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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敏斯德信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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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理不倦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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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1-3 02: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第二十五章  論教會   

    一.無形的大公教會或普世教會由過去、現在和未來在教會的元首基督之下所召集的合而為一的全體選民構成;這教會是主的新婦、身體,是祂那充滿萬有的豐盈(弗1 :10,22,23;5:23,27,32;西1:18)
二.有形的教會,在福音之下也是大公的、普世的(不像從前在律法之下僅限於一個國家),包括全世界一切信奉真宗教的人(林前1:2;12:12-13;詩2:8;啟7:9;羅15:9-12),和他們的兒女(林前7:14;徒2:39;結16:20,21;羅11:16;創3:15;17:7;);這教會是主耶穌基督的國(太13:47;賽9:7)、上帝的家(弗2:19;3:15)。按照常例,教會之外,別無拯救(徒2:47)
三.基督將牧職、聖言和上帝的蒙恩之道賜給這大公和有形的教會,以便在今生直至世界的末了召集並成全聖徒;又照所應許的,藉著親自臨在和聖靈,使它們生效(林前12:28;弗4:11-13;太28:19,20;賽59:21)
四.此大公教會有時比較顯明,有時比較隱蔽(羅11:3-4;啟12:6,14)。作為這一大公教會肢體的各個教會的純正程度,乃是照其所信奉所教訓的福音教理,所執行的蒙恩之道,所舉行的公共崇拜的純正程度而定(啟2,3;林前5:6-7)
五.世上最純正的教會也難免有混雜和錯謬(林前13:12;啟2,3;太13:24-30,47);有些教會是如此地墮落,顯然不再是基督的教會,而成為撒但的會堂(啟18:2;羅11:18-22)。雖然如此,在地上總是有照著上帝的旨意崇拜祂的教會(太 16:18,詩72:17;102:28;太28:19,20)
六.除主耶穌基督以外,教會沒有別的元首(西1:18;弗1:22);因此,羅馬天主教的教皇在任何意義上都不是教會的元首,而是那敵基督者、大罪人和沉淪之子,是那在教會中高抬自己,反對基督和一切稱為上帝的事(太23:8-10;帖后2:3,4,8,9;啟13:6)
第二十六章  論聖徒相通   

    一.凡藉著耶穌基督的靈,又藉著信,與那作他們頭的耶穌基督聯合的聖徒,便在祂的美德、受苦、受死、復活和榮耀中一同有分(約壹1:3;弗3:16-19;約1:16;弗2:5-6;腓3:10;羅6:5-6;提后2:12);並且他們既在愛里彼此聯合,便分享彼此的恩賜和美德(弗4:15-16;林前12:7;3:21-23;西2:19),並擔負公私的責任,互使身靈同得益處(帖前5:11,14;羅1:11,12,14;約壹3:16-18;加6:10)
二.聖徒因著信仰宣告,有責任在敬拜上帝的事上,維持聖潔的團契和交通,並舉行其他屬靈的服事以求彼此互相造就(來10:24,25;徒2:42,46;賽2:3;林前11:20);當照著各人的能力和需要,將身外之物彼此互助。這種聖徒相通,要照上帝所賜的機會達於各處一切求告主耶穌之名的人(徒2:44-45;約壹3:17;林后8:9;徒11:29-30)
三,聖徒與基督的這種交通絕不是分享基督的神性,或在任何方面與祂平等。若如此主張,乃是不虔敬、褻瀆上帝的(西1:18-19;林前8:6;賽42:8;提前6:15,16;詩45:7;來1:8-9)。聖徒之間彼此相通也不是奪取或侵犯各人對其動產和地產所擁有的憑證或所有權(出20:15;弗4:28;徒5:4)
第二十七章 論聖禮  

     一.聖禮是恩典之約的聖潔標記和印證(羅4:11;創17:7,10),由上帝親自設立(太28:19;林前11:23),代表基督及其恩惠,並證實我們與祂有分(林前10:16;11:25-26;加3:17);聖禮也將屬教會的人與世上其他的人明顯劃分(羅15:8;出12:48;創34:14),並嚴肅地要求他們在基督里照著上帝的聖言服事祂(羅6:3-4;林前10:16,21)
二.在每一聖禮中,在標記和其所表徵者之間,都有一種屬靈的關係,或聖禮上的聯合;因此,二者名稱和功效可以彼此相歸(創17:10;太26:27-28;多3:5)
  三.在施行得宜的聖禮中,藉此聖禮所展示的恩典,並不是由聖禮本身的什麼權能賦與的;聖禮的功效也不依賴施行者的虔誠或心意(羅2:28-29;彼前3:21),而是依賴聖靈的運行(太3:11;林前12:13)和設立聖禮的道,因為這道不僅吩咐人舉行聖禮,而且應許賜恩惠給配領受的人(太26:27,28;28:19-20)
  四.我們的主基督在福音中所設立的聖禮只有兩個,即洗禮和聖餐:它們除由合乎聖經按立的牧師施行以外,任何人不得施行(太28:19;林前11:20,23;4:1;來5:4)
五.舊約的聖禮對屬靈之事所表徵的,在實質上是與新約的聖禮所表徵的相同(林前10:1-4)
第二十八章  論洗禮   

