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標題: 慎防網路輿論捲起「媒體審判」 [列印本頁]

作者: 新鮮人    時間: 2009-6-3 10:39
標題: 慎防網路輿論捲起「媒體審判」
發布時間 2009-06-02 15:29:06 星期二    來源:雲南網  

近來,「媒體審判」呈愈演愈烈之勢。「深圳梁麗案」、「杭州飆車案」、「湖南羅彩霞案」、「湖北鄧玉嬌案」等,雖有吸引眼球之處,於司法視角看,仍屬個案。但就是這些個案,在網路輿論衝擊下,一一發展成為波及全國的公共事件。

在這樣的民意之中,佔據主導地位的聲浪充斥著質疑、批評、指責。案件處在偵查(或補充偵查)環節,法院尚未開庭審理,但「媒體審判」的裁決書似乎已經下達。一些媒體報道與網民評論互相呼應,並隨意使用定性辭彙,以帶有強烈情感色彩的語言描述案件或當事人,從而給審理案件的法官、陪審員施加了某種看得見看不見的壓力,使本不應成為輿論常態的成為常態。比如認為,梁麗無罪,胡斌應重判,鄧玉嬌系正當防衛,羅彩霞的受教育權應該得到維護。有評論人感慨於此,甚至用了「全民皆法官」來形容這場近乎癲狂的輿論「盛宴」。

綜觀部分對這些案件的報道評述,其特點主要有:

對案件作煽情式報道,刻意突出某些事實;偏聽偏信,只為一方當事人提供陳述案件事實和表達法律觀點的機會;對採訪素材按照既有觀點加以取捨,為我所用;斷章取義,甚至歪曲被採訪者的原意;對審判結果胡亂猜疑;未經審判,即為案件定性,給被告人定罪等。
這些違背法治精神的報道評述似有升級趨勢,應該說產生了不容忽視的後果,對司法公正帶來了一定威脅。

在我國,通過新聞媒介對審判機關進行輿論監督,是一種特殊的民主監督形式。現在對某些事件或現象輿論監督的「越位」,已經成為輿論監督實踐中突出的問題。尊重司法,維護輿論監督的嚴肅性,有必要完善報道,避免「媒體審判」。

首先,堅持報道的平衡性原則,改「一面提示」為「兩面提示」。要給衝突、對立的雙方以表達自己看法的平等機會

其次,堅守報道的客觀性原則,避免添加報道者的主觀色彩,改「訴諸感情」為「訴諸理性」。[/b]司法是高度專業化的工作,任何主觀感情因素的添加都有可能帶來天平的傾斜,進而影響司法公正。因此,媒介在作類似報道時,應忠實於新聞事實的本來面目,堅持用中性語言來達到傳播目的。

再次,司法新聞報道應在傳播、普及法律知識,消除社會「知溝」等方面充分發揮功能,承擔起社會職責。只有全社會都能充分了解法律知識,輿論才能正確監督司法,才能從根本上避免「媒體審判」現象。

作者:廖言
作者: 平安08    時間: 2009-6-3 11:21
那個70碼是怎麼回事?
作者: 小辣辣    時間: 2009-6-3 11:52
那個70碼是怎麼回事?
平安08 發表於 2009-6-3 11:21


審判結果你看了嗎? 原被告雙方都很滿意. 媒體輿論也不再有意見.
作者: 零下三度X    時間: 2009-6-3 20:34
媒體監督是西方自由民主世界的構架之一。像中國這種獨裁的政府,當然不歡迎媒體監督了。
想象一下,有媒體爆料的中國腐敗依舊如此猖獗,每年群體性事件達十萬件之多,如果再沒有媒體監督,難道真要逼百姓造反?
作者: 小辣辣    時間: 2009-6-3 20:48
本帖最後由 小辣辣 於 2009-6-3 23:00 編輯
媒體監督是西方自由民主世界的構架之一。像中國這種獨裁的政府,當然不歡迎媒體監督了。
想象一下,有媒體爆料的中國腐敗依舊如此猖獗,每年群體性事件達十萬件之多,如果再沒有媒體監督,難道真要逼百姓造反?
零下三度X 發表於 2009-6-3 20:34


媒體監督與「媒體審判」是兩碼事. 這是西方的定義. 請你先弄清楚兩者的區別.

請先閱讀"「媒體審判」是「媒體輿論監督權」的濫用". 內有美國對兩者定義的區別.
作者: 零下三度X    時間: 2009-6-4 01:58
媒體監督與「媒體審判」是兩碼事. 這是西方的定義. 請你先弄清楚兩者的區別.

請先閱讀"「媒體審判」是「媒體輿論監督權」的濫用". 內有美國對兩者定義的區別.
小辣辣 發表於 2009-6-3 20:48

如果媒體有審判的資格,中國還會有這麼多不平之事?豆腐渣官員還活得好好的,如果媒體能夠審判,怎麼還沒人被雙規或者判刑?
請把腦袋洗乾淨再說話。
作者: 華盛頓人    時間: 2009-6-4 02:07
如果媒體有審判的資格,中國還會有這麼多不平之事?豆腐渣官員還活得好好的,如果媒體能夠審判,怎麼還沒人被雙規或者判刑?
請把腦袋洗乾淨再說話。
零下三度X 發表於 2009-6-4 01:58



只有法盲才主張媒體審判. 這是典型的無政府主義觀點.
作者: Lengdan    時間: 2009-6-4 10:51
贊成媒體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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