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標題:
為什麼重提通姦這檔事?最近落馬的貌似都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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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OWERDI
時間:
2014-7-15 10:37
標題:
為什麼重提通姦這檔事?最近落馬的貌似都是啊
最近,官員落馬,凡涉及到搞男女關係的,在通報時,都使用了「與他人通姦」的字眼。
當我第一眼看到「通姦」字眼時,被嚇了跳。通姦是指已婚人士自願與配偶以外的異性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現在已不是犯罪行為,中國《刑法》及相關法律中都沒有對通姦作出定罪的規定。但是,根據我對歷史的了解,在古代,通姦、尤其是官員通姦是相當嚴重的犯罪,各個朝代都有程度不同的處罰。
現在這些通姦的官員如果生活在周代,依照當時的法律,會被「沒收作案工具」——施以宮刑。如果生活在秦漢時代,普通人通姦,男的被罰去為國家修城,女的被罰去為國家舂米,而這些官員通姦,則按強姦罪論處,那基本上是死路一條。
這些官員如果生活在比較開放的唐宋時代,也仍然不是那麼好過,普通人通姦男女各判刑一年半,官員則「加奸罪一等」。要是這些官員生活在明清兩朝,就要在唐律的基礎上,再罪加一等。要是遇到朱元璋這樣對官員通姦尤為憎恨的皇帝,說不準臨時命令,沒收官員「作案工具」或是取了官員人頭都是可能的。
翻閱歷史我們還會發現,至少從唐代開始,規定官員不僅通姦犯罪,在自己管轄的範圍內與婦女通姦,對不起,罪加一等,降職除名。到了清代更是規定官員和自己部下的妻女有姦情,即「官吏奸所部妻女,加凡奸罪二等」。現在沒有這規定了,常見一個領導被診出性病,整個單位的女人都慌了神,急著去看病的荒唐景象。
再有一點,古代鼓勵對通姦者用私刑,捉姦在床的,可以直接打死姦夫淫婦而不負刑責。所以,我們常在影視劇中看到,通姦雙方被家族浸豬籠沉湖,朝廷並無問責。
古代為什麼要對官員通姦的要求和處罰比普通百姓嚴格得多呢?因為「君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官員有激濁揚清,帶頭在道德上以身作則和遵紀守法的義務。同時也從對官員兩性關係上更加嚴格的要求看得出,古人很早就明白了「權力是最好的春藥」的道理,所以想方設法杜絕官員以權謀色、權色交易,防止官員通過權力來掠奪「性資源」,才會對官員有高於常人的要求,通過嚴格的法律和道德懲罰,讓官員管好自己的「下半身」,要求他們不能與自己部下的妻女(那時極少女幹部,不然手就伸向女幹部了),不能與自己治下的民女通姦,官員及其家屬不得在治地納妾。元代更嚴,禁止官員與在押犯人的妻妾通婚,甚至與其治下的民女通婚也不允許。
當我們回顧歷代對官員通姦的嚴厲處罰會發現,現在的官員實在是太「性福」了,凡在自己權力範圍之內的女色,他們似乎都可以漁獵,也有人心甘心情地以色奉獻、以性賄賂,甚至有幾個官員共享一個情婦的奇葩之事。試想如果不是因為他們手裡有權力,可以影響他人的利益,可以交換他們手中的利益,誰會願意主動獻身和進貢呢。是權力這副春藥起作用,官員管不好自己的小弟,通姦之事由是屢見不鮮。
雖然現在通姦已作無罪處理,法律已奈何不了官員們通姦,《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雖然對官員生活作風問題有認定,也只是作黨內處分,這些都不足以對官員形成有力震懾。於是中共藉助社會道德力量來向官員施壓,使用「通姦」這樣的字眼,意在藉助歷史的、社會的道德力量,來批判官員的不道德行為。
這固然表明中共反腐和加強吏治的決心,發出對官員失德零容忍的信號,但是,如果通姦受到的處罰疲軟,詞語的轉換對官員來說,並不能形成質實上的震懾。這種詞語的轉換無非是用一種「強烈譴責」代替另一種「強烈譴責」,實質上並沒有什麼區別。
過去,「生活作風問題」在過去是相當嚴厲的定性,一個人有了「生活作風問題」,男的被冠以流氓,女的是破鞋,遊街示眾,開批判會,遭到整個社會的歧視,永遠不能翻身。官員要是有「生活作風問題」,勢必跌到人生的谷底,前途命運就到此為止了,永遠抬不起頭做人。但是現在,有多少人將「生活作風問題」視為天大的問題呢?同樣地,又有多少人會通姦給予毀滅性的道德、輿論打擊?
現在反腐重新祭出通姦,已經無法重現當年人們對有「生活作風問題」的人人人喊打的局面,形成可怕的道德、輿論震懾;也不好反文明而行,再將通姦入罪。那麼,企圖用一個空洞的詞語來代替另一些空洞的詞話,效果恐怕有限。當反腐變成一種「文字遊戲」時,說明反腐已缺乏行之有較的手段,或者說,不治本的反腐令治標的反腐黔驢技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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