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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波的奧古斯丁· 原罪與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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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天路 發表於 2008-8-16 08:2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希波的奧古斯丁· 原罪與自由意志
       

唐逸

     

      這是奧古斯丁最著名,也是最具影響的理論。所謂影響,並不僅指接受或繼承,更多地指在建構不同理論時,某一先行理論提供了前所未有、此後成為不可或缺的思維視野。

      在《論自由意志》中奧古斯丁對本問題進行集中了系統的討論。此外,在以下諸書中亦有較完備的闡釋:《論基督的恩典與原罪》(De Gratia Christi et peccatooriginali)、《論思典與自由意志致瓦倫提努》(De Gratia et libero arbitrio ad Valentinum)、《論墮落與恩典》(De correptione et Cratia)、《神學手冊》(Enchiridian)。奧古斯了的理論,大抵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自由意志的性質、罪的根源與性質、人類的處境、理性與意志、上帝的預知與預定。

      奧古斯丁的兩大前提是:上帝存在;一切存在皆來自上帝,而一切來自上帝的皆是善。關於上帝存在的論證,上文已經說明,這是一個依存於柏拉圖主義存在等級說的論證。人類理性是世上最高存在,而真理(智慧)高於理性,故真理必為超越性的至高存在,即上帝。上帝、至善、絕對永恆真理、智慧,這些都是同義語。

      上帝是創世主,一切存在來自上帝,這本是信仰前提。一切善或好的事物皆來自上帝,這本來也是信仰內容。奧古斯丁為此提出一個論證。我們說一切可變之物是「可變的」,同樣,凡是可接受形式之物皆是「可形成的」。一切可變之物皆是可形成之物。任何事物皆不能由本身給自己形式,因為它不能把自己沒有的東西給自己,而只有在接受形式(形成)以後它才有形式。一切事物皆需從別處接受形式。身體和靈魂皆從不變永恆的絕對形式那裡接受形式,那就是上帝的道。

      所謂善,便是指存在之物得以存在,以其存在完成宇宙整體,宇宙存在是善,存在比虛無為好,存在本身是善。一切存在之物之所以存在,是由於有形式,一旦失去形式,便即滅亡。其形式有生滅變化,故一切存在皆傾向於無(消亡)。因此,一切存在之物之存在,皆依存上帝所賦予的形式,故一切善皆來自上帝。

      既然一切存在之物歷來子上帝,而一切來自上帝的皆是善,故自由意志也是來自上帝的一種善。然而人的自由意志可以被濫用,既被濫用,還能夠稱為善么?能夠。譬如人的器官四肢,本是生命不可或缺的善,但卻可以被濫用,為非作歹,然而它們本身仍是善。

      有三種不同等級的善。美德之類,如正義、勇敢、堅忍、謹慎,屬於上善。這些善,不可能被濫用去為惡。誰也不能以正義去做非正義之事。而沒有這些善,人類不可能正當地生活。肉體之美,屬於下善,沒有這些,人類也可以正當生活。精神的能力,如理性、自由意志,屬於中善。沒有這些,人類不可能正當生活;但有了這些,人類卻可以濫用它們去為惡。雖然上善的規律依存於永恆真理,但具體的美德屬於個人,而非普遍,如甲的勇敢不是乙的勇敢。唯有真理、智慧為永住不變的普通之善。

      何謂幸福?幸福便是自由意志朝向永恆之善運動的結果,這樣的人類存在使是幸福。何謂罪?罪便是自由意志背離永恆之善,朝向私己的下善。例如一個人驕傲,以上帝自居;窺探干涉他人的私事;耽湎於感官享樂。這樣的存在是不幸,是死亡。罪的概念成立的前提,便是先有神聖他者所體現的善。沒有神聖他者,也就無所謂罪。

      上帝是全知,預知一切,而人有自由意志,按照自己的意願去行動。這是否矛盾?並不矛盾。上帝預知,故預先知道人有自由意志,人有能力行使自己的意志,作出自己的抉擇,並對這抉擇的後果負責。預知的知,是「知道」,不是「決定」。人作出自己的決定,而且必須為此負責,這一切皆是上帝的預知,而且是上帝的創造戶上帝創造的世界,是一個公義(正義)的秩序,上帝將人置於這個秩序之內。人的行為,出於人的自由意志之抉擇。如果人抉擇了善,最終將得到永福。如果抉擇了惡,將受到應得的懲罰。自由的靈魂是上帝所創造的完美世界的組成部分。人犯罪,不是上帝的決定,而是人濫用自由的結果。如果人犯罪不受懲罰,將破壞完美世界的秩序。而犯罪受到應得的懲罰,則說明世界秩序的完美。既然自由意志可以被濫用,何必創造它?只創造正確的完美的世界豈不更好?這種想法是對上帝意志的過分推敲。上帝創造的秩序自然完美。中善(理性、意志)是人正當地生活的必要條件。自由的靈魂是完美世界秩序的組成部分。

