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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敏斯德信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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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理不倦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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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1-3 02: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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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敏斯德信條

王志勇牧師 譯註



導  讀   

《威斯敏斯德信條》是基督教神學的典範,由參加英國威斯敏斯德會議的一百多位教牧神學家,經過長達三年的討論,於1646年12月完成,1660年得到教會公認。這一信條內容完整、精確、簡潔、平衡,每個句子都經過小組的仔細斟酌和大會的公開辯論。教會史學家斯卡福評論說:「在基督教信條中,就清晰性、深刻性、精確性和全面性而言,沒有其他任何信條超越《威斯敏斯德信條》。」[1]這一信條在1881年的時候已經翻譯為中文。[2]目前譯本是譯者直接根據原英文直接翻譯,同時參照了香港基督教文藝出版社《歷代基督教信條》、台灣基督教改革宗翻譯社《歷代教會信條》的譯本,改革宗經典出版社的唐修賢牧師提供了寶貴的修正意見。
      《威斯敏斯德信條》是改革宗神學的經典性表述。信條融合了歐洲大陸基督教神學的發展,特別是1618年至1619年以反對阿米念派神學為主題的荷蘭多特會議的成果,根據當時英國已經存在的各種基督教信條,以聖約神學為特色,將基督教教義優美地展現出來。
      這一信條共有33章,按聖經中所啟示的邏輯順序,闡明從創造開始到最終審判為止所涉及的各個主要教義。

第一章          聖經論
貫徹宗教改革時期基督教所堅持的「惟獨聖經」的原則,闡明了聖經作為基督徒信仰與行為至高準則的默示性、權威性和充分性,既反對羅馬天主教高舉人的傳統,也反對理性主義者高舉人的理性,同時也反對各種主張有新啟示的極端與異端作法。

第二章          論上帝與三位一體
闡明基督教信仰的基石三一論。基督教神學既不是以巴特為首的新正統神學所主張的以基督為中心,也不是以靈恩派在其作法中所強調的以聖靈為中心,乃是以聖經中所啟示三位一體的上帝為中心。

第三章          論上帝的預旨
      本章的核心是預定論,預定論的目的是安慰和造就聖徒,絕不是為了滿足人的好奇心,也不是合乎邏輯的需要,更不是為了消除個人的責任。因此當使徒保羅寫信給以弗所的教會時,首先談及的就是上帝的預定(弗1:5)。

第四章          論上帝的創造之工
      創造論是基督教的根基性教義之一,上帝是天地萬物的創造者,人是上帝按照祂自己的形像造的。人的本分和幸福就在於順服上帝的旨意,完成上帝所賜給自己的使命。

第五章          論上帝的護理之工
      護理論是創造論的自然延伸,萬有都在上帝主權的治理之下,上帝是全地的大君王,正如主耶穌基督所強調的那樣:「兩個麻雀不是賣一分銀子嗎?若是你們的父不許,一個也不能掉在地上」(太10:29)。

第六章          論人的墮落、罪與刑罰
      本章論及人的墮落,墮落的原因就是人的犯罪,不管是原罪,還是本罪,犯罪的根源都是人心的叛逆,集中的表現就是違背上帝的律法,而罪的結局就是死。明白這一章,才能明白罪人現在的處境。

第七章          論上帝與人所立的聖約
      本章闡明上帝與人之間約的關係,一是行為之約,一是恩典之約。所有人都在行為之約的管轄下,都有責任完全順服上帝。人在墮落之後雖然不能靠行為之約得生命,但行為之約並沒有廢止。基督為選民成全了行為之約的要求,救拔選民脫離律法的咒詛,使他們得以進入恩典之約。恩典之約只有一個,從伊甸園就已經開始。根據施行方式的不同,有舊約時代和新約時代之分。

第八章          論中保基督
      基督是上帝與選民之間獨一的中保,論基督先知、祭司與君王的三大職分、神人二性,祂不僅是教會的救主和元首,也是萬有的承受者和世界的審判者。這一章可以說是經典的基督論表述。

