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上午10點,華為輪值董事長郭平在外媒記者會上宣布,華為已向美國聯邦法院提起訴訟,指控美國《2019財年國防授權法案》(H.R.5515 - John S. McCain 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2019)第889條款違反美國憲法,請求法院判定這一針對華為的銷售限制條款違憲,並判令永久禁止該限制條款的實施。
在立法實踐中,聯邦政府預算審核通常是整體推進而非政府各部門預演演算法案都單獨立法,每年的《國防撥款法案》也就和其他部門的撥款法案一併通過。也是由於撥款法案的複雜性,邏輯上應該每年依序通過的《國防授權法案》和《國防撥款法案》常常被打亂節奏,不止讓中國人云里霧裡,美國人也表示看不懂。去年底,美國國會研究服務部(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就專門出了一份報告,梳理從1961-2019年的國防授權、撥款法案。報告開門見山地表示:「由於美國國防部的授權及預演演算法案立法過程常常『不按教科書出牌』,追蹤起來令人困擾且很花時間。」
經查,889條即被歸於2019財年《國防授權法案》下的「門類A——國防部授權」(DIVISION A—DEPARTMENT OF DEFENSE AUTHORIZATIONS)之下的「標題8——採購政策,採購管理和相關事務」(TITLE VIII—ACQUISITION POLICY, ACQUISITION MANAGEMENT, AND RELATED MATTERS)之下的「副標題H——其他事務」(Subtitle H—Other Matters)之下的「第889條款.禁止特定通信及視頻監控服務或設備」(Sec. 889. Prohibition on certain telecommunications and video surveillance services or equipment.)。
其實除了上述理由之外,法案原文本身也有定義模糊以及超出立法許可權的嫌疑。前文提到,近年來,議員們常常在《國防授權法案》中附加一些其他與國防相關的「外圍」條例,只因該法案被視為每年都必須通過。查看近幾年的法案可以發現,正文開頭說明立法目的時,除了「授權對國防部軍事活動的撥款」等固有的國防預算直接相關事務之外,最後都會加上一句「以及為了其他目的」(for other purposes)。這樣「搭便車」確實增進了立法效率,但程序上並非毫無瑕疵。
沒錯,掌管財政大權的國會通過《國防授權法案》規定國防部的採購政策相當正當。但在「國防部授權」門類下的第889條,卻以「行政機構」主管(the head of an executive agency)為主語,而其引用的對「行政機構」的定義,筆者在前文也已說明,指的是遠遠超過「國防部」的所有聯邦政府部門乃至政府相關機構、產業。以籠統的「其他事務」為名在《國防授權法案》中對所有行政機構發號施令,這就管得太寬了點。
事實上,像今年的《國防授權法案》這樣摻雜了「其他事項」的龐大立法工程,即使整體成為法律,但不同條文的效力未必相同。以法案第1258條「國會對於台灣的意見」(Sec.1258. Sense of Congress on Taiwan)為例,條文使用的語氣就更多是一種建議而非命令。尤其是被歸於「其他事項」而非國會確實掌握的財政權範圍之內的事務,法律的具體執行就更難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