多,誰要出來背書說明?),每個家庭也能有4萬左右保障。我相信大災過來,平均一個受災家庭很難能到1萬以上實打實的人民幣(不計國務院給每個有死亡親屬的5000撫慰金)。[說明:因為有人對受災人口有疑問,我個人認為現在善款對應救護人口超過30萬是很正常的,故刪去上文數據,60億真不夠用可能性很大。]
  
  其實,作為一個普通老百姓,我確確實實內心深處都有對政府背景慈善機構的保留看法,這也是前幾天博文中對NGO組織的期望之深的動機。

  中國紅十字會,無法提供善款使用說明,這個本身就是對每一個捐款者愛心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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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mm021 發表於 2008-5-21 19:23 | 只看該作者

紅十字會:本次募捐100%用於災區 不再提留10%

  昨日,關於網易與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停止網路捐贈合作一事,記者採訪了網易北京區公共事務經理王艷青,她表示並非像此前外界猜測的那樣,即網易認為無法對捐 助款項進行有效監控而終止合作,而是另有考慮.此前,通過網易在線捐贈系統,網易在方便網友捐贈的同時,也可對網友捐款總數有明確記錄,起到全程監控作 用.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則不願意接受此方式(即通過網易在線捐贈系統捐款).
     
  經協調,網易於2008年5月14日22時整停止與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的宣傳合作,同時通過網易在線捐贈系統捐款的受贈方改為廖冰兄人文基金管委會.
  
  「紅十字會總會不願接受將錢先打入網易設立的賬號,再轉入紅十字會總會的賬號.他們希望在全國範圍內能夠統一對外發布捐贈的渠道信息.」王艷青表示,之所以後來選擇廖冰兄人文基金作為捐贈平台,是因為此前也有合作.
  
  此前,對於雙方解除合作,外界猜測更多放在紅十字會總會捐贈渠道不透明,網易無法全程監控.「事實上,我們在14日22時前的捐款,都匯入了紅十字會的賬戶,如果它不透明,我們怎麼會這麼做呢?」王艷青表示,與廖冰兄人文基金的合作也於15日14時08分停止.
  
  事實上,此前為了網路捐贈的規範化,中國紅十字會總會5月15日發表申明,表示目前與媒體的合作情況僅限於新聞發布和捐贈方式等信息的發布,未和任何媒體開展網上捐贈合作.同時中國紅十字會總會重申,號召全球抗震救災,所有捐款方式為五種:通過銀行捐款;通過郵局捐款;登錄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網站捐款;通過簡訊捐款;以及熱線電話.
  
  至於外界十分關心的捐款及捐物流向問題,民政部救災救濟司副司長龐陳敏告訴《第一財經日報》,這是由捐贈所在地民政部統一接受,再統一劃撥到四川當地民政部門進行分配的.
  
  紅十字會總會宣傳部一位工作人員則對記者表示,捐贈數額信息將在網站上實時更新,對於收支兩方面的數字,捐贈者都可以明確查詢.
  
  至於每一筆錢款和物資都分發到何處,目前由於數量龐大還無法做詳細跟蹤.這位工作人員表示,原先經民政部批准紅十字會可以在捐贈中提留10%作為機構運作經費,這次災情巨大,情況緊迫,全部捐獻錢物將100%用於災區.
  
  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方面公布消息,截至5月19日18時,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及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已接收到來自國內外捐贈款物達29.02億元人民幣,其中總會11.76億元,地方各級紅十字會17.26億元.根據目前款物到位情況,已向災區提供價值約6.49億元救災援助.
  
  《第一財經日報》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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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ondEdition 發表於 2008-5-21 20:11 | 只看該作者

不管怎樣,有監督比玩獨角戲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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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chinaforeve 發表於 2008-5-21 20:19 | 只看該作者
建議捐款告一段落後,由國家審計署對捐款帳戶進行審計!反正,我對紅十字會沒有百分比的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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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白山 發表於 2008-5-21 20:30 | 只看該作者
有多個慈善、救助捐款渠道與管理機構不是壞事。

好像聽到過說法國的捐款多大比例用於受捐人群的,具體數字不記得了,但肯定不是100%,因為需要運行費用,與廣告費用等。

說實在的,在西方捐款也沒聽說要完全透明的,他們有審計的,隔段時間可能公布直接用於救災的比例,也有幾個因此吃官司的。國內的問題可能是前幾次出了些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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蝸牛的家 發表於 2008-5-21 20:33 | 只看該作者
監督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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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白山 發表於 2008-5-21 20:40 | 只看該作者
網易這次僅僅是收集捐款,希望他們能夠同樣參與捐款的使用,參與具體的救援,並且把這項工作經常化。

對紅十字會與廖冰兄人文基金會而言,網易徵集的只是其中一部分。很難想象,那些錢進入大口袋后,還能容易地受網易的「全程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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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llelie 發表於 2008-5-21 21:51 | 只看該作者
這些錢不是網易,它不應該改變錢的去向。

