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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註釋羅馬書(109)第四章14.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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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2-19 03: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14.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註釋:

  14.若是屬乎律法的人 保羅是從不可能性,或言不合理性的立場來辯論說亞伯拉罕從神所得的恩典,並非由於律法上的同意所應許給他的,或在考慮到他的行為。因為如果神只以功德或行為的完全為條件才配收納,恐怕就沒有一人能相信自己有被收納的資格。誰能知道他有如此完全,以致由律法之義來決定這嗣業歸為己有?因此信心也歸於無用了。因為不可能的條件不但使人心猶疑不定,而且也恐懼戰兢。這樣應許的果效消失殆盡,因為若不憑信心接受就毫無功用,假如反對者把握住這個理由,他們和我們中間的爭論就不難解決。
  使徒以為如果我們不以十分信任的心接受神的應許,神的應許就毫無效用。但如果人得救是在乎守律法,那麼結果怎樣呢?人的良心就沒有把握,就要感受永遠的不安,以致達於絕望的地步。應許既不可能應驗,就毫無結果而消失了。打倒那些教導人靠行為得救的人,因為保羅明明說如果救恩是靠行為而得,應許就落空了。我們應該特別知道如果得救是靠行為,信心就等於零了,從此我們也得知信心為何物,並人所依賴的行為之義的性格又如何。
  使徒教導我們說,人的心若不依賴神的仁慈,信心也破滅了。信心不僅對神及其真理的認識,也不只是承認有一位神存在,並祂的話乃為真理,乃是確實知道神是仁慈的,這就是包含在福音中的,並在神面前帶來良心的平安。所以簡言之,如果人得救是靠律法,人心中就沒有把握,神所給我們的一切應許,就證明毫無功效。如果我們再去靠行為來尋找得救的原因與確實性,我們一定是處於愁苦與滅亡的情形中。


[本話題由 追求永生 於 2010-02-19 03:32:07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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