第九章          論意志的自由
      人的意志具有自由性,這是上帝造人本有的特性。阿米念派人士常常高舉人的「自由意志」,把「自由意志」本身視為一個不可侵犯的概念。重要的是不能抽象地談論個人的意志的自由,而是具體地放在創造、墮落、救贖、成全這四個歷史階段中。

第十章  論有效的恩召
在這一章中論及有效恩召的對象、時間、工具、方式,以及人蒙召時的境況。特別說明了嬰孩和未蒙揀選者的結局。

      第十一章 論稱義
      這一章是基督教神學的核心教義,談及稱義的歸算基於基督主動和的被動的順服,特彆強調舊約時代和新約時代的聖徒都是因信稱義。

      第十二章 論得兒子的名分
      那些得蒙有效恩召、稱義的人,也被上帝收納為兒女,成為上帝的子民。得兒子的名分代表基督徒的身份和權柄,意味著我們在這個世界上的責任。

      第十三章 論成聖
      改革宗神學不僅注重稱義的教義,也強調成聖的教義。生命的特徵就是成長,基督徒新生命的特徵就是在聖潔生活中的長進。在這一章中值得注意的是並沒有直接提及「魔鬼」,因為成聖是我們個人的責任,最需要對付的並不是魔鬼,而是我們自身的邪情私慾。「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雅1:14)。

      第十四章 論得救的信心
      信心是一種美德,是聖靈在選民心中做成的。信心並不是抽象的,而是「相信聖經中所啟示的都是真實可靠的」,並且順服上帝的誡命。

      第十五章 論悔改得生
      此處特彆強調當傳悔改的教義,罪人不僅應當認識到罪的危險性,更要認識到罪在上帝面前的可憎性,最終認識上帝對悔改之人的憐憫,由此才能真正產生感恩之心。最重要的還是要落實到「定意努力按照上帝的一切誡命與祂同行。」

      第十六章  論善行
      上帝拯救我們的目的乃是「為要叫我們行善」(弗2:5)。改革宗神學一向注重以各樣的善行傳福音,榮耀上帝,造福他人。本章首先界定什麼是真正的善行,然後說明了善行的來源和功用。上帝已經賜給我們信心、盼望、愛心等各樣內在的美德,但我們仍然需要聖靈在我們心中繼續做工,同時我們自己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本章也回答了未重生者能否行善的問題。

      第十七章  論聖徒的堅韌
      聖徒的堅韌首先在於上帝的保守,雖然聖徒也有善用各種蒙恩之道,堅韌到底的責任,但聖徒堅韌的確定性和無謬性完全在於三一上帝的救贖。中國教會曾經爭論「一次得救,永遠得救」(once saved, always saved)的問題。其實,正確的譯法應當是「一旦得救,永遠得救」。關鍵是要明白罪人得救最終的根本並不是罪人本身的信心,乃是上帝白白的恩典。

      第十八章  論蒙恩得救的確信
      只有在改革宗神學中才清楚地宣講「得救的確信」,因為只有改革宗神學強調聖徒得蒙上帝的保守,一旦得救,就永不失落。同時,救恩不僅是主觀的領受,更重要的是有客觀的依據,也就是基督已經完成的救贖之工。得救的確信使聖徒有安慰,有力量。

      第十九章  論上帝的律法
      本章是律法論,非常優美、平衡。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只要有人存在,就需要一定的標準和次序,律法絕不是可有可無的,關鍵是採納誰的律法。作為基督徒,我們當然要以上帝的律法為行為的標準。本章把上帝的律法分為道德論、民刑律(或譯為「司法律」、譯為「民事律」容易與民法混淆)和禮儀律三部分。道德論是永恆不變的,禮儀律已經廢止,民刑律對於我們也沒有直接的約束力,但我們應當予以參照借鑒。布郎凱馬在分析清教徒的神學時指出:「實際上,對於清教徒而言,舊約律法中惟一沒有持久性效力的就是禮儀律。」[3]基督徒要在律法主義和反律主義之間走窄路。