很明顯,初期網易與紅十字會合作,網友認為錢是會經由網友——>網易——>紅十字會用於救災,而網易卻將錢款的流向進行改變,不知道是不是有欺騙網友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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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inBlanc 發表於 2008-5-21 22:13 | 只看該作者
透明一下是絕對必要的
清者自清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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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可兒 發表於 2008-5-21 23:17 | 只看該作者
啊?   那我們都是捐到紅十字去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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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的天空 發表於 2008-5-22 01:22 | 只看該作者
我很負責任的告訴大家,千萬不要相信紅十字會的這幫人,不公開不透明姑且不論.著幫人的職業操守實在太差.因為工作的關係,我曾經的一個面料供應商和我吃飯的時候說起過,他曾經做過紅十字會的幾筆業務,用他的話說,每米面料的價格都是天價,而且質量從來不管,都是用廢布冒充的! 請不要指責我的這位朋友,因為一切的一切他只是按照紅十字會的要求去做的,因為紅十字會的那幫腐敗的官僚要拿走我這位朋友的70%的利潤(回扣) , 我朋友說他也看不下去了,後來他退出了因為每天晚上都睡不著,覺得自己特別畜生!. 我朋友那天喝高了,拉著我的手說以後要捐款做善事千萬不能找中國紅十字會,他們太黑了!我很奇怪為什麼紅十字會的那幫B可以那麼心安理得,他們就不怕報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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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terDog 發表於 2008-5-22 01:27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沒有的天空 於 2008-5-22 01:22 發表
我很負責任的告訴大家,千萬不要相信紅十字會的這幫人,不公開不透明姑且不論.著幫人的職業操守實在太差.因為工作的關係,我曾經的一個面料供應商和我吃飯的時候說起過,他曾經做過紅十字會的幾筆業務,用他的話說,每 ...



哪個城市的紅十字會, 讓你朋友把事情的來龍去脈趕緊公布出來大家一起聲討~
豬要養肥了再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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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icsun 發表於 2008-5-22 02:27 | 只看該作者
加拿大紅十字會就要截流40%作為行政辦公用途!我日!!!
剩下的60%也不可能全部去四川,委內瑞拉還有沒穿褲子的呢!我再日!!!

我捐給慈濟了,他們這次只為地震募捐,也會有義工100%的送到四川,危難時刻,我相信慈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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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白山 發表於 2008-5-22 03:00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musicsun 於 2008-5-22 02:27 發表
加拿大紅十字會就要截流40%作為行政辦公用途!我日!!!
剩下的60%也不可能全部去四川,委內瑞拉還有沒穿褲子的呢!我再日!!!

我捐給慈濟了,他們這次只為地震募捐,也會有義工100%的送到四川,危難時刻 ...


估計各國的紅十字會和正規的慈善救助機構都截流,40%應該是屬於高的。

100%送到災區的大都是零敲碎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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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woo 發表於 2008-5-22 06:30 | 只看該作者
對網易表支持!

最好就是一切都有陽光的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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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o 發表於 2008-5-22 06:32 | 只看該作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14號令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10月31日公布)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組 織

  第三章 職 責

  第四章 標 志

  第五章 經費與財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並繳納會費的,可以自願參加紅十字會。
  第四條 中國紅十字會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循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確立的基本原則,依照中國參加的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五條 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紅十字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有關的活動。
  第六條 中國紅十字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則,發展同各國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係。
  第七條 中國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紅十字標誌。

                                                                               返 回
                                    第二章 組 織
  第八條 縣級以上按行政區域建立地方各級紅十字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全國性行業根據需要可以建立行業紅十字會。
  全國建立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第九條 各級紅十字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會長和副會長。
  各級紅十字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工作。
  第十條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設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各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理事會聘請。
  第十一條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返 回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二條 紅十字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救災的準備工作;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
  (二)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進行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群眾參加現場救護;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開展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
  (三)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四)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五)宣傳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和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
  (六)依照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人民政府委託事宜;
  (七)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紅十字會有權處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資;在處分捐贈款物時,應當尊重捐贈者的意願。
  第十四條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執行救助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第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返 回
                                 第四章 標 志
  第十六條 紅十字標誌具有保護作用和標明作用。
  紅十字標誌的保護使用,是標示在武裝衝突中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的人員和設備。其使用辦法,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執行。
  紅十字標誌的標明使用,是標誌與紅十字活動有關的人或者物。其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 因宗教信仰使用紅新月標誌的,其使用辦法適用紅十字標誌的使用規定。
  第十八條 軍隊使用紅十字標誌,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禁止濫用紅十字標誌。
  對於濫用紅十字標誌的,紅十字會有權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絕停止使用的,紅十字會可以提請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返 回
                               第五章 經費與財產
  第二十條 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撥款。
  第二十一條 國家對紅十字會興辦的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福利事業給予扶持。
  第二十二條 紅十字會為開展救助工作,可以進行募捐活動。
  第二十三條 紅十字會接受用於救助和公益事業的捐贈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四條 紅十字會建立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紅十字會的經費使用應當與其宗旨相一致。
  紅十字會對接受的境外捐贈款物,應當建立專項審查監督制度。
  紅十字會經費的來源和使用情況每年向紅十字會理事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紅十字會的經費使用情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紅十字會的經費和財產。

