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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在論壇發政府文件被以泄密罪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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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hua99 發表於 2013-7-4 01:3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原標題 [論壇發政府文件 網友被判泄密罪]

  近日有網友發帖稱,他因在論壇發布一份清理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佔用草牧場的通知文件,被內蒙古鄂爾多斯法院以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該網友稱,「發帖反映訴求被判泄密罪,這是法律被濫用的悲哀。」其辯護律師也對南都記者稱,有罪判決是對他的打擊報復和選擇性執法。

  上網發布政府文件被指泄密

  網友「飛過今天2012」在天涯的帖子《荒唐:上海廟鎮農民泄露國家秘密被判刑2年》中說,因為反映自己和當地牧民,在沒有任何批文、補償文件下被非法征走土地無果,因而上網發帖求助。

  「飛過今天2012」稱,豈料2012年7月25日,他被鄂爾多斯市檢察院和鄂托克前旗檢察院帶走,並由公安押往鄂托克前旗,7月26日被刑拘,15天後取保候審。2012年9月26日,他因為泄露國家秘密罪受審,12月7日,法院宣判他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3年。該網友發布在帖子里的身份證顯示,他名叫宋雲飛,1981年生,身份證住址為鄂爾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廟鎮。

  宋雲飛提供給南都記者的刑事判決書顯示,他為現居銀川的個體經營者,鄂托克前旗檢察院在2012年8月31日以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起訴他,經過合議庭不公開審理后,「宋雲飛因不滿上海廟鎮政府對其家的征地補償事宜,通過網路發帖的方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庭判處宋雲飛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緩刑考驗期至2015年12月6日止。

  判決書稱,宋雲飛發的文件為「內黨辦發電(2011)38號文件」為保密文件。

  文件內容為清理佔用草牧場通知

  宋雲飛提供給南都記者的文件顯示,「內黨辦發電(2011)38號文件」,為《內蒙古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開展清理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佔用草牧場工作的通知》。

  該文件於2011年10月31日印發,發至縣團級。文件稱,為了維護農牧民的合法權益,就進一步開展清理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佔用草牧場工作有關事項作出通知。通知事項有「高度重視清理工作」、「嚴格落實有關規定」、「嚴肅相關紀律」、「加大核查處理力度」等四項。

  通知稱,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不準從事或者參加營利活動,佔用草牧場從事經營違反黨紀政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佔用的牧民家庭承包的草牧場,或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和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牧場,不論是否簽訂合約,合約是否到期,都必須退出。佔用牧民家庭承包的草牧場退還原承包人,佔用集體經濟組織的草牧場,退還集體經濟組織。」

  通知還稱,在規定時限內無條件退出的免予追究責任,否則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大部分內容此前可公開查閱

  宋雲飛表示,這份文件關乎包括他在內的當地所有農牧民的切身利益,需要公眾廣泛知曉並積極參與。「把這樣的文件界定為國家秘密,不僅不利於清理工作的開展,而且會使所有草牧場被徵佔的農牧民都面臨著泄露國家秘密的危險,這與文件的精神是相違背的。」

  宋雲飛告訴南都記者,判決后他提出上訴,2013年1月二審開庭,法院於4月份維持原判。

  宋雲飛的辯護律師肖衛東對南都記者稱,他當時是為宋雲飛作的無罪辯護,因為發帖內容涉及當地大批農牧民要求企事業單位及時退還佔用的草牧場問題,這與農牧民利益切實相關,政府應及時公開這些信息,而非作為國家秘密。這些材料在鄂爾多斯之外的很多地方政府已經進行了公開。而當地政府把這些信息作為國家秘密,對宋作有罪判決是打擊報復和選擇性執法。

  判決書顯示,肖衛東向法庭提供了9篇網帖證明「內黨辦發電(2011)38號文件」早在網上發表,也提供了兩個政府網站在宋雲飛發帖前,已公布該文件的「標題、文號、大部分內容」。但公訴人認為「涉案文件在其他網站上公布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法庭亦沒有採信辯護人意見。

  肖衛東還告訴南都記者,宋雲飛的發帖行為發生在銀川,就算真的是犯罪行為,也該由銀川處理,而非鄂爾多斯。根據判決書,公訴人認為犯罪結果的發生地也屬於犯罪地管轄。

  影響

  被列為社區矯正嚴管對象


  宋雲飛在接受採訪時對南都記者稱,他居住在寧夏銀川,現在每周需要去鄂爾多斯報到一次,每周打兩個電話報到,否則會給警告。他曾向司法局反映,但司法局只說會了解一下,並無下文。根據他發到網上的《社區矯正告知書》,他被鄂前旗司法局上海廟司法所社區矯正辦列為嚴管對象,每周二上午到上海廟司法所報到,每星期四、星期六電話彙報自己情況兩次,未經允許不得擅自離開居住地,離開居住地,應報上海廟司法所批准。未經批准,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肖衛東則告訴南都記者,宋在案發前就已經在銀川常住多年,執行判決中要求他不在銀川接受監督考察,而要求必須到鄂爾多斯定期報告,「明顯是一種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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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zhu 發表於 2013-7-4 15:08 | 只看該作者
在論壇上發東西還真得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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