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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房東挖洞偷窺租戶性生活三年 自稱偷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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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llbird 發表於 2006-10-22 21: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一對來自安徽的年輕夫妻在租住的「家」中被房東挖牆洞整整偷窺了三年,連夫妻的「性」福生活也遭到偷窺。2006年7月28日,經過金山區法院的調解,這起糾紛以調解而告終,年輕夫妻終於拿到了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

這是自《治安管理處罰法》今年3月1日施行以來,上海法院依法審理的首起因「偷窺」而侵犯人身權利的案件。

美少婦卧室驚現小洞 疑被人偷窺

她叫黃美喜,和老公陸明一樣,都是剛30歲出頭,都是安徽省的來滬打工人員。

2000年起,他們來到上海市金山區亭林鎮從事個體鋁合金裝潢生意,租住在金山區亭林鎮某村的一農宅內,一住就是七年。

2006年3月17日晚上7點多,黃美喜的丈夫陸明在租住的房屋裡打掃衛生時,無意中發現他們夫妻暫住的二樓房間卧室東面牆上一塊隔板下面有一個洞,而這個洞裡面還有一個小洞。心存疑慮的陸明就對妻子說了。黃美喜說:「有這種事,莫不是有人偷窺?」 黃美喜馬上跑進房間查看,果真有一個洞。

夫妻倆一番研究, 發現這個洞不是用釘子釘出來的,好像是手槍鑽等工具故意鑽出來的小洞。真是洞內有洞,洞內深藏玄機。

黃美喜問陸明:「旁邊房間有沒有人住?」「當然有,是房東的父親,老房東,大概60多歲。」 黃美喜又緊問:「老房東平時多少時間過來一次?」陸明說:「每個月也就一兩次,主要是收收房租。」

出於對老房東的懷疑,夫妻倆商量后決定報案。晚上9時半左右,黃美喜來到了轄區的派出所報案,控告有人偷窺她和她老公的隱私。當民警問她有無懷疑對象時,她說房東有偷窺他們夫妻倆隱私的嫌疑。

黃美喜所說的房東叫周斯方,今年62歲,住金山區漕涇鎮某村。黃美喜夫妻倆租住的這一農宅是周大女兒於2002年向他人購買的。由於大女兒一家在蘇州打工,這幢房子一直由周斯方幫助照看,出租房屋,收收房租。

這是自《治安管理處罰法》今年3月1日施行以來,上海首起因「偷窺」而侵犯人身權利的案件,警方相當重視。雖然黃美喜沒有過硬的證據,但派出所在接到報案后還是作為治安案件受理,同時囑黃美喜在房東來出租屋后及時報告派出所。

偷窺女房客 事發罰款二百元

3月19日下午4時左右,他們聽到旁邊房間里有開門聲,知道房東周斯方又來到東面的房間里。

第二天,黃美喜首先去察看那個小洞。結果發現了新的情況,陸明夫婦房間里的那個洞的中間部分被人用石灰渣給堵上了,而且上面還有手印。黃美喜說:「肯定是那老頭趁我們不在的時候進到我們房間給堵上的。」

至此,周斯方通過其預先挖的洞口偷窺隔壁陸明夫婦的生活隱私,被早已注意的黃美喜發現。

20日上午,陸明夫婦一起來到派出所反映了周斯方新的情況。

2006年3月25日下午,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朱行派出所民警在巡邏時發現涉嫌偷窺隱私的周斯方又來到了該村房屋處,遂出示工作證將周斯方口頭傳喚到派出所。

當公安民警詢問周斯方:「你為何被傳喚到派出所?」周斯方回答很爽快:「因為我偷窺他人隱私。」 警察問:「那你為何要挖這個洞?」周斯方答:「想偷看那對小夫妻在幹什麼。」 當警察問周斯方為什麼要偷窺時,周斯方居然答:「好奇。」 警察又問:「你偷看時看到什麼?」周斯方答:「看到小夫妻倆在床上看電視,有時在床上接吻,還有就是日常起居。」 警察再問:「你一般在什麼時間段偷看?」周斯方:「晚上七、八點左右。」當警察問到一共偷看過多少次時,他說忘記了。