      第二十章  論基督徒的自由與良心的自由
      二十一世紀的中國基督徒尤其需要從聖經的角度明白「自由」的真意。基督徒在新約之下享有更大的自由。「惟有上帝是良心的主宰」這一宣告是一個偉大的自由宣言,任何個人以及個人所組成的組織,不管是家庭、教會,還是國家,都無權要求任何人絕對信服。基督徒的自由是上帝之下,以上帝的聖言為規範的自由,是榮耀上帝,造就他人的自由,絕不是隨心所欲,無法無天的「自由」!因此,在強調自由的同時,本章也強調基督徒當順服上帝在世上所設立的各種權柄。

      第二十一章 論崇拜和安息日
      這一章非常重要。在本信條中,第一章「聖經論」條目最多,有十條,然後條目最多的依次就是第三章「論上帝的預旨」,第八章「論中保基督」,第二十九章「論聖餐」,以及本章,都是八條。當今很多教會所說的崇拜往往是私意崇拜,所根據的多是個人的意見和感覺。今日大多數基督徒都不曉得遵守安息日的真意和重要性。因此,本章對於今日教會更有現實意義。惟願上帝憐憫我們,使我們的敬拜能夠更加合乎祂的心意。

      第二十一章  論合乎律法的宣誓和許願
      宣誓和許願是現實生活中常見的現象,基督徒既不能一味迴避,也不能完全回絕,當以上帝的聖言為標準對待宣誓和許願。

      第二十三章  論國家官員
      許多基督徒受異教和暴政的影響,認為政治是骯髒的,基督徒不應當從政。從聖經的啟示看,國家官員也是上帝設立的,秉公執法的官員乃是上帝的忠僕,基督徒對國家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本章反對專制式的「政教合一」,反對國家官員直接插手教會事務;但本章所主張的「政教分離」乃是國家與教會在組織上的分離,並不是在宗教上的分離。基督教國家和官員有責任捍衛基督真道。

      第二十四章  論結婚和離婚
      本章所界定的是教會婚姻法,強調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的婚姻關係。基督徒當珍惜婚姻,但基督徒的婚姻本身並不是絕對的,而是建立在合乎聖經的婚約的基礎上,因此,姦淫、離棄等違背上帝律法和婚約的罪,也構成合法的離婚理由。本章在涉及不能結婚的親等關係時,引證《利未記》18章為依據,可見當時制定信條的改革宗神學家並沒有完全排除舊約民刑律的功用。

      第二十五章  論教會
      本章界定了無形教會和有形教會的概念。有真教會,就有假教會。信條顯然不贊同當今世上所流行的那種不管是否宣講真道,只求形式上統一的假合一運動,甚至明確反對羅馬天主教教皇的僭越。

      第二十六章  論聖徒相通
      聖徒相通首先是指信徒與基督生命的合一或聯合,其次是指他們彼此之間在基督里的聯合。聖徒與基督的合一絕不意味著罪人就因此而具有了基督所具有的神性,也絕不意味著罪人在任何方面都與基督平等。聖徒之間的相通意味著彼此之間互相造就的責任,但絕不是實行世俗的共產主義。

      第二十七章  論聖禮
      本章是聖禮通論,注重強調聖禮的聖約性,也就是說聖禮是聖約的標記和印證。因此,我們既不能把聖禮視為魔術性的儀式,只要按照一定的儀式操作,就能達到一定的功用。同時,也不能小瞧聖禮的功用,因為聖禮是上帝親自設立的蒙恩之道。