      關於本性(實體)的缺陷(不完美),奧古斯丁依據柏拉圖主義提出一種解釋。當我們對一種本性觀察到不完美的時候,我們實際上在與它的完美本性相比較。對其缺陷的譴責,蘊涵對其完美本性的頌揚。世界就其受造本性而言,本來完美。缺陷只是未完成狀態。從這個觀點來看待惡與罪的問題,則知上帝創造的世界就其本性而言實為完美,惡是善的闕如,不是實體。罪是人濫用或誤用自由意志的結果。既然罪不是上帝所造,而是人自主做出來的事,故應由人自負其責。罪是對宇宙完美的破壞,對上帝的背離。「一切罪皆包含在這一類之下:即背離真正永恆的神聖之事而轉向變動不居之事。這些事物原本被恰如其分地置於自身應有的位置,通過其特有之美來完成宇宙的整體;然而那墮落失調的人性卻甘為奴僕而追逐這些本由神律定為受人支配的東西。」

      神律,或永恆法,規定何為正義,何為幸福。真自由乃是遵從永恆法,導向幸福。而自由意志則是一種中善,可以被誤用。換句話說,正確運用自由意志,方是自由。罪是一種特殊的誤用自由意志,即背離神聖,不顧永福,而沉溺於現世的快樂。現世快樂既包括物慾,也包括精神的欲,如權力欲、自大欲、自比上帝式的傲慢。背離神聖而轉向物,實即轉向虛無,轉向滅亡。因為一切物皆是生滅之物。與神聖或絕對存在相比,受造的存在可以說是非存在或虛無。「至於現世之事,在產生之前並不存在;既經產生,便處於消逝的過程中;一旦逝去,便不復存在。故現世之事在出現之前並不存在,逝去之後亦不存在。既然其始而存在與趨於消逝無異,又豈可視為常在?」故人背離神聖而轉向生滅之物,實即趨於死亡。人犯罪是對宇宙完美的破壞,是對上帝的背叛,自應受到公義上帝的懲罰。

      奧古斯丁關心的是人的具體處境,依據《聖經》,即蒙罪墮落的亞當及其後代的具體抉擇處境。本來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創造人,賜給人理性、知識、自由、永生。然而在魔鬼誘惑下,人類背叛了永恆神聖,不信上帝的用心和目的,為了惡的目的而利用園中的善樹。從此人類失去永生、知識和不犯罪的能力。這便是人類在歷史中的具體處境。

      最初上帝創造人類,本賦予其理性、自由與智慧。人有理性,可以理解上帝的誡命,故理性是人類正當生活的必要條件。然而既經理解,乃有違命而犯罪的可能。故罪以理性為條件。「當人開始能夠理解誡命之時,亦即開始可能犯罪之時。」理解誡命僅是進行抉擇的必要條件,抉擇本身則由意志或智慧作出。理性的理解,意志的抉擇,既是犯罪也是信仰和永福的條件。

      蒙罪之前,上帝賜給人類的自由意志既包含犯罪的能力(Posse Peccare),也包含不犯罪的能力(Posse non Peccare),卻不包含不可能犯罪(non Posse Peccare)的完全恩賜。既經蒙罪之後,人的本性已經墮落,意志仍然自由,卻只有在罪中抉擇的自由,而已經失去智慧即不犯罪的能力。於此可知,奧古斯丁所謂的自由意志,乃指罪前與罪后兩種不同性質的自由意志。並不如論者所言,在反對摩尼派時主張人有不犯罪的自由,在反對皮拉鳩派時又主張人沒有不犯罪的自由。只是在寫作《論自由意志》時,意在駁斥摩尼派,尚未強調不犯罪的自由,以後加以更正和強調而已。

      原罪的結果是:有死、無知、邪欲。所謂邪欲(libido),乃指人背離神聖之事的物慾,並不特指兩性的情慾。但奧古斯丁以為情慾是人類受制於邪欲的最明顯表現,彷彿人在性行為中最不顧一切地將注意力由造物主轉向受造物。

      原罪的原因是人濫用自由意志。「要麼意志是罪的第一因;要麼罪便沒有第一因。罪不可能歸於別人,只能歸於犯罪者;也不能歸於犯罪者,除非他意願之。」既然自由意志有犯罪的可能,上帝為什麼還要賜給人自由意志呢?因為人本身是一種善,當他按本性意願時,他能夠達致正確的生活;故自由意志是人完成其本性之善的必要條件,因此上帝賜給人自由意志。人犯罪必受上帝懲罰,可知上帝賦予人自由意志並非為使人犯罪。這裡奧古斯丁提出一個技術性的問題:亞當是由於愚蠢才背離上帝呢,還是由於背離上帝而變得愚蠢(失去智慧的恩賜)的呢?回答實為兩難。如果說亞當是由於愚蠢而背離上帝,則在犯罪以前已經變得愚蠢,而教義認為亞當原有智慧的恩賜;如果說亞當是在背離上帝之後變得愚蠢,則他是在智慧中犯的罪。兩者皆不通。奧古斯丁的解決方式是提出,在由智慧轉人愚蠢的過程中,有一臨界狀態,其時意志既非智慧又非愚蠢,猶如非睡非醒之際。亞當犯罪,便在此時。然而此事近於神秘,人類在此世不可能充分理解之,因為人的理解以或是或否為限度。

