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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基督教要義(34)卷二第十一章 新舊約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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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理不倦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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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1-14 04: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第十一章 新舊約的差異
  然則該怎樣說呢?新舊兩約之間沒有什麼差異嗎?拿聖經中的某些章節來加以比較,將發現兩約有很大的差別,這又將如何解釋呢?我願承認聖經中所指出的某些差異,但這對我在前面所證明的聖經的統一性並無妨礙;當我們作適當研究的時候,就能明白。就我的觀察和記意所及,主要的差異有四;如果有人要加上一項,來成為五項,我絕不反對。我可以證明,這些都是屬於運用的方式,並不是屬於實質的問題。這樣看來,這些差異不足以破壞新舊約應許的統一性,也不能叫基督不成為兩約的同一基礎。第一種差異是這樣:上帝的旨意雖說是要人心得正確的領導,叫人的意志提高,趨向於天國的產業,但為叫他們心存希望起見,他就以塵世的幸福為象徵,促進他們默想,並享受它的一部分。現在福音對於來生的恩典已有了更明確的表現,他就拋棄了對以色列人所用的次等的教訓方法,而叫我們直接地默念來生。凡忽視上帝這一計劃的人,因為他們常聽說迦南美地是對遵行律法的人的唯一賞賜,便以為古人沒有超出塵世幸福的應許。他們聽說凡違反律法的人,必被逐出迦南,流亡異域,而這即是最嚴厲的處罰。他們把這看為幾乎是摩西所宣布的全部賞罰。因此他們自信地下一結論,以為猶太人之和其他民族分開,不是為他們自己的緣故,乃是為我們的緣故,好使基督教會有一個表象,由這個表象的外表,他們可以認識屬靈的事之例子。但既然聖經常常表明,上帝賜屬世利益,為要引領猶太人對屬天的幸福發生盼望,那麼對這樣一個約若不知考慮,那就非但是愚拙,也是極端無經驗的辯論。我們和這些人的爭論點是:他們認為得到迦南,在猶太人看,是無上及至終的幸福,但在基督徒看,自基督顯現以後,這不過是得天上產業的表象;反之,我們認為猶太人在他們所享受的屬世產業中,如同照著鏡子,默想他們所信那在天上為他們準備的未來產業。
  二、保羅在加拉太書中曾用一個比喻,將這道理表明得更清楚(參加4)。他把猶太人民族比作年幼的繼承人,不能自治,須受師保和監護人的指導。他那個比喻主要的是指儀式,但與我們現在的目的並不衝突。這同一產業既是為他們的,也是為我們的,但他們的年齡稚幼不能管理這產業,在他們中間的教會,即是在我們中間的一個,不過是處在幼稚時期罷了。所以主把他們置於這種監護之下,好把屬靈的應許給他們,這應許不是公開和無隱藏的,而是遮蓋在屬世的表象下。當他使亞伯拉罕,以撒,雅各,和他們的子孫有永生的希望,他就應許以迦南地為他們的產業;這不是說,他們的希望僅在那片土地,乃是說他們藉迦南美地的希望,再進一步以求那尚未見到的天上產業。為要叫他們不致於受騙,他就給他們一個更優美的應許,好使他們明白迦南不是上帝的最大和最優美的應許。亞伯拉罕在接受土地的應許以後,不敢怠惰,因有更大的應許,叫他的思想歸向主。他聽到上帝說: 「亞伯拉罕,我是你的盾牌,必大大的賞賜你」(創15:1)。