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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陽光總在風雨後-一個起死回生的EB-1B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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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law 發表於 2014-12-29 00: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haolaw 於 2015-2-6 01:44 編輯

2014年7月的一天早上,休斯敦經過幾天的多雲和小雨,天空終於放晴。我突然收到了一封來自客戶Dr.O的電子郵件:

Dr. Hao,
I know you do not have the news yet: We have been APPROVED; Please congratulate yourself  for a job well done. You did it, you picked it from scratch and built a strong case.  I will call you later today. Thank you Thank you.

喜悅的心情頓時湧上我的心頭。因為和一般的案件相比,它的批准得來相當不易,也經歷了很多周折。就是在一個月之前,這個案件網上顯示的信息還是:

Your Case Status: Decision
On June 23, 2014, we mailed you a denial decision notice for this case I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 The notice explains why the denial decision was made and the options that may be available to you. If you have not received this notice within 15 days of June 23, 2014, please call customer service at 1-800-375-5283 for further assistance.

那麼,究竟發生了什麼使得這個案子這麼快就起死回生了呢?故事還要從幾個月前開始說起。

因為我幾年前曾經成功的幫助了一名肯亞的客戶獲得了綠卡,不知道從什麼時候起,我有了很多來自肯亞的客戶。2014年4月里一天,一位肯亞客戶給我打了個電話,說他有一位朋友申請EB-1B (傑出研究員或教授)遇到了一點小問題,移民局要求補充一些材料。我問是什麼問題,他說大概是要求證明有三年以上研究經驗的問題。我回答說,這個問題不大,讓他聯繫我好了。

幾天之後,Dr.O給我打了一個電話,吞吞吐吐的說移民官還要求了一些其它材料,我讓他把簡歷和移民局的補充材料通知發給我。他發給我后,我仔細閱讀,才知道移民官要求的並不是「小問題」,而是把所有的材料否決了一遍。EB-1B的要求是移民法規定的六條標準里符合至少兩條。對於一個在學校工作的教授來說,通常會有文章發表,並且有一些引用,基本上就有可能符合文章和原創性貢獻兩條標準。事實上因為EB-1B由僱主支持,移民局通常審理標準不像EB-1A那麼高,我們接受案件的標準也相應降低。對於有僱主支持的研究人員來說,這應該是一條獲得綠卡的快捷通道。可是Dr.O的背景非常特別。他在肯亞是一名中學數學老師,到了美國后又當了一段時間的中學老師,之後到了一所大學攻讀經濟學博士。博士畢業后他直接找到了一所私立大學給非專業學生教授經濟學原理。在這整個過程中他還沒有一篇雜誌論文發表。他自己DIY的申請材料也是非常簡單,只找了現在學校的校長和原來學校的導師寫了兩封推薦信。內容僅限於描述他在兩個學校的表現, 而根本沒有任何關於他在領域內學術地位的描述。他也沒有準備什麼過硬的證據說明他在領域內的貢獻。相反他在申請里還放進了很多完全不相關的材料。可以說Dr.O根本不知道EB-1B的要求是什麼。這樣的案子無論是從內容還是準備過程都已經不能再糟糕。我甚至有些奇怪為什麼移民官沒有直接給NOID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那樣的話只給30天回復,批准的機會就更渺茫了。看樣子這位移民官還是動了惻隱之心,打算給Dr.O一個機會。

如果是Dr.O在準備申請綠卡之前找我諮詢,我一定不會建議他選擇EB-1B途徑。作為一位非中國和印度出生的在大學工作的研究人員,其實是有很多別的途徑無需排期申請綠卡,例如EB-2 NIW 和EB-2 PERM。 特別是EB-2 PERM,因為Dr.O是大學教師,可以通過EB-2 PERM Special Handling 的程序申請,安全快捷,而且成功率很高。可是這麼多方式,Dr.O 偏偏選擇了一個hard 模式。

即使是現在,我的第一個念頭也是勸Dr. O撤銷申請,或者不用律師隨便回復一個。因為這樣Dr. O的損失只有580美元的申請費。但是如果找律師幫忙回復的話,我們還是要按照一個新案子的價格收費,先收取一半,成功之後再收剩下一半。因為我們要花的功夫和一個新案子沒有什麼不同。還少了一次補充材料的機會。對於我們律師來說,花了這麼大的功夫,還很可能只收到一半的費用,也不是一件很划算的事情。

可是Dr.O 隨後告訴我的事實又使得我改變了想法。他說他們全家五口人都已經一起遞交了I-485的申請,也就是說已經交給了移民局5000多美元的I-140和I-485申請費以及體檢費用。如果I-140被拒的話,所有的錢也就打了水漂。與其這樣,他不如好好準備。萬一。。。。用馬雲的話說,夢想還是要有的,萬一實現了呢。