    一.洗禮是由耶穌基督設立的新約聖禮(太28:19),不僅是為嚴肅地接納受洗者進入有形的教會(林前12:13),而且對他乃是一種記號和印證,以表明恩典之約(羅4:11同西2:11-12),與基督的聯合(加3:27;羅6:5),重生(多3:5),罪得赦免(可1:4),和他藉著耶穌基督將自己奉獻給上帝,行事為人有新生的樣式(羅6:3-4);基督親自指定這聖禮應在教會中繼續,直到世界的末了(太28:19-20)
二.此聖禮所用的外表物質為水,藉此受洗者由合乎聖經蒙召的牧師,奉父、子、聖靈的名施洗(太3:11;約1:33;太28:19,20)
三.將受洗者浸入水中並非必要;澆水或洒水於受洗者,便是合宜的洗禮(來9:10,19-22;徒2:41;16:33;可7:4)
四.不僅凡是宣認信仰並順服基督的人(可16:15-16;徒8:37-38),而且凡是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信徒的嬰孩,都應受洗(創17:7,9;加3:9,14;西2:11-12;徒2:38-39;羅4:11-12;林前7:14;太28:19;可10:13-16;路18:15)
五.藐視或忽略洗禮,乃是大罪(路7:30;出4:24-26);但恩典與拯救並非不可分割地與此禮聯繫,以至於沒有它便無人能重生或得救(羅4:11;徒10:2,4,22,31,45,47),或是凡受過洗者都無疑重生了(徒8:13,23)
六.雖然洗禮的功效並不維繫於施行時的瞬間(約3:5,8);但是,人若正當地使用此禮,聖靈就藉此對凡照著上帝的旨意應得那所應許之恩典的人(無論老幼),在祂所指定的時候,不僅將此恩典放在他們面前,而且實在地賜給他們(加3:27;多3:5;弗5:25-26;徒2:38,41)
  七.不論對任何人,洗禮只宜施行一次(多3:5)
第二十九章  論聖餐   

    一.我們的主耶穌被賣的那一夜,設立了祂體與血的聖禮,稱為聖餐,以備祂的教會遵守,直到世界的末了;這聖餐是為永遠記念祂自己的犧牲之死,保證將其中的恩惠賜給真信徒,叫他們在祂裡面有屬靈的滋養和生長,並使他們繼續向祂盡當盡的本分;這聖餐又是作為基督奧秘身體之肢體的信徒,與祂交通,也彼此交通的聯絡和保證(林前11:23-26;10:16-17,21;12:13)   
二.這聖禮不是將基督獻給父,也不是為活人或死人赦罪所獻的任何真正的祭物(來9:22,25,26,28),而只是對基督在十字架上一次獻上祂自己的記念,和為此用讚美向上帝獻上屬靈的祭物(林前11:24-26;太26:26,27);所以天主教所謂的彌撒獻祭,是極其可憎地有損於基督那隻一次的獻祭,即祂為選民一切的罪所獻獨一的贖罪祭(來7:23,24,27;10:11,12,14,18)
三.在此聖禮中,主耶穌指派牧師向人宣講祂設立聖餐的話,作禱告,並祝謝餅酒,如此便將餅酒從普通的用途分別為聖用;並拿起餅來擘開,拿起杯來,分給領受聖餐者,自己也一同領受(太26:26-28;可14:22-24;路22:19-20;林前11:23-26);但不可分給未出席聚會的人(徒20:7;林前11:20)
四.私人舉行彌撒,即單獨從神甫或其他任何人領此聖禮(林前10:16);或拒絕分杯給信徒(可14:23;林前11:25-29);或崇拜餅酒,或將之舉起,捧持遊行以資朝拜,或藉口宗教用途而予以儲藏,都違反此聖禮的本質,與基督設立此聖禮的原意相背(太15:9)
五.這聖禮的外表物質(餅酒),既然照著基督的命令分別為聖了,便與釘十字架的基督有了一種密切的關係,甚至有時可以用它們所代表的體與血之名稱呼之;話雖如此,但這說法只有聖禮的意思(太26:26,28);它們在實質和性質上同以前一樣,仍舊只是餅酒(林前11:26-28;太26:29)
六.那主張經過神甫祝謝,或其他方法,便使餅酒的實質變為基督體與血之實質的教理(通稱為化體說),不僅不合乎聖經,而且違反常識和理性;它推翻了聖禮的本質,造成各種迷信,甚至造成了可憎的偶像崇拜(徒3:21;林前11:24-26;路24:6,39)
七.在此聖禮中,那配領受者在外部領受此禮的有形之物時(林前11:28),也在內心不是屬物質或屬肉體地,而是藉著信心屬靈地、實在地領受並吃喝那被釘十字架的基督及其受死的一切惠益;因此基督的體血不是物質地或肉體地在餅酒之中,或與餅酒同在,或在餅酒之下,而是在此禮中屬靈地實在地臨於信徒的信心中,正如餅酒臨於他們自己的外部感官一樣(林前10:16)
  八.雖然那無知和邪惡的人領受此聖禮的外表物質,但是他們不能領受該物質所象徵的;他們不配地來,乃是干犯主的身和血,定自己的罪。因此,一切無知和不敬虔的人,因不適於與主相交,而不配來到主的桌前;他們若在此情形下依然故我地來領受這些聖潔的奧秘(林前11:27-29;林后6:14-16),或得准許參加(林前5:6-7,13;帖后3:6,14-15;太7:6),未有不大大得罪基督的。
第三十章  論教會的勸懲   

