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樓主: ruthr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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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撒的歸凱撒,刑事犯罪應該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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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2 02:15 | 只看該作者
催肥 發表於 2015-4-1 23:52
法律程序並不能確認強姦案沒有發生,法律程序能做得最多是確認強姦案發生了還是無法被確認。

如果遠志明 ...

我說「不相信」是給你留了餘地,你還可以改口說被柴玲騙了,但是按照你的說法「法律程序並不能確認強姦案沒有發生」,已經不是相信不相信的問題,而是法律仲裁的結果與柴玲的「強姦」不符合,就不代表事實!這個一定要保留,你不是相信不相信的問題,而是只要不是柴玲說的「強姦」,那麼「法律不代表事實」。

法律不判遠強姦罪,並不代表他事實上沒有強姦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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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2 02:19 | 只看該作者
求索 發表於 2015-4-2 01:47我是拿柴當工具, 來替上帝清理門戶!


別吹牛了,就憑你?不過是你與柴玲互相利用,柴玲用你來為強姦論壯膽,你用柴玲來發泄對教會的敵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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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肥 發表於 2015-4-2 03:27 | 只看該作者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1 12:53
這話是你說的,你還有什麼可狡辯的?我用「不相信」這種平和的說法給你的面子,這比起你的「並不能確認 ...

你需要普法教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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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肥 發表於 2015-4-2 03:33 | 只看該作者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1 13:05
除非你說的這些「別人」,與你一樣,或揣著明白裝糊塗;或者「別有用心」。
柴玲說強姦,遠志明說通姦 ...

RR老太太: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會認可國家確認立法機關制定規範的行為規則,並由國家強制力(主要是司法機關)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範(社會規範)。

看清楚了,法律並沒有釐清事實的功能。

典型的例子:你一個人在家,自言自語地說了一句話,法律沒有能力證明你說過。但事實呢?你確實是說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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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2 03:35 | 只看該作者
催肥 發表於 2015-4-2 03:27
你需要普法教育了

對你進行普法教育:

法律不判遠強姦罪,並不代表他事實上沒有強姦過


法律不代表事實?你的言論還是柴玲的言論代表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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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肥 發表於 2015-4-2 03:37 | 只看該作者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1 13:05
除非你說的這些「別人」,與你一樣,或揣著明白裝糊塗;或者「別有用心」。
柴玲說強姦,遠志明說通姦 ...

法律,可以對證據確鑿的強姦作出懲罰,如果沒有確鑿的證據,法律遵循「疑罪從無」,不給與懲罰,這個「疑罪從無」並不是說就是「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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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2 03:39 | 只看該作者
催肥 發表於 2015-4-2 03:27
你需要普法教育了

大妹子,這可是你說的:
法律不判遠強姦罪,並不代表他事實上沒有強姦過

老姐姐先教育你認識一下你有多牛:拋開法律定罪強姦,你比法律還要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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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肥 發表於 2015-4-2 03:40 | 只看該作者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1 14:35
對你進行普法教育:

法律當然不代表事實。法制社會,你連這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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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2 03:41 | 只看該作者
催肥 發表於 2015-4-2 03:40
法律當然不代表事實。法制社會,你連這都不懂?

柴玲的話,你的話代表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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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肥 發表於 2015-4-2 03:43 | 只看該作者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1 14:35
對你進行普法教育:

「你的言論還是柴玲的言論代表事實?」

言論是言論,事實是事實,請不要混淆。

言論可以說明事實,言論也可以歪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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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2 03:43 | 只看該作者
催肥 發表於 2015-4-2 03:40
法律當然不代表事實。法制社會,你連這都不懂?

法律不代表事實,柴大姐姐催肥妹子的話代表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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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2 03:49 | 只看該作者
催肥 發表於 2015-4-2 03:43
「你的言論還是柴玲的言論代表事實?」

言論是言論,事實是事實,請不要混淆。

你一個人在家,自言自語地說了一句話,法律沒有能力證明你說過。但事實呢?你確實是說過的。

不涉及犯法的話,用不著法律來裁定,如果你說了涉及法律不允許的比如恐怖襲擊之類的話,那這個事實一定要經過法律的裁定,你沒說,誰也不能栽贓給你,你說了,有人聽見了,訴諸法律了,你就違法了,誰也救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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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2 03:54 | 只看該作者
催肥 發表於 2015-4-2 03:33
RR老太太: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會認可國家確認立法機關制定規範的行為規則,並由國家強制力(主要是司法機 ...