當天,在周斯方對偷窺事實承認后,派出所又進行調查取證,赴案發現場進行了辨認,證實陸明夫婦房間的東牆壁一塊隔板下方有一個明顯的大洞,在該大洞中間有一個小洞,直徑為0.5厘米,水泥材質,該小洞呈貫通狀,光線貫穿東西兩間房間,直通東面周斯方房間,在周斯方房間該洞相應位置,掛了一幅畫,並且該小洞的貫穿角度指向陸明夫婦的床。

經警方查證,周斯方在偷窺時並未召集其他人,也未將偷窺內容進行散播,因此還未構成刑事犯罪。派出所認為周斯方有侵犯他人隱私的違法行為,隨即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6項之規定,對周斯方以侵犯他人隱私的名義作了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周斯方當天向派出所繳納了200元罰款。

「每次我都害怕被發現,每一次到夜晚來臨時我又忍不住去偷窺,我該怎麼辦?我知道我這樣不道德,我真的控制不了自己!」 周斯方說。

因偷看被告上法庭 老房東稱偷窺無罪

之後,陸明夫婦與周斯方就民事賠償問題進行協商,但未果。

2006年4月27日,陸明夫婦向上海市金山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房東周斯方賠償夫婦倆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元和為此案支出的律師費2200元。

在起訴的同時,因涉及本案事實曾由公安人員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掌握的事實對周斯方作出了行政處罰,原告陸明夫婦向法院申請調取有關材料,被告周斯方也為此向法院申請調查令。

訴訟中,周斯方因不服公安機關對其作出的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於6月1日向金山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同日,法院裁定對周斯方侵犯隱私權一案中止審理。

周斯方在訴狀中訴稱,黃美喜在民警詢問時並未指控他,本案屬於「只有本人陳述而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對此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他是一位農民,老實、本分是他留給眾鄉親的良好印象,由於公安機關在未查清事實真相時即貿然對他作出錯誤罰款決定,對他的名譽造成了不良影響,使他蒙受了巨大的精神壓力。據此,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以還他清白。

公安機關辯稱,公安機關認定周斯方有侵犯隱私行為,有被侵害人陳述、物證等證據予以證實,周斯方亦承認了違法事實。公安機關作出的給予周斯方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和許可權。周斯方的訴由與事實不符、於法無據。請求法院依法維持。

這起案件又創造了一個第一,該案是上海市法院自《治安管理處罰法》今年3月1日施行以來第一起受理的因「偷窺」侵犯人身權利而不服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行政訴訟案件。

那是因為在《治安管理處罰法》沒實施前,遇到偷窺或偷拍他人隱私的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與之相近的第19條的「擾亂公共秩序」處以警告、200元以下罰款或15天以下拘留,但無具體可對應的偷窺等條目;而《治安管理處罰法》把這一違法行為專門列了出來,並歸在了侵犯人身權利這一類違法行為裡面。

金山法院高度重視此案,上海媒體也聞風而動密切關注。

然而,就在金山區法院準備對該案進行開庭審理的時候,周斯方於6月29日向金山區法院提出了撤回行政訴訟的申請。

同年7月3日,金山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書,准許周斯方撤回起訴。

7月18日,金山區法院對陸明夫婦訴周斯方侵犯隱私權一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

法庭上老翁自知理虧 經法院調解主動賠償

周斯方到底有沒有偷窺黃美喜夫婦的生活隱私?

