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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波案判決書全文及其罪證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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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09-12-27 19: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zjd713 於 2009-12-27 20:07 編輯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09)一中刑初字第3901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劉曉波,男,53歲(1955年12月28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吉林省長春市,博士
研究生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青春街5號2-1-2號,暫住北京市海
淀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單元502號。1991年1月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免予
刑事處分;1996年9月因擾亂社會秩序被處勞動教養3年。因涉嫌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於2008年12月8日被拘傳,12月9日被監視居住,2009年6月23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
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丁錫奎,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尚寶軍,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檢刑訴(2009)247號訴起書指被告人劉曉波犯煽
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
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檢察員張榮革、代理檢察員潘雪晴出庭
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曉波及其辯護人丁錫奎、尚寶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指控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曉波出於對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
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不滿,自2005年以來,通過互聯網先後在「觀察」、「BBC中文
網」等境外網站上發表《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民主」
》、《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多面的中共獨裁》、《獨裁掘起對世界民主化的
負面效應》、《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等煽動性文章。在文章中造謠、誹謗﹕「自
從中共掌權以來,中共歷代獨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權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
」;「中共獨裁政權提倡的官方愛國主義,是『以黨代國』體制的謬論,愛國的實質是
要求人民愛獨裁政權、愛獨裁黨、愛獨裁者,是盜用愛國主義之名而行禍國殃民之實」
;「中共的這一切手段,都是獨裁者維持最後統治的權宜之計,根本無法長久地支撐這
座已經出現無數裂痕的獨裁大廈」。並煽動﹕「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自由中
國的出現,與其寄希望於統治者的『新政』遠不如寄希望於民間『新力量』的不斷擴張
」。

2008年9月至12月間,被告人劉曉波還夥同他人起草、炮製了《零八憲章》,提出「取
消一黨壟斷執政特權」、「在民主憲政的架構下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等多項主張,試
圖煽動顛覆現政權。劉曉波在徵集300餘人簽名后,將《零八憲章》及簽名用電子郵件
發給境外網站,在「民主中國」、「獨立中文筆會」等境外網站上公開發表。

被告人劉曉波作案后被查獲歸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劉曉波犯罪的證人證言,現場勘驗
、檢查筆錄,電子數據司法鑑定意見書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劉曉波的行為觸犯了《中華
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二款之規定,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罪行重大。提
請本院依法判處。

答辯

被告人劉曉波在法庭審理中辯稱﹕自己無罪,自己只是行使憲法賦予公民言論自由的權
利,自己所發表的批評性言論,並未給他人帶來實際損害,也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被告人劉曉波的辯護人在法庭審理中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公訴機關指控劉曉波撰寫的6
篇文章及《零八憲章》沒有造謠、誹謗、誣衊的內容。劉曉波所發表的文章屬於公民言
論自由、表達個人觀點的範疇,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曉波出於對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不滿
,於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間,在其暫住處北京市海淀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
單元502號,以撰寫並在互聯網「觀察」、「BBC中文網」等網站發表文章的方式,多次
煽動他人顛覆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劉曉波在發表的《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
、《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民主」》、《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多面的中
共獨裁》、《獨裁掘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文章
中誹謗﹕「自從中共掌權以來,中共歷代獨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權力,而最不在乎的
就是人的生命」;「中共獨裁政權提倡的官方愛國主義,是『以黨代國』體制的謬論,
愛國的實質是要求人民愛獨裁政權、愛獨裁黨、愛獨裁者,是盜用愛國主義之名而行禍
國殃民之實」;「中共的這一切手段,都是獨裁者維持最後統治的權宜之計,根本無法
長久地支撐這座已經出現無數裂痕的獨裁大廈」。並煽動﹕「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
」;「自由中國的出現,與其寄希望於統治者的『新政』,遠不如寄希望於民間『新力
量』的不斷擴張」。

2008年9月至12月間,劉曉波又夥同他人撰寫了題為《零八憲章》的文章,提出「取消
一黨壟斷執政特權」、「在民主憲政的架構下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等多項煽動性主張
。劉曉波夥同他人在徵集了300餘人對文章的簽名后,將《零八憲章》及簽名用電子郵
件發給境外網站,在「民主中國」、「獨立中文筆會」等境外網站上發布。劉曉波在互
聯網站發布的上述文章,被多家網站鏈接、轉載並被多人瀏攬。

