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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永恆中,上帝就按其至聖至智的旨意,自由不變地預定了將來所要發生的一切(弗1:11;羅11:33;來6:17;羅9:15,18);祂雖如此預定一切,並不因此就是罪惡的創始者(雅1:13,17;約壹1:5),也不強迫受造者的意志,而且諸次因的自由運行或因果關係也並未廢去,反而得以確立(徒2:23;太17:12;徒4:27-28;約19:11;箴16:33)。
二.雖然上帝預知在各種可能出現的條件下所能發生的一切(徒15:18;撒上23:11,12;太11:21,23),但祂預定某事,並非因祂預知將來此事如何,或預知此事在這些條件下必然發生(羅9:11,13,16,18)。
三.按照上帝的預旨,為了彰顯祂的榮耀,上帝預定有些人和天使得永生(提前5:21;太25:41),而其餘的人或天使則受永死(羅9:22-23;弗1:5-6;箴16:4)。
四.那些如此被預定的天使和人,都有個別性的計劃,並且是不變的;數目確定,無可增減(提后2:19;約13:18)。
五.那些在創世以前被預定得永生的人,是上帝按其永恆、不變的目的,及其隱密的計劃和祂自己的美意,在基督里揀選了他們,使他們得永遠的榮耀(弗1:4,9,11;羅8:30;提后1:9;帖前5:9)。這預定惟獨是由於上帝白白的恩典和慈愛,並非因為祂預見到他們的信心或善行,或是預見到他們在信心與善行上的堅忍,或是預見到人身上其它任何因素,這些都不是上帝預定他們的條件或原因(羅9:11,13,16;弗1:4,9);這一切都是為了使祂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弗1:6,12)。
六.上帝既預定選民得榮耀,便以其永恆的、完全自由的目的,預定了一切達此目的的途徑(彼前1:2;弗1:4-5;2:10;帖后2:13)。所以凡被揀選的,雖在亞當里墮落了,卻被基督救贖(帖前5:9-10;多2:14)。由祂的靈按時運行,有效地呼召他們歸信基督;他們稱義,得兒子的名分,成聖(羅8:30;弗1:5;帖后2:13),並藉著信,得蒙祂的權能保守,以致得救(彼前1:5)。除選民以外,無人被基督救贖,蒙有效的恩召,稱義,得兒子的名分,成聖,並得救(約17:9; 羅8:28-39;約6:64-65;8:47;10:26;約壹2:19)。
七.至於其餘的人,上帝照著祂那不可測度的計劃,施與或保留憐憫,為了使祂對受造者的主權,得著榮耀,祂隨己意撇棄他們,並預定他們因自己的罪受羞辱,遭忿怒,使祂榮耀的公義得著稱讚(太11:25-26;羅9:17-18,21-22;提后2:19-20;猶4;彼前2:8)。
八.預定論是一崇高的奧秘,因此,對於這一教義我們要特別謹慎,並留心處理(羅9:20;11:33;申29:29),好叫那些聽從上帝在聖經中所啟示的旨意的人,可以從他們有效蒙召的確實性,得以確信自己在永世中蒙了揀選(彼后1:10)。如此,這教義就為那些真心順服福音的人,提供了讚美、敬畏和愛慕上帝(弗1:6;羅11:33),謙卑自己、殷勤做工的根據,並使他們得著豐富的慰籍(羅11:5-6,20;彼后1:10;羅8:33;路10:20)。
一.聖父、聖子、聖靈三一上帝為彰顯祂永能、智慧和慈愛的榮耀,就按祂自己的美意,在起初,於六日之內,從無中創造了世界及其中有形無形的萬物,並且都是很好的(創1;來11:3;西1:16;徒17:24)。
二.上帝在造了其它一切受造物之後,就造男造女(創1:27),有理性和不滅的靈魂(創2:7;傳12:7;路23:43;太10:28),按祂自己的形像賦予知識、公義和真聖潔,(創1:26;西3:10;弗4:24),並把上帝的律法寫在他們心裡(羅2:14-15),使他們有能力遵行上帝的律法(傳7:29);但是,上帝讓他們有自由按自己的意志行事,而這意志又是可變的,因此便有干犯律法的可能性(創3:6;傳7:29)。除這寫在他們心裡的律法以外,他們還領受了不可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的禁令;他們遵守這命令時,就與上帝相交,以此為樂(創2:17;3:8-11,23),又對萬物擁有治理的權柄( 創1:26,28)。
