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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註釋羅馬書(38)第二章3.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脫神的審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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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2-2 01: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3. 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脫神的審判嗎?
註釋:

  3.你這人哪!你……以為 修辭學家告訴我們,在沒有完全證實某人有罪之前,最好不予以尖銳的非難。由此說來,保羅在此的處置有些失當,因他對於所斥責的還未找到證據。但事實並非如此;因為他並不是在人前來控訴人,乃是訴諸良心,所以他認為罪已被證實了,如果他們省察自己並受神法庭的審理,他們就不能否認自己的罪。再者,保羅嚴厲斥責他們的虛偽聖潔並非是畫蛇添足,多此一舉;因為這等人若非他們的虛偽自信心被剷除,他們就要心安理得地來靠賴自己。我們應當記得為要把假冒為善之人,從他們的迷醉與愚妄中喚醒過來,最好的方法就是把他們領到神審判之光的面前。
  能逃脫神的審判嗎? 這是以小喻大的辯論法。意思是說我們犯罪是要受人的審判的,難道豈不更當受神的審判嗎?祂是一切審判者中獨一真實的審判者。人定諸惡為有罪,乃受神的靈感動,這不過是少許類似神的審判而已。那些以為能逃脫神審判的人,乃是極端的昏迷,他們忘記了他們也不肯輕易讓步給那應受自己判斷的人。保羅三番五次提到人這個字,並非沒有重要意義的。因為這就是在人與神之間的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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