      人類墮落之後,從此失去了永生、知識、不犯罪的能力,這便是蒙罪後人類的處境。原罪由亞當傳給後代的方式,按早期教父德爾圖良的學說乃是亞當的靈魂傳給後代,故罪性的遺傳與氣質的遺傳相彷彿、這是基於斯多亞派靈魂觀的一種解說。奧古斯丁則主張,在每個人出生時,上帝單獨創造其靈魂。此說更符合肉體復活等教義,卻更難說明罪性的遺傳。

      奧古斯丁解釋上帝預知與人類犯罪的關係,略近于波依修斯。知道一件事發生,不是該事件發生的因。比如記憶中知道某事發生,並不是該事件的因。同樣,預知某事發生也不是該事件的因。預知與犯罪不可能相矛盾,因為無因果關係。

      奧古斯丁的預定論,可以說是其自由意志論和恩典論的邏輯後果。既然蒙罪的人只有抉擇犯罪的自由,而走向得救的第一步卻不是犯罪,這一步如何走法?奧古斯丁認為人本身無力走這一步(反皮拉鳩派)。蒙罪的、扭曲的意志不可能傾向上帝。只有上帝的恩典在人心中工作,改變人心的傾向,使人的自由意志與之合作,方能朝著稱義走出第一步。在既信之後所行的善功,也是恩典的工作以及人與之合作的結果。既然使人得救的恩典根本不靠人的功勞,所以由誰來領受自得的恩寵只能由上帝來決定,即預定。人類的得救純然是上帝仁慈的結果。全人類由於本性的墮落而受到懲罰乃是理所當然之事,是上帝的公義。上帝從受譴的全體中揀選出固定數目的人令其進人天國,乃是上帝的仁慈和自由。未被揀選者不是出於上帝的意志,而是由於自身的罪而永留在受譴的團體中。

      奧古斯丁的預定論在當時便引起爭議。哈德魯門圖(Hadrumentum)的僧侶一向宗仰奧氏,然而卻堅主得救的第一步應歸功於人。此種史稱的半皮拉鳩派,實為溫和的奧古斯丁主義者。在高盧南部,尤以馬賽,反對預定論尤烈。代表人物有約翰·卡西安、萊蘭的萬桑等。公元529年的奧蘭治宗教會議結束了半皮拉鳩派的爭論,然而會議本身亦僅採納奧氏學說的溫和形式。會議明確肯定了人的原罪為本性的蒙垢,既經蒙罪之後,人的自由意志便只能從事自然事物的正確判斷,而對得救之事無能為力;故不僅補贖之事,而且信仰的第一步亦為恩典在人心中工作的結果。此即恩典先行說。然而會議否定了奧古斯了的恩典不可抗拒說,亦即否定了預定論(永福和永罰皆已預定)。當時的奧古斯丁派神學家,如普羅斯培魯(Prosperus Aquataniae)、富爾根提烏(Fulgentius de Ruspe)等人皆主張惡不可能來自上帝(這也是奧古斯丁的前提之一),故上帝不可能預定永罰;恩典無所不在,堅忍者固由上帝的恩典而得救,上帝的其他子女亦不可能僅因預定而成為魔鬼的子女。

      後來,奧古斯丁的恩典論在中世紀發展為對恩典進行繁複分類的教條,同時中世紀神學亦逐漸退到半皮拉鳩派的立場(恩典並非先行而與善功同時,既經蒙罪的人性之中仍有善根)。對此的反動,便引導出宗教改革時期的新教預定論。這些神學自稱師承奧古斯丁的預定論,然而奧古斯丁主張思典在人心中工作的一個不可或缺的過程乃是改變人心的傾向,令人的意志自由地與思典合作。此種對人類自由的較多肯定,實較宗教改革派神學更為樂觀亦更注重教會聖禮的功用。

      奧古斯丁的原罪與自由意志學說,自亦難免面臨某些邏輯的困難,諸如智慧與理性和意志的關係、臨界狀態的性質、恩典的工作與意志的關係等,皆需要更清晰的說明。思典與意志的關係,頗有點像神之光與心智的關係。如果蒙罪的意志不可能傾向上帝,亦即不可能接受恩典的工作。此處似無合作的餘地。只有改變了意志的性質,方能合作。奧古斯丁稱恩典的工作為溫和的暴力,亦即思典不可抗拒。這似乎與人的自由意志無法調和。既然自由沒有意義,那麼信仰與自由合作又有什麼意義呢?預定論的要旨在於強調上帝的權力。神的全知全能和計劃,與有限的受造物無關,不可臆測,只能全心信仰。歷史上,此種學說在提升信仰質量方面曾起作用,然而與上帝創造的自由意志可以與恩典自由合作的教義卻難以調和。