被告人劉曉波作案后被查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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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言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在案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劉霞的證言證明﹕她是劉曉波的妻子,與劉曉波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區七賢
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單元502號,家中一共有三台電腦,其中一個台式機,兩個筆記
本電腦。因為她根本不懂電腦,所以她從來不用家中的電腦,平日都是劉曉波在使用電
腦。劉曉波使用電腦主要是寫文章和上網,家裡只有她和劉曉波兩個人單獨住,沒有其
他人,平時家裡也不怎麽來客人,劉曉波有聚會也基本都是到外面去。家裡的電腦以什
麽形式上網她不清楚,是2001年底劉曉波聯繫安裝的。她和劉曉波平日的生活來源就是
劉曉波寫東西的稿費,劉曉波在銀行以她的名字開戶,稿費不定期的匯到帳戶里,她每
月不定期的去銀行取錢。

2、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和木樨地支行出具的《開戶證明》和《銀行匯款
單據》證明﹕劉曉波的妻子劉霞的銀行帳戶接收和支取過境外匯款(外幣)。

3、中國聯合網路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關於協助對相關數據進行調查的
覆函》證明﹕劉曉波使用的ADSL帳號,有上網紀錄。

4、證人張祖樺的證言證明﹕他與劉曉波於2008年年底共同製作完成了《零八憲章》,
他也徵集了簽名,后劉曉波將《零八憲章》發表在境外網站。

5、證人何永勤的證言證明﹕2008年12月初,他到劉曉波發的《零八憲章》的電子郵件
,劉曉波讓他看后簽名,他看后以電子郵件形式回覆劉曉波,表示同意簽名。

6、證人趙世英的證言證明﹕2008年10月份,劉曉波通過網路向他傳送了憲章,並徵求
他的修改意見,讓他尋找別人簽名,他在一次聚會上拿出憲章給聚會的十多人傳看,有
4人表示願簽名。劉曉波還通過網路讓他到廣州徵集簽名,他到廣州徵集了5人簽名。

7、證人姚博的證言證明﹕2008年10月份,劉曉波在一次他見面時,跟他說了憲章的事
,他同意在憲章后簽名。

8、證人周舵的證言證明﹕2008年11月份的一天,劉曉波到他家給他看了《零八憲章》
的文稿,讓他幫助修改。劉曉波走後他看了文稿內容,但沒修改。當時沒談簽名的事,
可後來在網上看到憲章時有他的簽名。

9、證人范春三的證言證明﹕2008年11月底,他和劉曉波等人一起吃飯時,劉曉波拿出
《零八憲章》給他看了,劉曉波問他是否簽名,他同意簽名。他知道劉曉波在境外的「
」、「獨立中文筆會」等網站上發表文章,也在網上看到過,劉曉波的文章內容都
是時政評論類的。

10、證人徐君亮、智效民、滕彪的證言證明﹕2008年11月至12月間,他們的電子郵箱先
後接收到電子郵件《零八憲章》,不知是誰發給他們的,他們分別簽名后將《零八憲章
》發回了原郵箱。

11、證人王仲夏的證言證明﹕2008年12月份,他在網上看到《零八憲章》,他認同文章
內容簽了名。后他印製了一些《零八憲章》的文化衫,想自己穿和給別人穿,宣傳《零
八憲章》。

12、公安機關出具的《搜查筆錄》及特證照片證明﹕2008年12月8日,公安機關在見證
人的見證下,對劉曉波的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單元502號進
行了搜查,發現並扣押了劉曉波撰寫併發送文章到互聯網的工具二台筆記本電腦、一台
台式電腦和一份《零八憲章》(徵求意見稿)的列印件。

13、北京市網路行業協會電子數據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2008
年12月13日對搜查起獲的劉曉波的三台電腦內存儲的數據進行了電子數據司法鑑定,鑑
定中發現、提取到電子文本《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民
主』》、《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多面的中共獨裁》、《獨裁掘起對世界民主
化的負面效應》、《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和《零八憲章》。

在電腦中的SKYPE聊天軟體紀錄信息中,發現、提取該軟體自2008年11月至12月8日間,
多次發送《零八憲章》及其「徵求意見文本」的紀錄。

14、公安機關出具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工作說明證明﹕

(1)2008年12月19日至2008年12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處一大
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署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
,該文章存在於域名為http://.com(大/紀/元)的網站,該網站伺服器位於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5年10月4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5個。

(2)2008年12月19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處一大隊
,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署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
主民主」》,該文章存在於域名為http://.com(大/紀/元)和域名為http: //www.(觀察)的網站,網站伺服器均位於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6年1月5日和2006年1月6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共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貢鏈接共計5個,總點擊率402次。