      第二十八章  論洗禮
      很多人往往因為受洗的形式而發生爭議,但對受洗的意義並不了解。因此,本章首先闡明洗禮的本質,說明洗禮是恩典之約的記號和印證,因此明確主張嬰兒也當受洗。此信條認可的洗禮方式包括浸水、澆水和洒水三種。洒水有時又稱「點水」。

      二十九章  論聖餐
    本章有八款,是界定最詳盡的一章,可見對聖餐的重視。這一章首先從正面闡明了對聖餐的正確理解,然後批判了羅馬天主教聖餐觀的荒謬性。聖餐的問題關鍵是如何理解基督的同在,本章贊同基督在聖餐中的臨在,但這種臨在是屬靈的臨在,並不是物質性或肉體性的臨在。同時,這種臨在也是真實的臨在,惟獨藉著真信心才能領受。

      第三十章  論教會勸懲
      教會的勸懲也是教會的標記之一,非常重要。教會的勸懲是服侍性、醫治性的,核心不是懲罰,而是促使接受勸懲的人悔改。因此,凡是從個人恩怨出發而啟動教會勸懲的人,未嘗不是大大得罪主的。

      第三十一章   論教會總會和會議
      在敬畏上帝的基督教國家中,國家與教會同為上帝所設立的蒙恩之道,應當是彼此配搭的關係。但不管國家對基督教的態度如何,牧者應當無條件地尊重基督在教會中的王權,不可任憑世俗政府干預教會的事務。同時,各個地方教會之間也當有一定形式的聯結。

      第三十二章  論死後情況和死人復活
      本章和最後一章講末世論。本章集中闡明個人的歸宿,分兩種情況,一是在末日到來之前死去的人的歸宿,二是在末日到來時還活著的人不會經歷肉體的死亡,而是直接改變,並且論及人在復活時所得到的身體。這些方面聖經並沒有詳盡的啟示,可見上帝的心意是讓我們信靠祂的慈愛和公義,一心一意在這個世界上完成上帝交託的使命,不要對死後的狀況花費時間猜測。

      第三十三章  論末后的審判
      在末世論的問題上,參與制定並採納《威斯敏斯德信條》的蘇格蘭長老會,一直持守積極樂觀的后千禧年立場,以赫治、華菲德為代表的美國普林斯頓神學家也是如此。這種立場的核心就在於相信上帝的國度雖然尚未完全,但已經大有能力地臨到,必將在歷史中、在地球上不斷地勝過魔鬼黑暗的國度,並在耶穌基督二次再臨審判世界的時候達於完全。威廉森在註釋本信條時指出:「我們並不主張惟獨后千禧年論者或樂觀性無千禧年論者才有權利稱為基督徒。但我們確實相信,前千禧年論與聖經和本信條的清楚教訓是很難調和的。」[4]

第一章 論聖經

   一.自然之光和創造、護理之工,原彰顯上帝的慈愛、智慧和權能,使人無可推諉(羅2:14,15;1:19,20;詩19:1,3;羅1:32;2:1);但它們並不足以將那得救所必需的對上帝及其旨意的知識給與人(林前1:21;2:13,14);所以主樂意多次多方將自己啟示出來,向教會曉喻祂的旨意(來1:1);以後主為了更好地保守並傳揚真理,且為了更加堅立教會,安慰教會,抵擋肉體的敗壞以及撒但和世界的毒害,遂使全部啟示筆之於書(箴22:19,21;路1:3,4;羅15:4;太4:4,7,10;賽8:19-20)。因此,聖經乃為至要(提后3:15;彼后1:19),因為上帝從前向祂百姓啟示自己旨意的這些方法,如今已經止息(來1:1,2)