      奧古斯丁原罪說的重大歷史意義,在於參與塑造西方的人性論。西方文化的人性觀,既非主性善,亦非主性惡,而是說由天賦的善,通過理性和意志的抉擇而變惡。這個惡,不是天賦的惡,而是人的罪,必須由人負責。而復原善,不在人力之內,只能信靠創世主在基督之內的救贖。也就是說,人性中的善,並不可靠。人必須努力,但人的努力沒有必然的確定性。在此種觀念結構的背景中,西方沒有產生浪漫的性善倫理和內聖外王之類的政治哲學。反之,種種防範人性、限制權力的學說和制度應運而生。西方的倫理學說,也大抵強調人格的張力而非內在的和諧。此與西方文化性格頗為相關。在某種意義上,似乎可以說西方文化是一種張力、不安、求索的文化,一種權利、個人主義的文化,一種理性化而又超越理性的文化,一種進取、擴張而又內省、悔罪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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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同行天路 發表於 2008-8-16 08:42 | 只看該作者

「自由」與「不自由」

「自由」與「不自由」
【原創首發】 「自由」與「不自由」:論奧古斯丁在自由意志論中「自由的意志」與「不自願地犯罪」是否矛盾
作者: birdz  發布日期: 2008-6-06    查看數:    出自: 網上讀書園地


前言

奧古斯丁的「自由意志論」是護教性的,它的成立是建基於他對摩尼教和伯拉糾主義的回應,為了維護基督教信仰的教義,他利用「自由意志」這概念去解釋人犯罪的原因,並確立人對罪的責任。當奧古斯丁回應摩尼教認為人無需向罪負責的看法時,他要維護的教義命題有三個:(一)人應該向罪負責。(二)上帝是萬物之源頭。(三)但上帝不是罪的源頭。可是,無論是同期伯拉糾之爭論,或者是現今學者的討論[1],奧古斯丁的自由意志論都引起不少討論和爭辯。其中兩個主要的討論點是:(一)自由意志的「自由」與「不能不犯罪」[2]的「不自由」之間的矛盾。(二)「第一意志犯罪」(The first evil will)的問題。由於篇幅所限,本文不討論「第一意志犯罪」(The first evil will)的問題。至於第一個問題,學者Alflatt認為奧古斯丁在392年8月的《Acts or Disputation, Against Fortunatus, the Manichaean》改變了立場:由支持「有意志的行為才是罪」(only willing act is sin)改變為「人違背自己的意志犯罪」(man committed sin against his will)[3]。前者認為人能夠根據自己的意志自由地選擇,後者卻認為人不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行,所以不自由。筆者認為奧古斯丁的立場沒有改變,問題卻是歸咎於對自由意志理論的誤解。本文試從奧古斯丁對「意志」、「自由」等定義去解釋他的理論,並分析自由意志論的原理,從而評論自由意志論的合理性,解釋理論中「自由」與「不自由」的矛盾。

奧古斯丁對「意志」的理解

上帝的恩賜

奧古斯丁認為自由意志是上帝的恩賜,由於所有上帝的創造都是美好,所以自由意志是善的[4]。奧古斯丁認為「美德」是大善,大善在本質上是不能夠被誤用的,因為「美德」即使被誤用其結果也是善的。雖然自由意志在本質上也是善,但它不像「美德」一般在本質上不能夠被用作惡的用途,所以屬於「中善」[5],能夠產生惡的後果。筆者認為,奧古斯丁所謂的「自由意志」等同於上帝賜予人類的本能,如理性、視力、記憶等。與其他本能一樣,自由意志在功能上是中性的,沒有善惡之分,但如果我們把它用在惡事上就會變惡,反之亦然。例如我們可以利用「理性」作好事,也同樣可以作壞事。因此,奧古斯丁認為自由意志可以叫人生活正直[6],意志也是人生存的基本能力。



意志與自我

意志是人在思想上的意願或取向。在《論自由意志》中,當奧古斯丁問伊亞丟認為自由意志是否存在時,他用「向快樂生活的意志」引導伊亞丟同意自由意志的存在 [7]。「向快樂生活的意志」就是「意願有快樂生活的思想」,這說明奧古斯丁所說的自由意志與人對某事物的喜好有關,而這喜好與人的思想有關。奧古斯丁在《On Two Soul》對「意志」(voluntas)有這樣的定義:「Will is a movement of mind, no one compelling, either for not losing or for obtaining something[8]」,其中「movement of mind」就說明意志是人的思想活動,所以意志是人對某事物的思想活動。奧古斯丁用「自由意志」這概念解釋人的行為,認為每一個行為背後都有一個自由意志驅動那行為,例如某人正在岸邊釣魚,我們可以把這行為解釋作「他有在岸邊釣魚的意志,所以他在岸邊釣魚」。

奧古斯丁對voluntas的定義還有另一個特點,就是強調意志是「沒有人強迫的」(no one compelling),意即人犯罪的原因是出於自己,不是其他外在因素。他把罪與意志連上關係,認為意志驅使犯罪的行為:「Sin is the will of retaining or of obtaining, what justice forbids」[9]。在奧古斯丁引用「自由意志」這概念之前,早期教會對罪觀還沒有穩固的發展,「人犯罪」的原因就只是因為人的敗壞,學者一直都沒有在「自我」和「罪」中間有作任何演繹。然而,奧古斯丁把「意志」這概念建立在「自我」和「罪」中間:人擁有敗壞的意志,這敗壞的意志造成敗壞的行為。