在這裡我們知道,上帝應許把自己當作最後的賞賜給亞伯拉罕,使他不在這世界的物質中去追求那不穩,暫時的賞賜,卻追求那永不消逝的。上帝後來附帶加上土地的應許,不過是作為他仁慈的象徵及天上產業的表記,這是眾聖徒的意見,可從他們的話表明出來。大衛是從臨時的幸福,升到最高,至終的幸福。他說:「我渴想羨慕上帝的庭院」(詩84:2),「上帝是我的福份,直到永遠」(詩73:26)。又說: 「上帝是我的產業,是我杯中的份,我所得的,你為我持守」(詩16:5)。又說:「上帝啊,我曾向你哀求,我說,你是我的避難所,在活人之地,你是我的福分」(詩142:5)。凡這樣的人,是表明他們的希望是在一切世間幸福之上。然而先知還是常用那主所賜給他們的象徵,來描寫那未來的幸福。我們對以下各節聖經,均當作如是觀:「義人必承受地土」(詩37:29),「惟有惡人,必被剪除」(箴2:22)以賽亞還有許多預言,是預言耶路撒冷將來的發達,和在錫安豐富的享受。我們知道,這一切的事對我們所朝拜的聖地,或對世間的耶路撒冷,都不適用,它們是屬於信徒之國,和天上之城的,「因為在那裡有上帝所命定的福,就是永遠的生命」(詩133:3)。
  三、舊約中的聖徒,對這必死的生命和它的幸福,估價較高於基督徒所應有的,其理由即在於此。他們雖然知道不應該以它為終極目的,但當他們想到上帝怎樣把恩典,寄寓其中,好按照他們的幼稚情況來教訓他們,這樣他們所覺的快樂較比假如他們單想到福分的本身要大得多了。上帝以現在的幸福表示他對信徒的仁慈,以表象顯示屬靈的永福;在另一方面,他又以肉體上的刑罰,表示對惡人的審判。所以上帝的恩典既是在塵世的事物中更而易見,他的刑罰也是如此。有些不智的人,沒有顧到上帝的賞罰有這種類比,所以當他們看到上帝在古代對一切犯罪的人有立刻的嚴厲制裁,而現在彷彿是已經放棄古代的忿怒,不常施行嚴厲的刑罰,他們就希奇上帝的大變易;因此,在這上面他們幾乎採取摩尼派的觀點,以為舊約中的上帝和新約中的上帝,是兩位不同的神。但我們如果注意上帝的這種安排,就很容易解決這類困難;按照這安排在那個時代對以色列人所立的約雖多少是模糊的,但他的目的是要以世間的幸福,指明將來永遠福分的恩典,又以肉體的懲罰,指明靈死的痛苦。
  四、舊約和新約的另一差別在乎對錶象的關係不同:前者當真理尚未出現時,就僅僅表現形體的影兒;但後者所表現的乃是已出現的真理,和實在的形體(參西2: 17)。這是新約與舊約對立時,往往被人提出的意見,尤其是在希伯來書中所討論的,比在其他地方更為詳細(參來10:1以下)。有些人認為若廢止摩西律法,宗教必隨之毀滅,對這一點使徒和他們有所爭論。為糾正他們的錯誤,使徒引證詩篇關於基督為祭司的預言(參來7:17);既然他的祭司職務是永遠的,我們就可以說那些日常更替的祭司,是可以廢除的(參來7:23,21)。他證明這位新祭司的任命是崇高優越的,因為有誓詞為證(來7:20,21)。他以後又補充說祭司的職任既已更改,約也必須更改(參來7:12)。他證明這個更改是必要的,因律法軟弱,一無所成(參來7:19)。接著他說明這軟弱的性質:律法所規定的乃外表的義,不能使遵行的人如良心所期望的那樣完全;動物的犧牲既不能除罪,又不能使人成為聖潔(參來9:13,14;10:4)。所以他肯定地說:「律法是將來美事的影兒,不是本物的真像」(來10:1);並且它因此除引進一個「更好的指望」(來7:19)以外,沒有旁的任務;這指望已在福音中顯明了。在這裡我們要看,在那一方面律法的約可以和福音的約相比,基督的工作可以和摩西的工作相比。如果個比較是證明應許的本質不同,那末,在兩約之間,必有基本的差異了。但我們既然已經得到不同的結論,所以為發現真理起見,我們必須注意使徒的目的。那麼,讓我們確定上帝一次所立的約,乃是永遠,不中斷的。完成建立這約的就是基督。在等待這約完成的時候,主就藉著摩西規定儀式,為完成這約的嚴肅象徵。律法中的儀式是否應該停止,而讓位與基督,這便成了一個爭論的題目。