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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奇「畸戀」不能傷害公民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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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悟 發表於 2012-7-12 11: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誠然,知情權與隱私權,固然都需要保護。但需要明白的,公眾知情權往往針對公共利益而言,而公民隱私權只涉及個體權益。媒體要警惕對「轟動效應」的偏好,尤其是那種符合我們期待的傳言;一旦有了對事實先入為主的期待,就容易被謠言牽著鼻子走。

  近日,廈門大學兩位教職員工的戀情被一名當事人在網路曝光后,因男女雙方年齡和身份差距,被冠以「畸戀」名義引發廣泛關注。據記者在廈門大學感受,「石老師」這個詞,很容易引起師生們的「敏感」。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老師介紹,「目前石老師照常上班。」(7月10日《海峽導報》)

  性作為一種基本的人類行為,從來就是獵奇與迴避、觀賞與批判交織在一起。或許正因如此,現實中、網路上,只要與「性」有關的話題,總能成為大家孜孜關注的焦點。媒體在報道性話題時,也屢試不爽地收穫眼球效應。「網曝廈門大學一48歲女教授色誘30歲已婚博士生」自台灣媒體報道后迅速竄紅大陸,就是一個典型。

  與多數人一樣,筆者起初對這個勁爆消息也表現出「濃厚興趣」,但噹噹事人都對事件細節都「諱莫如深」而網民和媒體仍在窮追猛打時,筆者得想提醒媒體應該有所自律和剋制了。事實上,「畸戀」一事至今仍停留在「網友曝」層面,諸多事實並不清晰,甚至不能排除發帖者因報復心理而造謠。此語境下,媒體貿然獵奇,豈不正中某些人的下懷?退一步說,即便女教授真的和學生談戀愛,也談不上什麼「畸戀」,成年人的愛情,豈能因年齡有所差距就說感情是「畸形」的?

  再退一步,作為離異多年的單身女人,既有戀愛的權利,也有正當的性權利,即便教授為了生理需要而與男學生交往,也沒犯法吧?一個巴掌拍不響,在「畸戀」事件中,男主角就真的那麼「光明磊落」嗎?媒體在報道此事是豈能被網曝者牽著鼻子走用「色誘」一詞呢?事實依據何在?

  關鍵還在於,所謂媒體或網民臆測的「畸戀」,事實上都是當事人的私事,尤其在女教授不願意「把原本兩個人的私密事情見諸公眾」的語境下,外界沒必要也沒理由對此窮追猛打。要知道,隱私權作為公民的一種基本的人格權,必須得以充分尊重。女教授並非政府官員,她的感情問題既為傷害學術也為損害公共利益,豈能因年齡或者別的差異而喪失法律或者道德的正當性?

  不妨將心比心,哪天你的某件糗事被人抖到網上,你的姓名、年齡、身份、照片、工作單位等都被隨之曝光,然後大量的記者跑到你家裡或單位去,試圖讓你站在公眾面前,把事件的前因後果、枝枝葉葉如竹筒倒豆般一傾而盡,你覺得這還正常嗎?

  誠然,知情權與隱私權,固然都需要保護。但需要明白的,公眾知情權往往針對公共利益而言,而公民隱私權只涉及個體權益。女教授的戀愛細節顯然不在公眾知情權範疇之內,媒體豈能為了眼球效益而甘當侵犯公民隱私的翅膀呢?尤其是在不靠譜的「網友曝」時代,媒體作為輿論公器,對待 「網友曝」的態度不該是「如獲至寶」,而當是「謠言清道夫」——媒體要警惕對「轟動效應」的偏好,尤其是那種符合我們期待的傳言;一旦有了對事實先入為主的期待,就容易被謠言牽著鼻子走。

  當然,筆者並不指望通過立法來明確界定新聞自由與公民隱私的邊界,事實上這是一個世界性難題。但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媒體,理當權衡好二者,在保障公民知情權的同時,還必須從內心深處將尊重公民隱私作為一種社會責任。這方面,英國的《世界新聞報》肆意侵犯公眾人物乃至普通人隱私,最終引起公憤被勒令停刊,就是前車之鑒。
沙發
想飛的兔子 發表於 2012-7-12 14:36 | 只看該作者

保護公民隱私是媒體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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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sungzee 發表於 2012-7-12 15:09 | 只看該作者
本人認為要保護公民隱私權,公民自我保護意識的覺醒也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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