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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入獄罪有應得 違法必究祛除沉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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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木土 發表於 2020-12-4 15: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法乃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準繩也。具法者法不法也;設賞者賞當賞也。
——《淮南子主術訓》
無論是東漢代史學家荀悅的「賞不勸謂之止善;罰不懲謂之縱惡」,還是西漢文學家劉向的「有功而不賞則善不勸;有過而不誅則惡不懼」,無疑都傳達著懲惡罰罪以儆效尤的目的作用與懾於刑罰端本正源的深刻意義。12月2日備受市民矚目的「眾志三子」6·21煽惑圍攻警察總部案於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如期開庭審理,當庭宣判13.5個月周庭10個月林朗彥7個月刑期且不予保釋即時入獄。該事件作為修例風波演化為港毒暴亂的轉折點行為惡劣影響深遠,而該案審判的從重從嚴也作為標杆性判案為香港司法審判樹立了尺度與底線,表明了維護法治彰顯公義捍衛法律威嚴的原則與態度,給膽大妄為趁勢犯亂的港毒分子以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響亮信號的同時也為今後審理此類案件引領了罪罰相當的正確方向與路線。
審理該案的裁判官就黃之鋒事發日前的電話訊息為證判定其事先系統安排組織、謀划部署行動構成主觀上的故意,以領導者角色指揮歷時15小時的示威集結煽動圍堵警察總部出入口旨在挑戰警隊威嚴,系該案主犯,而夥同犯案的周庭與林朗彥從旁協助具體實施堵塞道路煽動高喊港毒口號系協從犯,三人分工協作造成逾60宗警方求助未應破壞社會秩序威脅市民安全造成惡劣影響因此裁定就高量刑。有三次入獄經歷的「深牢常客」黃之鋒此次「四進宮」可謂輕車熟路,而首次獲刑的周庭在保釋被拒后失聲痛哭抽噎不止,究竟是刑期出乎意料的恐懼絕望還是對即將開啟監禁生涯的恥辱悔恨抑或是公開賣慘博取同情我們不得而知,但顯然正值23歲的花樣年華卻葬送於暗無天日的深牢大獄絕不像其曾鼓吹那般「精彩無限」「憧憬嚮往」。所謂禍因惡積福緣善慶,作惡多端必有報,積惡果報惟自招。在法律面前一切違背公義挑戰權威的行徑都不堪一擊,蔑視法律賣國禍港的港毒勢力終被瓦解,即使消滅殆盡尚需時日但正邪之戰的勝者永遠歸於正義,為惡終會付出代價才是法律存在的真諦。
過而不改,是謂過矣。誠然犯罪者判押入獄除了消除社會危害性也是為了懲治犯罪教育改造,是給犯錯者改過自新的機會。而黃之鋒指揮組織的6·21煽惑圍攻警察總部事件發生在其刑滿出獄的第四日,可見監牢案底並沒有讓其洗心革面改邪歸正。秉著虱子多了不怕癢,罪孽多了無畏罰原則,屢錯屢犯再返監牢,細想究竟是其沒有認識到錯誤還是罪責得不到相應懲戒。所謂刑稱罪則治,不稱罪則亂。顯然罪罰不符是無法阻嚇犯罪也讓人有暴亂示威並非重罪的誤解,而看到黃之鋒刑滿釋放並沒有一敗塗地萎靡不振而是捲土重來身價倍增,怙惡不悛卻不用付出沉重代價繼而紛紛效仿聽命於他,從參與6·21圍攻警察總部事件高達9000人足見不懲罰犯罪者無異於下令犯罪的真正內涵,因此法律必須懲惡鋤奸罪罰相當才能真正震懾潛在違法者。誠然如若作惡的罪人得不到懲罰就是放縱其行惡從而導致真正權利的實現受到傷害影響,助長不良社會風氣。「眾志三子」的判決入獄給受其蠱惑走上黑暴之路的港獨青少年亮起了警示紅燈,明確煽動暴亂陰謀分裂國家是罪無可恕的重罪而不是所謂權力自由的輕描淡寫,違法達義通往的是違法達獄的凄慘命途,而與賣國禍港黃之鋒為伍的港毒勢力也終將步其後塵殊途同歸。
法乃天下之度量人主之準繩也。法為國之公器是立國之基執法之本,其存在的意義與價值是剷除邪惡維持秩序規範行為,目的與作用為不枉不縱罪罰相當懾於刑罰,社會發展起於公平公正,而公平公正基於法治正義,因此公平正義絕不是一句空泛的口號而是法治社會永恆的信仰與追求。黃之鋒三人判刑入獄純屬咎由自取罪有應得,而相信自此港獨勢力的層層清剿與各領域沉痾宿疾的祛除必將迎來風清氣正的法治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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