二.聖經,即上帝的聖言,包括舊新約各卷書,其名稱為:
舊約各卷書為:《創世記》,《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申命記》;《約書亞記》,《士師記》,《路得記》,《撒母耳記上》,《撒母耳記下》,《列王紀上》,《列王紀下》,《歷代志上》,《歷代志下》,《以斯拉記》,《尼希米記》,《以斯帖記》,《約伯記》,《詩篇》,《箴言》,《傳道書》,《雅歌》;《以賽亞書》,《耶利米書》,《耶利米哀歌》,《以西結書》,《但以理書》;《何西阿書》,《約珥書》,《阿摩司書》,《俄巴底亞書》,《約拿書》,《彌迦書》,《那鴻書》,《哈巴谷書》,《西番雅書》,《哈該書》,《撒迦利亞書》,《瑪拉基書》。
  新約各卷書為:《馬太福音》,《馬可福音》,《路加福音》,《約翰福音》;《使徒行傳》;《羅馬書》,《哥林多前書》,《哥林多后書》,《加拉太書》,《以弗所書》,《腓立比書》,《歌羅西書》,《帖撒羅尼迦前書》,《帖撒羅尼迦后書》,《提摩太前書》,《提摩太後書》,《提多書》,《腓利門書》,《希伯來書》,《雅各書》,《彼得前書》,《彼得后書》,《約翰一書》,《約翰二書》,《約翰三書》,《猶大書》;《啟示錄》。
      這些書卷都是上帝所默示的,是信仰與生活的準則(路16:29,31;弗2:20;啟22:18,19;提后3:16)。

三、通常稱為次經的各卷,並非出於上帝的默示,所以不屬於聖經正典;因此,它們在上帝的教會中沒有任何權威性,只能當作一般人的著作來看待或使用(路24:27,44;羅3:2;彼后1:21)

四.聖經的權威性應當受到人的信服,這權威性並不倚賴任何個人或教會的見證,而是完全在於其作者上帝,祂就是真理本身。所以,既然聖經是上帝的聖言(彼后1:19,21;提后3:16;約壹5:9;帖前2:13),我們就應當接受。

五.我們可能受教會見證的感動和影響,因而當以高度尊重和敬畏之心珍視聖經(提前3:15)。聖經屬天的性質,教義的效力,文體的莊嚴,各部的契合,整書的目的(就是將一切榮耀都歸給上帝),人類惟一得救之道的完全展示,和其他許多無可比擬的優點,及整卷書的全備,都十足自證其為上帝的聖言;雖然如此,我們得以完全信服並確知聖經無謬的真理性和神聖的權威性,乃是由於聖靈的內在之工,祂藉著上帝的聖言,並與上帝的聖言一道在我們心裡作證(約壹2:20,27;約16:13,14;林前2:10,12;賽59:21)

六.上帝全備的旨意,也就是關於祂自己的榮耀、人的得救、信仰和生活所必需的一切事,或已明確記載於聖經之中,或可用合理的推論,由聖經引申出必然的結論;不論是所謂的聖靈的新啟示,還是人的遺傳,都不得於任何時候加入聖經(提后3:15,17;加1:8,9;帖后2:2)。然而,我們承認,要明白聖經中所啟示的使人得救的知識,聖靈內在的光照是必不可少的(約6:45;林前2:9,10,12);有若干關於敬拜上帝和教會治理的處境性細節,與人類日常生活和社會團體有相通之處,可以根據自然之光和基督徒的智慧予以規定,但總要遵照聖道的通則(林前11:13,14;14:26,40)

七.聖經中所記各事本身並不都是一樣明顯,對各人也不都是一樣清楚;然而為得救所必須知道、相信並遵行的事,在聖經此處或彼處已明載而詳論,以致不僅有學識的,而且無學識的,只要正當使用通常的蒙恩之道,便都可以有充分的理解(彼后3:16;詩119:105,130)

