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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法明門論簡義16-3》 民國唐大圓著 凈空法師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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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發表於 2018-3-23 10: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問? 於 2018-3-23 10:49 編輯

[原文]論曰:如釋尊言,一切法無我,何等一切法,云何為無我?
因世人皆執一切法有我,故不信唯識所變,今欲說明一切法皆唯識所變,故先引世尊一切法無我以證之。
這是在造論之先,引用聖言量為依據,象這樣的格局在論典裡面是很常見的。何等一切法?就是此地講的百法,云何為無我?就是後面所說的兩種無我:人無我法無我。這裡面需要說明白的,世尊是說法之主,一切法是世尊所說之法。說無我,就是說明了世尊在一代時教當中說無可說。諸位想想,如果一切法有自性的話,那就真有可說。一切法是幻有的沒有自體的,那麼佛所說的豈不是等於沒說一樣嗎?這就是經上常講的:說而無說、無說而說。既然佛本來無法可說,也沒有真實的法給人,那麼四十九年為什麼要說法呢?為什麼要傳道呢?拿什麼傳給人呢?沒有道可傳,也沒有東西可說,只不過是破眾生情執而已。這是首先要明了的。這一句話當中,我們就能體會這個意思。

第二點,凡夫執著五蘊身心假合之相以為是我,五蘊:色受想行識。外道比我們凡夫高明一點,他懂得身不是我。這個外道呢,是指印度一些高明的宗教,象婆羅門教、瑜伽數論,都有相當的定功,有本事升到無色界天。這些宗教不以為身是我,而以為神識是我,神識就是俗話所講的靈魂。身有生滅,神我是不生不滅的。這就比我們凡夫高明多了,但他還是錯誤的,所以依舊是凡夫境界。二乘聖者比外道又高明了,他們執著偏真涅磐以為是實在的,這也是一種我執,偏見之執啊。菩薩有沒有執著呢?還是有執著。可見執著真正不容易打破。菩薩如果以為有眾生可度,有佛道可證,非我莫能度,非我莫能證,這樣有證有得依舊沒有把我忘掉。"我"是一切凡聖共同的執著,不過凡夫與聖人執著深淺不同,範圍廣狹不同,執著那個病,無二無別。這是說明了執著。

第三點,要從諸法實相上說。一切法本來無我(無自體)。不但無我,連這個幻象也沒有,正如同佛法常說的,萬法皆空啊。這些萬法從哪裡來的呢?都是由於眾生執著才現前,所以萬法是從執著從分別上升起的。這樣說來,執著心越重的人,分別心越多的人,他的境界裡面越趨於複雜。怎樣才能離相呢?不執著不分別相就沒有了。佛與大菩薩們對於這個道理完全明了,佛給我們說法,因此佛給我們說法只說一個無,用這個無來破我們的迷執,換句話說,佛所說的一切法是破我們執著的工具,對治我們毛病的藥方啊。假如我們真正明了一切法無我,大乘法門不但你已經入進去了,你也差不多快要圓滿了。所以我佛經難經論多也是實在的,如果要說簡單,一句話可以概括:一切法無我。一句話就把世尊一代時教說個八九不離十了。這一點使我們學百法的人特別重視的。

那麼一切法在此地特別要說明的,一切法是佛所說的法,但不是佛所造的法。一切法從哪裡來的啊?從眾生執著來的。眾生要是不執著了,佛就無法可說。我們有執著,遇到佛請教他,他老人家給我們說法。如果我們沒有執著,去請教佛,佛啞口無言一句話也說不出來。正如同高明的大夫,我們有病他給我們看病,他給我們診斷治療用藥。如果我們是健康沒有病的人去找他,他無話可說。佛對於眾生說法也是如此,你執著重的,他多說幾句;你執著的輕的,他少說幾句;你沒有執著,你跟佛對面兩個人靜坐,彼此一句話也沒有。佛是這樣說法的,他沒有法可說。從這裡我們能夠體會佛在《金剛經》上說的:知我說法,如筏喻者。法尚應舍,何況非法?這不是明明告訴我們嗎?佛無法可說。經上又說:所謂佛法者,即非佛法。又說:如來無所說。釋迦牟尼佛說法四十九年,講經三百餘會,須菩提說如來無所說。諸位要好好體會無所說的味道啊。經上說的更徹底更究竟的:若人言如來有所說法,即為謗佛。這都是《金剛經》清清楚楚告訴我們的。經上還講:知一切法無我,得成於忍。本論講一切法無我,你要果然明白一切法無我,你就得成於忍了。得是得道,成是成就,忍是無生法忍。你就證得無生法忍了,相當於禪家明心見性大徹大悟。這個《百法論》怎麼可以小看它呢?不要看這個論五百多字,地上菩薩的境界,真正是大乘入道之門啊!

