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各國對姦淫幼女罪的規定中,一個重要的因素是關於"自願年齡線"(age of consent) 的規定,即兒童被法律認為有決定自己行為的能力的年齡,低於這個年齡,即使兒童自己承認是自願的行為,法律也不認為它是出於兒童的意願,因為低於這一年齡線的兒童被法律認定為尚無決定自己行為的能力。與低於自願年齡線的少兒發生的性關係,無論當事人是否自願,都視為"姦淫"。這個自願年齡線各國有不同,有的16歲,有的21歲,我國的自願年齡線是比較低的:14歲。這也許只是歷史和文化因素造成的,但是它似乎也表明,我國的法律更尊重兒童作為性主體的權利,而不是把他們僅僅當作隨時會陷入危險境地的潛在受害者。這一點很重要,在立法思想上比許多西方國家更先進,是值得我們驕傲的。
"建議取消自願年齡線" What a bunch of BS! How about when some little kids lured by some candy? Or intimidated to tell lies to the court? 自願年齡also means the age to be able to tell right from w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