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管制方式
1.美國憲法所保障者,為和平的集會請願之權利,因此和平的集會遊行,法律原則
上不予以限制,各地方的自治法規,主要則是規範集會遊行之平和進行及交通的流
暢,但亦有些州法律為許可制。在2002年的Thomas v. Chicago Park District一案
中,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芝加哥公園管理局的事前許可制度合憲,只要系爭法令的許
可要件與言論內容或主題無關,就不是對言論自由的事前限制,但仍不代表所有的
事前許可皆合憲,還是要一一檢視許可的要件有無問題,例如禁制區的規定、許可
被駁回的申訴時效等等。
2.集會遊行之行動,在美國通常對政府為之,並在公共場所進行,私人並沒有聽取
示威之義務,在Frisby v. Schuly案中,聯邦最高法院便認為禁止對特定私人住所
之遊行示威之規定並未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