前面是假設一個問,何等一切法?云何為無我?經典告訴我們問有五種。第一種是不解故問。真正不明白,當然要發問。第二種是疑惑故問。自己根性很差,聽一遍兩遍三遍還是不懂,有的人要聽許多遍才悟過來。尤其是艱澀的學科,確實不是一遍能聽懂的,這樣雖然聽過也能提出問題。這兩種問叫做本分問,是應該的。第三種是試驗故問,他知道故意來考考你。第四種是輕觸故問,隨隨便便,沒有禮貌和虔誠的態度。這兩種問在佛教叫做慢鄙問,帶著我慢心發問,心裡瞧不起對方。這兩種問可答可不答,為什麼呢?提問沒有誠意。前兩種問一定要解答的。第五種是利樂有情問,他自己知道答案態度也非常恭敬,是為了利益眾生髮問。眾生愚痴不會問啊,提問題也要有相當的基礎。因此這些菩薩們大慈大悲,在佛面前代替眾生髮問,佛解答是針對在會大眾的疑惑。這種發問是利益眾生的,在佛經裡面十之八九都是這種問。這個地方也是如此。

[原文]一切法者。略有五種。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 。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應行法。五者無為法。一切最勝故 。與此相應故。二所現影故。三位差別故。四所顯示故。如是次第。
這個本子比較簡略,諸位最好還是從大藏經裡面把原文找出來。原文必須背誦,背到熟透了才是自己的。這個東西不熟,日常生活當中怎麼能提起觀照功夫呢?提不起觀照功夫,佛法學了有什麼用處?經文一再教給我們,依文字般若,起觀照般若,證實相般若。剛才我舉金剛經所說:知一切法無我,得成於忍。得成於忍,就是證實相般若,無生法忍是實相般若。所以原文一定要要背誦。

這一段解釋次第。一切法有個發展的順序,這個順序不能錯亂不能顛倒。諸位讀誦的時候不但一個字不能錯,而且句子不能顛倒。因為它的發展有一定的順序,好像一棵樹,根上長枝,枝上長條,條上長葉,次序不能顛倒。世間外道不懂這個道理,看到宇宙自然現象有條不紊,星球在太空運行,很有秩序,好象有個人在操縱。殊不知佛法講的宇宙發展的過程就是有秩序地。理論上有條不紊,理論發展為事相當然有秩序,這在百法裡面能夠看得出來。

雖聞佛言一切法無我,尚未能明其何謂一切法?如何謂之無我?今造此論,即說明其所以然。先說一切法,可分有為無為二種,次就有為法分為四位,九十四種,無為一位,分六種,合為百法。表之如下:
                                   ┌ 一心法八………………......一切最勝
                          ┌有為┤ 二心所有法五十一……..…與此相應
                          │       │ 三色法十一……………......二所顯影
                百  法 ┤       └ 四心不相應行法二十四..…三位差別
         (一切法)│
                          └無為六法有我………………......…四所顯示

論裡面首先把一切法歸納為五大類,前面四種是有為法,最後一種是出世間的無為法。在這五大類當中,如果只有前面四種,你就是凡夫外道。假如只有後面一種,你就是偏空小乘。菩薩全都有,即有為而無為,即無為而有為,這才是大乘菩薩法。解釋的順序,後面有個表。這個表列的很好,一目了然。一切法歸納為百法,百法裡面有有為和無為。

解釋這個次第,第一列心法為首,因為佛在經典裡面告訴我們,萬法唯心啊。《華嚴經》上說,應觀法界性,一切唯心造。我們要看好一切萬法的來源,首先要知道它的根本,根本是心法,一切凡聖染凈因果同是依心而立。它在一切法裡面最為殊勝,因此列為第一位。論文說一切最勝,它是一切萬法的理體,也可以說它就是一切萬法的造物主,一切萬法都是它變現出來的。

第二位是心所有法,心所有法是屬於心法所有的,歸納為五十一類。它與造物主關係非常密切,順序排在第二位。在此地我們要明了,心沒有善惡,也不能單獨造業。心要想造業,一定要借心所法的力量。心所法幫助它,它才能夠造業。所以論文說與此相應,此就是指心。這裡面每一個字都很重要。

第三位色法,色法包括的範圍非常廣大,凡是一切有形無形的物質都包括在裡面。色法並不單單講顏色,音聲味道也包括在裡面,六根所接觸的六塵全叫做色法。它有十一類,包括五根六塵。我們平常講六根,其中意根是心法,剩下五根屬於色法。六塵完全屬於色法,合起來一共十一。這是二所顯影。二是什麼呢?就是指的前面心法與心所有法。這樣看起來色從哪來的啊?心心所變現出來的,並沒有真正的色法可得。所以說色不是真正有,也不是外來的,它是八識的相分,就是自心的影像。識是能變,相是所變,因此色法本來就是屬於心法的一部分。佛這麼說,我們也相信,不會提出反對,可是這個境界很難轉過來。這就是我們無始劫以來都迷在色相之中,總以為色是真的,從來不曉得色法與心法真正的關係,不知道色法是心心所所變的一分相分。所以在百法裡面講二所顯影實在說得非常好,現是現前,影是影像。

第四位呢,心不相應行法,有二十四。什麼叫做不相應?後面會有詳細的解釋。此地略提一提。這一類法,不與心法相應,也不與心所法相應,也不與色法相應,但是與它們都有關係,離開它們三個它本身就沒有了。不相應行法是從三方面產生的一些事相。這些事相雖然完全是虛妄的,可是我們要是不認識它,就能障礙我們見性,因為這些不相應行法也必須認清楚,我們修行不至於發生障礙。小冊子裡面舉一個例子說明不相應行的狀況。好比我們畫一幅人像,面孔是甲的,身體是乙的,手腳是丙的,問問你這張相到底是誰呢?確實有這麼一張像,與甲乙丙都不相應但都有關係,離開甲乙丙這個像就沒有了,這個就是做不相應行法。底下講的三位差別,三位就是心法、心所有法、色法,從它們三位差別當中產生的事相。不屬於它們,但與它們脫不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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