是割肉止損?還是繼續投入?這個很初級的股市博弈問題讓Dr.O大傷腦筋。經過Dr.O 的反覆思考,他一個月後還是決定和我們簽約回復RFE,也就是只給我們留下了大約6周的時間回復。收到Dr.O的簽字合同后,我們的律師團隊立刻行動,為他重新撰寫了四封推薦信,全部來自獨立推薦人,分佈在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個國家。在證據挖掘方面,因為他沒有雜誌文章,引用也就無從談起。我們只好從會議論文入手,強調他參加的會議的權威性和會議論文摘要的重要性。另外,他在讀博士期間和擔任大學教授期間參與了一些經濟學田野調查,有一些未發表的報告。這些證據能夠說明他的工作的實用性和對領域的影響,這幾乎是唯一的亮點,我們就在推薦信和申請信中反覆強調,試圖加深移民官的印象。即使是這樣,我們在案件準備過程中還是不像以往的案子那麼有信心,可謂是為賦新詞強說愁。

經過全力準備,我們在2014年的6月初遞交了Dr.O案件的回復。回復收到20天後,終於收到了移民局拒絕的email通知。應該說這個消息並不意外,對於我和Dr.O來說,都有另一隻靴子終於落地的感覺。萬幸的是這並不是世界末日,因為Dr.O有一份合法的工作,和一個有效的H-1B簽證,還不存在失去身份的危險。我把這個消息告訴了Dr.O,並且請他把正式的拒絕通知發給我一份存檔(這個案件中Dr.O的僱主是申請人,我作為回復RFE的律師收不到紙質的通知)。收到我的信息后,Dr. O給我發了封郵件:

Thanks for the information. It is very unfortunate. I lost a good amount of cash in it. Is there a waiting period before we can launch the EB -2?  I will need to recover financially before we can begin work. I will definitely take your services again. God bless you.

本來以為案子就此告一段落,幾個月後當Dr. O 精神上和經濟上調整到位后可以重新開始綠卡的征程,可以一個星期後Dr.O的來信使得事情有了新的轉機。在信里他附上了學校國際辦公室收到的正式拒絕信,只寫了一句話: Do you believe this? 我打開附件,驚奇的發現移民官拒絕的理由並不是因為Dr.O的背景不符合EB-1B的要求,而是因為沒有及時收到回復,案子作為申請者放棄被拒絕。

我們律所有一套完善的案件管理系統,所有遞交移民局的文件都會留底,也都會有郵件跟蹤號。我調出了Dr.O的文檔,看到郵件已經及時送達移民局,但是不知道為什麼移民官沒有及時收到。經過仔細閱讀移民局的RFE通知,終於發現了問題所在:移民局在發放RFE通知時,都會給一張彩色複印紙,上面有案件號和Alien Number,並且要求遞交回復時把這張紙放到所有文件的最上面,以便移民局找到相應的檔案。可是Dr.O的這份複印紙無論是案件號和Alien Number都完全對不上號。顯然,當時移民官在同時審閱兩份I-140申請,都發放了RFE,可是卻把兩份RFE通知搞混了。

美國移民法有很規範的上訴渠道。申請者如果不同意案件的審理結果可以遞交I-290B表格上訴。在I-290B表格中上訴人可以選擇Motion to Reopen,Motion for Reconsideration,或者Appeal(為了簡單起見以下統稱上訴)。前兩者案件會重新回到審理的服務中心,而第三種選擇案件會送到行政上訴辦公室(The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需要指出的是,這些上訴渠道往往效果不是很好。如果研究移民局網上公開的判例,可以發現95%以上的上訴都會被駁回,維持原判。對於Dr.O案件中移民官的這種明顯錯誤,我非常相信上訴一定可以成功。但是這個過程需要3-4個月的時間,支付630美元的上訴費。而且最關鍵的是,案子一旦重新打開,回到原來審理的移民官那裡,並不表示移民官一定要批准這個案件。相反,他完全可以花時間寫一份根據案件本身的文件量身打造的拒絕信。如果是到AAO的話,AAO的審查員有權重新審理這個案件,在糾正原有錯誤的同時在新的基礎上拒絕這個案件。如果是這樣的話,Dr.O除了多花630美元外得到的還是同樣的結果。