案發後,周斯方在派出所詢問時作了一份筆錄。在筆錄中,筆者發現周斯方是這麼說的:「2002年8月,我大女兒買下了這幢房子,然後我女兒叫我幫忙照看這房子,我就住進了東面一間房。我隔壁即西面一間房裡住著一對小夫妻。

「我在整理房間時,發現西牆上有一個被老鼠挖出來的洞,而且可以看到西隔壁房間那對夫妻的床上,於是我萌生了偷窺的念頭,我先把這個洞用水泥堵住,然後趁水泥未乾時用一根小棍子挖了個小洞,從這個小洞正好可看到那夫妻睡覺的床,我怕別人看到那個洞,就掛了一幅畫擋住了那個洞。

「我一般每個星期六、星期天住在這間房間。沒事做時,就透過這個洞看隔壁那對夫妻在幹什麼。」

另外,承辦法官又對周斯方進行了批評,讓其明白偷窺行為確實造成原告精神損害,按照法律規定要對原告進行精神撫慰。

最終,雙方當事人被承辦法官的真誠、耐心、細緻工作作風所感化,相互讓步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周斯方一次性賠償原告陸明夫婦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6000元,同時對原告夫婦今年至7月18日的房租500餘元予以免交。

當天,周斯方將6000元精神撫慰金通過法官交到陸明夫婦手中。陸明夫婦也於當天回家收拾東西,迅速搬離了那個在他們心裡留下陰影的地方。

至此,這起矛盾趨於激化的案件在金山區法院法官的精心調解下妥善化解,實現了案結事了。

隱私權訴訟遭遇法律空白

在這個社會裡,女性往往是被偷窺的對象。這不僅是因為人類已經延續了幾千年父系社會模式,女性作為一個被審美的對象,不單已習慣於被偷窺的地位,更在天性中存在著一種被偷窺的需求。

「偷窺,是一種樂趣。」在網上的討論中非常多的人支持這個觀點。

雖然偷窺源於天性,但是更多的人保持的還是對偷窺拒絕的心態。

法官呼籲廣大公眾尤其是女性,在遭遇到侵犯隱私的行為時,要積極地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忍讓只會變相縱容惡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6款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就本案來說,本案中的陸明夫婦是以周斯方的行為「侵犯了隱私,損害了原告的人格,給原告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為由申請民事賠償。但一些專家和律師無奈地表示,因為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提出「隱私權」的概念,所以,只能通過《民法》里對於名譽權、人格權的保護來提起訴訟。而其他的侵犯他人隱私行為,比如說私拆信件,法律上都有「妨害通信自由罪」的規定,但偷看了他人的身體隱私,法律卻沒有給出明確規定。

有關專家對此指出,《民法通則》頒布時並未對隱私權有專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於1988年《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中對隱私權作了相關解釋:揭露或宣揚他人隱私的行為屬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2001年,在關於精神損害的司法解釋時,未將隱私權歸入名譽權範疇,而是直接賠償,這是我國法律在隱私保護上的一大發展。但由於《民法典》尚未出台,在對公民私生活安定方面的隱私保護還存在一定的缺失。因此,在目前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當務之急應擬定相關條例、決定或司法解釋,以填補我國隱私保護方面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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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rengliu 發表於 2006-10-22 21:31 | 只看該作者
老不是東西,混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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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ff 發表於 2006-10-23 20:02 | 只看該作者
混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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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yuzhen1225 發表於 2006-10-24 11:24 | 只看該作者
內心骯髒的人,行為也必定是骯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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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6-10-24 12:01 | 只看該作者
就本案來說,本案中的陸明夫婦是以周斯方的行為「侵犯了隱私,損害了原告的人格,給原告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為由申請民事賠償。但一些專家和律師無奈地表示,因為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提出「隱私權」的概念,所以,只能通過《民法》里對於名譽權、人格權的保護來提起訴訟。而其他的侵犯他人隱私行為,比如說私拆信件,法律上都有「妨害通信自由罪」的規定,但偷看了他人的身體隱私,法律卻沒有給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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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juan0809 發表於 2006-10-24 14:43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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