一.上帝是萬物的偉大創造者,祂維繫(來1:3)、引導、管理、統治一切活物、運動和事物(但4:34-35;詩135:6;徒17:25-26,28;伯38-41),從最大的到最小的(太10:29-31)。這是藉著祂至智至聖的護理(箴15:3;詩104:24;145:17),照著祂無謬的預知(徒15:18;詩94:8-11),並按著祂自己旨意所定的自由、不變的計劃(弗1:11;詩33:10,11),好使祂自己的智慧、權能、公義、慈愛和憐憫的榮耀得著稱讚(賽63:14;弗3:10;羅9:17;創45:7;詩145:7)。
二.上帝是始因,雖然萬事萬物都毫無變更、準確無誤地照著上帝的預知和預旨而發生(徒2:23),但是祂用同一護理,統管它們,使它們或是必然地,或是自由地,或是有條件地照著諸次因發生(創8:22;耶31:35;出21:13;申19:5;王上22:28,34;賽10:6-7)。
三.上帝在祂通常的護理中使用各種工具(徒27:31,44;賽55:10-11;何2:21-22),但祂也可自由而行,隨己意不用工具(何1:7;太4:4;伯34:10),超乎工具(羅4:19-21),反乎工具(王下6:6;但3:27)。
四.上帝在其護理之中,彰顯極大的權能、難測的智慧和無窮的恩慈,甚至及於第一次墮落,以及天使和人的其它所有罪惡(羅11: 32-34;撒下24:1;代上21:1;王上22:22,23;代上10:4,13-14;徒2:23,4:27)。這不只是有上帝的許可(徒14:16),也是有上帝極其智慧和極有權能的約束(詩76:10;王下19:28)。祂支配並掌管它們,以多種方式成就祂自己聖潔的目的(創50:20;賽10:6-7,12)。儘管如此,受造物的罪純粹是從他們自身,而不是從上帝發出的。上帝是至聖至義的,絕不是、也不能是罪惡的創始者或贊同者(雅1:13,14,17;約壹2:16;詩50:21)。
五.至智、至公、至慈的上帝,常常讓祂的兒女一時經歷各種試探,和他們自己內心的敗壞,其目的或是要因他們過去的罪惡而責罰他們,或是要向他們顯露他們的敗壞所具有的隱藏的力量,以及他們內心的詭詐,好使他們謙卑下來(代下32:25-26,31;撒下24:1);另外,也是為了要使他們更加與祂親近,常常依靠祂來扶持,並且更加警醒地防備將來一切犯罪的機會;同時還有其他各種公義和聖潔的目的(林后12:7-9;詩73,77:1:10-12;可14:66-72 ;約21:15-17)。
六.上帝是公義的審判者,祂對那些不虔不義的人,因他們過去所犯的罪而使他們眼瞎心硬(羅1:24,26,28;11:7-8),不僅不施恩給他們,使他們的悟性由此得蒙光照,從而使他們的心軟化(申29:4),而且有時祂也收回他們已得的恩賜(太13:12,25:29),並任憑他們遭遇各樣他們的敗壞用於犯罪的事(申2:30;王下8:12-13);同時,把他們交付於他們自己的私慾、世界的引誘和撒但的權勢(詩81:11-12;帖后2:10-12);因此,甚至那些上帝用以使別人心裡軟化的工具,在他們身上反倒使他們剛硬自己(出7:3;8:15,32;代下2:15,16;賽8:14;彼前2:7,8;賽6:9-10;徒28:26,27)。
七.上帝的護理之工不僅遍及所有的受造之物,更是以特別的方式及於祂的教會;上帝藉其護理之工眷顧祂的教會,叫萬事互相效力,使教會得益處(提前4:10;摩9:8,9;羅8:28;賽43:3-5,14)。
一.我們的始祖被撒但的詭計和試探誘惑,吃禁果而犯罪(創3:13;林后11:3)。上帝既特意要使祂自己得榮耀,就按自己所喜悅的,照祂智慧和聖潔的計劃,准許這罪的發生(羅11:32)。
二.因為犯了這罪,他們就從原初的公義以及與上帝的相交中墮落了(創3:6-8;傳7:29;羅3:23),並且,因此而死在罪中(創2:17;弗2:1),身體、靈魂的各個部分和一切能力都被玷污了(多1:15;創6:5;耶17:9;羅3:10-18)。
三.他們既是全人類的根源(創1:27-28;2:16-17;徒17:26;羅5:12,15-19;林前15:21-22,49),這罪債就歸算在他們藉常例而生的後裔身上,而罪中之死,以及敗壞的性情,也同樣傳遞給了他們(詩51:5;創5:3;伯14:4;15:14)。