這些儀式雖是約中偶然的事實,但既然是約的運用工具,它們就有約的稱謂;正如我們對其他聖禮亦往往以它們所代表的名稱,來稱呼它們一樣。總之,在這裡所謂舊約,不過是證實約的方法,包括儀式和祭禮。它既然沒有實際的本質,所以使徒主張把它廢止,讓位給那更完善的約的中保基督(參來7: 22),叫選民永遠成聖,免除在律法以下所犯的一切過失。或者,你若願意,可採取下面的說法,主的約變「舊」了,因為它被一些表象的和無效的儀式所掩蓋,所以它是臨時的,宛如懸而未決,直到它得著堅立和完成;但當它為基督的血所祝聖並建立時,才成為新的和永久的了。所以基督在和門徒一同晚餐的時候就說這杯是他的血所立的新約(參太26:28),這是表明上帝的約經他的血證明以後,約的真理得以完成,而成為新的和永久了。
  五、這和使徒所說的一樣,猶太人以律法為師傅,引導他到基督那裡,這是指基督成為肉身而言的(參加3: 24)。他亦承認他們是上帝的兒女和後嗣,但因時代的關係,他們須有師傅的教訓(參加4:1以下)。在正義的陽光沒有出現之前,不會有很大的光明和很清楚的認識,乃是理所當然的。所以上帝所分與他們的道的光明,僅使他們得到一種遙遠和模糊的景象。保羅認為這樣的了解,是表現兒童的心境,而這是上帝的意志,要以外來的規矩,當作幼稚的練習,直等到基督顯現以後,由於他,信徒的認識,才能長大成熟。關於這一點,基督自己暗示了一個區別,他說:「律法和先知,到約翰為止,從此上帝的國傳開了」(路16:16)。摩西和先知,對和他們同時代的人,究竟有什麼啟示呢?他們給人們一些智慧的滋味,使當時的人對未來的光明有著一個遠景。但基督一經被指明出來,上帝的國就啟示出來了。在他裡面:「一切智慧知識的寶藏」都發現了(參西2:3),由於這些寶藏,我們可以進入天上的堂奧。
  六、雖然在基督教會中,沒有一個人的信仰可以比得上亞伯拉罕,雖然先知屬靈的力量,即使在今日,仍然可以使全世界得著光明,這些事實卻不能反駁我的意見。因為我們現在所探討的,不是上帝對少數人給了什麼恩典,乃是他用以教訓他的子民的普通方法是什麼,而這些方法,即使在那些稟賦遠超一般人之上的先知當中,亦可發見。他們關於那遙遠的事實所講論的,非常費解,只能從預表去理解。此外,他們雖有豐富的知識,只因他們和其餘的人一樣,也必須受訓蒙的教誨,所以他們也算為兒童。最後,他們沒有一人有很明白的知識,可以不受那時代的矇昧無知所影響的,因此基督說:「從前有許多先知和君王,要看你們所看的,卻沒有看見,要聽你們所聽的,卻沒有聽見」(路10:21)。「但你們的眼睛是有福的,因為看見了。你們的耳朵是有福的,因為聽見了」(太13:16)。誠然,基督的顯現,與眾不同,更顯天上的神秘,是理所當然的。從前我們從彼得前書所引的章節,也是這個意義:他們得了啟示,他們所努力的一切,要等到我們的時代才可以體驗到(參彼前1:12)。
  七、現在講第三種差別,這是從耶利米得來的,他說:「主說,日子將到,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人家另立新約,不像我拉著他們祖宗的手,領他們出埃及地的時候,與他們所立的約。我雖作他們的丈夫,他們卻背了我的約。我與以色列家所要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他們各人不再教導自己的鄰舍,和自己的弟兄,說,你該認識上帝,因為他們從最小的,到最大的,都必認識我,我要赦免他們的罪」(耶31: 31-34)。使徒從這一段經文,在福音和律法之間設一比較,他說律法是字句的教理,福音是精意的教理,律法是刻在石版上,福音是刻在心版上(參林后3: 6以下)。律法所宣講的是死亡,福音所宣講的是生命;律法所執行的是定罪,福音所執行的是稱義;律法業已廢止,福音卻依然存在。使徒的目的,既然是要說明先知的意義,那末,為明了雙方的意義,我們只須考慮一方的語言就夠了。可是在他們當中有某種區別。使徒每提到律法,比先知更加輕視,這不是由於律法的本身,乃是由於有些搗亂份子對律法滿有不適當的熱忱,並由於他們歪曲地拘守儀文,以致貶損了福音的光榮,所以他辯論律法的性質,是針對這些人對律法所懷的錯謬和狂熱而說的。保羅的這一個特點,值得我們注意。先知和使徒在比較新舊約時關於律法,只講到那那本屬於它的。比方律法常包括慈愛的諸般應許,但它們既是從別處借來的,所以他們在討論律法的性質時,就不把它們看為律法的一部分。他們認為律法是旌善罰惡的,但律法不能糾正或改變邪惡的心——那為一般人所同具的心。