可是,學者Rist直接把voluntas解作「道德上的自我」(moral self)[10],他認為意志不是作選擇的思維,而是「自我」(individual himself)本身[11],意志是人最簡單的核心。所以,人犯罪的原因不只是意志的敗壞,敗壞的更是擁有意志的「自我」。當伊亞丟問奧古斯丁甚麼是意志之上的原因時,奧古斯丁回答已沒有其他在意志之上的原因[12]。這樣的回答證明了奧古斯丁認為「意志」是人最核心的思想領域,「意志」與「自我」中間再沒有其他系統存在。但是,如果意志是人最核心的思想領域,「敗壞的意志」的原因是什麼呢?奧古斯丁嘗試以「人誤用自由意志」的說法作解釋,但是筆者認為這說法有矛盾性,並在本文後面討論。

奧古斯丁對「自由」的定位

奧古斯丁強調所有人都有自由的意志,所以人有自由去選擇(free choice),在選擇的過程中,思想的意願沒有受到其他外在因素強迫(external compelling)。奧古斯丁亦用這原因去對抗摩尼教,證明犯罪是人自己的自由選擇,所以應該向罪負責。奧古斯丁的早期著作強調沒有意志的行為不算是罪(an unwilled act will not be sinful)[13],例如他認為如果某人在睡覺的狀態被人操控犯罪,這人不可算是有罪;但如果某人明知自己將會被人操控,並有意地 (willingly)讓事情發展的話,縱然他在睡覺的狀態被人操控,他亦算犯罪。[14]

奧古斯丁後期強調人犯罪的本性,如果沒有上帝的恩典幫助,人縱使是不自願,犯罪是無可避免的(involuntary sin)。Aflatt 認為奧古斯丁在立場上改變了,內容大概為:

「奧古斯丁在391/2《On Two Souls》中仍然認為有意的行為才算是罪(only willful act is sin),但在393年的《On Faith and the Creed》,奧古斯丁承認人要為自己不願意犯的罪負責(man could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sins committed against his will)[15]。」

其中「against his will」只是Aflatt自己個人對《On Faith and the Creed》的演繹,奧古斯丁在《On Faith and the Creed》沒有確實地提過。但筆者認為,雖然奧古斯丁沒有直接使用這字眼,但他確實採用羅馬書七章二十五節的概念:「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With the mind I serve the law of God, but with the flesh the law of sin.)[16]。誠然,這經文似乎正與奧古斯丁的自由意志論產生衝突,但當奧古斯丁在《Acts or Disputation, Against Fortunatus, the Manichaean》回應Fortunatus以這經文的質問時[17],他回應的重點如下[18]:

1.      他強調亞當有自由意志。[19]

2.      他用「行為被習慣化」解釋罪對行為的影響。[20]

3.      人被習慣影響之前,人有自由去選擇做什麼或不做什麼。[21]

筆者考慮到奧古斯丁在回應中加入了辯論技巧,故意不提普通人的自由意志,只強調亞當擁有自由意志。另外,他加入了「習慣」這概念去解釋人傾向犯罪的現象,但他絕對沒有承認「人犯罪是違背自己的意志」,他更強調人被「習慣」影響之前,確實有自由去選擇做或不做任何事。雖然奧古斯丁沒有承認「人犯罪違背自己的意志」,但他同意人沒法再和墮落前的亞當一樣,能夠不犯罪,這說法說明了人沒有完全的自由。

Rist提到「自由」的定義對奧古斯丁自由意志觀的重要性:

Although our wills and choices are free, we still need freeing from sin. Although we are liberti, we are not liberati……. We are 『free』 agents in the sense that we are responsible for our acts, we are unfree, until God intervenes, in that we are in bondage to sin.[22]\

他認為奧古斯丁所說的「自由」,是人有自由去選擇(free choices)(liberi),不是完全的自由(freedom)(liberati)。所以,奧古斯丁所提出的自由意志不是絕對的自由,人有自由意志同時卻也是罪的奴僕,被罪捆綁。但是,究竟在「自由」與「不自由」之間,奧古斯丁怎樣平衡兩者的矛盾呢?

筆者對「自由意志論」的解釋及意見

「誤用自由意志」的矛盾

奧古斯丁認為好的意志就會有好的行為,敗壞的意志就會犯罪[23]。他認為人的意志是「敗壞的意志」,這敗壞的意志使人變成情慾的奴僕[24]。然而,為什麼原本是美善的意志會變得敗壞呢?奧古斯丁認為原因是人誤用了自由意志[25]。筆者認為「誤用自由意志」這概念頗矛盾:如前文所提及,自由意志是人最核心的思想活動,而「誤用自由意志」則暗示了在這思想活動之上,有一個更深層的思想意識誤用了自由意志。這樣看來,究竟是甚麼驅使人誤用自由意志呢?如果我們說,是人自己誤用了自由意志的話,人憑甚麼去誤用自由意志呢?