四.這原初的敗壞使我們完全不傾向善,也完全不能行善,而是與善完全對立(羅5:6;7:18;8:7;西1:21),一心傾向邪惡(創6:5;8:21;羅3:10-12),由此就生出一切本罪(雅1:14-15;弗2:2-3;太15:19)。
五.這種人性的敗壞,今生仍然殘留那些已經重生的人裡面(約壹1:8,10;羅7:14,17,18,23;雅3:2;箴20:9;傳7:20);雖然藉著基督得蒙赦免,受到克制,可是它本身及其一切所欲仍然是真正的罪(羅7:5,7,8,25;加5:17)。
六.每個罪,無論是原罪,還是本罪,都違背上帝公義的律法(約壹3:4),與上帝的律法完全對立,在其本性上就將罪債歸在罪人身上(羅2:15;3:9,19),他因此當受上帝的忿怒(弗2:3)、律法的咒詛(加3:10),並已經處於其中,因而處於死亡以及其它各樣愁苦的轄制之下(羅6:23),既有靈魂的(弗4:18),也有身體的(羅8:20;哀3:39),既有現世的,也有永世的(太 25:41;帖后1:9)。
一.上帝是人的創造者,人是有理性的受造物,所以,人本當順服上帝。但是,上帝與受造者之間的不同如此巨大,所以,人絕不能享有祂,以此為自己的福分和賞賜,除非是上帝自願俯就,這俯就乃是祂樂意用立約的方式顯明的(賽40:13-17;伯9:32,33; 撒上2:25;詩100:2-3;113:5,6;伯22:2,3;35:7-8;路17:10;徒17 :24,25)。
二.上帝與人所設立的第一個聖約是行為之約(加3:12),以完全和個人的順服為條件(創2:17;加3:10),將生命應許給亞當,以及在他裡面的後裔(羅5:12-20;10:5)。
三.因著墮落的緣故,人完全沒有能力使自己靠那約得生命,主按祂自己的美意設立第二個聖約(加3:21;羅3:20-21;8:3;創3:15;賽42:6),通稱為恩典之約。在此約中,上帝藉著耶穌基督白白地向罪人提出了生命和救恩的邀約,吩咐他們歸信耶穌,從而得救(可16:15-16;約3:16;羅10:6,9; 加3:11),並應許將聖靈賜給一切預定得永生的人,使他們願意並且能夠相信(結36:26,27;約6:44-45)。
四.這恩典之約在聖經中常稱為遺命,是指立遺命者耶穌基督的死,又指由遺命所留下的永遠的產業及其所附屬的一切(來9:15-17;7:22;路22:20;林前11:25)。
五.此約在律法時代和福音時代(林后3:6-9)的施行各有不同:在律法時代,它藉應許、預言、獻祭、割禮和逾越節的羔羊,以及其他交付猶太人的預表和蒙恩之道而施行。它們都預表基督要來(來8-10;羅4:11;西2:11,12;林前5:7)。在那時代,藉著聖靈的運行,它們足以有效地使選民因相信所應許的彌賽亞而受訓誨,得建立(林前10:1-4;來11:13;約8:56)。選民藉著彌賽亞而有完全的赦罪和永遠的救恩。此約稱為舊約(加3:7-9,14)。
六.在福音時代,當所預表的實體――基督(西2:17)顯現的時候,施行此約的蒙恩之道乃是聖道的傳揚、施洗與聖餐這兩個聖禮(太28:19,20;林前11:23-25);這些蒙恩之道雖然為數較少,並且施行起來比較質樸,少有外表的榮耀,但是在它們裡面,此約對萬民,連猶太人帶外邦人(太 28:19;弗2:15-19),顯明得更豐富,更清晰,有更大的屬靈果效(來12:22-28;耶31:33-34)。此約稱為新約(路22:20)。所以,並不是有兩個實質不同的恩典之約,而是同一個恩典之約,只是在不同時代,施行的方式不同(加3:14,16;徒15:11;羅3:21-23,30;詩32:1;羅4:3,6,16,17,23,24;來13:8)。
一.上帝按祂自己所喜悅的,照祂永恆的旨意,選定祂的獨生子主耶穌作上帝與人之間惟一的中保(賽42:1;彼前1:19,20;約3:16;提前2:5);為先知(徒3:22)、祭司(來5:5,6)和君王(詩2:6;路1:33),教會的頭和救主(弗5:23),萬有的承受者(來1:2),和世界的審判者(徒17:31);上帝在永世中便將一群人賜給祂作後裔(約17:6;詩22:30;賽53:10),而且到了時候,就使他們由祂得贖、蒙召、稱義、成聖並得榮(提前2:6;賽55:4-5;林前1:30)。
