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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隻狐狸「創造」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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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美國財產法歷史上引人矚目的案件,來源於一則有趣的著名案例「皮爾遜訴波斯特」(1805年)。因為這個案件產生了財產法上的佔據規則。
如何取得始初的財產權?這是財產法必須解決的問題。美國的判例法和有關的財產法理論對此提出了許多規則,其中佔主導地位的是「佔有規則」。
一天,風和日麗,波斯特先生牽著獵狗在一處無主的海灘邊遊玩。突然,他發現不遠處有一隻狐狸,便驅趕獵狗去追捕。
不料此時,附近的皮爾遜先生也看見了這隻狐狸。在明知他人在追捕的情況下,皮爾遜先下手為強,舉槍射死了狐狸,並佔為己有。
這隻狐狸究竟應歸誰所有?
波斯特先生首先向紐約市皇後區法院起訴,要求獲得該狐狸。結果勝訴。
皮爾遜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向紐約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受理該上訴案件的幾位法官都赫赫有名,其中多數意見的代表丹尼爾·湯普金斯,後任紐約州州長和美國副總統。少數意見代表布羅克霍斯特·利文斯通,后升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湯普金斯認為,該案訴訟標的是一隻野生動物(即無主物)。此類無主物只有通過佔有才能取得始初財產權。由於淵源於《英國判例法》的《美國財產法》尚無令人滿意的先例可循,因此湯普金斯就只得旁徵博引,尋找理由。
第一,古羅馬《查士丁尼法典》規定,追趕行為並不構成獵人對被追趕動物的始初所有權;第二,近代德國著名法學家普芬道夫提出過佔有原則,即野生動物的佔有是指佔有者對該物的實際佔有。由於皮爾遜射死並第一個實際佔有狐狸,因此享有對該無主物的始初所有權。
這種觀點獲得了多數法官的支持。於是,一審判決被推翻,一個確立「佔有規則」的先例誕生了。
雖然,「皮爾遜訴波斯特」案涉及的僅是野生動物(動產範疇之物)的始初所有權,但是,「佔有原則」也適用於土地之類不動產的始初取得。因此,該案對19世紀以來《美國財產法》具有深遠的影響。這裡可分3種情況來討論:
一是兩種規則都可以,即「誰先看到就歸誰的佔有規則」。這時法官的權力就大了,兩人都可以找法官,甚至行賄法官,最終的結果是不確定的。另外,從社會來看,也會浪費許多時間與精力。這說明執行規則者的權力不能太大,並且要受到制約。執法者的權力太大,就容易導致司法腐敗、執法者權力太大,主要表現為執法者可以在多種規則中選擇,規則太複雜,規則不明確等。因此,有效率的規則就是最簡單的規則。
二是確定「誰先看到就歸誰的規則」。這個規則不是不行,但會帶來一些問題,會增大解決糾紛的費用,因為在海灘看到狐狸的可能不止波斯特先生一個人,這些人都會以這個規則去獲得狐狸,最終誰獲得之,也是不確定的,並且費用很高。如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向(此案中,波斯特先生有捕捉狐狸之意向)作為取得財產權的根據,今後勢必徒增許多糾纏不休的紛爭。這說明,有效的規則必須是實施成本低的規則。
三是確定「佔有原則」。這就是本文案例所確定的關於財產所有的一個基本規則。這種規則有兩個好處,一是成本很低,就一個人實際佔有了狐狸,取證容易。如果確定誰先看到就歸誰的規則,那取證的成本就很高了,如果那天海灘上的人越多,那麼看到的人就越多;二是避免了許多麻煩。確定了「佔有規則」,以後遇到類似問題,就有先例可遵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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