雖然奧古斯丁用「藉自由意志使用自由意志」的說法去解釋這概念,並以「藉理性知道理性」作比喻,證明「藉自由意志使用自由意志」的可能性[26]。但筆者認為「藉理性知道理性」是個錯誤的比喻(false analogy):「藉理性知道理性」只說明我們能夠以理性去知道「理性」這概念,前者是「理性」能力本身,後者卻只是「理性」的概念。他另外一個比喻是 「藉記憶力記得記億力本身」,同樣,後者的「記憶力」只代表「記憶力」這概念或辭彙,「藉記憶力記得記億力本身」的意思只是我們能運用記憶力記得「記憶力 」這概念。但是,在「藉自由意志使用自由意志」這概念中,兩個「自由意志」都代表「自由意志」這能力,如果我們藉自由意志(a)使用自由意志(b)的話,那麼我們藉著甚麼去使用自由意志(a)呢?如果繼續解釋下去的話,便會出現邏輯上的循環論證(logical circularity)了。


本性、習慣和意志的關係

如前文所及,奧古斯丁在《Acts or Disputation, Against Fortunatus, the Manichaean》把「敗壞的意志」與「習慣」連上關係,認為人雖然有自由意志,但憑著自由意志所行出來的結果卻被「習慣」所影響。奧古斯丁在《論本性與恩典》為他自己在《論自由意志》提及的「自由意志的原因」作補充,筆者認為奧古斯丁似乎放棄了「以自由意志誤用自由意志」的說法,改為「人的本性導致自由意志選擇犯罪」,並解釋「自由意志」、「習慣」和「本性」三者的關係:

「……但無論說人因無知而缺乏行善的意志,或說人因屬肉體的習慣;(這種習慣系由於人遺傳的力量可說是灌注到人的本性里。)」[27]

筆者認為,奧古斯丁所謂「誤用自由意志」其實是「指向惡行的意志」,而「指向惡行的意志」是「屬肉體的習慣」的結果,人的本性就是「屬肉體的習慣」的原因。如筆者前文所提及,既然自由意志是人最核心的思想活動,在自由意志之上,應該沒有其他影響自由意志的思想單位(unit)。然而,奧古斯丁把人的核心再推一步,就是人的本性(nature)。筆者認為這說法卻是可以理解的。原因是奧古斯丁所說的「本性」並不是人在思想行為的過程中實際使用的運作部份,它只是一個形而上的概念,影響人在運用自由意志時的取向,所以自由意志仍然是最核心的思想行為。

人的「本性」影響「習慣」,而「習慣」其實是人在不同環境情況下,藉自由意志所產生的結果的模式(a pattern of results generated by free will)。奧古斯丁認為,由於人被原罪影響,生下來就有敗壞的本性,這本性令人無可避免地依著「屬肉體的習慣」作出不同的敗壞行為。在每一個獨立單一的行為中,奧古斯丁以「自由意志」這概念解釋人犯罪的「思想-行為」機制(mind-behavioral mechanism),認為每一個犯罪行為都是被人的自由意志所決定的。所以,就行為的過程而論,自由意志是最核心的原因;但就敗壞的原因而論,人的本性才是第一因。

自由的意志被不自由的本性影響

了解整個自由意志論的原理后,我們才能解答自由意志論的「自由」與不能不犯罪的「不自由」之間的矛盾。奧古斯丁所說的「自由」,是指著每一個行為都是出於人的自由意志,人絕對不會做出一件與自己的意志相違背的事,所以,在這概念下,人擁有「自由」的意志。可是,如前文提及,每一個藉自由意志所作的行為都受著人自己的本性所影響,而這本性受到罪的捆綁,所以並不自由。正如奧古斯丁論到本性時這樣說:

「我們所說到的本性有二。一就是上帝所創造人無誤的本性,一是我們由於定罪的刑罰,與生俱來無知與屬肉體的本性。」[28]

墮落後,人的本性與生俱來地就是不自由,犯罪也是必然的。然而,在不自由的本性下,人的意志卻還是自由的。筆者認為意志上的「自由」和本性的「不自由」沒有矛盾點,本性的不自由隻影響自由意志的取向,在每一個獨立單一的自由意志下,人的意志仍然有某程度的自由。

筆者強調,我們不能把奧古斯丁所說的「自由」無止境地理解為絕對的自由,自由意志也不可解作的意志。筆者並不認同Aflatt 的意見[29],認為後期的奧古斯丁贊同「不自願的行為」(unwilling act)的說法,因為奧古斯丁所講的「不自由」是本性的不自由,並不是意志,犯罪始終都是自願的行為。

總結

正如本文前言所及,奧古斯丁的自由意志論是護教性的,它的主要目的在於維護基督教信仰的教義,由於這個原因,自由意志論不能離開聖經的真理。自由意志這概念以「思想-行為」機制的角度解釋了人犯罪的原因:自由意志驅使犯罪的行為,人擁有自由的意志亦強調了人對罪的責任。然而,奧古斯丁亦承認人被罪捆綁的事實,回應羅馬書的話:

「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做。若我去做所不願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羅7:18-20)

在伯拉糾主義的挑戰下,他不願意把自由意志看為最根本的理由,避免伯拉糾主義在自由意志的概念上有任何發揮的機會,奧古斯丁在自由意志之上再加上「本性」 這概念,確立「人不能不犯罪」的事實。奧古斯丁的自由意志論成功地以聖經的真理作基礎,承認人同時有「自由」意志與「不自由」的本性。

參考書目:

Aflatt, Malcolm E.."The Development of the Idea of Involuntary Sin in St. Augustine," Revue des études augustiniennes, Vol. 20, 1974.