(3)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一大隊,
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署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
,該文章存在於域名為http://.com(大/紀/元)和域名為http://www.(觀察)的網站,網站伺服器均位於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6年2月26日和2006年2月27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5個,總點擊率748次。


(4)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處一大隊,
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署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多面的中共獨裁》,該文章存
在於域名為http://(看中國)和域名為http://www.(觀察)的網站,網站伺服器均位於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6年3月13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6個,總點擊率512次。

(5)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
現並下載了署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獨裁掘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該
文章存在於域名為http://(看中國)的網站,該網站伺服器位於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6年5月7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7個,總點擊率57次。

(6)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處一大隊
,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署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
》,該文章存在於域名為http://www.minzhuzhongguo.org(民主中國)和域名為http: //www.renyurenquan.org(人與人權)的網站,網站的伺服器位於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7年8月1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 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8個,總點擊率488次。

(7)2008年12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
現並下載標題為《零八憲章》的文章。該文章在於域名為hxxp://www.chinesepen.org(獨/立中文筆會)的網站,該網站伺服器位於境外,顯示網路發布時間為2008年12月9日。作者署名為公民群體。同日在域名為www.minzhuzhongguo.org(民主 ... 日,在域名為 (零八憲章)的互聯網站發現,該網站首頁顯示截至2009年12月9日,《零八憲章》簽名共計10390人。

8)2009年8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處對劉曉波使用的電子郵箱
進行了核查,經查,劉曉波使用的郵箱屬境外,通過密碼登陸郵箱中核實,郵箱發件箱
中最早發件時間為2008年11月25日,發送的郵件中有30封涉及發送《零八憲章》。


15、劉曉波簽字確認的文章證明:劉曉波對公安機關網路監管部門下載、保存的文章《
劉曉波: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劉曉波: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民主」》、《
劉曉波: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劉曉波:多面的中共獨裁》、《劉曉波:獨裁
掘起對世界民主的負面效應》、《劉曉波: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零八憲章》
及從其電腦中提取的電子文本《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
民主」》、《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多面的中共獨裁》、《獨裁掘起對世界民
主化的負面效應》、《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進行了辨認,劉曉波確認辨認的文章
是其撰寫併發布到互聯網上的文章。劉曉波辨認並簽字確認的文章,有上述事實認定的
煽動性言論。






16、被告人劉曉波的供述證明:劉曉波供認其使用電腦撰寫上述文章併發布在互聯網站
上,劉曉波的供述與上述證據可相互印證。

17、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證明:北京市公安局於2008年12月8日晚,在劉曉波的住
處北京市海淀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門502號將劉曉波抓獲。

18、原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1990)中刑字第2373號《刑事判決書》、北京市人民政府
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96)京勞審字第3400號《勞動教養決定書》證明:劉曉波於1991
年1月26日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免予刑事處分;1996年9月26日因擾亂社會秩序被處
勞動教養三年。

19、公安機關出具的身分證明材料證明了被告人劉曉波的姓名、住址等身分情?。

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曉波以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
利用互聯網傳遞信息快、傳播範圍廣、社會影響大、公眾關注度高的特點,採用撰寫並
在互聯網上發布文章的方式,誹謗並煽動他人推翻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其行
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且犯罪時間長、主觀惡性大,發布的文章被廣為鏈接、
轉載、瀏覽,影響惡劣,屬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依法應予從嚴懲處。北京市人民檢察
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劉曉波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
罪名成立。對於被告人劉曉波在法庭審查中提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經
查,本案庭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已充分證明劉曉波利用互聯網的傳媒特點,以在互聯
網上發表誹謗性文章的方式,實施煽動顛覆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制度的行為,劉曉波的
行為顯已超出言論自由的範疇,構成犯罪。故劉曉波的上述辯解及其辯護人發表的辯護
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根據被告人劉曉波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
會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
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曉波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
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

二、隨案移送的劉曉波犯罪所用物品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
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賈連春

代理審判員鄭文偉

代理審判員翟長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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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zjd713 發表於 2009-12-27 20:0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zjd713 於 2009-12-27 20:10 編輯

原來曉波還是大妓院的御用抄手!!!靠著狗糧混飯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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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iyoulia 發表於 2009-12-27 20:13 | 只看該作者
劉路律師解讀劉曉波案證言:永遠不要相信警察
作者:齊思仁    文章來源:參與       更新時間:2009-12-27


(參與網2009年12月27日訊):劉曉波案一審判決書公開了劉霞、張祖樺、趙達功等十一人的證人證言,隨後有一份聲明出來聲稱當局偽造了這些證言,一時真相難測,令人如墜霧裡雲中。記者為此採訪了曾承辦過很多人權案件的劉路律師。

劉路律師認為,判決書上公布的十一個證人,除劉霞外,從訴訟法角度講,其他人都是劉曉波的同案,而不是證人。因為劉曉波被定罪的一個重要證據是發起《零八憲章》運動,而上述十人都名列《零八憲章》303名發起人之列。如果劉曉波涉嫌「煽動顛覆」,這十人毫無例外也都涉嫌「煽動顛覆」。他們怎麼可以成為劉曉波被定罪的控方證人呢?