                                                                                返 回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法所稱"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確立的基本原則"是指1986年10月日內瓦國際紅十字大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章程"中確立的人道性、公正性、中立性、獨立性、志願服務、統一性和普遍性七項基本原則。
  本法所稱"日內瓦公約",是指中國加入的於1949年8月12日締結的日內瓦四公約,即:《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關於戰浮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和《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本法所稱日內瓦公約"附加議定書",是指中國加入的於1977年6月8日締結的《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和《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日知而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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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o 發表於 2008-5-22 06:35 | 只看該作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9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九號公布)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捐贈和受贈
    第三章 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第四章 優惠措施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捐贈,規範捐贈和受贈行為,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第四條 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 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第五條 捐贈財產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將捐贈財產挪作他用。
    第六條 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受贈的財產及其增值為社會公共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損毀。
    第八條 國家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給予扶持和優待。
    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益事業進行捐贈。
    對公益事業捐贈有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對捐贈人進行公開表彰,應當事先徵求捐贈人的意見。
    第二章 捐贈和受贈
    第九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願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第十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本法所稱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第十一條 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境外捐贈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接受捐贈,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對捐贈財產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將受贈財產轉交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也可以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分發或者興辦公益事業,但是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
    第十二條 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
    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
    第十三條 捐贈人捐贈財產興建公益事業工程項目,應當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對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作出約定。
    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由受贈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並組織施工或者由受贈人和捐贈人共同組織施工。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竣工后,受贈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建設資金的使用和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向捐贈人通報。
    第十四條 捐贈人對於捐贈的公益事 業工程項目可以留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的工程項目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興建的工程項目,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工程項目的名稱,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境外捐贈人捐贈的財產,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手續;捐贈實行許可證管理的物品,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證申領手續,海關憑許可證驗放、監管。
    華僑向境內捐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協助辦理有關入境手續,為捐贈人實施捐贈項目提供幫助。
    第三章 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受贈人接受捐贈后,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對於接受的救助災害的捐贈財產,應當及時用於救助活動。基金會每年用於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發展本單位的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對於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受贈財產,受贈人可以變賣,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當用於捐贈目的。
    第十八條 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的同意。
    第十九條 受贈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
    第二十條 受贈人每年度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督。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
    海關對減免關稅的捐贈物品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參與對華僑向境內捐贈財產使用與管理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受贈人應當如實答覆。
    第二十二條 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厲行節約,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從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開支。 第四章 優惠措施
    第二十四條 公司和其他企業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六條 境外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的用於公益事業的物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征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第二十七條 對於捐贈的工程項目,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優惠。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受贈人未徵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經徵求捐贈人的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捐贈財產交由與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管理。
    第二十九條 挪用、侵佔或者貪污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所用、所得款物,並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繳的捐贈款物,應當用於原捐贈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條 在捐贈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逃匯、騙購外匯的;
    (二)偷稅、逃稅的;
    (三)進行走私活動的;
    (四)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減稅、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在境內銷售、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條 受贈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贈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日知而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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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ai 發表於 2008-5-22 07:32 | 只看該作者
網易於5月14日22時停止與「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的宣傳合作,同時通過網易在線捐贈系統捐贈的受贈方改為廖冰兄人文基金管委會。改變的原因是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不願接受此方式。

  是中國紅十字會總會5月13日向網易發去的「關於誠請播發中國紅十字會地震呼籲的函」。函中寫道:誠請貴單位藉助單位的傳播網路資源,向社會發布地震呼籲書,凝聚更多的愛心,為援助災區群眾奉獻一份力量。(注意:僅一天前)

  發布呼籲書只屬於一種信息發布,根本不是「網上募捐的授權」。如果錢進的不是紅十字會總會賬號,審計部門將無法監督。

  《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更是國際紅十字運動的重要成員,《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為它的合法性提供了權威的保證。

「叫板」?至少是添亂!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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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步人生路 發表於 2008-5-22 07:44 | 只看該作者
不懂是什麼意思?網易捐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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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ai 發表於 2008-5-22 07:45 | 只看該作者
《中國紅十字會》接受的每一款海內外捐款和使用,都在審計部門的監督中。那麼別的籌款機構呢?它「透明」公開了嗎?為什麼在網路會出現假冒「紅十字會」騙錢呢?因為,國家審計局十數年中從來沒有查出問題。

在這個時候,把這樣一件毫無意義的事稱做「叫板」,合適嗎?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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