Augustine, Against Faustus the Manichaean. Translated by Richard Stothert. 11/14/2004 11:37:37 PM. From<http://www.ccel.org/ccel/schaff/npnf104.htm>

Augustine, On Two Souls. Translated by Albert h. Newman. 11/14/2004 11:37:37 PM. From        <http://www.ccel.org/ccel/schaff/npnf104.htm>

Augustine. Against Two Letters of the Pelagians. Translated by Robert Ernest Wallis. From        <http://www.ccel.org/ccel/schaff/npnf105.htm>

Augustine. On Faith and Creeds. Translated by Albert h. Newman. 11/14/2004 11:37:37 PM. From <http://www.ccel.org/fathers/NPNF1-03/html/Faith_and_Creed.html>

Babcock, William S.. "Augustine on Sin and Moral Agency," Journal of Religious Ethics, Vol. 16, 1988.

Burns, J. P.. 「Augustine on the Origin and Progress of Evil,」 Journal of Religious Ethics. Vol.16, 1988.

Evans, G.R. Augustine on Evil. Cambridge: The Press of Syndicate of 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1991.

O』Donovan, O.. The Problem of Self-Love in St. Augustine.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0.

Rist, John M. 「Augustine on Free Will and Predestinaiton」, Journal of Theological Studies Vol. 20, 1969.

Wetzel, James. 「Sins」. In Augustine Through the Ages: An Encyclopedia, ed. Allan Fitzgerald, MI: Wm. B. Eerdmans, 1999.

Wetzel, James. Augustine and the limits of virtue. Cambridge: The Press of Syndicate of 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1992.

奧古斯丁著。湯清、楊懋春、湯毅仁譯。湯清編。《奧古斯丁選集》。《教義手冊》。香港:東南亞神學教育基金會、基督教輔僑出版社,1962。

奧古斯丁著。湯清、楊懋春、湯毅仁譯。湯清編。《奧古斯丁選集》。《論本性與恩典》。香港:東南亞神學教育基金會、基督教輔僑出版社,1962。

奧古斯丁著。湯清、楊懋春、湯毅仁譯。湯清編。《奧古斯丁選集》。《論自由意志》。香港:東南亞神學教育基金會、基督教輔僑出版社,1962。

[1] 例如Alflatt 寫道:「Augustine avoided any suggestion that there could be sin which does not proceed from will. On the other hand, he admitted that the individual could sin without willing to sin」. 參Malcolm E. Aflat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dea of Involuntary Sin in St. Augustine", Revue des études augustiniennes (Vol. 20, 1974):115.

Pang-White 嘗試用「weakness of will」 的定義去解釋奧古斯丁認為人應對罪負責的合理性。參Ann A. Pang-White, 「The Fall of Humanity: Weakness of the Will and Mor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Later Augustine」, Medieval Philosophy and Theology (Vol.9, 2000): 51-67.

Russell 研究早期的反摩尼教文獻看奧古斯丁的罪觀,參Frederick H. Russell, " 「Only Something Good Can Be Evil」: The Genesis of Augustine』s Secular Ambivalence」, Theological Studies (51, 1990)

Kaufman 從奧古斯丁與多納徒派的爭論看奧古斯丁的罪觀,參Peter Iver Kaufman, 「Augustine, Evil, and Donatism: Sin and Sanctity Before the Pelagian Controversy」, Theological Studies (51, 1990)

John M. Rist 比較支持奧古斯丁的理論,認為他的理論沒有矛盾的地方,參John M. Rist, 「Augustine on Free Will and Predestinaiton」, Journal of Theological Studies (Vol. 20, 1969): 420-447.

[2] 一些學者稱這情況為「involuntary sin」。

[3] Aflat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dea of Involuntary Sin in St. Augustine", 118.

[4]奧古斯丁著,湯清、楊懋春、湯毅仁譯,湯清編:《奧古斯丁選集》。《論自由意志》。(香港:東南亞神學教育基金會、基督教輔僑出版社,1962),頁259。

[5]奧古斯丁:《論自由意志》,頁263。

[6]奧古斯丁:《論自由意志》,頁262。

[7]奧古斯丁:《論自由意志》,頁208。

[8] Augustine, On Two Souls. Translated by Albert h. Newman. 11/14/2004 11:37:37 PM. From <http://www.ccel.org/ccel/schaff/npnf104.htm>, chapter 10.

[9] Augustine, On Two Soul, Chapter 11.

[10] Rist, 「Augustine on Free Will and Predestinaiton」, 421.

[11] Rist, 「Augustine on Free Will and Predestinaiton」, 422.

[12]奧古斯丁:《論自由意志》,頁305。

[13] Aflat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dea of Involuntary Sin in St. Augustine", 116.

[14] Augustine, On Two Soul, Chapter 10.

[15] 原來的文字為:「Thus, by the time he preached De fide et symbolo in 393, Augustine had come to concede that man could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sins committed against his will. It has already been shown that he did not accept this view when he write De duabus animabus in 391/2.」參Aflat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dea of Involuntary Sin in St. Augustine", 118.

