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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范冰冰案看中國立法漏洞和監管缺失 無錫王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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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zhenhua 發表於 2018-10-12 20:1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wangzhenhua 於 2018-10-12 22:04 編輯

最近,范冰冰逃稅案刷屏。影視明星范冰冰偷逃稅需要補繳8.84 億元稅款、罰金,免於刑事處罰。同樣,2002年4月,劉曉慶的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自1996年以來採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虛假申報等手段偷逃巨額稅款。2002年6月,劉曉慶被刑事拘留。422天後,劉曉慶被取保候審。稅務部門認定:劉曉慶及其公司偷逃稅1458.3萬元,決定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573萬元。

《刑法》禁止絕對不均勻罰。范冰冰和劉曉慶的不同處罰是《刑法》修正案七的修改,《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實際上給中國富人偷(逃)稅開了一扇門。如果小偷偷了金額3000元左右,就會刑事判刑。

范冰冰以大小合同、合同拆分、陰陽合同等方式取得電影《大轟炸》片酬3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申報納稅,其餘2000萬元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元,少繳營業稅及附加112萬元,合計730萬元;此外,還查出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范冰冰客觀上偷(逃)稅數額巨大,時間跨度長,明顯具有偷(逃)稅的主觀故意,主、客觀相統一,應當確認為故意犯罪,而且數額巨大、社會影響惡劣,應當從重處罰。僅僅行政處罰不足於罪刑相一致,震懾偷逃稅犯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是偷(逃)稅犯罪處罰的阻卻事由,是中國立法上的漏洞,是縱容富人偷(逃)稅,該條款成為了明星、富人們偷(逃)稅不負刑責的法定理由,形成「有錢人花錢免罪」、「逃成功就大賺、不成功僅僅補繳加罰款」的普遍認知。

10月3日中午,范冰冰在微博刊登致歉信「完全接受處罰決定,會盡全力克服困難籌措資金補繳罰款,以後也會監督公司管理、守法經營」。我們有理由相信:范冰冰的道歉不是因為真誠悔過,而是因為被舉報,如果不是前央視名嘴崔永元爆料,是不是照樣偷(逃)稅款?

「放縱的肉體,迷失的靈魂」,這是范冰冰在《蘋果》里的台詞,范冰冰作為社會的精英起到了極壞的精神表率、放縱了迷失的靈魂。

中國富豪偷漏稅並非個別現象,原因在於中國稅務主動偵查、稽查的能力不強,處罰力度不夠。處罰力度不夠在於《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漏洞。

在美國,逃稅罪(Tax Evasion)是聯邦犯罪,規定於《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簡稱USC.)第26編的《美國稅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IRC)第75章A 「犯罪」部分,第7201節。美國所有稅收犯罪乃至整個稅收體系設立的最終目的是制止和預防逃稅行為,促進稅收遵從,因此,逃稅罪,是美國傳統稅收犯罪體系的「壓頂石」,認定納稅人犯有逃稅罪,意味著他可能受到稅收犯罪中最重的處罰,即5年以下監禁,或個人25萬美金以下,組織50萬美金以下罰金,或者二者並處。

上世紀三十年代的美國黑老大,史上最牛社會哥阿爾·卡彭就是栽在IRS手中的,就是因為不交稅惹了不該惹的主,被IRS給盯上了。稅務部門在他身邊安插了一個卧底會計,查出他的非法收入沒上報,以逃稅罪名判了他11年。

據中國人民大學中國金融財政政策研究中心安體富教授分析,從納稅人經濟類型來看,我國國有企業偷逃稅面是50%,鄉鎮企業是60%,外資企業是60%,個人是90%。美國以低稽查率、高稅收、遵從度而世界聞名。究其原因,除了完善的稅收制度以外,嚴密的逃稅罪刑事處罰發揮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中國稅負太高,客觀上為中國富人偷逃稅(合理避稅)提供了理由。我在《房價沒有胸罩貴 任志強絕非嬌縱》有這樣的描述:誰多都想在房地產業中分一懷羹,於是眾多的衙門「行政執法」。「執法」是假,收費是真,在房價中行政收費佔房價20%。樓盤完工,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城建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印花稅、個人所得稅,簡直是雁過拔毛!如果,樓盤還有利潤,那麼土地增值稅,四級稅率累進位,最高徵收60%稅率。企業不堪重負,嚴重影響了中國企業的發展;其二、中國政府官員逃稅嚴重,地方政府官員通過各種隱性收入逃避稅收征管,破壞了社會的公平正義。因此,中國稅收的改革方向是低稅率嚴格徵收,取消各種規費。政府花錢應當增加透明度,每花一分錢,接受納稅人和人民的監督。

中國金融監督嚴重缺失,大量的資金非法流向海外。
2018年3月28日,安邦集團原董事長吳小暉的案件公開受理,被公訴的罪名有集資詐騙、職務侵佔,涉及金額達到652.48億元,這些資金被指控轉移到海外。
2014年,安邦集團全資收購了比利時保險公司FIDEA和比利時LLOYD銀行,2015年2月2日,吳小暉以19.5億美元收購了紐約核心地標:華爾道夫酒店,同年,以14億歐元全資收購了荷蘭VIVAT保險公司,以16億美元收購美國信保人壽公司等;以65億美元收購了黑石旗下地產投資信託企業。用中國銀行貸款的錢大量收購西方資產,涉及近千億的併購,卻不受監管,導致了大量資金外流,而這些富人在海外過上驕奢淫逸、荒淫腐化生活。吳小暉的案例僅僅是冰山一角。

中國銀行外匯部非法轉出外匯事件,最近的泛亞、e租寶、P2P,中國的地下錢莊,均證明中國金融業監管不力、存在塌方式腐敗。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有明文規定,但在中國鮮有這樣的判例。中國《刑法》上的洗錢罪是為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提供金融服務。顯然還不足以打擊猖獗的洗錢犯罪,人大立法中應當增加:為來源不明的巨額資金、巨額偷漏稅款等提供金融服務的構成洗錢罪。

稅收征管和金融監管是一根線的二個螞蚱,相輔相成。沒有完善的金融監督就不可能有完善的稅收征管。中國的假外資、假合資大行其道,而這些所謂的外資大多來自香港,有洗錢之嫌。


FATF關於反洗錢的《40+9項建議》已得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認可,成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重要內容,是國際反洗錢領域中的重要文件,對各國立法以及國際反洗錢法律制度的發展發揮了指導作用。遺憾的是中國至今沒有加入、完善對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的刑罰化。

中國的人臉識別技術已經達到分子水平,如果將這項技術融入到金融監管中,將極大地促進稅收征管和金融監管,預防腐敗的發生和資金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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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臣一品 發表於 2018-10-13 09:23 | 顯示全部樓層
立法上確實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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