    一.教會的君王和元首主耶穌將教會管理權交於教會聖職人員之手;但他們與國家官員不同(賽9:6-7;提前5:17;帖前5:12;徒20:17,28;來13:7,17,24;林前12:28;太28:18-20)
二.天國的鑰匙交給了這些聖職人員,因此他們有權不免去或赦免人的罪,按照情形的需要,用聖道和勸懲向不悔改的人關閉天國,又藉著宣講福音和撤除勸懲,向悔改的人開放天國(太16:19;18:17-18;約20:21-23;林后2:6-8)
三.若教會任憑罪惡昭彰和剛愎自負的罪人,褻瀆上帝的聖約和印記,就會有上帝的震怒公平地臨到。為了矯正並得著那犯罪的弟兄,防止他人犯同樣的過犯,併除去那能夠感染全團的酵,維持基督的尊榮與福音的純正,避免上帝的震怒,教會的勸懲乃是必不可少的(林前5;提前5:20;太7:6;提前1:20;林前11:27-34;猶23)
  四.為了更完美地達成以上目的,教會聖職人員應當按照犯罪的性質和犯罪者的罪狀予以訓誡,或暫停聖餐,或逐出教會(帖前5:12;帖后3:6,14-15;林前5:4,5,13;太18:17;多3:10)。
第三十一章  論教會總會和議會   

         一.為了教會更好的管理和更深的造就,應有通稱為總會或議會的聚會(徒15:2,4,6)
         二.正如執政者可以合法地召集牧師及其他適當人選,開會商討並諮詢有關宗教事務(賽49:23;提前2:1,2;代下19:8-11,29;30;太2:4,5;箴11:4);照樣,若國家官員公然作教會的仇敵,基督的眾牧師便可憑自己的職權,或是他們與其他代表各教會的適當人選,自行在此種總會或會議中聚集(徒15:2,4,22,23,25)
三.決定教義的爭論和有關良心事項,制定法規以促進公共崇拜以及教會管理,接受失職的控訴,并行使權威予以裁決,此類職權皆屬教會總會和議會;此類教令和裁決,如果符合聖經,我們便應當恭敬順服,不僅因其符合聖經,而且因其制定者是遵照上帝的命令,秉有聖經所賦與的權威(徒15:15,19,24,27-31;16:4;太18:17-20)
四.自從使徒時代以來,所有的教會總會或議會,無論是普通的,還是特別的,都有可能犯錯誤,而且有許多已經犯錯;所以不可用這些會議所規定的,作為信仰與行為的準則,只可用來幫助二者(弗2:20;徒17:11;林前2:5;林后1:24)
  五.教會總會和議會,除了有關教會的事務以外,不可處理或決定其他任何事情;又不可干涉國政,除非是在特殊事件上,可以向公民政府請願;或是為滿足良心起見,公民政府有所諮詢時,可以提出忠告(路12:13-14;約18:36)
第三十二章  論死後情況和死人復活   