[16] Augustine, On Faith and Creeds. Translated by Albert h. Newman. 11/14/2004 11:37:37 PM. From < http://www.ccel.org/fathers/NPNF1-03/html/Faith_and_Creed.html>, chapter 10.

[17] Augustine, Against Faustus the Manichaean. Translated by Richard Stothert. 11/14/2004 11:37:37 PM. From< http://ccel.org/pager.cgi?file=f ... e/bk_secondday.html>, section 21.

[18] 英文譯本如下:AUGUSTIN said: I recognize and embrace the testimonies of the divine Scriptures, and I will show in a few words, as God may deign to grant, how they are consistent with my faith. [重點1]I say that there was free exercise of will in that man who was first formed. He was so made that absolutely nothing could resist his will, if he had willed to keep the precepts of God. But after he voluntarily sinned, we who have descended from his stock were plunged into necessity. But each one of us can by a little consideration find that what I say is true. [重點3]For today in our actions before we are implicated by any habit, we have free choice of doing anything or not doing it. But when by that liberty we have done something and the pernicious sweetness and pleasure of that deed has taken hold upon the mind, by its own habit the mind is so implicated that afterwards it cannot conquer what by sinning it has fashioned for itself. We see many who do not wish to swear, but [重點2]because the tongue has already become habituated, they are not able to prevent those things from going forth from the mouth which we cannot but ascribe to the root of evil. 參Augustine, Against Faustus the Manichaean, section 22.

[19] 參看註釋18的[重點1]。

[20] 參看註釋18的[重點2]。

[21] 參看註釋18的[重點3]。

[22] Rist, 「Augustine on Free Will and Predestinaiton」, 425.

[23] 奧古斯丁:《論自由意志》,頁305。

[24] 奧古斯丁:《論自由意志》,頁269。

[25] 奧古斯丁:《論自由意志》,頁261。

[26] 奧古斯丁:《論自由意志》,頁263。

[27] 奧古斯丁著,湯清、楊懋春、湯毅仁譯,湯清編:《奧古斯丁選集》。《論本性與恩典》。(香港:東南亞神學教育基金會、基督教輔僑出版社,1962),頁395。

[28] 奧古斯丁:《論本性與恩典》,頁396。

[29] Aflat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dea of Involuntary Sin in St. Augustine",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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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同行天路 發表於 2008-8-16 09:33 | 只看該作者
在聖經里關於自由意志的經文,我們可以看創世記,大家留意2:16節「隨意」兩個字:
引用:

    創2:15 耶和華神將那人安置在伊甸園,使他修理看守。
    創2:16 耶和華神吩咐他說,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
    創2:17 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

但這個隨意有唯一的一個條件,就是要遵守2:17節的禁令。隨著人違背禁令,隨意吃的日子也沒有了,人被趕出了伊甸園。

自由意志的恢復,權柄在耶穌手上。這可以從他開始傳道的宣告看出來,請留意4:18節「得自由」:
引用:

    路4:16 耶穌來到拿撒勒,就是他長大的地方。在安息日,照他平常的規矩,進了會堂,站起來要念聖經。
    路4:17 有人把先知以賽亞的書交給他,他就打開,找到一處寫著說,
    路4:18 主的靈在我身上,因為他用膏膏我,叫我傳福音給貧窮的人。差遣我報告被擄的得釋放,瞎眼的得看見,叫那受壓制的得自由,
    路4:19 報告神悅納人的禧年。
    路4:20 於是把書捲起來,交還執事,就坐下。會堂里的人都定睛看他。
    路4:21 耶穌對他們說,今天這經應驗在你們耳中了。

得自由在於耶穌的權柄,得自由是從信耶穌來的,自由和真理並存。
引用:

    約8:31 耶穌對信他的猶太人說,你們若常常遵守我的道,就真是我的門徒。
    約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約8:33 他們回答說,我們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從來沒有作過誰的奴僕。你怎麼說,你們必得自由呢?
    約8:34 耶穌回答說,我實實在在地告訴你們。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
    約8:35 奴僕不能永遠住在家裡,兒子是永遠住在家裡。
    約8:36 所以天父的兒子若叫你們自由,你們就真自由了。

說明一下的是,確實上帝的全知全善全能不在於人怎樣去理解上帝,雖然人會犯罪,但一切都在上帝的掌控當中,時候到了,罪就會除去。
引用:

    彼后3:9 主所應許的尚未成就,有人以為他是耽延,其實不是耽延,乃是寬容你們,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

人的罪並不都是被動的,而是人知道善而不去行,反而成了罪的奴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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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同行天路 發表於 2008-8-16 10:01 | 只看該作者
把信仰天地的帖子移過來。大家可以討論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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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同行天路 發表於 2008-8-16 14:37 | 只看該作者
留意到奧古斯丁說的自由意志應該是亞當和夏娃還沒有犯罪前的那種「原生態」的自由意志,後來的人還有沒有自由意志,值得探討。

[ 本帖最後由 同行天路 於 2008-8-16 14:4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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