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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銳:嫖宿幼女罪存廢 紛爭背後的真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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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LATER 發表於 2015-3-6 13: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嫖宿幼女罪的公共爭議,不僅是不同罪名在刑法中的地位乃至具體適用等法律專業問題,更多還是基於各地頻頻爆出的官員權貴性侵幼女案,及司法機關處理相關案件的程序瑕疵、角色錯位以及態度偏袒,這才是罪名存廢所無法完全釋解的社會情緒。

  嫖宿幼女罪,一個具體刑法罪名在全國「兩會」被聚焦,已經很有幾個年頭了。全國人大代表、長期聚焦於取消嫖宿幼女罪的中華女子學院孫曉梅教授日前透露,「去年以來,實踐中嫖宿幼女罪已基本不再使用」,全國人大法工委在對其的答覆中表示「將在有關刑法修改工作中認真研究廢除嫖宿幼女罪」。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更是高調錶態,「完全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朝野呼聲匯聚,罪名廢除似乎只是時間早晚問題了。

  「嫖宿幼女」這個語境猥瑣的詭異表述,進入中國法律範疇的路徑,非常具有時代特色,甚至到現在為止,已經沒有多少人能說得清這個並不專業的辭彙究竟從何而來。據《南方周末》此前的梳理報道,「嫖宿幼女」第一次登堂入室源自1986年《治安處罰條例》的誕生,隨後1997年《刑法》修訂時,該說法被沿用,但其卻並非嚴肅的法言法語,更多是口語化的習慣用詞。「嫖宿」與「幼女」的結合,所給予公眾的第一印象,除了法律判斷,更多還是傳統道德評價—— 道貌岸然之士猥瑣陰暗、辣手摧花,而且對幼女及其親屬附加了不當的道德評判。加之近年來頻頻爆出的相關案件,涉嫌犯罪主體的權貴色彩,也加劇了這個刑法罪名在社會層面的尷尬。

  很難說,公眾對於嫖宿幼女罪的不滿,有多大的比重是源自上述字面意思的不恰當?在其他國家或地區,以類似「與未成年人性交罪」的表述進行罪名概括,是否會減少一些爭議?客觀來說,圍繞嫖宿幼女罪的存廢爭論,上述一定程度上的純字面理解具有代表性,但越來越多的人對這一罪名緊追不放,重點還不在單純的罪名稱謂。公眾之於嫖宿幼女罪的憂慮,佔比重最大的還在於司法對相關案件的最終量刑,被認為較強姦罪更輕,尤其是出現某些基層官員涉案,較輕的量刑更容易被解讀為司法不公、偏袒權貴。

  事實上,嫖宿幼女罪誕生伊始,曾一度被認為是在立法上加強對未成年人權益保障的舉措,因為嫖宿幼女罪的起刑點高於強奸罪,前者為5年,而後者只有3年。但同時,嫖宿幼女罪與強姦罪在最高刑上的區別,加劇了人們對司法偏袒、制度後門的擔憂。嫖宿幼女罪排除了死刑的適用,相較於強姦罪最高可處死刑的嚴峻程度,讓公眾有理由擔心,相關罪名威懾不足,而放縱有餘。

  更何況,強姦罪中「姦淫幼女」作為加重情節存在,量刑範圍十年以上直至死刑,兩廂比較,更容易給人以此輕彼重的感覺。頗為詭異的,還有相關罪名所處的《刑法》不同章節,嫖宿幼女罪被安排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部分,而強姦罪等性侵犯罪所歸屬的刑法章節則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一部。不同罪名在刑法中的不同位置與分佈,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立法初衷在所保護法益上的側重。

  做好廢除嫖宿幼女罪的立法準備,目前僅有司法解釋的局面顯然還不夠,更嚴謹、更高級別的立法動作須予以配合。值得警惕的是,2013年的司法解釋在認定幼女時新增一個年齡檔位,突破以往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被認定為幼女的標準,對「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被害人」,給出了「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主觀判斷性質的辨識空間。該條款所面臨的,可能不僅是具體案件的法庭細節爭議,更多還是法律層面對幼女保護的嚴厲程度拷問。接下來,與廢除嫖宿幼女罪同步的刑法修改,對「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被害人」的幼女認定,是否會沿用上述以身體發育狀況判斷的觀點,具體如何適用,有可能存在怎樣的問題,需要持續關注。

  現在看起來,迫於多年以來的社會壓力與適用困窘,嫖宿幼女罪的廢止應當說箭在弦上,2013年10月,多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懲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均以強姦罪論處」,事實上已經壓縮了非常大的「嫖宿幼女罪」適用空間。此後一年多的司法實務中,各地涉及姦淫幼女類案件的法律適用,已經基本不再適用嫖宿幼女罪,轉而按《意見》要求以強姦罪論處,嫖宿幼女罪的名存實亡基本上已是既成事實。

  事到如今,除了一起倒數、靜候這個罪名正式步入歷史,還有一個關鍵問題則是:廢除嫖宿幼女罪之後,公眾此前因嫖宿幼女罪引發的普遍性憂慮,是否就此消散?刑法中再沒有「嫖宿幼女」這樣的字眼,相關案件以強姦罪論處,或新增其他性侵未成年人罪名以規制,司法在處理具體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表現,是否足以消弭公眾隱隱的擔心?現成的例子是,四川邛崍兩名男子2013年因嫖宿幼女罪被捕,檢方最終以強姦罪起訴,被視為首例廢止嫖宿幼女罪案例,但日前法院給出的有期徒刑5年判決還是引來一些爭議,有網友認為具體量刑與此前嫖宿幼女罪的最輕刑期沒有分別。

  從一開始,嫖宿幼女罪的公共爭議,便不僅是不同罪名在刑法中的地位乃至具體適用等法律專業問題,更多還是基於全國各地頻頻爆出的官員權貴性侵幼女案件,以及司法機關在處理相關案件過程中的程序瑕疵、角色錯位以及態度偏袒,給人以某種司法不公正的固有印象,這是罪名存廢所無法完全釋解的社會情緒。重建公民對法律的信仰、對法庭權威的尊重,恐怕還需要新一輪司法改革「以審判為中心」、回歸司法屬性、捍衛司法獨立的多元努力,以及最終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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