至於劉霞,她所做的所謂「證詞」跟劉曉波案件根本沒有關聯性,而且她也不知道她的這些關於家庭生活的言語會被斷章取義、編輯鍛造成為劉曉波涉嫌「煽動顛覆」的控方證據。從這個角度講,警方對劉霞的取證是一種非法的欺騙性行為,沒有合法性可言。

談到十位證人內容的真實性問題,承辦過許多人權案件的劉路律師感慨地說,判決書公布的「證人證言」內容跟實際的內容肯定是有出入的,甚至有的正好跟被調查人的本意相反也不奇怪。原因是警察在訊問(或詢問)這些人時,記錄的內容大都可能跟當事人的陳述不一致,有利於劉曉波的內容,警察很少會如實記錄。從周舵先生的關於自己「證言」的聲明中就能證明這一點。其二是法官在寫判決書對證人證言歸納的時候,更是完全不可能將有利於劉曉波的內容寫進去。這樣經過兩道程序,這些所謂的「證人證言」就變得面目全非了。

劉路律師介紹自己承辦的案件,在嚴正學和陳樹慶的案件中,他都提交了大量的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但是判決書一個字都不會引用。

劉路說,其實這是中共司法當局的一貫伎倆,在高智晟律師、胡佳先生以及浙江一些民運人士的案子裡面,這種情況屢見不鮮。他們弄了些同道的證詞加以歪曲,可以一方面打擊被審判的民主志士的意志,另一方面又可挑撥離間,分化瓦解民主力量。

劉路律師認為,破解當局這種卑鄙伎倆的最好辦法就是:拒絕簽字。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警察可以強迫證人在筆錄上簽字。更因為一旦你簽了字,這個證詞最終會變成什麼樣子,就完全不由你來決定,但是它所產生的後果,卻要完全由你來承擔!

「如果你被警察調查做筆錄,你可以告訴警察,我拒絕簽字,因為我不知道我簽了這個字,它最終會變成什麼樣子。我不想讓你們利用它把我變成出賣耶酥的猶大。我不相信你們!」劉路律師最後這樣告戒國內的異議者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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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9-12-27 20:14 | 只看該作者
昧著良心,溜須拍馬!
你連狗糧都沒得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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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iyoulia 發表於 2009-12-27 20:30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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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zjd713 發表於 2009-12-27 20:36 | 只看該作者
呵呵,一紙判決書就讓一些偽民主人士原形畢露了,好!繼續表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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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iyoulia 發表於 2009-12-27 20:45 | 只看該作者
呵呵,一紙判決書就讓一些偽民主人士原形畢露了,好!繼續表演吧。。。
zjd713 發表於 2009-12-27 20:36


昨天,我就先你將這 「 一紙判決書 」 在本壇刊發,你不過拾人牙慧罷了。應該說,一紙判決書就讓一些偽愛國人士原形畢露了才是,這你也不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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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zjd713 發表於 2009-12-27 20:48 | 只看該作者
昨天,我就先你將這 「 一紙判決書 」 在本壇刊發,你不過拾人牙慧罷了。應該說,一紙判決書就讓一些偽愛國人士原形畢露了才是,這你也不懂 ?
guaiyoulia 發表於 2009-12-27 20:45


哦,那隻能說你看不懂中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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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ote 發表於 2009-12-27 21:20 | 只看該作者
zjd713先生在本論壇邏輯問題的理論性還算不錯,但對劉曉波事件似乎和laodai一樣拍中共馬屁,昧著良心評論...
清靜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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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山 發表於 2009-12-28 04:40 | 只看該作者
被告人劉曉波,男,53歲(1955年12月28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吉林省長春市,博士研究生文化,無業

原來是個無業游民。

被告人劉曉波在法庭審理中辯稱﹕自己無罪,自己只是行使憲法賦予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自己所發表的批評性言論,並未給他人帶來實際損害,也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自己所發表的批評性言論,並未給他人帶來實際損害," 這就是說,他發表言論的目的,是準備要給他人帶來損害。