催肥大妹子,看清楚了你怎麼胡言亂語的:
看清楚了,法律並沒有釐清事實的功能。


犯法的事,法官不能根據法律來釐清,根據你的話來釐清?你咋嫩牛氣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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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索 發表於 2015-4-2 04:03 | 只看該作者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2 02:19
別吹牛了,就憑你?不過是你與柴玲互相利用,柴玲用你來為強姦論壯膽,你用柴玲來發泄對教會的敵意而已。 ...

柴怎麼得罪你了我不知道。 但我戳到了你的痛腳。 趕快向遠哭訴吧, 還來得及!

無論柴是誣告也好, 是受害者也罷, 現在都已經不是問題。 柴遠案是一個導火索, 點燃了華人教會這個大糞坑的雷管, 把華人教會的齷齪, 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流氓, 強姦犯, 同性戀者, 都成了華人教會的知名人物。 主內兄弟姐妹, 大家樂呀!
Nothing in the world is more dangerous than sincere ignorance and conscientious stupidity.
——Martin Luther King, 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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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肥 發表於 2015-4-2 04:22 | 只看該作者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1 14:39
大妹子,這可是你說的:

老姐姐先教育你認識一下你有多牛:拋開法律定罪強姦,你比法律還要牛啊! ...

唉!和老太太說話真費勁。整天給人栽贓,在照著她栽的贓說話。

還不明白嗎?

強姦是一個行為,一個事實,這個已經發生了的事實,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並不一定能被法律所確認,於是,一個強姦者並不一定會被法律定罪,所以,會有很多強姦者逍遙法外。強姦者逍遙法外,並不代表強姦的實施沒有發生過。

我不知道遠有沒有強姦了柴,法律也不一定能定他的罪。但是,所發生的事實總是在那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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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肥 發表於 2015-4-2 04:23 | 只看該作者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1 14:54
催肥大妹子,看清楚了你怎麼胡言亂語的:

請不要栽贓,我從來沒有說我能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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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肥 發表於 2015-4-2 04:26 | 只看該作者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1 14:49
不涉及犯法的話,用不著法律來裁定,如果你說了涉及法律不允許的比如恐怖襲擊之類的話,那這個事實一定 ...

你舉的例子很好

你在家裡說了涉及法律不允許的比如恐怖襲擊之類的話,被人聽見了,訴諸法律了,可是,誰都沒有證據證明你說過,法律能判你有罪嗎?

法律不判你有罪,難道就證明你沒說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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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2 04:31 | 只看該作者
求索 發表於 2015-4-2 04:03
柴怎麼得罪你了我不知道。 但我戳到了你的痛腳。 趕快向遠哭訴吧, 還來得及!

無論柴是誣告也好, 是受 ...

不是我小瞧你,別說柴玲,就是把你把這個論壇的反基加一起,我都沒有放在眼裡。你也不用自作多情,你與遠志明從審美觀來說,屬於同一個檔次。但凡一個有點兒審美情趣的,都不會被一個「女流氓」忽悠到找不著北的狀態,就說你吧,被「女流氓」當作散布強姦論的工具了還興高采烈,利用「女流氓」發泄對教會的仇恨就像撿了一個天大的便宜似的,吸取點兒教訓吧,遠志明與柴玲苟合成為你的笑柄,你給柴玲當槍使,也會成為笑柄的,凡喜歡佔便宜喜歡看笑話的,最終都是笑柄。

你不遺餘力地鼓噪「女流氓」的「強姦論」,不是受柴玲的蒙蔽,而是你倆就「強姦論」一拍即合,柴玲把你當槍使,你把柴玲當令箭,你高興,柴玲也高興,接著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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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肥 發表於 2015-4-2 04:49 | 只看該作者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1 15:31
不是我小瞧你,別說柴玲,就是把你把這個論壇的反基加一起,我都沒有放在眼裡。你也不用自作多情,你與遠 ...

你可千萬別小瞧他

估計就是把全世界的基督徒加在一起,他也沒有放在眼裡。

問題是,你們倆把別人放不放在眼裡很重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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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2 04:56 | 只看該作者
催肥 發表於 2015-4-2 04:26
你舉的例子很好

你在家裡說了涉及法律不允許的比如恐怖襲擊之類的話,被人聽見了,訴諸法律了,可是,誰 ...

別忘了,你的朋友如果只對你一人說了恐怖襲擊之類的話,你要訴諸法律,就得有證據,或者是錄音或者有旁證,如果什麼都沒有,你很可能是誣陷你的朋友,法院駁回你的訴訟,就是因為不能以你一個人話作為事實根據。
至於你的朋友是不是說了恐怖襲擊的話,就是你知他知天知地知的事了。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你做事不靠譜,居心叵測,而且缺乏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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