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某物資公司總經理(General Manager),有6年公司高管經驗,李女士以個人資金用股份收購的形式收購了內華達州的一家幼兒園,計劃到這家幼兒園擔任執行官(Executive Director)。美國公司(Petitioner)是位於內華達州的一家幼兒園,目前員工12人。由於美國關聯公司已經運營一年以上,李女士首次L1簽證可以申請3年。在經歷了補件(RFE),和NOID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后,該案件順利批准。很多律師在收到NOID以後,會覺得這個案子被拒絕的可能性很大。但是,該案件經過胡曉敏律師的認真分析、補充資料及在收到NOID通知書後的及時解釋回復,最終獲批。永不放棄為客人爭取其權益(DARE TO DREAM)體現了胡律師一直以來的辦案精神,申請人原本鐵定申請被拒的心態被徹底扭轉了,此案堪稱經典。整個案子從申請到最後批准歷時將近一年,因為客戶沒有申請加急,但是胡律師一直沒有放棄,以專業的律師函說服移民局批准了該案。
楊女士,廣東人,某市著名地產開發商,2015年以自己在公司的股份作為抵押向公司借款,遞交了投資移民申請(EB5)。十個月後,該案件收到NOID,原因是投資移民審理中心在2016年4月發布了一份關於借款能否成為合法的投資款的內部審理規定。該案中,審理案子的移民官認為投資款是貸款,所以歸類於indebtedness,從而在NOID中,提出了一系列關於indebtedness的具體要求。胡曉敏律師通過對本案的詳細分析和嚴謹的法學研究,發現移民官在審理本案中對投資款的歸類錯誤,通過強調投資到區域中心的是屬於現金投資,不是貸款(cash investment, not indebtedness ),從而使案子最後獲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