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投資的對象必須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機構,非盈利性機構不包含在內。對於投資方式,移民局的規定相當寬泛,申請人可以通過三種投資方式來申請綠卡:
設立一個新的商業機構:包括公司(Corporation)、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有限合夥(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以及其他法人或個人獨資企業。多個投資申請人可以同時投資一個企業,但投資的資金數額和創造的就業機會平均到各個投資申請人必須依然滿足移民局的要求。所謂新的商業機構,包括以下形式:
a.在美國任何地域創立和經營管理一個新的企業,或收購一個原已存在的企業並實質性的重建或重組此企業;
b.擴展一個既存的企業,並使其凈值增長40%或增加十個或以上員工數。
困難企業(Troubled Business):困難企業是指存在兩年以上,並且在申請人提出投資移民申請(I-526表格)之前的一到兩年內虧損超過20%企業原始凈值(net worth before the loss)。對於此類投資,美國移民局不要求增加10個就業崗位,而僅要求在提交移民申請后兩年內保持投資前的崗位或雇傭狀態,但作為收購已經存在的困難企業的特殊情況,依然要求凈值上升40%。
地區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投資者也可以把錢投給移民局核准的「地區中心」,成為某個項目的合伙人或股東。為了刺激外國資本的投資,美國移民將每年3000個簽證放給投資「地區中心」的EB-5申請人。「地區中心」相對其他投資方式獨具特色,比如不要求投資者參與日常公司管理,除了直接創造的就業機會,間接創造的就業機會也符合移民局對於「創造10個就業機會」的要求等等。全美共有近兩百個區域中心分佈在各州,且都可以在美國移民局官方網站查詢到。目前,幾乎90%-95%的EB-5申請人都選擇了這種投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