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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說海外追逃已成中國反腐「第二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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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ERDI 發表於 2014-11-2 11:2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近年來,一些貪官攜款外逃事件頻頻觸動公眾神經。今年以來,國內嚴厲打擊貪污腐敗案, 開展「獵狐2014」行動,與外國政府進行前所未有的強力合作,掀起了一場場境外追逃貪官風暴。

  中國追逃貪官行動在整體反腐敗體系中有何作用?專家表示,這體現了國家堅定反腐的意志和對腐敗零容忍的強硬表達。協作式司法造就「無國界」反腐制度,打造出法治反腐的無縫天網,必將令腐敗分子走投無路、無所遁形。

  全球追逃 國外不是貪腐分子的「避罪天堂」

  「不能讓國外成為一些腐敗分子的『避罪天堂』,腐敗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們追回來繩之以法,5年、10年、20年都要追,要切斷腐敗分子的後路。」在今年1月召開的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吹響了境外追逃腐敗分子的號角。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孝正接受人民網記者採訪時說,「『全球追逃』最大的意義在於震懾了貪官和潛在貪污分子。這個信號是強烈的,一場聲勢浩大的境外追逃戰役已經打響。」

  周孝正認為,這也警示那些心存僥倖者:中國的反腐行動並不存在安全的避風港,境外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避罪天堂」;不要再做「國內犯罪國外躲避」的美夢,只要違法犯罪,無論跑到天涯海角,都終究逃不脫恢恢法網。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院長馬呈元也表示,海外追逃貪官行動所顯示出來的巨大威懾力,是在告誡那些潛在的外逃貪污分子,國外也已經不安全了。「如果一個貪官貪了很多錢,在國內不能花,現在國外也不安全了,在某種程度上是不是就能促使他收手呢?這起碼就是要讓貪官的心裡不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院長助理田飛龍則認為,海外反腐只是中國整體法治反腐事業的「第二戰場」,主要處理腐敗的「存量」問題,是對既有腐敗行為的合法追懲。

  他說,「此次『內外聯動』,通過跨國刑事司法協助體系克服「法治有國界」的主許可權度,面向人類共同利益,以協作式司法最大範圍地打擊貪腐,造就「反腐無國界」的理想反腐制度條件,打造出法治反腐的無縫天網,必將令腐敗分子走投無路、無所遁形。」

  對於我國海外追逃的力度和魄力,網友 「楓林客」說,習近平總書記上台以來頻頻亮出反腐鐵拳,外逃海外貪官的「美夢」正逐漸破滅。

  南方日報評論說,今年以來,在中紀委的協調指揮下,所有涉及部門通力協作,內外聯動,劍指洗錢和出逃的渠道漏洞,規模和力度前所未有,既回應了百姓的訴求,也給腐敗分子帶來巨大震懾。

  國際反腐 構建嚴密的「制度之籠」

  截至今年9月,中國先後與63個國家締結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共同打擊貪腐犯罪。

  在10月29日舉行的藍廳論壇上,王毅表示,本次APEC會議取得100多項成果,反腐敗宣言是其中重大成果之一。此前舉行的APEC第三次高官會及相關會,APEC反腐敗執法合作網路已召開第一次會議。該合作網路致力於加強亞太地區打擊貪官外逃和非法資金外流方面的國際合作。這表明,在現代民主法治條件下,法治反腐與跨國刑事司法合作逐漸構成更加嚴密的「制度之籠」,對腐敗分子「雖遠必誅」。

  田飛龍認為,國際反腐合作有理性基礎。跨國刑事司法協助體系的建構,有效擴展了中國國內反腐法治體系的效力範圍,也增強了外國政府合作意向。

  田飛龍介紹,首先,腐敗是全世界共同的難題,是對全人類道德與利益的嚴重損害,拒絕反腐合作違背普遍正義。一個典型例子就是瑞士銀行今年放棄了保密傳統;第二,合作以互惠為原則,以刑事司法協助體系覆蓋更廣泛國家和地區,有利於各國反腐成效的共同改進,如中美之間簽訂了互換賬戶信息協定;第三,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可以為某些價值或制度差異做出特別安排,比如政治庇護或死刑適用問題,而不影響整體上的反腐合作框架。這都將有助於解決全球腐敗問題。

  追貪常態 治腐需內外合力治標又治本

  長期以來,腐敗成為危及執政基礎、損害改革轉型正義與成果公平分享、破壞官民互信的政治毒瘤。

  有評論指出,十八屆四中全會是是一次融合「反腐」與「善治」雙重目標的重大改革決斷,法治反腐已成為社會各界的政治共識與治國方略。

  但對於海外追逃行動,馬呈元也表示,這次海外追逃不應是一種應急式的運動型執法,從正規的法制建設來說,而應成為常態。

  馬呈元說,「在任何法制發達的國家,嚴打腐敗本是個長期的工作。無論什麼時候出逃,國家都會花大力氣來抓捕,追逃貪官應該成為一種常態。這樣做最大的意義在於,追逃行動一旦成為常態,以後任何犯罪嫌疑人就會清楚,即使貪污巨款並成功出逃,也不意味著身藏國外就是安全。」

  無論是追逃還是追贓,從根本上來說,要思考中國如何抑制腐敗現象發生,要清理滋生腐敗的制度土壤;其次要摒棄運動式的執法追逃,應將反腐制度化,更多探討對權力進行制約的機制。

  與海外反腐的「第二戰場」相比,田飛龍提出,國內反腐則具有抑制腐敗「增量」和改善內政治理的全面法治意義。個案性的反腐是治標,是對「存量」的有效清理,而構建「制度之籠」,一手抓反腐,一手抓善治,則是治理腐敗的治本之策。只有國內外反腐共同發力,貪腐分子的外逃夢才會徹底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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