她和劉曉波平日的生活來源就是劉曉波寫東西的稿費,劉曉波在銀行以她的名字開戶,稿費不定期的匯到帳戶里,她每月不定期的去銀行取錢。

還真是寫稿賺錢。也不知道一個稿子能掙多少錢? 兩口子都是無業游民? 老公進去了,老婆怎麼活呀? 弟兄們趕快捐錢吧,別光耍嘴皮子。不過老婆還時不時地喝上一盅法國葡萄酒,估計還能挺一陣子。
銅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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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09-12-28 04:4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非常時期 於 2009-12-28 04:50 編輯
昧著良心,溜須拍馬!
你連狗糧都沒得吃吧?
Hanxin 發表於 2009-12-27 20:14



Hanxin  請告訴我那一國的法律允許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格外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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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狗棒 發表於 2009-12-28 05:05 | 只看該作者
原來曉波還是大妓院的御用抄手!!!靠著狗糧混飯吃
zjd713 發表於 2009-12-27 20:08

吃輪子賞錢的,罷了!
蝸居時代角落,笑看天下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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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09-12-28 05:4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非常時期 於 2009-12-28 05:44 編輯

美國有關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定義及法律. 供網友參閱..
.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在各國法律中都是禁止的行為。美國1940年制定的史密斯法案第2條規定:「意圖顛覆、破壞聯邦政府,提倡、鼓吹、教唆或印刷、發行、編輯、出版、公布、出售、公開展示顛覆、破壞聯邦政府的必要性、適宜性的書寫品或印刷品」,都是被禁止的。這項法律制定發布后,幾經修訂,目前仍然有效。1948年7月,美國政府依據該法律,以違反本法為由,對尤金·丹尼思等11位美國共產黨領導人提起訴訟,被起訴者中包括新聞記者,罪行就是「講授、宣傳用暴力推翻、摧毀美國政府」,罪證是《共產黨宣言》等馬克思主義著作。1949年10月19日,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對11人均做出有罪判決,處以3年或5年徒刑和1萬美元罰金。1950年8月1日,美國聯邦上訴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裁決。被告依據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第5、第14條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9位法官經過投票表決,以7:2的結果維持原判。這11位美國共產黨的領導人僅僅因為「談論在以後出版某些思想」,就在「不得制定任何法律限制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美國身陷囹圄,鋃鐺入獄。

  《美國法典》第18篇第2381至2391條對濫用言論、集會、結社等權利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也規定了極為嚴厲的懲罰措施。其中,第2385條明文規定,任何蓄意「鼓吹、煽動、勸說或講授」推翻或摧毀美國政府的行為,包括為此而「印刷、出版、發表、傳遞、出售、分發或公開展出任何書寫或印刷品」,均要處20年徒刑或2萬美元罰款或兩者並罰。根據美國聯邦法院歷來在案例中的解釋,言論自由的運用以不致妨礙美國憲法的規定為限,任何出版物的刊行以不得惡意誹謗政府或企圖顛覆政府的存在為限。
格外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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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ei 發表於 2009-12-28 07:19 | 只看該作者
證據確鑿,原來劉賊曉波是個地地道道的五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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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zjd713 發表於 2009-12-28 09:27 | 只看該作者
證據確鑿,原來劉賊曉波是個地地道道的五毛!!!
Howei 發表於 2009-12-28 07:19



哈哈,劉五毛這頂帽子他是想摘都摘不掉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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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賴耶識 發表於 2009-12-28 12:58 | 只看該作者
證據確鑿,劉賊是個典型的洋五毛,在海外網站從事顛覆政府的勾當,妄圖將人民推入水深火熱之中,罪大惡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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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山 發表於 2009-12-28 16:58 | 只看該作者
昧著良心,溜須拍馬!
你連狗糧都沒得吃吧
Hanxin 發表於 2009-12-27 20:14

Hanxin不得不承認,他在吃狗糧。
銅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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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09-12-29 03:40 | 只看該作者
劉路律師解讀劉曉波案證言:永遠不要相信警察
作者:齊思仁    文章來源:參與       更新時間:2009-12-27


(參與網2009年12月27日訊):劉曉波案一審判決書公開了劉霞、張祖樺、趙達功等十一人的證人證言,隨 ...
guaiyoulia 發表於 2009-12-27 20:13

真的很佩服你。人家劉曉波給自己的老婆開帳戶發稿費,又沒給你開帳戶,給你發稿費,你替他忙活什麼?
海外存知彼,天涯若此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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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ei 發表於 2009-12-31 16:36 | 只看該作者
對這個拿洋錢的真正五毛黨,不知道論壇運運們怎麼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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