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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性學家的忠告:再有慾望 14歲以前忍住別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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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大力 發表於 2013-1-1 02: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時間:12-30   來源:網易博客


近日,有網友在強國論壇發帖稱,深圳一名16歲男孩與一名13歲女孩戀愛同居,雖然雙方父母都不追究,但男孩還是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一審被判強姦罪,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網友紛紛質疑學生早戀算強姦的做法。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回復中詳細說明了判罰依據: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2年發布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取消了第236條原來的姦淫幼女罪罪名,按照強姦罪定罪處罰。而《刑法》第17條則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該案中被告人已經構成強姦罪,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這個判罪有根有據,但是明顯荒謬,問題出在哪裡?

在世界各國對姦淫幼女罪的規定中,一個重要的因素是關於"自願年齡線"(age of consent) 的規定,即兒童被法律認為有決定自己行為的能力的年齡,低於這個年齡,即使兒童自己承認是自願的行為,法律也不認為它是出於兒童的意願,因為低於這一年齡線的兒童被法律認定為尚無決定自己行為的能力。與低於自願年齡線的少兒發生的性關係,無論當事人是否自願,都視為"姦淫"。這個自願年齡線各國有不同,有的16歲,有的21歲,我國的自願年齡線是比較低的:14歲。這也許只是歷史和文化因素造成的,但是它似乎也表明,我國的法律更尊重兒童作為性主體的權利,而不是把他們僅僅當作隨時會陷入危險境地的潛在受害者。這一點很重要,在立法思想上比許多西方國家更先進,是值得我們驕傲的。

目前在西方,出現了關於是否應當廢除自願年齡線規定的討論。這一提議的理論依據是:承認兒童是有獨立意志的性行為主體,而不僅僅是性行為的客體或受害者。提出這一觀點的學者認為,近年來對虐待兒童的恐慌使人們在承認兒童是性行為者而不僅僅是性受害者這一點上有所倒退。如果兒童了解到,他們的身體和性是屬於他們自己的,應當由他們自己來控制,性不是受禁止的或骯髒的,那麼當他們想要接受他們希望的行為和拒絕他們不希望的行為時就會更加自信。在真正受侵犯和受虐待的情況下,那些沒有被告知性是羞恥的兒童會更容易揭發此類行為,以利於此類問題的解決。

根據自願年齡線的法律,一位少女 (或少年) 無論是否自願,都沒有自願與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的權利。主張廢除自願年齡線的人們認為,關於自願年齡線的法律不僅不能保護兒童,而且會起到相反的作用。因為儘管設立了這一法律,虐待兒童的事還是在發生,結果自願年齡法的基本作用反倒成了懲罰那些真正出於兒童自願的行為。比如,西方某國同性戀性行為的自願年齡線是21歲,根據這一法律,一位21歲的男青年因為交了一個還有幾個月不到21歲的同性情人就應當入獄,而這種作法竟然是借著保護兒童免受虐待的名義加以實施的。

16歲是英國法定的自願年齡線。在1991年,英國家庭計劃協會發現,有35%的女孩和46%的男孩說,他們在16歲前有過性交。這一高比例還不包括同性關係和非性交類性活動。根據這一統計資料,的確不可能再認為,不到16歲的青少年對性必定是無知的和不感興趣的。因此有的學者提出:自願年齡法不承認兒童可以成為性行為主體,因而是錯誤的。兒童的性表達方式誠然可能會與成年人不同,但他們有時確實有性的需要,無論有沒有社會的批准,他們還是會發現他們自己的表達方式。法律試圖限制這一行為究竟想達到什麼目的呢?我們可能會使他們感到有罪,會影響他們有效地避孕和預防性病,卻不能服務於他們的需要。

福柯也是主張廢除自願年齡法的,他認為,自願年齡法的前提是:必須保護兒童不受自身慾望的侵害,甚至當他的慾望是指向成人時也如此。他指出:"在任何情況下,由法律規定年齡界線是無用的。當兒童說他是或不是遭到暴力侵害時,應當相信他所說的話。……確實有10歲的兒童主動投入成人懷抱的情況,確實有些兒童是自願的,他們喜歡這樣做,難道沒有這種情況?……我想這樣說:從兒童不再拒絕的一刻開始,就沒有理由去懲罰任何行為了。"

福柯對於涉及兒童的性行為的觀點與他的基本原則相一致,即在任何情況下性都不應當以任何理由成為法律懲罰的對象。如果性以強姦的形式出現,它就不再是性,而是暴力;如果性以違背兒童意願的形式出現,它也不再是性,而是暴力。它應當以暴力傷害的名義受到懲罰,而不應當以性的名義受懲罰。一切非暴力的、非強迫的、雙方自願的性關係都應當得到理解,都應當被接受。這就是福柯所主張的。

在應不應當廢除自願年齡法的問題上,最重要的原則是要尊重兒童作為性主體的權利。"僅僅廢除自願年齡法還不能保證兒童的安全和自由。為達到這一目標,兒童還需要社會和經濟力量,以及在生活的各個領域對他們的需要和慾望的尊重。應當儘早教育兒童,他們的觀點是重要的,他們的行為是有效的,他們的身體屬於他們自己,因此他們可以在心理、經濟和肉體虐待發生時保護他們自己。"與把兒童性行為的自願年齡線定在16歲、18歲甚至21歲的國家相比,我們國家的法律比較尊重兒童的人身權利和性權利,但是我們的立法思想還遠未達到取消自願年齡法的高度,這是我們的法律有待改良的地方。

具體到深圳這個案件,我有以下幾個建議:

首先,建議以後青少年談戀愛,做愛,同居,一定要達到14歲。14歲之前即使有慾望,也要忍耐到14歲后。

其次,建議以後司法部門在判刑時,不僅看年齡,也對當事人是否出於自願做區分。如果情節確實是強姦,才按強姦罪判刑;如果是雙方出於自願的性交,則酌情輕判,比如警告、規勸等等。這一建議的參照系可按照西方判例,例如英國並沒有對違反自願年齡線的占男生總數46%的人判刑,並沒有對出於自願的婚前性行為判刑,只是懲罰成年人的戀童癖和真正違背兒童意願的強姦和誘姦。

第三,建議取消自願年齡線,在司法實踐中,只按是否強姦和誘姦來判罪,不按年齡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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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五 發表於 2013-1-3 17:26 | 只看該作者
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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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13-1-3 22:12 | 只看該作者
邪惡公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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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USANA 發表於 2013-1-4 07:34 | 只看該作者
這是16歲男孩,如果是61歲老頭還會這樣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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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onrooster 發表於 2013-1-4 12:15 | 只看該作者
"建議取消自願年齡線" What a bunch of BS! How about when some little kids lured by some candy? Or intimidated to tell lies to the court? 自願年齡also means the age to be able to tell right from w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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