  八、現在讓我們說明使徒從各方面所作的比較。第一,舊約是文字上的,因它所宣示的沒有聖靈的效力;新約是屬靈的,因為上帝以屬靈的方式,把它銘刻在人的心版上。第二個對比可為對第一項的說明。舊約所啟示的是死亡,因為它只能使全人類都歸於咒詛中;新約是生命的工具,因為它把我們從咒詛中拯救出來,叫我們和上帝復和,再獲得他的的恩眷。舊約是執行定罪的,因為它把亞當的子孫都定為不義;新約是執行稱義的,因為它所顯示的,是上帝使人稱義的仁愛。最後的對比是關於那些法定的儀式。律法既是將來事物的影兒,所以在適當的時候,必須廢除。福音既是本體,就是永久不變的。耶利米甚至稱道德律也是軟弱無力的約,但另有其原因,即一經忘恩的人背叛,它便立刻被破壞,但這種破壞是由於人的過失,不能歸咎於約。不過儀文自基督降生后,因本身的弱點而被廢止,其本身存在著被廢止的原因。那麼,字句和精意的區別,不可解釋為上帝之賜律法給猶太人是沒有絲毫好處,也沒有一個人因此歸向於他;乃是以比較的方法,表示那同一的立法者,以豐富的恩典尊敬福音的傳播。如果我們把各民族蒙受福音傳播影響,且蒙主改變歸入教會的人,作一調查比較,我們將看出古代以色列人中之誠心接受上帝的約的人,為數極少;不過,若從大體估計,不加比較,卻似乎有相當的數目。
  九、第四種差別是由第三種所引出的。經上稱舊約為束縛的約,因為它在人心中產生恐怖;但新約卻被稱為自由的約,因為它叫人心有了信任和安全。所以保羅在羅馬人書第八章中說:「你們所受的,不是奴僕的心,仍舊害怕,所受的乃是兒子的心,因此我們呼叫阿爸父」(羅8: 15)。在希伯來書所講的,其意義也是如此,信徒「不是來到那能摸的山,此山有火焰,密雲,黑暗,和暴風,」在那裡除了刺激人心的恐怖以外,什麼也聽不到,什麼也看不見,連摩西自己聽到那麼可怕的聲音,也非常的恐怖。以色列人也都祈禱,希望不再聽那樣的聲音;但現在「他們是來到錫安山,永生上帝的城邑,就是天上的耶路撒冷」(來12:18以下)。保羅在羅馬書所講的,還沒有如他在加拉太書所講的那麼詳細,他以亞伯拉罕兩個兒子做比喻,一個是夏甲——為奴的婦女——所生的,是代表西乃山,即以色列人接受律法的地方,另一個是撒拉——自主的婦女——所生的,是象徵天上的耶路撒冷,福音由此而生。正如夏甲的兒子,是生而為奴的,不能承受產業,而撒拉的兒子,是生而自由的,可以承受產業(參加4:22以下);同樣,我們在律法中受奴役,惟有在福音中,始有自由。現在可以總括地說:舊約使人心恐怖戰慄,新約使人心快樂,從恐怖中得自由。舊約使人心受束縛,新約使人心得釋放。如果有人以以色列的聖列祖作為反對的口實,說他們既然有與我們同樣的信心,所以必須有同樣的自由和喜樂,我們的回答是:自由和喜樂都不是從律法來的;他們因為處在律法的重壓下,感覺沒有自由。良心不得平安,於是以福音為避難所;新約中有一種特殊的優點,在新約中,他們可以免除舊約律法的恐怖和其他的邪惡。此外,我們不承認他們在精神方面享受那麼多的自由和安全,以致完全擺脫了律法的恐怖與奴役。他們雖得到福音的恩典,可以享受特權,但他們仍舊和一般人同樣,依然感覺負累。他們既必得勤勉遵守這些儀式,如同未成年的人一般須受師傅束縛,而他們認罪的供狀既不能使他們得釋放,這樣,若拿他們和我們相比較,他們是處在奴役和恐怖的約之下。
