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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深圳警方遊街示眾違反了哪些司法規定 [列印本頁]

作者: 求真務實    時間: 2006-12-1 17:28
標題: 深圳警方遊街示眾違反了哪些司法規定
深圳警方遊街示眾違反了哪些司法規定

  深圳警方最近採取的對涉嫌違法人員進行遊街示眾的做法,引起了網路輿論的反彈。現整理「法檢公」機關關於禁止遊街示眾的若干司法規定,供網友參考。

  第一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遊街示眾的通知(1988年6月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
  近來有少數地方將已決犯、未決犯遊街示眾,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在國內外造成很壞的影響,必須堅決制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1984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出《關於嚴防反動報刊利用我處決犯人進行造謠誣衊的通知》中指出:「執行死刑不準遊街示眾」。198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發出《關於執行死刑嚴禁遊街示眾的通知》,再次強調:「嚴禁將死刑罪犯遊街示眾,特別是開放城市更要嚴加註意,以免對外造成不良影響」。
  現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務必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不但對死刑罪犯不準遊街示眾,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以及一切違法的人也一律不準遊街示眾。如再出現這類現象,必須堅決糾正並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第二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通知(1989年11月30日 〔89〕高檢發(法)字第41號)

  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一些問題的說明
  四、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是指未經司法機關的批准或決定,擅自採取關押、捆綁、審訊、私設公堂、遊街示眾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第三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公通字[1992]1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
  近年來,各地看守部門加強了對在押人犯依法進行文明管理方面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是,一些地方的看守所對羈押的人犯,仍採取某些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做法,如給人犯剃光頭或剃「犯人頭」,穿印有「囚」、「犯人」等字樣的衣服;在審訊、出庭時,一律給人犯戴腳鐐、手銬;在公開審判、宣判時,將人犯「五花大綁」、遊街示眾等,社會影響很壞。還有的地方嚴重忽視人犯的生活衛生,監室過分擁擠,伙食太差,人犯嚴重營養不良。這些做法不符合社會主義法制的要求,不僅嚴重地侵犯了人犯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利,而且影響我國在人權問題上的國際形象,必須堅決予以糾正。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和監督制度,嚴格按照《看守所條例》的規定關押和管理人犯,嚴禁打罵、體罰、虐待人犯,堅決杜絕各種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事件發生,對人犯實行文明管理。加強看守所檢察工作,對有關人員違法行為嚴肅查處,及時糾正。
  二、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給在押人犯剃光頭,禁止剃有辱人格的髮型。看守部門應定期組織給人犯理髮、洗澡,對要求理怪髮型的人犯應予拒絕,並進行教育。
  三、為了便於區別和管理,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給人犯穿統一式樣的服裝,但禁止在服裝上印製「囚」、「犯人」等字樣,也不得印有侮辱性的圖案。
  四、在審訊、審判、宣判等活動中,除對確有可能發生行兇、脫逃、自殺等危險的人犯和重刑犯外,禁止給人犯戴手銬、腳鐐或者用警(法)繩捆綁。
  五、嚴禁將死刑罪犯遊街示眾。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和其他違法人員也一律不準遊街示眾或變相遊街示眾。
  六、加強對人犯生活衛生的管理。人犯伙食必須保證衛生,吃熟、吃熱、吃足標準,注意防治疾病,嚴禁剋扣囚糧經費,嚴禁以「餓飯」作為對人犯的懲罰。人犯如故意浪費食物應按規定處理,嚴防獄霸強吃他人食物,一經發現要從嚴處罰。如發生餓死人犯的事件,要堅決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七、各地對外宣傳報道務必嚴格審查,未經批准,任何人不準到看守所採訪、參觀和進行宣傳報道活動。
                              1992年11月14日

  第四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89次會議通過 法釋〔1998〕23號)

  第三百四十六條 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詢問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禁止遊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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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附憲法和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第三款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國政府簽署但尚未經全國人大批准)

  第七條 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特別是對任何人均不得未經其自由同意而施以醫藥或科學試驗。
  第十條
  一、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
  第十六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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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z0313    時間: 2006-12-1 17:43

作者: 唐山大成    時間: 2006-12-1 17:59
禁止遊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作者: tangff    時間: 2006-12-1 19:00

作者: coolermaster    時間: 2006-12-1 19:11
法大還是權大,這是共產黨政府一個始終末能弄清的實際問題。(不是理論問題)
作者: Hanxin    時間: 2006-12-1 19:34
遊街示眾?
文革時期的陰魂不散啊!

如果必須搞,請先把貪官們公開處理一下,
作用也許更大。
作者: ffbbii    時間: 2006-12-1 23:46
若能找出深圳警方違法責任人的話,必須公開起訴給人民看看。
作者: 求真務實    時間: 2006-12-5 15:06
此論壇的"愛國者",不見蹤影! 不知它們的偉大正確又在哪兒??
作者: 求真務實    時間: 2006-12-8 08:42
引用網友的話

礦工不斷死去,我們沒有為他們吶喊,因為我們不用下井;
農民工被欠薪,我們沒有為他們吶喊,因為我們還沒有被欠薪;
貧困兒童失學,我們沒有為他們吶喊,因為我們自己的孩子還有書念;
窮人看不起病等死,我們沒有為他們吶喊,因為我們還付得起醫藥費;
農民土地被強制徵收,我們沒有為他們吶喊,因為我們不需要種地;
妓女被拉到大街上公開示眾,我們沒有為他們吶喊,因為我們還不會被示眾;

等到哪天不幸降落到我們頭上,誰來為我們吶喊?
不要問喪鐘為誰而鳴,喪鐘就是為你而鳴。    
作者: Hanxin    時間: 2006-12-8 08:57
違法亂紀的官員,必將得到應有的制裁
作者: 求真務實    時間: 2006-12-9 16:02
原帖由 Hanxin 於 2006-12-8 08:57 發表
違法亂紀的官員,必將得到應有的制裁


不知道要等到什麼時候!它們大多數早已讓子女帶著葬款跑到海外鋪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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