     一.人死後身體歸於塵土,而見朽壞(創3:19;徒13:36)。但他們的靈魂(既不死也不睡),有不滅的實質,立刻回到那賜與者上帝那裡(路23:43;傳12:7)。義人的靈魂既在那時全然成聖,就被接入高天,得見在榮光中上帝的面,等候身體完全得贖(來12:23;林后5:1,6,8;腓1:23;徒3:21;弗4:10);而惡人的靈魂則被拋到地獄,留在黑暗痛苦中,直到大日的審判(路16:23,24;徒1:25;猶6,7;彼前3:19)。除此兩處之外,聖經並不承認與身體分離的靈魂,另有所歸。
    二.在末日還活著的不會死,卻要改變(帖前4:17;林前15:51,52);一切死了的人都要復活,帶著原來的身體,性質雖異,但並非別體,這身體與他們的靈魂重新聯合,直到永遠(伯19:26,27;林前15:42-44)
  三.惡人的身體,要因基督的權能而復活受辱;義人的身體,要靠基督的靈而復活得榮,與基督自己榮耀的身體相似(徒24:15;約5:28,29;林前15:43;腓3:21)
第三十三章  論末后審判

    一.上帝已經指定一日,要藉耶穌基督用公義審判世界(徒17:31),父將一切權柄和審判都賜給了祂(約5:22,27)。當那日,不僅背道的天使要受審判(林前6:3;猶6;彼后2:4),凡曾住在地上的所有人,也都要到基督的審判台前,為自己的心思、言語和行為交帳;按著他們在肉身所行的,或善或惡,而受報(林后5:10;傳12:14;羅2:16;14:10,12;太12:36-37)
二.上帝指定此日的目的,是為在選民永遠的救恩上,彰顯祂慈愛的榮耀;又在邪惡悖逆的棄民的定罪上,彰顯祂公義的榮耀。因為那時義人要進入永生,領受由主而來的完滿喜樂和愉悅;但那不認識上帝、不順從耶穌基督福音的惡人,要被扔到永遠的痛苦中,離開主的面和祂權能的榮光,受永遠毀滅的刑罰(太25:31-46;羅2:5-6;9:22-23;太25:21;帖后1:7-10;徒3:19)
三.基督既要我們確信必有審判日,以阻止人犯罪,也使虔敬者在苦難中得著更多慰藉(彼后3:11,14;林后5:10,11;帖后1:5-7;路21:27-28;羅8:23-25),同樣祂也不讓人知道那日,好叫他們擺脫一切屬肉體的安全感,總要警醒,因為他們不知道主來的時辰;而且叫他們時常準備著說,主耶穌啊,願禰快來(太24:36,42-44;可13:35-37;路12:35-36;啟22:20)。阿們。


[1] Philip Schaff, The Creed of Christiandom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Publishers, 1877). Vol.I, p.767.

[2] B.B.Warfield, The Works of Benjamin B.Warfield (Grand Rapids: Baker Books,2003).Vol.VI, p.363.

[3] Ralph Bronkema, The Essence of Puritanism (Holland: Oosterbaan & Le Cointre, 1929), p.136.

[4] G.I. Williamson, 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Phillipsburg: P & R Publishing, 2004), p.345.

[5] 此處原文為the graces,以前的中文譯本都譯為「恩典」,此處當譯為「美德」。

[6]美國版修改如下:三.國家官員不可僭取講道與施行聖禮(代下26:18),或執掌天國鑰匙之權(太16:19;18:17;林前12:28-29;弗4:11-12;林前4:1-2;羅10:15;來5:4),亦不可絲毫干涉關乎信仰之事(約18:36;瑪2:7;徒5:29)。然而國家官員如同保育之父一般,有責任保護我們同一個主的教會,不偏待任何一個宗派,以使眾教會人員均可享受那完全的、無限制的、無條件的宗教自由,去履行他們神聖本份的各方面,不受威脅或暴力侵擾(賽49:23)。並且,耶穌基督在的教會中既已規定了通常的治理和懲治,它們在按照自己的信念而自願作某一宗派的教友權利的行使,任何國家的法律都不可加以干涉或阻礙(詩105:15;徒18:14-15)。國家官員當保護所有人的身體和名譽,使人不致因宗教不同或不信宗教,而遭受別人侮辱、暴力、詛罵和傷害;又當制定法規,使宗教和教會的集會得以舉行,不被騷擾(撒下23:3;提前2:1-2;羅13:4)。



[本話題由 追求永生 於 2010-01-04 14:16:57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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