  十、我們所討論的后三種比較是律法與福音的比較。舊約所指的是「律法」,新約所指的是「福音」。第一種比較的範圍頗廣,其中包括那在律法以前所賜的應許。奧古斯丁反對把這些應許看為舊約的一部分,不是沒有理由的,他的理由,和我們現在所說的相同;他是根據耶利米和保羅的話,把舊約和恩典及仁慈分開。他在同一地方又補充說:從世界開始以來,凡蒙應許,為上帝重生,在由愛運行的信仰影響之下服從他命令的兒女,都屬於新約;他們所盼望的不是肉體的,塵世的,和暫時的事物,乃是精神的,天上的,和永久的事物;他們特別相信中保,並相信他賜靈給他們,使他們能夠履行職務,而且不論何時,他們若犯罪,都可蒙赦。這和我所要說的意見恰恰相同:即是所有的聖徒,那些自有世界以來,根據聖經的記載,為上帝所揀選的,是和我們一樣,一同分享永遠的拯救。在我們區分和奧古斯丁的區分當中,有一種差異:我們的區分,按照基督的宣告「律法和先知,直到約翰為止,從此上帝國的福音傳開了」(路16: 16),是將明朗的福音,和福音以前的那模糊的語言對比,而奧古斯丁不過是把律法的軟弱,和福音的穩固對比。關於聖列祖,在這裡也應當提及,他們雖然在舊約之下生活,但他們心裡並不滿足,常常盼望新約,因此得享受新約的若干福分。至於那些以現在的幻影為滿足,沒有把他們的展望推廣到基督身上的人,使徒責他們為盲目,且是當受咒詛的。不說別的,單說一個人想藉著動物為祭品,以求除罪,這不是愚笨極了嗎?想藉著外表的水,來洗凈靈魂,還有比這更無知的嗎?想以遵守那缺少力量的儀文,來取悅上帝,豈不是再愚蠢沒有的事嗎?凡一味拘守律法,而不注意基督的人,都是如此荒唐的。
  十一、我們可以加上第五點的差別,就是直到基督降生,上帝選擇了一個民族,只對這民族施賜他那仁慈的約。摩西說:「至高者將產業賜給列邦,將世人分開,就照以色列人的數目,立定萬民的疆界。上帝的分,本是他的百姓,他的產業,本是雅各」(申32: 8,9)。在另一地方,他對百姓說:「看哪!天和天上的天,地和地上所有的,都屬你的上帝。上帝但喜悅你的列祖,愛他們,從萬民中揀選他們的後裔,就是你們,像今日一樣」(申10:14)。所以他惟獨使那民知道他的名,彷彿在人類中,只有他們是屬於他的;他把他的約,留存在他們的懷裡;他對他們表現了權能;他以各種特權尊榮他們。但且不提他其他的恩惠,只提和我們現在的論點惟一有關的,即是他以道使他們和他聯合,叫他們尊奉他為他們的上帝。同時,他和其他國家的人民,彷彿沒有交往,任憑他們各行其道(參徒14:16),不防止他們的毀滅,也沒有以宣揚聖道作為惟一的補救去拯救他們。以色列民族是如同親愛的兒子,別的民族如同外人;上帝認識他們,接待他們,並且保護他們,別人卻被遺留在自己的黑暗中;上帝使他們成聖,別人卻遭擯棄,上帝與他們同在,別人則無法與神接近。及至時候滿足(參加4:4),為要復興萬事(參太17:17),就顯現那使上帝與人和睦的救主(參弗2:14),於是隔膜廢除了,神的仁愛不再限於猶太會眾,遠方的人得聞和平的聲音,如同近處的人一樣,好使他們都與上帝復和,聯合成為一民。「在此並不分希利尼人,猶太人,受割禮的,未受割禮的,惟有基督包括一切,又住在各人之內」(西3:11);「上帝就將列國賜基督為基業,將地極賜他為田產」(詩2:8),好使他「執掌權柄,從這海直到那海,從大河直到地極」(詩72:8)。
  十二、所以,外邦人的蒙召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可以說明新約優於舊約。至於這蒙召,先知早已有無數的預言,明白宣告,但一直遷延到彌賽亞的國,才告完成。就是基督自己,在最初開始傳道的時候,也沒有進一步的表示,直到他完成了各部分的救贖,結束了自己的一切羞辱,然後從天父接受「超乎萬名之上的名,叫一切都在他面前屈膝」(腓2:9,10)。當時候還沒有到,他對迦南的婦人說:「我奉差遣,不過是到以色列家迷失的羊那裡去」(太15:24)。他最初也不準許使徒超過這個界限,他說:「外邦人的路,你們不要走,撒瑪利亞人的城,你們不要進,寧可往以色列家迷失的羊那裡去」 (太10:5,6)。雖然對外邦人的呼召有許多證明,但當使徒要進入外邦人中的時候,他們總覺得新奇而恐懼,好像這是不可思議的。雖然他們終於進入外邦人中,但是懷著驚慌猶豫。