二.上帝的兒子,三一上帝的第二位格,既是真實和永恆的上帝,與父同質同等,當日期滿足的時候,就取了人性(約1:1,14;約壹5:20;腓2:6;加4:4)及其諸般基本的稟賦和共有的軟弱,只是沒有罪(來2:14,16-17;4:15);所以,祂因著聖靈的權能,在童貞女馬利亞腹中成孕,從她取了人性 (路1:27,31,35;加4:4)。因此,完整無缺卻又截然不同的神人二性,不可分離地聯合在一個位格裡面,不相轉化,不相混合,不相混亂(路1:35;西2:9;羅9:5;彼前3:18;提前3:16)。這一位格是真正的上帝,也是真正的人,但只是一個基督,是上帝與人之間惟一的中保(羅1:3,4;提前2:5)。
三.主耶穌,在祂這樣與神性聯合的人性中,分別為聖,無限量地受聖靈的恩膏(詩45:7;約3:34);所積蓄的一切智慧和知識,都在祂裡面藏著(西2:3),父按祂自己的美意,叫一切的豐盛都居住在祂裡面(西1:19);好叫祂既是聖潔,無邪惡,無玷污,滿有恩典和真理(來7:26;約1:14),便可全備地執行中保的職分(徒10:38;來12:24;7:22)。這職分不是祂自己取來的,乃是蒙父所召(來5:4-5),父將一切權柄和審判的權力都交在祂手裡,並且授權祂去執行(約5:22,27;太28:18;徒2:36)。
四.主耶穌完全甘心樂意地擔任這一職分(詩40:7,8;來10:5-10;約10:18;腓2:8);為要執行這一職分,祂就生在律法之下(加4:4),並確確實實地成全了律法(太3:15:5:17);靈魂遭受極大的傷痛(太26:37,38;路22:44;太27:46),身體遭受極大的苦楚(太26,27),被釘死在十字架上(腓2:8);被埋葬,處於死亡的權勢之下,但未見朽壞(徒2:23,24,27;13:37;羅6:9)。第三天,祂從死里復活(林前15:3,4),帶著原來受苦的身體(約20:25,27),也帶著這身體升到天上,坐在祂父的右邊(可16:19),為我們代求(羅8:34;來9:24;7:25),並在世界的末了還要再來審判世人和天使(羅14:9-10;徒1:11;10:42;太13:40-42;猶6;彼后2:4)。
五.主耶穌把祂那完全的順服和自我的犧牲,藉永恆之靈,一次獻給上帝,便完全滿足了祂父的公義(羅5:19;來9:14,16;10:14;弗5:2;羅3:25,26),不僅為父所賜給祂的人買贖了和好,也買贖了天國永恆的基業(但9:24,26;西1:19,20;弗1:11,14;約17:2;來9:12,15)。
六.雖然救贖之工要到基督道成肉身以後才由祂施行,但是其功德、果效和惠益,卻都在那些應許、預表和獻祭中,而且藉著它們,從世界起始以來便在歷代之中賜給選民了;這些應許、預表和獻祭,啟示並表明祂就是那擊碎蛇頭的女人的後裔,是那自世界之初就被殺的羔羊,因為祂昨日、今日、一直到永遠都是一樣的(加4:4-5;創3:15;啟13:8;來13:8)。
七.基督按照其神人二性,執行祂中保的工作;每一性都作其分內的事(來9:14;彼前3:18);但因其位格的同一性,所以聖經有時將同一位格中那屬於此一性的歸之於另一性(徒20:28;約3:13;約壹3:16)。
八.對於那些已由祂代為買回了救贖的人,基督肯定會有效地將此救贖實施並傳遞給他們(約6:37,39;10:15,16)。基督為他們代求(約壹2:1,2;羅8:34),在道中並藉著道向他們啟示救恩的奧秘(約15:13,15;弗1:7-9;約17:6);用祂的靈有效地說服他們相信並順服;用祂的道和靈管理他們的心(約14:16;17:17;來12:2;林后4:13,羅8:9,14 ;15:18-19;);用祂的全能全智勝過他們一切的仇敵,而且所用的方式完全與祂奇妙莫測的旨意相合(詩110:1;林前15:25,26;瑪4 :2,3;西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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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話題由 追求永生 於 2010-01-03 02:17:3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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