在我們的律師實踐中還有一個非正式的辦法:給原來申請案件的移民官寫一封言辭誠懇但是有理有據的正式信函,指出他的錯誤和我們及時遞交回復的事實,請他找到文檔重新審理。並且指出如果沒有及時收到他的信息的話,我們會遞交正式的上訴申請。和Dr.O商量后,我們決定就按照這個方案行動。因為上訴需要在收到拒絕通知后33天內遞交,我們的時間其實還是很緊張。我用了一天的時間就寫好了信和準備好了各種證據,快遞給了移民局。一個星期過去了,沒有任何動靜。Dr.O 給我打了一個電話,要我遞交I-290B的表格,準備和移民局死磕到底。

奇迹終於在最後一刻出現。2014年7月23日晚上,正當我準備第二天遞交I-290B表格時,Dr.O的I-140網上案件狀態發生了變化:

On July 23, 2014, we mailed you a notice informing you that your I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 was reopened. If you have not received the notice within 30 days of the date above, please call customer service at 1-800-375-5283 for further assistance. If you move, please use our Change of Address online tool to update your case with your new address.

沒錯,移民官看到了我們的申訴信,找到了Dr.O的檔案,並且重新打開了Dr.O的案件!從那以後,案件狀態一直沒有變化,直到一周后我收到了Dr.O的喜訊。根據批准通知發出的時間推測,移民官在打開案件的同一天就批准了Dr.O 的I-140申請,可是卻沒有及時更新狀態。具體當時移民官的想法如何我們無法知道,或許他心裡有一些犯錯後補償申請者的想法也未可知。畢竟Dr.O的背景以我的經驗來看是非常弱的案件,應該是可過可不過的。有時候批准與否就在移民官的一念之間,如果沒有這個插曲結果如何真的很難說。無論如何,這對Dr.O和我都是一個完美的結局。我們終於以最小的代價獲得了最佳的結果。

Dr.O的案件有了一個滿意的結果,但是我在整個過程卻是如履薄冰。我們律所每年處理眾多的案件,不是每次都能這麼幸運,這也是為什麼我堅持嚴格篩選接受的案件的原因。另一方面,作為一個曾經的綠卡申請者,我理解Dr.O當初DIY的選擇。因為對於經濟上並不寬裕的申請者來說,律師費相當於至少一到兩個月的工資,或者說幾個月的基本生活費。NIW和EB-1的綠卡申請並不需要高深的法學理論和複雜的法律程序,具有很好學術背景的申請者很多可以自己申請成功(當然如果出現問題時事情就會變得很複雜)。但是別人成功並不代表自己隨便DIY就可以應付過去。我們經常接到一些DIY后收到RFE來找到我們回復的請求。有時候看到一個背景非常不錯的案件被其它律師或者DIY搞砸,真是覺得暴殄天物。作為一名律師,我還是堅持專業人士做專業事情的理念。DIY的申請者往往發現,自己投入巨大的時間和精力后,性價比並不是很高。如果案件被拒更是會對申請者精神和物質上造成巨大損失。如果有這個時間和精力,完全可以去寫出一篇更好的文章,撰寫一個研究計劃書或者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獲得更高的分數,為將來找到更好的工作打好基礎。很多年之後回頭來看,當初付出的律師費可能只是新的工作兩個星期的工資,但是得到的卻是寶貴的幾個月甚至一年時間,因為很多機會可能一年只有一次。事實上,這個初級經濟學問題也是經濟學博士Dr.O 慶幸之餘新的領悟。正如他在I-485批准之後給我的email里所寫的:

Dr Hao,
I got this information last night:

On September 30, 2014, we mailed you a notice that we had registered this customer's new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Please follow any instructions on the notice. Your new permanent resident card should be mailed within 60 days following this registration or after you complete any ADIT processing referred to in the welcome notice, whichever is later. If you move before receiving your card, please call our customer service center at 1-800-375-5283.

They finally approved all of them. The last RFE I received was two weeks ago regarding a missing signature from the civil surgeon. Once again, thank you for your very huge role that made the difference. I can now focus on my job and become more productive. I only regret that I did not go for your services at the very beginning. I will always talk about you and highly recommend you to my colleagues and friends who need similar services.

Dr.O
本文系郝強律師為社區法律宣傳所作,不代表任何針對個案的法律觀點。郝強律師致力於幫助外國人在美國處理錯綜複雜的法律問題,實現職業和商業發展目標。 如您有任何關於移民法, 知識產權法, 醫療法和商務法的問題, 歡迎來信來電或登門垂詢。本所辦公室地址: 7505 Fannin St. Suite 209, Houston, TX 77054;  電話: 832-831-0601; 傳真: 713-993-7006; 電子郵件: info@bixulaw.com; 網址: www.bixulaw.com。 成功路上,你不是一個人在戰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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