這原不足為奇,因為這事似乎極不合理,上帝在過去若干年,都是把以色列人和其他民族分開,忽然之間,改變了他的計劃,要消除這一個界限。不錯,這早已為預言所預示,但他們沒有十分注意那些預言,所以他們還是不免因新奇的境遇而驚異,就是上帝以前對關於外邦人蒙召所給的榜樣,也不足影響他們。因為他只選召少數人,並且也叫他們加入亞伯拉罕的家庭,而成為他的子民;然而由這公開的呼召,現在外邦人不但與猶太人平等,並且好像是繼承他們的地位,而他們卻如同死亡了一般。此外,從前上帝所引入教會的人,都不是和猶太人居於平等的地位。所以保羅稱之為「歷代所隱藏的奧秘」(西1:26),認為這個奧秘是天使所稱讚的目標,並不是沒有理由的(參弗3:10)。
  十三、關於新舊約兩者的全部差別,在上述四五點中,作為簡單的教訓,我想我已經提出了正確可靠的說明。但因為有些人以為教會的組織儀式,和訓誨方法如此不同,乃是荒唐的事,所以在我們開始討論其他題目以前,對他們不能不有一個答覆。但這答覆不必是冗長的,因為那反對的意見並非強而有力的,用不著太積極認真地去辨論。他們說,上帝既是始終一致的,卻不許人遵行他從前所吩咐和命令的事,顯然是不合理的。我的答覆是:不應當把上帝看為變化無常的,他不過是以不同的方式,行適合於不同時代的事而已;他知道如何去適合時代的需求。如果一個農人,在冬天他分配給家人的工作和夏天所分配的不同,這完全是為適應自然界氣候,決不能說這人無常,或責他違反農事的自然法則。一個作父親的,以不同的方法,教訓他的兒女;當他們在嬰孩的時期,其方法不同於幼童時期,在幼童時期,又不同於青年時期,我們不能因此責他無常,或不貫徹自己的初衷。上帝為適應不同的時代,自有他不同的方法,我們怎能怪他無常呢?最後的一個比喻,很可叫我們滿意。保羅把猶太人比作兒童,把基督徒比作青年(參加4:1-3)。上帝因他們年齡的關係,使他們留在初步的階段,卻叫我們受更充分的訓練,這有什麼不合呢?上帝在各時代所交付的教理,和吩咐各時代的人對他名的敬拜,都是相同的,這可證明他是永遠一致的。因人的器量是不同的,易變的,他改變外表的儀文,為的是適合人的器量;他自己並沒有任何變易。
  十四、但他們要問:除非是由於上帝的旨意,這樣的改變是從哪裡來的呢?他不能在世界開始的時候,如同在基督降生的時候一樣,以簡單的聖禮和聖靈的施賜,來教訓全世界的人民,使他們得著永生的啟示嗎?這種說法等於和上帝爭論為什麼不早些創造世界,或為什麼要有冬夏和晝夜的變換。眾信徒不要懷疑,上帝所行的一切,都是對的和合乎義的,不過我們對他作事的原因,常不明白罷了。如我們不讓上帝對我們保守天命的機密,我們就未免過於僭妄了。他們說:可奇怪的是上帝現在厭惡他以前所喜歡的獻祭的牛羊,和利未祭司所用的器具,彷彿這些外表的和臨時的東西真能使他愉快,或影響他一般。我們已經知道,他所行的這一切,都不是為著自己,乃是為拯救人類。如果一個醫生,以最優良的方法,診治一個青年的疾病,以後那個人的年齡長大,他採用別的方法去醫治他,我們能夠說他是反對自己以前所用過的醫術嗎?我們只能說,他的方法並沒有變更,只顧慮到年齡的差異而已。所以在基督顯現以前,必須先有預兆,關於他未來的降臨,也必先有一種徵候,當他顯現以後,應有其他的徵候來宣揚他。關於神的恩召,自從基督降臨以後,已在各國傳揚,比從前的範圍更加擴大;關於靈恩的傾注,上帝有權自由支配,這是我們所能否認的嗎?他可以任意光耀任何民族,不論在什麼地方,他可以任意宣揚他的聖道;可以任意使他的教訓發生任何程度的益惠和任何成果;無論在什麼地方,他可以任意處罰那些忘恩負義的人,叫他們不認識他的聖名,也可以因自己的慈愛,隨時恢復他們的信仰,這一切誰能否認呢?因此我們覺得那些不信的人,徒然吹毛求疵,攪擾誠實人的思想。他們懷疑上帝的公義,和聖經的真理,實甚狂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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