八.希伯來文(古時上帝選民的文字)舊約,和希臘文(新約時代各國最通用的文字)新約,都是上帝直接默示的,並且其純正因上帝特別看顧和護理而在歷代得以保守,所以它們是真實可信的(太5:18);一切有關宗教的辯論,教會最終都當訴諸聖經(賽8:20;徒15:15;約5:39,46)。但因這些原文並非為上帝的眾民所通曉,而他們都有權利擁有聖經,並從中得益,而且上帝也吩咐他們存敬畏的心去誦讀查考(約5:39),所以,聖經所到之處,都應譯成當地民族的方言(林前14:6,9,11,12,24,27,28),使上帝的話充充滿滿地寓於各地選民的心中,他們就可以用上帝所悅納的方式去敬拜祂(西3:16),並可以因聖經所賜的忍耐和安慰得著盼望(羅15:4)

九.解釋聖經無謬的規則,就是以經解經;因此,當我們對聖經某處真實和完全的意義發生疑問時(該意義只有一個,不是多種),就當查考其它更清楚的經文來加以解明(彼后1:20,21;徒15:15-16)

  十.要判斷一切宗教的爭論,審查一切教會會議的決議、古代作者的意見、世人的教訓和私人的經歷,我們所當依據的最高裁決者,除在聖經中說話的聖靈以外,別無其他(太22:29,31;弗2:20;徒28:25)

第二章  論上帝與三位一體

    一.上帝是獨一的(申6:4;林前8:4,6),又真又活的(帖前1:9;耶10:10);在其存有和完全上都是無限的(伯11:7-9;26:14),祂是至純之靈(約4:24),無形(提前1:17)、無體(申4:15-16;約4:24;路24:39)、無欲(徒14:11,15)、不變(雅1:17;瑪3:6)、無量(王上8:27;耶23:23-24)、永恆(詩90:2;提前1:17)、不可測度(詩145:3)、全能(創17:1;啟4:8)、全智(羅16:27)、至聖(賽6:3;啟4:8)、最自由(詩115:3)、最絕對(出3:14),祂按照自己不改變和至公義的旨意行作萬事(弗1:11),為的是榮耀祂自己(箴16:4;羅11:36);祂極其慈愛(約壹4:8,16),有恩典,有憐憫,恆久忍耐,有豐盛的慈愛和信實,赦免罪孽、過犯和罪惡(出34:6-7);祂賞賜那殷勤尋求祂的(來11:6);同時,祂的審判最為公義,極其可畏(尼9:32-33);祂憎惡諸惡(詩5:56),斷不以有罪的為無罪(鴻1:2-3;出34:7)

二.上帝擁有一切生命(約5:26)、榮耀(徒7:2)、良善(詩119:68)和福分(提前6:15;羅9:5),是本乎祂自身,出於祂自身;惟獨祂本乎自己,並對自己而言是完全自足的,不需要祂所造的任何受造之物(徒17:24,25),也不從他們得任何榮耀(伯22:2-3),卻只在他們裡面,藉著他們,向著他們,並在他們身上彰顯祂自己的榮耀;祂是萬有惟一的根源,萬有都是本於祂,依靠祂,歸於祂(羅11:36);祂對他們有至高的統治權,藉著他們,為著他們,並在他們身上行祂自己所喜悅的事(啟 4:11;提前6:15;但4:25,35)。萬有在祂眼前都是赤露敞開的(來4:13);祂的知識是無限的,無謬的,不依賴任何受造物(羅11:33-34;詩147:5);所以,對於祂而言,沒有什麼事物是偶然的,或不確定的(徒15:18;結11:5)。祂的一切預旨、作為和命令都是至聖的(詩145:17;羅7:12)天使、世人和其它所有受造之物,都當照祂按其美意所吩咐的敬拜祂,侍奉祂,順服祂(啟5:12-14

  三.在上帝的統一性中有三個位格,即聖父上帝,聖子上帝,聖靈上帝,同實質、同權能、同永恆(約壹5:7;太3:16-17;28:19;林后13:14)。聖父既非受生,亦非被發出;聖子在永恆中為父所生(約1:14,18);聖靈在永恆中由父和子發出(約15:26;加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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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話題由 追求永生 於 2010-01-03 02:14:56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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