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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珠法律評論:張小龍不要怕,謾罵不構成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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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珠法律評論:張小龍不要怕,謾罵不構成誹謗
文/劉龍珠
百度作業幫、小猿搜題和粉筆公考都是學生查找資料,相互交流的助學媒體,但最近它們之間卻打得不可開交。首先,小猿搜題的APP上出現黃色信息和貶低地震災民的言論, 而發表這些言論的IP竟被查出屬於百度作業幫的工作人員。小猿搜題因此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起訴百度不正當競爭,百度卻反訴小猿搜題侵犯其名譽權。 然後,粉筆公考的CEO 看不下去了,站出來職責百度的行為。接著百度把粉筆網、張小龍和他的自媒體「酷玩工作室」一起也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告到北京海淀區法院,並索要經濟損害賠償1500萬元。

張小龍是否侵犯百度的名譽權?
《民法通則》第101條明確規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另外,《民通意見》第140條也規定: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口頭等行使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百度是個公司法人,《民法通則》也明確規定法人享有名譽權,並禁止任何人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法人的名譽。可是對於任何一個侵權行為,都需要滿足四個構成要件:
1.        客觀上存在侮辱、誹謗的事實。
2.        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3.        被侵害的是特定的人。
4.        受害人的名譽受到了嚴重的損害。
在這個案件中,百度的工作人員在小猿搜題上發布不良信息在先,張小龍不過是就事論事表示對百度行為的不滿,並不能構成侮辱、誹謗。而且,即使百度成功澄清自己,證明不良信息不是他們發布的,張小龍也只是說了他認為的事實,所以他主觀上沒有過錯。另外,張小龍說百度「難道不怕斷子絕孫嗎」,斷子絕孫的事情永遠不可能發生在百度這個公司法人身上,所以這樣的言論不可能是事實。就像人們常說的「烏龜王八蛋」和「撲街」都只是謾罵,並不構成誹謗。再者,聲稱名譽權被侵害的百度,到底它的名譽權受到了多大的損害,1500萬的經濟損失到底損失在了哪裡,百度都要拿出證據來證明。
在美國,侵犯名譽權(Defamation)針對名人和普通人有不同的規定。對於像百度這樣的名人(Public Figure),構成侵權的要求更加的苛刻。百度只有證明張小龍所說的內容虛假,他知道內容是假的卻發布、存在惡意,並且百度因此受到了實際的損失。在這個案件中,張小龍沒有傳播虛假事實的惡意,所以不會構成對百度名譽權的侵害。

百度是否對作業幫工作人員的言論負責?
百度在告小猿搜題和粉筆網的同時,又極力澄清自己並不對百度作業幫工作人員的言論負責。如果百度作業幫還是百度旗下的教育產品,所以百度作業幫的工作人員是屬於百度的員工。中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百度作業幫的工作人員是在工作期間或在百度的指示下發布的不良信息,百度作為僱主需要承擔其員工工作過程中所造成的侵權責任。但百度作業幫已經於2015年9月從百度獨立,成為一個獨立的法人,所以百度原則上也不對百度作業幫的員工的行為負責。除非,小猿搜題能夠證明百度對百度作業幫的工作人員具有直接的管理和控制,才能夠證明百度有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美國, 也有相應的規定 -- 僱主責任原則Respondeat Superior(拉丁文,原意」let the master answer」),僱主也要對僱員的工作範圍內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往昔所造諸惡業,皆由無始貪嗔癡。除非萬不得已,不要打官司。不是非我不可,請不要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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