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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委員呼籲制定公務員廉政法 囊括所有腐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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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7-3-3 16: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07年03月03日02:27   長沙晚報   

委員李利君攜提案進京——

呼籲制定《公務員廉政法》

「應通過法律規定使公職人員在權力異化過程的每個環節需支付高成本,使其感到得不償失,從而防範不廉潔行為,懲治腐敗。」昨日,在湘全國政協委員李利君如是說。今年,李利君委員帶著5份提案進京,其中一份提案則是建議制定我國《公務員廉政法》。




現行有關條規制度相互衝突

「我國現行一些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條規、辦法規定較抽象、操作性欠強。如有的規定含糊不清或模稜兩可;有的只有禁止性規定,違法了如何處理不對應,或難以操作。」李利君憂慮地說,「利用職權干擾、插手國土、工程等招投標屬違規行為,但什麼叫插手、干擾,實踐中難以認定;又如對受賄的認定,主要還停留在以金錢數額為標準和依據的階段。」李利君認為,一些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條規制度相互不配套,有的甚至互相衝突,導致難以操作。

要囊括所有可能的腐敗行為

李利君建議制定出台《公務員廉政法》。「我國現行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各種規定、辦法繁多、分散,未形成完整的體系,不便於操作和檢查。僅有關治理公款吃喝和紅包禮金的各種規定就有數十個。」李利君建議,《公務員廉政法》內容應包括公務員廉潔從政及防範、懲治腐敗的各方面。應當對公務員所有可能的不廉潔和腐敗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明確地告訴應該做什麼,可以做什麼,不能做什麼,堵住一切不廉潔行為。」李利君認為。

「可借鑒新加坡對受賄中『報酬』一項的規定:具體分類為現金、禮品、貸款、賞金、傭金、有價證券等。關於接受禮品,可借鑒一些國家的規定,如允許接受市場價不超過一定數額人民幣的禮品,一年內受禮的總額不準超過一定數額的人民幣等。」

禁止公務員參與商業活動

對於《公務員廉政法》的體系,李利君認為至少應包括三個方面:禁止性條款、防範性條款、懲罰性條款。

「對有礙廉政的行為,要做出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如禁止公務員收禮受賄、兼職、從事與本部門業務有關的營利性事業,特別是要禁止參與各種商業和金融投機活動等;防範性條款的內容主要有:財產申報、人事任用迴避、限制公務員家屬從事某些營利活動、限制退休公務員從事經營活動等;懲罰性條款,則是對公務人員過失或錯誤給予行政處分,或對公務員犯罪給予法律制裁,如對於貪污受賄者,要取消退休養老待遇,甚至開除公職、判刑入獄。」李利君設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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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心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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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cu 發表於 2007-3-3 18:14 | 只看該作者
在給公務員更高、更好的待遇的同時也應該給公務員更高、更多的職務和人格上的高要求。對於那些違規違法的公務員也應該給予更嚴厲的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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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乾 發表於 2007-3-4 00:46 | 只看該作者
有什麼用啊?腐敗的根源首先的制度問題,然後才是法律問題,反腐敗反了幾十年了,是越反越腐敗,黨啊-----就別騙老百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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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children 發表於 2007-3-4 09:07 | 只看該作者
輪不上你貪,你就像叫化子樣叫立法,輪上你貪了,到時你就后愧了。我真不相信李利君嫌錢腥的。他到北京開會吃的、喝的、住的、玩的都他媽的是公家的,這好事怎麼就輸不上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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